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目标_法律论文

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目标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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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7030(2000)02—0057—05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条款纳入了我国根本大法,这标志着法治国家作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得到了正式确立。继1993年修宪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1999年修宪又明确了法治国家目标,这是党和国家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的又一重大举措。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国家,是我国经济、政治改革和发展的主线。如果说,市场经济体制明确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目标的话,那么,法治国家则明确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目标。

确立法治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突破

法治国家是以法治为治国基本原则的,而法治长期以来在我国被视为是资产阶级的原则。多年来我们强调的只是法制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实现了我国经济改革的重大突破。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从法制走向法治,则是实现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突破。

从加强法制建设到建设法治国家,法治较法制一字之差,却包含着更深刻的内涵。从实质内容来看,法治是治国目标、治国方略、治国原则、治国模式,确立的是一种民主的政治体制。法治不仅是立法、执法,首先意味着一切权威机构如立法、行政、司法等机构都必须服从法律特性的基本原则,如平等、权利、正义等等。法制主要是指国家管理的制度化、法律化,只是治国方法、治国手段、治国措施、治国途径。法制可以是民主的法制,也可以是专制的法制,而法治只能是民主的法制。实际社会生活中,法制的重心往往是有法可依,国家、官员以法为手段治理社会。法治的重心更侧重于有法必依,法律至上,社会成员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制建设中往往人的随意干扰因素较多,因而在不断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依然有所谓的“人治”模式。与“人治”相对立的“法治”模式排除了人在法制建设中的随意作用,真正实现了法律的权威。人治与法治的区别,不在于有无法律,也不在于是否重视人的作用,而在于对法律的态度和人起作用的方式。人治,法律只是工具,社会成员中某些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治,法律是标准,任何人无法权之外的特权。人治,人的作用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依赖于少数人的作用,往往导致独裁;法治,人的作用规范、民主、科学,发挥了多数人的作用,更利于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从法治的实施条件和要求来看,较法制实施有着更高的条件和要求。先贤亚里士多德早就指出:“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p.199)说得通俗一点,法治实现等于良法加良民。不仅要有法律,而且要有良好的法律,还需要全体公民的普遍执行,这必须以立法者和全体公民的较高素质为条件。创造法治实施的充分条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始终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法治建设是一个与经济、文化建设相互联系、协调同步的过程,是执政者治国水平和国民素质特别是公民的法治意识不断提高的过程。

法治内涵的深刻性,更重要的是在于作为现代文明国家治国的基本原则,它只是在反对专制的近代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以后才得以确立和逐步丰富,并在现代国家的民主保障和社会稳定中起着基石的作用。虽然中国古代也有“法治”之说,但其实质乃是“人治”,只是强调君主、官吏以法律之道治理人民。亚里斯多德的法治思想虽然有奠定现代法治一些基本要义的成分,但亚氏所处的时代使他仅作出了法律至上的思想贡献,并没有使法治成为治国的基本目标和基本原则,使人民成为治国的主体。现代法治的精义在于,在法律的规范下,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既都是依法治国的主体,也都是依法治国的客体。特别重要的是,规范国家机关、政府官吏的行为是依法治国的首要内容。法治体现了政府依照人民制定的法律治理社会与人民依照法律管理、治理政府的统一。

正是法治有着深刻和丰富的内涵,因此国际法学界的许多权威人士认为,法治是一个不能随便定义的无比重要的概念,重要的程度致使其还没有一个简明而完整的定义。以《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法治是“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能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这些原则一般被看作是表达了法律的各种特性,如正义的基本原则、道德原则、公平合理诉讼程序的观念,它含有对个人的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法治的内容是:对立法权的限制;反对滥用行政权力的保护措施;获得法律的忠告;帮助和保护大量的和平等的机会;对个人和团体各种权利和自由的正当保护;以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它不是强调政府要维护和执行法律及秩序,而是说政府本身要服从法律制度,而不能不顾法律或重新制定适应本身利益的法律”。[2](p.790)从这一典型解释中,一方面可以看出,法治不同于法制,它体现着正义和理性,是保护公民权利和限制国家权力的政治制度;另一方面也可领悟,法治是一个理想的、复杂的政治目标,确立和实施法治不是简单、随便的,在不同国家必然有着不同的特色。以法治为目标的建设过程,是不同国家结合本国国情建设有自身特色的政治制度的过程。

