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科学监督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保险业稳步发展_保险监管论文

坚持科学监督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保险业稳步发展_保险监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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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1日,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在京举行。这是在“十二五”开局之年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承担着承上启下的历史重任。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工作,分析形势,部署今年保险监管工作。

一、关于保险监管工作的主要情况

2010年,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严重影响和国际国内环境的深刻变化,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保监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转方式、调结构、防风险、促发展”,着力推进科学监管、依法监管和有效监管,保险市场继续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预计全国保费收入1.47万亿元,同比增长33%。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3894亿元,同比增长35%;人身险保费收入1.08万亿元,同比增长31%。保险赔付3 137亿元。预计实现利润总额607亿元。保险总资产达到5万亿元。一年来,保险监管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坚持审慎监管,守住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一是防范化解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要求公司定期进行压力测试与偿付能力预测,对处于预警区间的公司及时发出监管提示,对不达标的公司要求限期改善偿付能力状况,对部分长期和严重不达标的公司采取有针对性的严格监管措施。目前,偿付能力不达标的保险公司7家,比上年初减少1家,不达标公司的偿付能力关键指标有明显改善。二是防范化解资金运用风险。发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和一系列配套政策。专门召开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工作会议,针对投资渠道放宽的新形势,对防范资金运用风险提出进一步要求。开展现场检查,加强投资风险的监测和防范。截至2010年底,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到4.6万亿元。三是防范化解重大案件风险。与公安部门建立打击保险犯罪协作机制,加大重大案件的查处力度。落实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共对175人进行了问责,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开展保险公司案件清理,清理出案件1 764件。四是防范国际金融风险跨境传递。继续坚持和完善金融危机跟踪研究和分析预警制度。对外资公司境外股东的财务业务状况进行全面排查。

(二)加大现场检查力度,规范保险市场秩序

财产险方面,继续检查数据不真实、理赔不规范、准备金提取不合规等问题,重点对两家产险公司进行了全面现场检查。组织开展对能繁母猪保险的专项检查。推行车险“见费出单”制度,指导行业协会加快车险联合信息平台建设。产险批退率和应收保费率同比分别下降1.5和1个百分点。人身险方面,开展意外险专项检查,重点解决经营管理粗放、虚假保单等问题。针对银邮代理业务账外暗中支付手续费,以及销售误导等行为,开展专项检查。对两家寿险公司进行了内控合规检查。保险中介方面,全面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各保监局组织44个检查组,对21家保险公司的58个基层机构进行检查。向15家保险总公司下发监管函,吊销1家省级公司营业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责令撤换、撤销任职资格22人。综合性检查方面,对6家法人机构开展检查,对违法违规问题采取初步处理措施,其中撤销总公司3名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同时,对国有保险公司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继续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查处商业贿赂案件14件。全年监管机构共派出1 949个检查组,处罚保险机构905家次,责令撤换高管96人。国务院派驻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认真开展业务和财务监督检查。

(三)加强监管制度建设,促进市场主体规范发展

一是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监管制度。制定实施《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提高股东准入门槛,规范股权流转。发布《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从公司治理等方面对保险集团公司进行约束。出台《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和《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引导公司健全风险管理体系。二是完善高管人员管理制度。修订《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制定《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审计管理办法》,建立高管人员轮训制度,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三是完善保险产品监管制度。修订《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建立人身险产品动态监测制度。指导行业协会和公司清理规范保险条款。四是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出台《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提高保险经营透明度。全年共制定和修订9项部门规章和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现行的1 100多件监管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废止230多个规范性文件。

(四)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不断提高监管效率

一是深入推进分类监管。建立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制度,各保监局对辖区内分支机构进行首次分类评价,初步形成了涵盖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两个层面、较为完整的分类监管制度体系。二是加强保险监管统计信息化建设。出台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完成企业会计准则2号解释下统计信息系统的改造,开发偿付能力监管、信访投诉等信息管理系统。研究出台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指引和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指引。三是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加大新闻主动发布频次,加强对行政处罚的实时发布,推动行业协会公开14 000多件保险产品条款费率。四是进一步发挥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在行业自律、培训服务、基础研究等方面的作用。

