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体育俱乐部管理问题研究——职业体育俱乐部法律问题研究之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职业论文,体育论文,俱乐部论文,之三论文,法律问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000(2002)01-0021-03
1 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权利义务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问题即是权利义务问题。而经济权利与义务往往又具有其特定涵义。根据权威论述,所谓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所谓经济义务,则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作为我国体育产业化的重要载体,毫无疑问,职业体育俱乐部理应成为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并在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及终止中,享有其他企业或公司所应享有的经济权利,同时也应履行自己应尽的经济义务。这即是其一般权利义务的体现。
依据我国企业与公司法例,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应与其他企业法人一样,享有企业法人财产权,即在公司财产所有者授权范围内,公司的经营者以独立企业法人的身份,对法人财产行使支配权,是公司制俱乐部得以正常经营所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包括俱乐部在其权利能力范围内,以俱乐部名义对俱乐部财产所行使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依法处分权。同时享有经营管理权和请求权,后者包括要求赔偿权、请求调解权和申请仲裁或诉讼权。
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基本义务体现在对国家、社会及职工三个方面。对国家的义务,首先是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缴纳各种税收与费用。对社会的义务,包括对消费者的义务,其主要表现是围绕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提供优良的优育服务,不允许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发生。与其他职业俱乐部平等竞争,遵守社会公共道德,依法覆行协议、合同及遵守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的义务。在对职工的义务上,俱乐部与其职工之间的关系,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规定,在确定劳动合同关系的基础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除上述一般权利义务之处,职业体育俱乐部由于其特殊性,还有其特别的权利义务。从权利角度分析,职业体育俱乐部的特别权利主要是指俱乐部依法所享有的各项优惠权利。与此同时,体育俱乐部所享有的特别权利也即成为国家对之应尽的特别义务。对此,《西班牙体育法》规定,“除税法的一般规定外,如果股份体育公司与某些职业体育活动有法律上的合同关系,则该公司为推动和发展这些活动的支出应考虑减税”。危地马拉《体育、运动、娱乐法》规定:“国家执行组织将促进全国体育产业的发展,在这方面将制定有关政策,将通过一系列财政鼓励和刺激措施、管理办法、优惠办法和其他为达此目的的法令、法规。”而《乌克兰体育运动法》则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税收、信贷政策方面的优惠……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企业与单位用于体育健身及运动的资金不征税。从事体育运动用品与设备生产的企业,在信贷、税收方面享受优惠。”“企业和单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发展体育运动的经营活动及其他商业活动所得的收入,纳税享受优惠。”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为促进体育产业与体育俱乐部发展而采取的反垄断豁免政策。所谓反垄断豁免亦称之为反垄断的适用除外,它是指各国为保护国家整体利益,在立法中规定某一部门、行业或者某一企业可以实行垄断经营,其所涉及的行业主要有:一是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行业、营业及服务;二是风险极大的行业;三是非常时期的特殊情况;四是国家垄断行业。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由于美国职业体育总收入由过去的30亿美元,猛增至70亿美元,成为美国经济的增长点,从而引起了美国政府的高度关注。在此情况下,为了保证美国职业体育联盟的权威,加强宏观管理以及保证职业体育的整体利益,美国给予了职业体育“反垄断豁免”特别权利,其主要内容包括职业体育联盟享有对球员转会、电视转播权及决定职业运动队的分布和数量发展方面的垄断权。通过这些特别权利的行使,支持了以俱乐部为主的美国体育产业的迅速发展。就我国目前现状而言,我国现行立法对体育活动之优惠与文化教育及卫生同归一类,无专项之规定,笔者认为,国外之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按照法的基本原理,权利与义务总是相互对应的,没有无权利之义务,也没有无义务之权利。职业体育俱乐部在享有特别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其特别义务。笔者认为,就职业体育俱乐部的特别义务而言,充分考虑其社会性特征,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体育的社会属性决定了经营性体育俱乐部不能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应当十分注重社会效益,为此,其特别义务就在于其要考虑为全民族体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如重视青少年体育队伍的培养,要为体育事业发展出力等。为此,国外法例此方面的要求很多,如《秘鲁体育法》即规定:“参加营利表演比赛的俱乐部,应该为促进业余体育运动作出贡献。”此外,通过向国家队输送优秀运动员,完成国家安排的参加国际比赛并力争获得国际大奖之特别义务,便不仅具有社会意义了,它是属于比社会责任更高的一种政治责任。就义务而言,属于特别的政治义务。
2 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外部关系