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制度创新

近代法治,是资产阶级为确认资本主义私有制、取得资产阶级统治权而提出的。与资本主义法治形成不同,我国法治国家目标的确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必然要求和必然趋势。这一目标的形成,是与我国改革开放事业不断发展的过程相适应的,也是与我国国情相联系的。它体现着我国法治确立的动力和目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我国法治国家目标的特色。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与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直接关联、相辅相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法治产生的经济基础,法治为市场经济服务,保障其健康发展。市场经济的魅力在于充分发挥人的活力和创造力,这要求作为市场主体的人应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市场经济下的人的独立性、自主性,要求法治给予规范和保障。在世纪之交的今天,对外开放所形成的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相融合的格局,知识经济发展的趋势,创新作为新时代经济发展的灵魂,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和接受。确立法治国家目标对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也自然被人们所认识和重视。托夫勒在《力量转移》中写道:“新财富创造体制所带来的革命性新因素是社会必需秩序的水平的变化。因为,新的事实是,随着先进的、超符号化经济的过渡,国家需要水平式自我调节多,自上而下的控制少。说得简单些,极权主义控制会扼杀经济进步。”[3](p.492)华盛顿大学管理学院哈拉尔教授在其新著《无限的资源》中认为,世界企业正在进行以知识为基础的三大变革:协作、分散经营或非集中化、建设智能基础设施。所有企业都将经历从集中控制走向自由分散的逆转历史过程,人们将以更富创造性的方式进行学习和工作。[4]市场经济条件下, 法治是规范和限制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干预行为,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立法治国家目标,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一步深化,使法制建设实现了一个新的跨越。法制与法治不同,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有相通的一面。社会主义本身所要求的人的自由和解放,则决定了法制本质上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体现着公民自由、平等、权利的法制,是一种民主的法制,而这正是法治国家的前提和起点。确立法治国家目标,并不是否定社会主义法制,也不能离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来理解法治。在进入90年代后法治国家的目标逐渐清晰,也正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中的必然要求和必然结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成绩斐然,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制度的建设上,数量多、速度快,基本上形成了一个有法可依的法律体系;二是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同程度上得到了普遍的提高,学法、用法、论法逐渐进入了普通人的生活。这两项成就是了不起的,在中国近百年来法制建设史上也是最为辉煌的。但是,由于传统思维的惰性,避讳法治来进行法制建设,在市场经济发展和民主深化的过程中,也逐步暴露出两个突出的问题:在法律意识方面,虽然破除了法律虚无主义,但人们的认识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的认识主要是“工具论”的法律观,往往把法制只是看作统治国家和控制社会的手段,强调立法和治民;在法制的实践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情况屡见不鲜,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没有在社会生活中得到真正落实。法治国家目标的确立,为解决这些问题明确了思路,从根本上保证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目标。

法治国家目标写进宪法,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大举措。法治国家,明确了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民主目标的政治形态,它把民主从政治制度上确定化了,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改革开放以来所面临的新问题,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改革开放极大地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老百姓得到了实惠,人民是拥护和满意的。但是,伴随改革开放而出现的新问题,特别是腐败和信仰危机,也一直影响着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在众多的负面社会现象中,腐败是影响社会安定的根本因素。在腐败的背后,深层次存在的问题是信仰危机。信仰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支柱,没有这一支柱的社会是不稳定的。在我国社会的变革中,不少人信仰茫然,特别表现在对现实生活的理念上。信仰危机实质是人治传统受到冲击后所产生的必然结果。经过改革开放,人们通过对社会主义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反思,深刻认识到把国家的命运、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维系在个别人或少数人身上,是不足取的。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才是可行的。同时,信仰危机也随着这一过程逐步消除,人们将建立起社会所需要的新的信仰,这就是对法律的信仰。

法治国家升华了民主的实现。如果说民主与法制互为依存,那么法治国家与民主本身就是融为一体的。法治国家就是一种以民主为内容的法律秩序,是一种有限政府的政治体制,是体现最广泛民主原则的政治形态。法治国家的建设,是我国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为适应和服务于市场经济发展,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从根本上保证国家长治久安而进行的制度创新。

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必须依据我国国情

早在1835年,法国法学家托克威尔就在《论美国的民主》中写道:“美国的联邦宪法,好像能工巧匠创造的一件只能使发明人成名发财,而落到他人之手就变成一无用处的美丽艺术品。”[5](p.186)现代法治虽然源于近代资本主义民主,但在不同国家之间不可能照搬。作为制度,一国的法治建设必然有着自身的特色。这不仅表现在法治国家目标的形成上,而且更多地表现在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我国学者朱苏力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中指出,作为一种制度的法治不可能靠“变法”或移植来建立,而必须从中国的本土资源中演化创造出来。[ 6](p.17)由国情所决定,我国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过程是一个从人治过渡到法治的渐进创造过程。

