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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对人们来说已毫不陌生,它正以神奇的速度向世界各个角落蔓延,日益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目前,网络对传统道德的冲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传播方式的超地域性加剧了道德冲突。网络信息技术的导入,使得信息传播超出了原有地域。最明显的黄毒泛滥已对网络的健康发展构成了威胁。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由于社会文化背景不同,导致了人们对网络各类信息的认定标准上的冲突。譬如网上色情刊物和服务,在某些国家可以合法的形式存在,而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人们来说,则是非法的,而且可能带来犯罪率的上升。
(2) 虚拟性加剧了道德情感冷漠。网络是一个由图文所构成的虚拟世界,正是这种虚拟性使网络有了巨大诱惑力。随着“虚拟情人”、“虚拟朋友”、“虚拟父母”等虚拟事物的诞生,使一些人在网络上寻找到“精神家园”,并以此缓解了压抑的情绪,获得了内心的平衡。
网络的出现,无疑给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带来了巨大影响。由于终日与多媒体画面打交道,人与人之间直接的交往机会减少了,由此造成了家庭成员、邻里以及同事之间的感情联系变得淡漠。加之网络的虚拟性,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任意创造自己喜欢的角色。“理直气壮”的撒谎,以至于人们在网上分不清哪个是真、哪个是假,这就加剧了现实社会人际关系上的信任危机。有人将这种网络虚拟性造成的道德情感冷漠称为“网络飘移症”。由于越来越多的“朋友”出现在网络上,人的情感交往也产生“随网飘逝”的现象,这也将间接地影响到现实社会中的情感交往。
(3) 网络世界的不平等性对传统文化构成威胁。网络是一个没有边界的世界,全球各种不同的文化形态、思想观念在这里汇集交织,它对各国意识形态领域的影响是巨大的。目前,一些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信息落差。具体表现在网络信息的发送者、操纵者和网络信息的接收者、使用者之间单向信息流动上的不平衡。在这种不平衡的信息流动中,信息输出国将本国的社会价值观和社会意识形态通过网络传递给其他国家,进行文化扩张,从而形成了文化同质现象。这种不平等性对各国的传统文化精髓是一种毁灭性的侵害。
据一项调查表明,网上各种语言的使用频率(从高到低)依次为英语84%,德语4.5%,日语3.1%和法语1.8%(注:江小平:《信息化时代的法国》,载《国外社会科学》1991年第1期。)网络中语种的比例已经超出它本身涵盖的问题。因为语言不仅表达着思想、体现着文化与生活方式,而且也在某种程度上支撑着一种意识形态统治和文化侵略。其结果是,一些国家可以通过网络传播达到“统合”各国文化差异以及强求接受其价值观的目的;而另外一些国家则有可能遭遇到信息殖民化或文化殖民化的危险。
(4) 网络隐私权受到挑战。随着全球网络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的跨国传递变得越来越容易,而侵犯个人隐私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这种侵犯一般分为三种类型:①对个人隐私的直接侵害。人们通过网络进行的所有活动被记录下来,这些活动包括电子邮件、远程登录、远程文件传输、网上漫游等。②对个人隐私进行多手传播。据美国电子隐私信息中心(EPIC)最近发布的一份调查显示,许多在线购物者上网查看了自己的礼物之后,网站会将他们的习惯、爱好等个人信息收集起来,以备扩展商务之用。③对个人信息进行歪曲。一些网站管理者或别有用心的人对上网用户的记录进行窜改或有目的地加以传播,使个人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5) 网络知识产权的侵犯。由于信息的复制、传输、处理、采集、使用等网络技术的出现,导致知识产权的发生、使用和分配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情况,使得知识产权问题复杂化。第一,物质载体的“非物质化”,使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不再明显。由于网络上知识产权的载体是传输和储存信息的各种媒介,如磁盘、光盘、光纤、电缆、各种计算机存储器等,给知识产权的识别和有偿使用标准的界定带来新的难题。第二,知识产权的形式发生了变化,给侵犯知识产权的界定带来了困难。信息技术不仅使作品能够被迅速拷贝后扩散到网络中去,而且也能轻易改变作品的表现方式和编排方式。如果给予这种形式以著作权的话,那么原著者的权利就不再得到保护。第三,网络上有无产权的信息难以分辨。第四,电子服务和电子应用的全球化对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形成挑战。由于信息产品受各国知识产权法的制约,各国之间的保护标准和保护水平存在差异,导致网络上的侵权行为难以认定。
基于网络对传统道德所造成的多种冲击,一种致力于营建网络道德环境的行动已经开始。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早在1992年11月发表了《关于信息系统的安全指针》,提出网络安全的9项原则,即责任原则、公知原则、伦理原则、综合原则、比例原则、统一原则、适时性原则、再评价性原则和民主性原则(注:朱庆华:《因特网上有害信息防范的国际动向》,载《中国图书馆学报》1999年第6期。)。这一指针已成为各成员国网络安全保护工作的准则。一个具有全球性特征的网络道德体系正呼之欲出。我们认为,网络道德建设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把握。
(1) 自律与他律的统一。网络是一个自由的传播媒体,上网者具有很强的自主性,这就给人的道德自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网络中信息的提供者和接受者要自律。在此前提下,人们自己确定干什么,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行动者自身的“良心”,显示出作为一种社会良知在化解和控制网络上不良行为的力量。假如我们所有的网络用户都具备了不偷窃、不行骗及不侵犯他人私生活的良知和价值准则,并努力遵循它,网络就有可能成为一个美好的空间。