(五)深化国际交流合作,不断扩大保险监管的国际影响

一是参与“国际保险集团监管共同框架”的制定工作,在“共同框架”的实施过渡期、选择进入机制等方面,争取了符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情况的具体政策。二是加强双边和多边合作。代表亚洲国家当选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审计委员会成员。成功召开首次保险监管国际联席会议,与外资保险公司的母国监管机构加强交流沟通和监管合作。举办第七届中美保险监管对话和第五届中欧保险监管对话。三是配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在我国开展金融稳定评估工作,用国际标准对我国保险监管进行了一次较为系统的评估。评估专家对我国保险监管制度体系给予积极评价。

(六)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一是优化保险服务。指导行业修订《机动车辆理赔管理指引》,出台《种植业保险大灾理赔指引》和《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规范服务标准和操作流程,强化保险公司在提升保险服务方面的责任。二是指导行业建立车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维护保险消费者知情权。三是认真处理举报投诉。全年共处理来访投诉145批,书面举报投诉1 129件,网络举报投诉1 850件。

(七)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高行业服务能力

一是积极促进农业保险发展。推动农业保险立法和制度建设,争取中央财政继续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农业保险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各省区市,中央财政补贴的品种增加到14种。二是大力推动重点业务领域发展。协调有关部委,重点推进旅行社责任、环境污染、安全生产、校方责任、医疗责任等领域责任保险发展。进一步完善交强险制度,联合公安部在20个省市建立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机制,与有关部委共同出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新医改精神,与有关部委共同推动保险业经办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积极服务地方医疗保障体系改革。推动小额保险发展,在四川广元开展小额保险与扶贫机制结合试点工作。三是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合作。配合国家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深圳综合配套改革、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等发展战略,与云南省、深圳市和厦门市等地方政府,采取签订合作备忘录、建立保险改革创新试验区等形式,建立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保险服务机制。

(八)加强监管机构自身建设,为保险监管提供有力保障

一是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细化“五个好”、“五带头”的基本要求,制订可操作的具体标准,开展党组织和党员公开承诺活动。建立保监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创先争优活动联系点制度和定期会议制度。二是加强班子队伍建设。调整充实31个保监局领导班子,目前保监局班子成员全部达到3人以上。做好新设的西藏保监局和5家监管分局领导班子配备工作。进一步充实监管力量,全系统共增加294人。完善监管干部选拔机制,开展会机关副处级干部竞争上岗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大监管干部培训力度。三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以巡视为重要抓手,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对8个保监局开展巡视。深入贯彻落实保险监管人员和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规范从政从业行为。加强廉政教育,组织开展全系统监管干部廉政知识测试。

总的来看,2010年保险监管做了大量工作,凝聚了全系统广大监管干部的辛勤劳动和艰苦努力。特别是各保监局身处保险监管第一线,按照会党委的统一部署,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克服了人手紧、任务重等困难,扎扎实实开展各项监管工作,促进了辖区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2010年保险监管工作取得的成绩,是在近年来特别是“十一五”时期保险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取得的。“十一五”这五年,是保险业面临形势最复杂、经受考验最多的时期,是发展变化最大、综合实力提升最快的时期,是服务能力显著增强、行业地位和社会影响力大幅提高的时期,也是现代保险监管体系初步确立、科学监管依法监管有效监管全面推进的时期。

五年来,监管机构牢固树立了与时俱进的科学监管理念,开拓了保险监管的新境界。监管机构适应保险实践的发展,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在解放思想中实现思想的统一。较好地处理了行业与全局的关系,跳出“就保险论保险”的思维定式,大力倡导“想全局、干本行,干好本行、服务全局”的观念,主动将行业置身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行业发展的视野更宽,发展的空间更大。较好地处理了监管与发展的关系,打破“就监管论监管”的局限,坚持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在市场主体由少到多、市场机制作用由弱到强的过程中,适时将保险监管的重点从培育市场向规范市场转变,保持监管与行业发展相适应。较好地处理了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的关系,纠正了一讲发展就不顾风险、一讲防风险就担心影响发展的思想认识,坚持抓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方针,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前提下实现又好又快发展。较好地处理了市场机制与政府推动的关系,克服了将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对立起来的片面认识,既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重视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作用,通过政府支持和政策引导,为保险业发展营造更加有利的外部环境。

