诚实信用视角下的商鞅改革_商鞅论文

诚实信用视角下的商鞅改革_商鞅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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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3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9162(2007)03—0121—04

春秋战国时代,百家争鸣,诸子兴起。同时,这一时期也是各国变法图强、强国兴兵的时代。商鞅变法是其中最为彻底、影响最大者,为日后秦国的强盛和统一奠定了基础。历史上对于商鞅变法的论述不胜枚举,其中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论及商鞅变法时曾感言:“夫信者,人君之大宝也。国保于民,民保于信;非信无以使民,非民无以守国。是故古之王者不欺四海,霸者不欺四邻,善为国者不欺其民,善为家者不欺其亲。不善者反之,欺其邻国,欺其百姓,甚者欺其兄弟,欺其父子。上不信下,下不信上,上下离心,以至于败。”[1](卷2,P48) 商鞅以“信”而使民,为“信”而行法,终使秦国有大治。信者,即所谓诚信,是商鞅变法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文即是从诚信的视角出发,就商鞅变法中以法制建立起的诚信体系及其与法制之间的关系予以论述,从而对商鞅变法的重新认识有所裨益。

一、诚信基础的奠定

针对秦国的历史和实际情况,如何确保变法尽快取得成效,在世人面前树立起秦国变法的决心和朝廷诚信的形象,从而获得民众的支持,成为摆在商鞅面前的当务之急。

(一)诚信的历史环境

秦国历来缺乏诚信的社会基础。首先,从历史上看,秦人有好利的传统。《淮南子·要略》中说:“秦国之俗,贪狠强力,寡义而趋利”;《战国策》中也说秦人“贪戾好利而无信”。而且,这种重视物利的原则往往和军功结合在一起。

其次,由于地理环境的原因,秦人长期处于一种高原山地的空间中,并且长期与戎狄等其他少数民族杂居错处,“或在中国,或在夷狄”[2](卷5《秦本纪》,P174),使得秦人对于诚信缺乏认同感,在人际交往之中,“好利”而“无信”。据《战国策》载:“秦与戎翟同俗,有虎狼之心,贪戾好利而无信,不识礼义德行。苟有利焉,不顾亲戚兄弟,若禽兽耳。”商鞅本人也说秦“戎翟之教”[2](卷68《商君列传》,P2234),缺乏诚信交往的空间。

(二)诚信基础的奠定

面对这种状况,商鞅决定从秦国的传统和实际出发,在变法中充分体现出其对实际功效和收益原则的重视。《商君书》中称:“所谓壹赏者,利禄官爵抟出于兵,无有异施也。”[3](《赏刑》,P127) 也就是说,要招揽各种人才,为秦国当前的经济、军事利益服务,“夫固知愚、贵贱、勇怯、贤不肖皆尽其胸臆之后,竭其股肱之力,出死而为上用也。天下豪杰贤良从之如流水。”[3](《赏刑》,P127) 为此,商鞅在变法中,重赏以吸引人们遵法而逐利,“夫民力尽而爵随之,功立而赏随之”[3](《错法》,P88);“士有斩首捕虏之功,必其爵足荣也,禄足食也。”[3](《君臣》,P170)

为彰显诚信,并确保变法措施的推行,商鞅选择的方式是被后人称道的“南门立木”。史书记载说:“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已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2](卷68《商君列传》,P2231)

综上所述,在秦国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要想奠定诚信基础并确保变法深入人心,的确不是很容易的事情。这也难怪商鞅立木南门,募民徙之北门而赏与十金时,“民怪之,莫敢徙”。然而,正是在这样的疑惑和质疑中,商鞅以其勇气和魄力改变了时人对于变法的看法和态度,“卒下令”实施变法。故而,“南门立木”,不仅达到了彰显秦国朝廷诚信的目的,而且更重要的是保证了商鞅变法的舆论和民意基础,为变法措施的推行奠定了良好的诚信基础。

二、诚信的保障和维护

从将诚信视为一种社会资源来看,其广泛存在于社会的各个方面,而且完全可持续发展。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而言,如果能够充分挖掘和发展诚信资源,就可以利用这种社会资源,以较低的成本获得更多的发展机遇和更大的社会效益,从而拥有较强的竞争力。相反,如果缺乏这种资源,不仅会影响整个社会秩序和风气,而且可能会加大社会经济运行的成本,进而影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正因如此,诚信往往成为一个社会和国家所缺乏的社会资源。对于当时的秦国而言,诚信更是成为一种稀缺资源。然而,作为一种对于秦国变革重要的社会资源,仅仅通过树立朝廷诚信的形象是远远不够的,更为重要的是要从制度方面予以切实的维护和保障,其最主要的途径是通过法制手段来确保诚信资源的发掘。

