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性性受害问题的思考_强奸论文

关于女性性受害问题的思考_强奸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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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我国,女性性权利受侵害的问题已成为一个较严重的社会问题,仅就强奸(包括奸淫幼女)而言,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发案率基本上呈上升趋势。1982年,全国各法院系统受理的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的案件,居各类刑事犯罪案件的第二位,这种情况至今尚未有多大的变化。由此可见,将女性性受害问题列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并不为过。

女性性受害之定义与类型

我们认为,女性性受害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去理解。狭义的含义主要是指直接针对受害者(主要是女性)性权利的侵犯行为。性侵犯行为的主要形式有强奸、轮奸、奸幼、强迫卖淫等暴力性的违法性行为,也包括一般性的非暴力违法性行为,如性骚扰等会给女性带来身心伤害的性行为。广义的含义还包括卖淫等部分特殊类型的违法性行为。卖淫是一种典型的兼具犯罪性与受害性的二重性特征的违法性行为,在犯罪学理论上被称为无直接受害者的犯罪。这种犯罪的突出特征是犯罪人本人也是受害者,而且除了犯罪人本人外,没有其他直接的受害者。除卖淫外,聚众淫乱、故意传播性病、乱伦等类型的违法性行为都兼具二重性的特性,具有这类性行为的女性事实上也是直接或间接的受害者。本文所指的女性性受害,除特别说明外指狭义。

女性性受害的类型,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划分。如按受害者遭侵害的方式分,可以分为如下几种主要类型:

1.强奸型受害。无论人们如何看待强奸,有一点是无可非议的,那就是强奸是对女性性侵害中最野蛮也是伤害最大的。强奸一般都会伴随着暴力或其他伤害行为,除了会给受害女性机体造成伤害外,更为严重的是会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美国一些学者们研究后都得出强奸会给受害女性造成“强奸创伤综合症”的结论,它包括急性期和历时长久的重组期(海登、罗森伯格,1986:265-267)。世界上许多国家学者的研究也证实了这一点。

2.被迫卖淫型受害。这种类型违法性行为的典型特征是违背女性意志被迫其从事卖淫活动。新中国成立以后,卖淫现象随着娼妓的消灭曾一度销声匿迹,但是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随着卖淫活动死灰复燃,拐骗妇女卖淫犯罪也沉渣泛起。2000年度开展的打拐专项斗争的结果显示,虽然眼下有一些从事卖淫活动的女性大都有其内在的原因,但其中被拐卖逼迫卖淫的女性仍然为数不少。

3.性骚扰型受害。这种类型的违法性行为最常见,受害女性的范围最广。大部分国家的调查显示遭受性骚扰女性的比例一般在50%以上。虽然不同国家、不同学者对性骚扰的定义不一,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性骚扰是一种违背女性意志的性侵害行为,这种性侵害会给被骚扰者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骚扰的形式可以是语言,如讲下流语言;可以是行为,如故意触摸女性敏感部位;也可以是环境,如带有淫秽色彩,引起女性心理反感的工作环境。被骚扰女性所受到的伤害主要是心理上的,受害性一般不外显,再加上性骚扰常常发生在诸如上下属关系、监护关系等具有不平等地位者之间,被骚扰女性常常不得不忍气吞声。

女性性受害的重要特征

1.隐蔽性。一是受害场所隐蔽。由于人类本能的“羞恶之心”和性侵害人为逃避法律制裁和道德谴责,大部分女性性受害案件都发生在隐蔽的场所,如荒郊野外、办公室、居室中等。二是受害时间隐蔽,大都是在夜深人静时发生。研究发现,大部分强奸犯罪都是在夜晚8点到凌晨3点之间发生。三是受害形式特殊。如强奸受害中的约会强奸,男女双方都熟悉,甚至还有恋人、情人等关系,加上性行为中受害的一方——女性往往很难提供曾抗拒的证明,其受害性带有很强的假设、推测性,因而常不被人承认。四是伤害隐蔽。其受害不象其他类型的受害会留下外显性的机体、组织伤害,除少部分伴有暴力伤害的痕迹外,其伤害主要是心理上、精神上的,并不外显,如女性受害者保持沉默,很难为别人发觉。五是隐案率高。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女性受害人常常保持沉默,既不向司法机关举报,甚至也不向亲友提起。美国一些学者的调查研究表明,强奸案中受害人往往存在着一种被称为“沉默的强奸反应”现象,即大多数受害人(有关专家估计达80%以上)不愿举报,甚至也不向包括母亲和丈夫在内的任何人提及此事(海登、罗森伯格,1986:269)。因此,大多数强奸犯罪事件被隐瞒起来,并未纳入警方统计之中。婚内强奸则被一些研究者们形象地称为“悄悄进行的伤害”,至于被性骚扰的女性中敢于站出来公开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者更少。

2.多次性。从实际所发生的案例来看,受害女性常常不是只遭受一次性侵害,而大都遭受过多次性侵害。多次性受害的间隔时间有长有短,间隔时间长的表现为受害人沦为侵害人长期发泄性欲的对象;间隔时间短的表现为在一次性受害事件中包含了多次性侵害行为。这一特征与违法性行为的隐蔽性紧密关联。由于在这类事件中受害人常常保持沉默忍受屈辱,以避免从属的性伤害产生,这种态度往往助长了侵害人的气焰,使他们有恃无恐重复侵害。受害人常常受到侵害人多次侵害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侵害人“做一次受罚,做多次也是受罚”的变本加厉的心态。更有些心理变态的侵害者,为了从多次侵害给受害女性所带来的痛苦中得到更大的快感,而多次实施性侵害。一些西方国家学者研究认为,多次性侵害是为了证明侵害者的“男子气概”。