五年来,监管机构构建了现代保险监管体系,开启了科学依法有效监管的新里程。保监会成立十二年来的历史,就是一部中国现代保险监管的创业史。在过去的五年里,保监会立足国情和行业实际,总结前些年保险监管的实践,在消化吸收国际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再创新,在监管框架、法律法规、制度规则等方面基本建立了既符合我国实际又与国际标准趋同的监管体系。借鉴国际保险监管核心原则,建立了“三支柱”保险监管框架。在2003年开始试行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标准、强化约束力,偿付能力监管逐步成为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以2006年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为标志,公司治理监管从无到有,监管的操作性和指导性逐步增强。随着稽查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建立以及现场检查操作规程的出台,市场行为监管的组织体系、制度标准和操作流程不断完善。遵循审慎监管的基本原则,构筑了防范风险的长效机制。建立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形成市场化的风险救助机制,逐步确立了以公司治理和内控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资金运用监管为关键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的风险防范“五道防线”。针对行业发展和监管面临的新情况,建立了比较系统的保险监管制度体系。推动完成《保险法》第二次修订,这是继2002年适应加入世贸组织要求修订《保险法》后,对我国保险业根本大法进行的全面修订,为保险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基础。在一些监管空白领域制定了新制度,对一些现行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共制定和修订部门规章33项、规范性文件277个,形成了以《保险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体、以规范性文件为补充,基本覆盖保险经营和保险监管主要领域的制度体系。着眼于提高监管效率,建设了全覆盖、标准化的数据体系和信息系统。保险监管统计数据实现集中化管理,开发了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产品管理、现场稽查等门类比较齐全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信息化技术手段在监管中得到广泛应用。根据监管任务需要,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监管组织体系。保险监管系统基本上是白手起家的新机构,保监会机关从最初的几十个人,各保监局从最初的三个处、几个人开始创业,经过这些年的艰苦奋斗,目前监管机构全面覆盖各省区市,内设部门和处室功能不断加强和完善。

五年来,监管机构在丰富的监管实践中勇于探索,形成了符合实际和行之有效的监管模式。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目标,注重运用科学方法,注重统筹兼顾,增强监管的前瞻性和有效性。坚持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既从纵向上强化对保险机构的整体监管,又从横向上加强对公司治理、偿付能力和资金运用等专业监管,形成了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监管机制。坚持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监管相结合,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在注重防范单一保险机构风险的同时,强化宏观审慎监管,加强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分析,研究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变化对保险业的影响,高度关注具有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风险状况,防范系统性风险。坚持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在加大现场检查力度的基础上,注重发挥非现场监管的作用,通过分类监管、内控评价、财务状况分析等方式,对市场的苗头性问题和风险隐患做到早发现、早防范,增强监管的预见性和针对性。坚持专业监管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健全行业自律组织,加强公司内控建设,提高保险经营透明度,调动各方面力量,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内控和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管格局。