(一)重视和推崇法制

众所周知,商鞅在变法中充分体现了其对于法制的重视与推崇,“以法相治”、“垂法而治”、“缘法而治”的思想在《商君书》中被屡屡提及。例如《修权》篇云:“先王县权衡,立尺寸,而至今法之,其分明也”;《君臣》篇云:“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言中法,则辩之;行中法,则高之;事中法,则为之。”

在具体的法制实践中,“天资刻薄”、“严而少恩”的商鞅以重刑主义来保障法制的推行。他认为“以刑去刑,国治。以刑致刑,国乱。故曰:行刑重轻,刑去事成,国强;重重而轻轻,刑至事生,国削。”[3](《去强》,P49) 又说“刑罚: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罪重刑轻,刑至事成,此谓以刑致刑。”[3](《靳令》,P108) 由此可见,商鞅在变法中能够从小处着手,“治于治之时”,将“小过”在萌芽中就予以消除,从而达到预防和制止犯罪的目的。

商鞅这种重刑的立法原则,曾受到后世的肯定,例如法家学派的集大成者韩非就曾说:“公孙鞅之法也重轻罪。重罪者,人之所难犯也;而小过者,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无离其所难,此治之道。夫小过不生,大罪不至,是人无罪而乱不生也。”[4](《内储说上·七术》)

(二)废除贵族特权

商鞅在变法中废除了贵族不受刑罚的特权。《商君书·赏刑》中言:“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3](《赏刑》,P130)“刑无等级”,同时又刑无亲疏,“赏厚而信,刑重而必,不失疏远,不违亲近”[3](《修权》,P110),最主要的就是为了保证各项法令得以在一个公平良好的环境中推行,从而确保秦国社会法制诚信体制的形成完善。因为长久以来的贵族特权,会使得变法的实施招致重重阻碍和破坏,只有依靠强有力的法律措施,才能够使变法成功,从而树立起秦国朝廷在民众当中的威信。另一方面,商鞅变法必定会触及、削弱乃至剥夺部分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而这些旧贵族,为了维护和确保自己的利益,也势必会从中作梗,阻碍法令的推行,破坏商鞅所建立起的诚信法制体系。《史记》中记载说:“令行于民期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

由此可见,在商鞅推行法令之初,的确有相当多的“言令之不便者”。这部分以太子为首的守旧势力和既得利益集团,担心商鞅变法的推行,会使他们失去现有的各种权益。为此,他们从舆论上放言法令“行之不便”,并以实际行动公然反抗,触犯刑法,破坏法令。《史记·商君列传》记载了这样一件事:

……于是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明日,秦人皆趋令。[2](卷68《商君列传》,P2231)

商鞅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朝廷的诚信形象,依据秦国法律,对之予以严惩,“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此外,商鞅还将那些“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者”视为“乱化之民”,“尽迁之于边城”,打击了秦国旧贵族的嚣张气焰,从而使变法的各项措施得以贯彻落实。

(三)加强官吏的管理

商鞅变法的各项措施,是通过各级官僚机构来推行实施的。由于原有的行政运行机制及其职能转变与商鞅的一系列改革举措尚存在距离,这就可能使得官吏享有更多的权力并滥用权力,从而破坏变革推行的法制环境和诚信空间。《商君书·禁使》中云:“今恃多官众吏,官立丞、监。夫置丞立监者,且以禁人之为利也。而丞监亦欲为利,则何以相禁?”这就要求根据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需要,通过强力予以裁制。为此,商鞅加强了对于官吏职权的管理,要求各级官吏清楚各自的职权范围,“别其势,难其道”,使其滥用职权无所遁形,从而抑制官吏犯罪,“其势难匿者,虽跖不为非焉。”[3](《禁使》,P174)

商鞅还设置种种法令,使各级官吏之间形成“利异而害不同”、“事合而利异”的关系,避免“吏之与吏,利合而恶同也”的局面,从而防止官吏之间相互勾结,共同谋取利益。对于官僚和权势者谋求私利而危及国家的各种行为,商鞅说:“夫废法而好私议,则奸臣鬻权以约禄;秩官之吏,隐下而渔民。……故大臣争于私而不顾其民,则下离上。下离上者,国之隙也。秩官之吏隐下以渔百姓,此民之蠹也。故有隙蠹而不亡者,天下鲜矣。是故明王任法去私,而国无隙蠹矣。”[3](《修权》,P114) 所以,为去国之“隙蠹”,商鞅主张“任法去私”,对于官吏犯罪者,依法论处,予以重惩,“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平,进而推进秦国的吏治和法制建设。