在网络道德水平还不是很高的情况下,自律必须与他律相结合。通过立法,将各网络主体的责任、权利与义务以法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使人们清楚地知道什么是必须做的,什么是禁止做的,从而强制规范人们的行为。网络他律的实施应着重两个方面。第一,利益机制的调控。通过对网络不道德行为者予以一定的利益制裁,如罚款、限制其网络功能的使用、暂停网络使用权等,促使网络行为不道德者记取教训,改过向善。网络生活中的利益控制是道德他律的最深刻形式,它对人们道德观念和行为的影响是持久有力的。第二,法律制裁。法律具有强制性,它以“必须”的形式使人们不敢超越法律法规的限制。完备的法律、法规是有效建设和管理网络,积极预防、遏制、减少各种网络不规范行为影响的关键。
(2)现代与传统的统一。在网络时代,人们努力优化行为,理顺心态,净化心灵,对于网络规范的形成确实起着重要作用。网络生活虽不同于现实生活,但它又与现实生活息息相关。网络道德也同样不可能与传统道德彻底决裂,它不仅有对传统道德的合理肯定,还有“吐故纳新”。因此,网络道德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历史的内在逻辑联系,体现着现代与传统的和谐统一。
中国传统道德中“人格价值”、“社会责任”等观念,仍然是网络时代人们遵守的重要伦理规范。网络道德是以网络技术为媒介的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准则,是“一般道德”通过结构性变动而形成的继承与创新相互统一、现代与传统相互整合的现代道德形式之一,应当为网络主体所接纳。
从历史的发展来看,人类社会规范有一个积累过程,这表现为道德规范的适用对象的范围日趋扩大。网络的发展对形成新的道德标准,制定新的规范产生了积极作用。90年代初,网络道德问题就已经受到国际上许多伦理组织、律师协会或专门组织的关注,一门新的课程——“网络伦理学”悄然出现。美国杜克大学为学生开设了“伦理学和国际互联网”课程,以增强网络使用者的伦理意识和道德责任感。与此同时,网络成员、网络公司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规则。著名的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所制定的戒律有:你不应用计算机去伤害别人;你不应干扰别人的计算机工作;你不应窥探别人的文件;你不应用计算机进行偷窃;你不应使用或拷贝你没有付钱的软件等。美国计算机协会制定的道德规范有:为社会和人类作出贡献;尊重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隐私;保守秘密等。这些网络规范不级汲取了传统道德的合理成分,还对原有的道德规范加以补充和发展。
(3)国际化与民族化的统一。网络道德是一种全球性的网上行为准则,同时,也具有不同国家和民族的文化特殊性。随着网络虚拟性社会的形成,人们已经意识到建立一个能保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网络生态格局”的重要性。在网络道德建设的问题上,强调国际化与民族化之间的统一,实质上是加强不同文化之间的相互认同。这是建构“网络生态格局”的基础,对于维护网络秩序,减少网络给国家和民族道德带来冲击具有重要作用。
网络是另一个空间,是一个没有地域距离的行动场所。由于它得以实现的基本条件是信息的跨地域、无疆界和全球性的自由流通,打破了现有国家概念中特有的地域界限,也给人们提出了全新的课题。对国家而言,信息的传播没有国界,但信息的内容及其社会影响却有国界。任何跨国界的信息传输,都应当考虑信息输出国或接受国的法律法规和文化传统。因此,遵守其他国家网络的规则和程序是网络用户的责任。
与此同时,实施网络信息的民族化是网络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一些国家不仅积极防御网络信息对本国传统道德造成的冲击,更反对用美国化代替全球化。西欧国家为抵制来自美国的网络信息对“欧洲传统文化的入侵”,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措施逐步占领本国和欧洲市场,从而与美国抗衡。如《信息市场政策行动计划》就限制了美国的信息服务业向欧洲地区的渗透。
(4)技术性与人文性的统一。在技术层面,网络道德教育与管理作为一种文化和技术手段,对网络不道德行为加以预防,从而保证网络社会的正常秩序,维护网上的安全。目前,网络安全与管理技术手段很多,而且还在迅速的发展之中。一般采用防火墙和加密技术。所谓防火墙,顾名思义,就是用来阻挡外部(互联网)火情蔓延到自己网络的屏障(一个或一组系统)。所谓加密技术的要点是,针对网络本身的不安全特性,对所有重要信息全部通过加密处理。它的主要用途,一是加密信息,一是信息数字署名。
网络既是一种技术,更是一种文化。防火墙和过滤软件等等,作为解决网络道德问题的一种手段,并不能使问题得到最终解决。我们不能只依赖技术,还需要给网络注入更多的人文色彩。网络技术迫切要求与网络道德之间形成一种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从而实现技术性与人文性的统一。
首先,网络技术是网络道德原则实现的基础。由于技术自身与人类价值目标之间存在着距离,所以,网络道德原则的确立必须建立在网络技术可以达到的发展水平之上。在网上,人们得益于信息交流手段和技术,从而突破地域和文化界限形成新型的道德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互惠”等原则作为网络道德的基本原则。这既是技术要求,因为网络的基本特性就是要实现网络资源共享;又是道德要求,因为只有“互惠”的网络交流才能达到技术所提供的最佳交往方式。其次,网络技术是网络道德原则规范的主要对象。网络技术可以使网络主体在网络中随心所欲,或散发不负责任的信息,或闯入别人的计算机系统。然而,网络道德恰恰将网络技术给人们提供的行为能力控制在道德原则所允许的范围内。网络技术的发展为人们的信息交流提供了新的手段,形成新的道德交往关系,同时,也为道德原则的贯彻和实行提供了一个现实基础。正是由于人们给含有高技术性的网络注入了更多的人文性,才使得网络主体的公正、公平和自由交往愿望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