五年来,监管机构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认真履行了保险监管职责。坚定不移地推进市场化改革,率先在金融业完成国有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建立集中化、专业化、规范化的资金运用管理体制;改革完善保险条款费率管理体制,推动建立市场化的费率形成机制。毫不动摇地防范化解风险,用改革和发展的办法化解历史包袱,利差损、车贷险等历史遗留风险逐步得到解决;有效应对金融危机的冲击,完善风险预警、识别、处置机制,较好地防范了快速发展中新的风险因素。坚持不懈地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五年间共派出8 762个检查组,对10 509家次保险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依法处罚保险机构3 995家次,处理责任人2 356人次,长期困扰行业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或者找到了解决的途径。旗帜鲜明地推动监管创新,将基层以试点形式采取的一些监管举措,如车险“见费出单”、人身险“零现金”收付费、100%客户回访、承保理赔信息自主查询等,以制度的形式在全行业进行推广,提高了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年来,监管机构以监管促发展,开创了保险业发展的新局面。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抓监管、防风险、促发展,推动行业实现了创新发展、健康发展和跨越发展。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保险市场基本建立,保险公司由“十一五”初期的93家增加到146家,保费收入由4 931亿元增加到1.47万亿元,总资产由1.5万亿元增加到5万亿元,呈现出原保险、再保险、保险中介、保险资产管理相互协调,中外资保险公司共同发展的市场格局,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最重要的新兴保险大国。一批资本充足、内控比较严密、服务和效益好的现代保险企业快速成长,在“十一五”初期3家保险公司资产过千亿的基础上,经过几年的发展,目前7家保险公司资产超过千亿、2家超过五千亿、1家超过万亿,保险公司在金融市场和国际保险市场的影响力和竞争力不断提升。一支专业齐备、朝气蓬勃、勤奋敬业的人才队伍迅速成长,在行业起步晚、人才储备不足的情况下,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行业氛围,艰苦创业的丰富实践培养锻炼了一批人才,广阔的发展前景吸引了一批人才,全行业高管人员由“十一五”初期的1.45万人发展到2.94万人,营销员由156万人发展到330万人,精算、核保核赔、投资等专业技术人员日益成长,这支队伍是保险事业最宝贵的财富,为行业更大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一种全社会关注保险、支持保险、运用保险的环境氛围正在形成,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险业发展,《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将保险从行业工作上升为国家战略,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央新医改意见、“十二五”规划建议等中央和国家的一系列重要文件,以及《防震减灾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都对利用保险加强社会风险管理提出明确要求。20多个部委与保监会联合下发文件,5个省市政府与保监会签订合作备忘录,各省区市下发了一系列关于保险工作的文件,把保险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考虑。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等重点业务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交强险制度开启了我国法定保险的先河,财政、税收各项政策支持的农业保险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保险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日益受到全社会的重视。

五年来,监管机构不断总结监管工作的生动实践,加深了对做好保险监管的认识和体会。监管机构必须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部署谋划和推进保险监管工作,确保中央政策方针在保险业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确保保险业改革发展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前进。必须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用科学的监管理念指导监管实践,使保险监管与不同阶段保险市场的发育程度相适应,与保险市场的基本矛盾相适应。必须遵循监管的客观规律,坚持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坚持把防范化解风险作为保险监管的首要任务,坚持把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作为保险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既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监管调控体系。必须注重吸收国际经验与立足中国实际相结合,走出一条符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的监管之路。

五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全行业包括广大监管干部的共同努力下,保险业取得了不平凡的成就。这五年我们经受住了各种困难和风险的考验,行业发生了深刻变化,更为重要的是,许多科学监管的新理念在这个时期产生了,具有开创意义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在这个时期基本形成了,行业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在这个时期不断加强了。监管干部作为保险业这一阶段深刻变化的亲身经历者,为保险业的历史性进步感到自豪和骄傲。

二、关于当前保险监管面临的形势

面向“十二五”,保险市场、保险监管将继续发生深刻变化,出现一些新趋势、新特征。必须立足保险业发展的阶段实际,正确判断监管面临的形势,时刻保持清醒头脑,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和忧患意识,更加奋发有为地推动保险监管事业不断前进。

(一)深入分析保险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切实增强做好保险监管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十二五”时期,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既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诸多的风险挑战。新形势对保险监管提出了新要求。