(四)协调法与利的关系

商鞅在变法过程中,除了体现重利的原则之外,还注重解决法与利的关系,刑赏并举,赏罚分明。“凡赏者文也。刑者武也。文武者法之约也。”[3](《修权》,P110) 先刑而后赏,“刑用于将过”,“赏施于告奸”,“王者以赏禁,以刑劝,求过不求善,藉刑以去刑。”[3](《开塞》,PP.79—80) 《史记》记载说:“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注重农业生产,“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俘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商君书·垦令》中提出了多种对于专心农业劳垦的奖励措施,要求力耕之民不尚浮夸,培养淳朴的民风,“属于农则朴,朴则畏令”[3](《算地》,P63),最终实现“归心于农,则民朴而可正也,纷纷则易使也”[3](《农战》,P37) 的目的。

在商鞅变法中,最能体现重利原则和法利关系的就是军功爵制。商鞅言:“富贵之门,要存战而已矣。”人们为了获取富贵,必定会勇于投入战斗,“是父兄、昆弟、知识、婚姻、合同者,皆曰:‘务之所加存战而已矣。’夫故当壮者务于战,老弱者务于守,死者不悔,生者务劝。……而富贵之门必出于兵。是故民闻战而相贺也,起居饮食所歌谣者,战也。”[3](《赏刑》,P133) 因此,商鞅通过法律的手段,培养尚武、好战的风气,“功立而富贵随之”。“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而没有军功者,即使宗室,“非有军功”,亦“不得为属籍。”[2](卷68《商君列传》,P2230) 而那些“不作而食,不战而荣,无爵而尊,无禄而富,无官而长”[3](《画策》,P142) 的人,则被商鞅视之为“奸民”。

法利关系的协调,既承袭了秦国社会重利的传统,又调动了各阶层的积极主动性,为秦国经济和军事实力的提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五)协调法与德的矛盾

商鞅推行变法,重视法制措施对于社会道德的保障和维护,以刑生德,从而建立稳定的变法环境,为朝廷诚信形象的维持奠定基础。商鞅认为,道德是要依靠自律才能实现的,现实中能够完全自律的人是极少数,而他们对于社会的示范和影响力又是微乎其微的,“仁者能仁于人,而不能使人仁。义者能爱于人,而不能使人爱。”[3](《画策》,P142) 因此,道德并不能有效地对社会规范予以有效的统一。依靠道德的控制,只能导致社会的失范,“以义教则民纵,民纵则乱”,故而商鞅认为“世所谓义者,暴之道也。"[3](《开塞》,P77) 所以,为了达到社会的有序化,使社会成员都能够遵守社会规范,商鞅也对道德和法制进行了协调。商鞅的看法是:“刑生力,力生强,强生威,威生德,德生于刑。”[3](《说民》,P57) 他又主张:“立民之所乐,则民伤其所恶。立民之所恶,则民安其所乐。……故以刑治则民威,民威则无奸,无奸则民安其乐。以义教则民纵,民纵则乱,乱则民伤其所恶。……夫正民者以其所恶,必终其所好;以其所好,必终其所恶。……此吾以杀刑之反于德,而义合于暴也。”[3](《开塞》,PP.77—79) 由此,解决了德与法的矛盾关系,以法促德,保障了变法实施的法制环境。

通过各个不同侧面的法制建设,商鞅为秦国变法的实施创建了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也为秦国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基础。

综上所述,通过一系列法令措施的推行,商鞅对于秦国朝廷诚信形象的树立和对社会诚信体制的营建,使秦国成为当时法制制度最为完备的国家,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和收益,“法大用,秦人治”[2](卷5《秦本纪》,P205),以致“秦妇人婴儿皆言商君之法”,影响之大,可见一斑。

荀子评价说:“其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而不楛……观其士大夫,出于其门,入于公门;出于公门,归于其家,无私事也;不比周,不朋党,倜然莫不名通而公也……观其朝廷,其朝闲,听决百事不留,恬然如无治者……故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荀子·强国》)

韩非称商鞅变法是“救群生之乱,去天下之祸,使强不凌弱,众不暴寡,耆者得遂,幼孤得长,边境不侵,君臣相亲,父子相保,而无死亡系虏之患”,并认为“商君说秦孝公以变法易俗而明公道、赏告奸、困末作而利本事。民后知有罪之必诛,而告私奸者众也。故民莫犯,其刑无所加。是以国治而兵强。”[4](《奸劫弑臣》)

一言以蔽之,正如司马迁在《史记》中所称赞的那样,“秦人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2](卷68《商君列传》,P2231) 商鞅树立了秦国朝廷的诚信形象并将诚信理念灌输到了社会的底层,从而为变法的成功也为此后秦国的强盛创造了条件。

[收稿日期]2006—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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