职业体育俱乐部作为企业在开展体育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地要与政府、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发生各种经济关系和管理关系,这些关系规范与否,对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目前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外部关系中最核心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与政府的关系
政府部门与职业体育俱乐部之间既有民事法律关系,比如政府作为平等主体与俱乐部发生人身、财产关系,就需要由民法进行调整;也有行政法律关系,集中体现在政府在对职业体育俱乐部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还有经济法律关系,即政府为了实现社会本位的利益,对体育俱乐部进行宏观调控和干预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
(1)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关系。职业体育俱乐部作为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按照其管理权限,负责对职业体育俱乐部的设立、变更、终止进行登记,对经营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职业体育俱乐部的营业特定性,对于体育俱乐部经营活动中的问题,特别是一些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会同体育行政部门共同进行监督,或先期由体育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由工商部门给予处罚。
(2)与体育行政部门的关系。体育行政部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职业体育俱乐部进行行业管理和宏观调控。从我国各个运动项目发展的情况看,在职业化的初期,俱乐部和体育行政部门有密切的联系,当然也存在体育行政部门干预俱乐部事务的现象。但发展一段时间后,俱乐部独立经营的要求和能力日益增强,体育行政部门对如何行使管理职能又摸不着头脑。笔者认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参照国外的有关做法,重点对职业体育俱乐部开展的项目、地域、等级等制定调控标准,通过立法加强对俱乐部经营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促使体育俱乐部有序竞争。在这一过程中,既要避免长期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完全按照下属事业单位管理模式对体育俱乐部正常的经营活动进行干预,切实实行政企分开,又要防止完全依靠市场手段过度竞争。这尤其需要体育行政部门进行调控。
(3)与税务等其他政府部门的关系。职业体育俱乐部既然是企业的一种,当然应该与其他企业一样,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交纳各种税收,并接受税务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目前各职业体育俱乐部普遍存在着财务制度不完善,滥发工资、奖金和出场费等问题,致使运动员、教练员收入畸高,有的运动员年收入达一百多万,因此,加强对体育俱乐部的税务监督就成为当务之急。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体育俱乐部目前的自我生存能力较弱,经营渠道单一,大部分体育俱乐部在短时间内尚不能作到自负盈亏,由于其承担提高国家竞技运动水平的社会责任,也可考虑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立法或制定政策的方式给予经营性体育俱乐部一些减免税收的优惠。
2.2 与相关协会的关系
职业体育俱乐部由于需要多个经营主体共同向社会提供竞技表演服务,因此他们之间的相互协调就需要成立共同的利益代言人,这就产生了体育协会。传统的体育协会从一开始就是在俱乐部发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随着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发展,国外专门处理职业体育事务的协会(联盟)也应运而生。职业体育俱乐部与协会之间依靠协会章程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并由协会代表各会员处理各种涉及共同利益的事务,如电视转播权的谈判、赛事的组织、广告的代理等。我国由于体育俱乐部本身发展时间很短,协会的发育也不是很充分,大多从政府部门分离出来,并经政府部门授权管理本项目的事业发展,既要负责整个运动项目的发展和普及,也要负责职业联赛的组织开展,因而往往产生职业俱乐部与协会利益诉求不一致和各种纠纷。从长远看,由开展职业体育的俱乐部组织成职业运动协会或联盟,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应是发展趋势。但在目前俱乐部自身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成立这样的联盟条件还不成熟。
2.3 与其他职业体育俱乐部之间的关系
从总体上说,职业体育俱乐部之间是竞争与合作的关系。一方面,俱乐部之间在赛场上和市场上是竞争者之间的关系。每个俱乐部要尽可能壮大自己的实力,特别是通过购买高水平的运动员,通过赛场上的竞争获得优异成绩,从而吸引更多的人观看,由此也会在门票、广告、电视转播费、球员转会费等方面取得更多的收入,进一步确立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另一方面,职业体育俱乐部的特殊性就在于它不能完全依靠竞争来占有市场,换言之,只有达到具备一定数量的职业体育俱乐部,才能共同组织和参加职业联赛,为公众提供竞技表演服务。如果一个或几个俱乐部居于垄断地位,其自身的生存也会受到影响。在这个意义上说,职业体育俱乐部相互之间互为依存,缺一不可。而且,由于职业比赛具有极强的地域性,一个地区不可能同时存在许多同样项目、同等水平的体育俱乐部,如果某个俱乐部依靠财力,过度发展,以至于影响了其他俱乐部的发展,则这个俱乐部最终也会失去市场。从这个意义上讲,他们又是合作的关系。这就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在遵守体育道德、公平竞争、防止垄断等方面进行规制。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已经有一套比较成熟的做法。我国目前还主要靠政府或协会依靠行政手段或准行政手段进行调节,强制性不够。特别是足球联赛中出现的“打假球”、“吹黑哨”行为,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往往调查起来难度较大,最后不了了之。
3 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机构设置和民主决策