保险业处于快速发展期,引领行业科学发展的任务还很重。未来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将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的势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和谐社会建设深入推进,人们对养老、医疗保障等方面的需求更大,保险业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和空间。保险业发展实践表明,监管对行业具有重要影响。近几年保险业能够保持平稳较快发展,除了得益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良好环境,保险监管采取的一系列推动公司改革、培育市场体系、鼓励支持创新、防范化解风险、营造发展环境的政策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十二五”时期能否利用好各种有利条件,把发展潜力转化为现实的发展动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保险监管能否主动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不断提高监管引领行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保险业处于矛盾和问题凸显期,防范化解风险的任务还很重。快速发展时期往往也是问题集中暴露时期。目前保险业长期快速发展中积累的深层次问题和矛盾在逐步显现,经营数据不真实,虚假列支中介代理手续费和营业费用问题比较普遍,虚假退保、虚挂应收保费、虚假赔案还不同程度地存在,非法集资、保险欺诈、商业贿赂等保险领域的案件时有发生,个别公司还存在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治理不完善等问题。同时,国际金融危机并未结束,利率、汇率改革不断深化,经济金融环境十分复杂,保险业面临的风险来源更多、传递更快、破坏力更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形成行业风险。这就要求我们始终做到居安思危、未雨绸缪,牢固树立风险意识,不断增强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维护保险市场健康稳定运行。

保险业处于全面转型期,推动行业转变发展方式的任务还很重。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说到底还是发展方式粗放的问题。如果在转变发展方式上不能取得实质性进展,防范风险、规范市场秩序就很难从根本上取得成效。转变发展方式不仅是市场主体的责任,也是加强和改进监管的应有之义。转变发展方式既要调动市场主体的内在动力,又要发挥监管的作用,完善外部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加快保险业发展方式转变的合力。必须积极引导,推动行业树立有利于转变发展方式的科学发展理念;必须继续深化保险改革,健全有利于转变发展方式的体制机制;必须完善相关政策,坚持有利于转变发展方式的正确导向;必须加强监管,强化有利于转变发展方式的制度约束。

(二)全面把握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特点,认真吸取国际金融监管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近一个时期,针对国际金融危机暴露的问题,欧美各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纷纷推进金融监管改革。美国国会通过《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欧盟决定设立4个新的金融监管机构。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积极推进全球保险监管战略调整,推动各成员国从自行制定监管标准逐步向制定全球统一的监管准则转变。我们要跟踪研究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最新实践,加强和改进我国的保险监管。

注重防范系统性风险。当前和未来一个时期,防范系统性风险成为金融监管的一个重点。从国际看,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全球各经济体对系统性风险的认识进一步深化,欧美等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改革更加强调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从国内看,我国保险业风险防范的基础较弱,很多新公司没有经历过完整的经济周期,虽然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过程中行业防范风险的能力得到锻炼提高,但总体上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经验不足。保险监管机构必须把防范风险作为监管工作的首要任务,探索推进宏观审慎监管和逆周期监管,提高识别、控制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守住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注重强化资本约束。造成这次国际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金融机构忽视资本约束盲目扩张,导致业务杠杆率过高,形成了系统性风险。无论金融产品的形式和结构怎么变化,资本约束这个基本要求都不能放松,否则就会受到市场的惩罚。我国保险业正处在快速发展阶段,更应该强调资本约束和对资本杠杆的管理。强化资本约束,核心是加强和改进偿付能力监管。要加强对欧盟偿付能力Ⅱ、美国风险资本等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改革发展趋势的研究,建设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和更具操作性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

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商业保险,必须重视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激发市场主体的内生动力和活力。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并没有否定市场机制的作用,而是对市场失灵进行必要的纠正。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体系基本确立,监管中的行政干预措施得到有效精简,市场机制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但是保险监管工作中仍存在一些“该管的没管好、不该管的还在管”的现象,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很多市场调控手段没有用活用好。保险监管必须继续深化对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在加强必要的政府推动和行政调控的同时,注重对市场化调控手段的运用,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

注重遵循金融业的基本规律。这次国际金融危机中,部分发达国家金融业没有处理好金融与实体经济、监管与创新之间的关系,这个教训值得我们认真总结和吸取。我国保险监管的基础还比较薄弱,对金融业规律的认识还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必须牢固树立科学监管的理念,重视、把握和遵循规律,通过科学有效的保险监管,使保险业发展不脱离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要,使保险创新不偏离经济金融发展的阶段,使保险经营不背离稳健经营的宗旨,确保保险业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注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近一个时期的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突出了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各国的保险监管机构,都把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作为监管的一个重要目标。我们要始终把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被保险人利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主要标准。