我国具有几千年的人治传统,其法律文化是典型的人治型文化。法治国家的建设就是要改变这种状况,从人们的法律意识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能从人治转变为法治。实现这一转变,不可能在较短时间内靠简单地批判人治来实现。这一转变是一个在较长时期内对人治传统的扬弃和法治在多领域、多层次创造的过程。

人治不是现代国家的治国方略,但我国长期的人治传统也不是一下子就能消失的。实现人治到法治的跨越,必须重视发掘人治传统中的积极因素,并以此为桥梁实现对人治的扬弃而走向法治。从一定意义上看,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内容,就是如何从人治走向法治。虽然我国的人治传统始终与专制相联系,但不乏有一些利于法治建设的积极成分。我国的人治传统中,重视道德建设、强调个人的道德修养和情、理、法相和谐的统一观,强调个人与国家、民族共存、重视整体利益的国家民族观,提倡任人唯贤、选拔贤人推进事业发展的用人观,这些不仅深根于现存的社会意识中,而且在从人治转向法治的过程中仍然有着积极的意义。人治转向法治,就是如邓小平所指出的:“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7](p.177),以传统中的积极因素推进法治建设。处理好法治和人治、党和政府的关系,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特点。从我国国情出发,处理好这一关系有三点是显而易见的:一是要重视情、理、法的统一,提高立法质量,情、理寓于法律之中,使法律成为易于人们接受和实施的良法;二是法治进程依赖于整体的力量,要有代表整体利益的政治力量来推进,建设法治国家,代表人民整体利益的党的领导是必需的;三是体现民意、体现党的正确领导的人对推进法治建设起着关键作用。

我国的法治传统少,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这决定了法治建设的渐进性和长期性。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民素质的提高,在社会稳定的环境下渐进的。我们过去往往把理想和现实混为一谈,急于求成、急于求纯,一刀切、一股风,结果是欲速而不达。这一教训,在法治建设中要引以为戒。渐进的法治建设过程中,关键要处理好推进法治与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在法治建设中处于优先地位不可动摇。法治建设要适应和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它是在经济发展基础上和社会安定环境下进行的。正如江泽民所说:“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并在此环境下使法治得到稳步、有序的推进,是我国法治国家目标实现过程的重要特色。作为一个开放的大国,在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既要处理好国家内部法制的统一与法律实施多样性的关系,又要处理好我国自主的法制和借鉴外国法治经验的关系。这是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的又一重要特色。统一的法制是一国法治的基本前提,而法治国家的建设还要受制于法律实施的经济、文化条件,执法、司法的公正,公民素质的普遍提高等要素。由于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性,法律实施的运作条件在我国不同地区、不同领域里有着较大的差别,不结合具体实际,以一种模式实施法律,难以在各地区、各部门都取得良好的效果。立法超前有着积极意义,但出现了众多的“法律超前”“有法难依”的情况,也引起了人们的忧虑和思考。法律得不到实施,所形成的负面影响比“无法可依”更恶劣。在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强化执法和完善法律运作机制,考虑法律实施上的多样性,使权威的法律能够结合各地区、各个领域的实际情况得到执行。这需要在保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从立法到执法创造一个更具活力的体制。要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给予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以规范的更大程度的灵活性。法治建设的重点也因地、因人、因事而有所不同,用一个模式来统一各地区、各部门、各行各业的法治建设也是不行的。法治建设也要开放,吸取和借鉴外国的法治经验。应该承认,西方有着法治先行者的地位,虚心向外国学习,是我们的基本态度。要认真学习和研究西方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吸取适应我国国情的有用成分。当然,学习并不意味着照搬西方的东西,更不是西化。外国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中,有作为全人类共同财富、对各国都有适用价值的共性部分,但更多地是根据本国具体国情决定、适用于本国的内容。法治建设是一个根据具体国情的创新过程,一国的法治需要自身的创造。脱离中国的具体情况、离开其本土资源,法治建设只能是空中楼阁。因此,根据国情确立自主性的法制体系,走有自身特色的法治建设道路,必须始终坚持。对外排斥和盲目接受的态度都会影响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法治国家,是一个令人振奋的伟大目标。在有上千年人治传统、十几亿人口的大国实行法治,是一项了不起的伟大工程。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是我国人民在跨世纪历史关头,振兴中华的历史使命。走适合我国国情的法治之路,使广大群众能够积极参与法治的建设和创造,法治国家的目标就一定能实现。

收稿日期:1999-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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