现代公司制度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它是一个独立于其出资人的法人;二是它的行为及目的通过其由自然人组成的组织系统来实现。其中,公司的组织是公司所以成为法律上的“人”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因此,完善公司的组织机构、建立起真正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问题。我国《公司法》根据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吸收国外先进的公司组织结构的有益经验,对我国公司的组织结构作了明确的规定,其核心是实行分权制,即公司的机关由权利机关——股东会、执行机关——董事会、监督机关——监事会组成。同时针对不同的公司形态和公司规模的大小就上述机关的具体职责和组成方式、人数等作了规定。职业体育俱乐部作为公司法人,首先应该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其管理体系,建立起真正的“法人治理结构”。这也是当前完善职业体育俱乐部制度的当务之急。
从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实际情况看,除足球职业俱乐部由于起步较早,中国足球协会要求比较严格,俱乐部大都在形式上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组织机构外,其他职业体育俱乐部相对比较混乱。即使在足球俱乐部中,目前仍需解决下述问题:
(1)股东的权益如何有效保护。如前所述,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大都由体育行政部门或其下属的事业单位(体工队)与企业结合投资设立,股东较少。前者主要以无形资产的投入为主,所占股份比例小。后者以现金和实物投资为主,占有大部分股份。因此在决策方面,主要投资企业往往一家说了算,不太考虚体委或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甚至动辄以撤资相威胁。而另一方面,由于体委和政府有天然密切的联系(体委本身也是政府部门),有时又会动用行政力量过分干预俱乐部的内部经营和管理,甚至作出违背市场规律、忽视俱乐部经济效益的决策,使投资的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造成上述两种现象的原因既与俱乐部的产权不清有关,也与股东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不明有关。因此,这种状况需要尽快改变。
(2)董事会的职责需要明确。按各国公司法例,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日常经营决策机构和公司代表机构,对股东负责。在各国公司立法从“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发展到“董事会中心主义”后,董事会在公司中即居于核心地位,是公司得以运转的枢纽。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职权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但从俱乐部的实际运转情况看,董事会还没有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问题集中表现在:对上,董事会过分依赖于股东特别是大股东的意志,混淆了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权限;对下,董事会又专注于俱乐部的日常经营管理甚至球队的教学、训练和比赛,以致于球队的比赛甚至一般比赛董事长都要亲自督阵,有的连哪些球员上场和采用什么打法都要过问和安排,混淆了其与俱乐部经理和球队主教练的职责,影响了俱乐部的发展方向和重大事项的决策,不利于职业俱乐部的发展。
(3)俱乐部的内部监督亟待加强。根据《公司法》,公司应该设立监事会,规模较小、股东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立监事会,但要设立1~2名监事,以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维护公司的利益。监事可以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担任。但职业体育俱乐部目前普遍没有设立监事会。造成俱乐部的内部监督基本上处于缺位状态,这不能不说是造成俱乐部违规操作如滥发奖金、运动员转会暗箱操作(如付签字费)、财务制度混乱的重要原因。
(4)民主决策尚未受到重视。公司制与国有企业独任制的重大区别是其决策的民主性。这不仅体现于公司的三权分立的制度安排和决策程序科学,还在于其把公司职工意见作为股东和董事、监事之外的重要决策依据。特别是与其他公司和企业不同,职业体育俱乐部的主体主要是球队,一般一个俱乐部只能经营一个项目的一个职业队(职业队的后备梯队只是俱乐部人才培养的渠道,不能作为经营主体),因此如何听取他们的意见,保证职业体育俱乐部的职工即球队教练员、运动员的权益成为重要问题。按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应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公司的重大决策听取职工意见。同时《公司法》还规定,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要有职工董事,由职工大会选举产生。虽然目前职业体育俱乐部大都由国有企业投资设立,但没有一家俱乐部现在有职工董事。如上所述,也没有职工监事。俱乐部的决策基本上是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个人行为,民主决策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均没有得到落实,因而造成俱乐部往往把球员作为取得成绩、获得经济利益的工具,而没有真正使教练员和运动员在俱乐部的决策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综上所述,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内部组织结构首先应该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实现法人治理制度,完善内部组织结构,通过章程等其他公司文件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并真正加以落实,这是当前完善整个体育俱乐部制度的关键,也是保证俱乐部健康发展的关键。同时,俱乐部要建立能够发挥和保护教练员、运动员积极性、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体制和机制。
收稿日期:2001-06-10;录用日期:2001-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