(三)正确认识当前保险监管自身存在的不足,不断提高保险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近年来,保险监管取得长足进步,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不断提升,基本保持与市场同步发展。但是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形势在变化,市场在发展,过去适应行业发展的一些监管思路可能变得不适应,过去一些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可能变得不适用。我们必须坚持用时代发展的要求审视自己,以改革的精神加强和完善自己,既要善于总结成功的经验,又要善于查找存在的差距和不足。目前,保险监管还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

科学监管理念还需要进一步强化。有的同志监管视野不够开阔,对保险发展和监管规律理解不深,对监管在保险业发展不同阶段的定位、目标和重点等问题认识模糊,监管工作的主动性、前瞻性和创造性不强。有的同志对监管与发展关系的认识上存在偏差,担心加强监管会影响发展,存在不敢管和不愿管的现象。有的同志依法监管的观念比较薄弱,按照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强。

监管制度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险监管框架性的制度已经基本建立,但有些制度的针对性和操作性还不够。部分监管制度滞后于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的形势,对市场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没有相应的制度规范。监管制度中对事的规定较多,对人的约束不够。一些领域的制度尽管较为完备,但制度的执行力不强。监管内部协调存在不顺畅的地方,横向合作与纵向联动方面都或多或少存在问题,没有很好地发挥整体监管合力。监管评价机制尚不健全,对监管效果的有效评估不够,对监管干部的激励约束不够。

监管能力还需要进一步提高。有的同志业务学习抓得不够紧,知识面不够宽,专业功底不够扎实。有的同志缺乏实践锻炼,对保险市场的新情况缺乏深入了解,解决实际问题的办法不多。有的同志工作作风不实,对待本职工作缺乏责任心和科学的态度。

总的来看,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险监管面临的形势较为复杂,机遇与挑战并存。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必须不断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断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使保险监管与保险市场的发展阶段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适应。

三、关于2011年的保险监管工作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做好2011年的保险监管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1年保险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把握保险监管面临的新形势,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保险业发展方式为主线,围绕“转方式、促规范、防风险、稳增长”,坚持科学监管、依法监管和有效监管,着力防范化解保险风险,着力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着力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业平稳较快发展。按照这一指导思想,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把防范化解风险作为保险监管的首要任务

防范化解风险是保险监管长期的任务。尽管近年来保险业没有出现大的风险,但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麻痹和放松。

第一,强化资本约束,发挥偿付能力监管在风险防范中的核心作用。督促保险公司加强资本管理,严格执行《保险法》第102条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费不得超过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4倍的规定。对偿付能力处于预警区域可能出现不达标的公司,要早抓、早动手,要求公司提前采取改善措施。对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采取限制业务规模、限制或停止经营新业务、限制分支机构批设、限制高管薪酬等措施。强化保险公司核心资本的作用,修订《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严格次级债的发债条件和认可标准,加强次级债的监督管理。改进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继续完善偿付能力评估标准。

第二,加强资金运用监管,维护保险资产安全。保险资金运用是防范风险的关键领域,特别是投资渠道的不断拓宽,对防范资金运用风险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来在资金运用监管方面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下一步关键是细化监管规则,健全监管标准,抓好贯彻落实。要重点加强对股权、不动产等新投资渠道的监管,督促保险机构严格执行相关监管政策,防止出现投资冲动。加强投资风险控制,着力健全风险监管机制,加强窗口指导,及时提示风险,强化公司风险控制责任。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信息系统全面上线。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开展重点公司综合检查和重点业务专项检查,发现问题严肃查处和问责,强化监管威慑力。

第三,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夯实防范风险的基础。针对保险公司治理中存在的“形似而神不似”的问题,加强制度建设,加大规范力度。继续推动公司加强董事会建设,强化董事责任,提高董事专业素质,完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审查和谈话制度。强化公司董事会及主要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监督与约束,防止内部人控制。充分发挥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完善公司治理报告制度,开展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量化评估。

(二)继续规范保险市场秩序

按照“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的方针,围绕保险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扎实做好保险市场秩序的整顿规范工作。

第一,突出现场检查重点。财产保险领域,以车险和农业保险为重点,突出整治虚挂中介业务、虚假批单退费、虚挂应收保费、虚列营业费用、虚假计提准备金和农业保险虚假承保、虚假赔案问题,同时加强对交强险拒保问题的检查力度。人身保险领域,以银行保险为重点,突出整治账外暗中支付手续费和销售误导问题,同时对电话销售业务和团体年金业务开展集中治理。保险中介领域,以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为重点,突出整治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弄虚作假、虚增成本、非法套取资金等问题,同时对保险代理市场进行清理整顿。综合性检查方面,以强化法人监管为重点,突出整治总公司存在的关联交易不规范、违规资金运用和数据不真实等问题,采取上下联动方式,选择部分保险机构进行检查。集中力量对案件多发地区开展集中检查和重点治理。

第二,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查实的违法违规问题,以处罚责任人、停业、吊销许可证、追究上级领导责任为主要手段,对违规机构和责任人依法进行严厉处罚。认真落实中央纪委转发的《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保险业务从事商业贿赂行为的通知》,对违规支付手续费等涉嫌商业贿赂和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明确违规性质和责任,加大整治力度。对于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建立健全规范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完善保险代理管理制度,制定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和汽车销售商代理保险业务的监管规定。强化中介手续费跟单支付、集中支付、零现金支付等制度,提高手续费支出真实性。制定出台《财产保险公司违法经营行为处罚办法》、《寿险公司经营规则》等新规定,统一处罚尺度和力度,引导公司规范经营行为。继续抓好保险机构小金库治理工作。

(三)严肃查处保险领域重点案件

近年来,保险业连续发生多起大案要案,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按照“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加强综合治理。

第一,推进稽查制度建设。制定出台《保险行政案件调查管理办法》和《保险司法案件督办规则》,规范案件处理程序,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发布《保险稽查审计指引》,提高行业内部稽核审计水平。研究制定反保险欺诈制度,建立反欺诈工作机制,引导保险机构防范保险欺诈风险。落实《保险法》有关规定,强化重大案件检查手段,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关于账户查询权限和程序的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加大犯罪打击力度。对保险领域犯罪案件开展拉网式排查,对已经暴露的案件,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有效震慑保险犯罪活动。强化责任追究,继续贯彻落实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保险公司问责制度落实情况开展督查,督促公司落实问责办法,严肃追究涉案人员责任。加强与公安、司法、工商、税务等部门的配合,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联动机制。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的合作,搭建打击跨境骗赔的信息沟通平台。加强警示教育,选择保险领域犯罪的典型案件,结合实际深刻开展剖析。

第三,继续完善稽查体制。为进一步充实稽查力量,加大保险领域犯罪的打击力度,会党委研究决定,从2011年起将逐步在保监局设立稽查处,主要负责对辖区保险领域违法违规事项进行非正式调查和立案调查,依法协助司法部门办理辖区保险领域案件等。逐步健全协调一致、互联互动的稽查体制,加大联动稽查和交叉稽查的力度,形成稽查合力。

(四)加强保险公司内控监管

保险市场和保险公司出现的一些风险隐患和违规经营等问题,都与公司内控不严有关。推动公司加强内控,不仅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也是提升保险监管效率的重要途径。

第一,进一步强化法人机构的责任。强化法人机构对分支机构的管控责任,将分支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与公司的业务范围、高管任职资格等事项挂钩,定期向总公司通报分支机构违法违规和处罚情况,督促总公司加强管控和整改。推动保险公司建立稳健薪酬机制,将风险、合规等因素纳入考核指标体系,提高薪酬管理程序的规范性和绩效考核指标的科学性。继续探索实施法人机构属地监管试点,完善属地监管工作机制。

第二,进一步强化内控制度执行力。把公司的主要内控制度作为现场检查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公司承保、理赔、保费管理、再保险等主要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执行力是否有保障。加强对保险公司考核机制和全面预算情况的分析,要求公司“先算账、后经营”。制定实施《保险公司财会基础工作指引》,强化财会人员责任,加强财会内控管理。研究提高保险公司信息化标准,推动保险公司实现数据、财务的全国集中管理,提高公司内部管控的技术水平和约束能力。

第三,进一步强化高管人员责任。严把高管人员准入关,加强任职资格管理,提高高管人员的履职能力。加强对高管人员的教育培训,以风险管控和依法合规为主要内容,把培训考核情况与任职资格管理结合起来,增强高管人员依法合规意识。完善高管人员不良记录档案制度,加强信息共享,防止高管人员“带病上岗”。督促公司加强对高管人员的审计监督,对董事和高管人员任职期间经营成果真实性、经营行为合规性以及内控有效性进行审计。

(五)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针对保险消费者反映的突出问题,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举措,让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分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成果。

第一,不断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为立足点,不断提高保险服务的深度和广度。鼓励和支持重点领域业务发展,扩大保险覆盖面,满足人民群众的真实保险需求。以规范各类保险服务为着力点,不断提高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在推动产品和渠道多元化的同时,规范电话销售、网络销售等新兴渠道发展。继续推进保单通俗化、条款标准化工作。出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规定》,提升从业人员素质,规范销售行为。

第二,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健全投诉举报的台账制度,对保险公司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系统量化的考评,将信访投诉多、解决不力的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对重要信访投诉举报案件的核查督办力度,重点查处一批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案件。

第三,加强舆论监督。充分运用政务公开和新闻发布等手段,协调推动主流媒体,主动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增强保险公司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的自觉性。

第四,加强消费者教育。加强对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的整体规划,逐步建立保险监管机构、行业组织、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等多方参与的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机制。通过推进保险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保险知识。

(六)不断加强监管自身建设

新时期保险监管工作对监管自身建设提出了新要求,要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扎实、纪律严明、工作高效”的目标,进一步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推进思想作风建设和党建工作,为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一,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创先争优活动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加强党组织尤其是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大举措。各级党委要把创先争优活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加强工作指导,狠抓工作落实。积极调动和激发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把创先争优活动与创建学习型、责任型、服务型、廉洁型机关结合起来,努力形成组织创先进、党员争优秀、群众得实惠的良好局面。

第二,加强监管班子队伍建设。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注重使用政治素质好的干部,注重使用开拓创新意识强的干部,注重使用作风好、组织纪律观念强的干部,注重使用事业心强、无私奉献、精神状态好的干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优化班子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发挥班子整体功能。稳步推进干部竞争上岗,优化选人用人机制,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大力推进干部交流,完善相关制度,把干部交流与培养使用结合起来。继续深化干部考核与监督机制改革,完善任前谈话、诫勉谈话及函询等制度,建立完善符合保险监管机构特点的考核评价机制,加大对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评价力度。完善监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产生恶劣影响的干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扎实推进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精神,不断加大反腐倡廉工作力度。抓紧修订出台保监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督促各级党委切实承担责任、管好队伍。抓紧出台保监会系统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强化监管规章制度执行,维护监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进一步增强保险监管系统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研究改进廉政监督员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坚持开展警示教育,定期通报各方面查处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夯实依法监管的思想道德防线。深入开展巡视工作,加强跟踪督办,加强巡视成果运用,强化对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推进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对监管行为的合规性和廉洁性进行监督,防止和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防止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七)认真做好“十二五”发展规划工作

“十二五”规划是保险业未来五年发展的重要指南,编制好规划是全行业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规划编制工作在指导思想上,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突出科学发展这个主题,把握加快转变行业发展方式这根主线。在工作机制上,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积极参与,牵头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规划编制职责,其他单位要按照分工要求,加强协作,搞好配合。在工作方法上,要坚持开门制订规划,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集中全行业的智慧,使规划切实成为引导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指南。

做好全年保险监管工作,对于促进行业平稳较快发展至关重要。监管干部要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努力开创保险监管工作新局面,为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贡献。

(本文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在2011年1月11日召开的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刊发时适当作了文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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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科学监督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保险业稳步发展_保险监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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