3.恶逆变性。女性性受害非常容易导致受害者(主要是女性)发生恶逆变,即从受害人转为加害人。许多学者的调查和研究都发现,在有性犯罪行为的女性中有很大一部分都有性受害史,她们都曾经历了一个从受害人向犯罪人转变的过程,这一比例一般都超过50%。除了恶逆变后走上性犯罪的道路外,由女性所为的其他类型违法犯罪案件都可以或多或少地发现其曾有过受到性侵害的背景。如许多女性杀人案件,表面看与其他杀人案件并无区别,但是只要分析杀人事件的起因就可以发现这些女性中有很大一部分曾经遭受被害人的性侵害,如强奸、猥亵等。这些女性常常是忍无可忍而激情杀人。受害后的高恶逆变性是其特殊性的典型表现,这也是区别于其他类型受害的重要特征。

女性性受害的一般特征还有其他一些表现,比如受害人大都是年轻未婚女性,文化程度和社会地位相对较低的女性更容易遭受性侵害,夏天所发生的受害事件要高于其他季节等等。

女性性受害的统计学特征

1.与其他类型的犯罪相比较,针对女性的性犯罪发案率高。对女性最严重也是最常见的性侵害——强奸犯罪,在大多数国家都是一种仅次于财产犯罪的罪行。虽然在某个国家或地区的一定时期内,针对女性的性犯罪案件发案率会有所波动,但总的来说都是呈上升趋势的。例如,在美国仅就强奸案件而言,1971年每10万人口中发生20.5起,到1981年上升为每10万人口中发生35.6起,10年间增长了约58%(欧阳涛,1993:前言)。1982年,我国各法院系统受理的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案件,居各类刑事犯罪案件的第二位(《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签》,1988:48);1987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刑事案件560439起,其中强奸案34120起,居第二位;1988年共立刑事案件1971901起,其中强奸案件40999起,居第三位(《中国法律年签》,1989)。上海1991年发生强奸案375起,占当年刑事案件总数的1.3%;其中重大、特大强奸案件260起,占重大、特大案件的2.6%(肖建国、杨忠考,1995:6)。

2.与男性相比,女性性受害的比率远远高于男性。虽然由于诸多原因男性比女性更容易遭受犯罪等侵害,但是就性侵害而言,受害人大都是女性。男性性受害现象虽然存在,但无论在哪一个国家都并不成其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西方60年代和70年代的隐案和至今尚未破案的犯罪行为的资料研究显示,遭受犯罪侵害的男性的人数比女性多3倍,但女性青少年遭受性侵害的人数却比男性青少年多10倍(施耐德,1990:630-631)。也正因为此,各国有关打击性违法犯罪的法律,大都将女性作为保护对象而非打击对象。

3.就女性整体而言,受性侵害女性的比率高。对美国住校女大学生的抽样调查表明:21%的女生在青春期前就遭受过成年男性的性侵扰。受到这类性行为打击的女青年,不仅在身体方面,而且在心理上都受到严重伤害(施耐德,1990:630-631)。美国的职业妇女,尤其是低薪阶层的青年女性,有3/4的人受到过程度不同的性骚扰;美国国防部依次对9500名女兵的调查显示,有2/3的女兵回答说遭受过男同事的性骚扰(欧阳涛,1993:454)。英国反强奸妇女组织在1985年发表的一份报告指出,该组织两年来查访了1200名妇女,发现其中有超过1/3的妇女遭人强奸或意图强奸,这在伦敦已成为司空见惯的事(同上:457-458)。1997年,浙江精神卫生所的徐嗣荪等研究人员对178例中国女大学生的受性侵害情况所做的一项回顾性调查发现,这些女大学生听到异性故意讲下流话的占88.20%,遭到异性故意贴近身体的占43.26%,被异性故意触摸臀、乳或阴部的占15.17%,看到异性故意露阴的占12.92%,被强迫性交的占7.30%,被强迫接吻的占11.80%,被强迫拥抱的占5.06%,被强迫露阴的占0.56%(同上:462-463)。我国的性骚扰现象也日趋严重,已经成为一种高发性的女性受性侵害的现象。在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上,陈癸尊等33名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呼吁反对、惩治性骚扰。陈癸尊指出:“性骚扰现象目前广泛地存在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中,在女性从业人员占多数的医疗、饭店、商贸服务业及文艺界尤为突出。在外资和私营企业,老板对雇员、上司对下属的性骚扰更是屡见不鲜。”

女性性受害高发的原因

在当今,女性性受害的高发及受害女性数量的增加,应当引起全社会的关注。究其原因,笔者认为,除了男女不平等观念的影响,女性经济地位、社会地位仍相对低于男性等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原因外,相对直接的原因,主要还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女性的保护机制不合理、不健全。虽然,各国对女性受性侵害现象的严重性都有所认识,大都在法律上着重规定了对女性人身权利予以特殊保护的条文,严格禁止和打击各种侵害女性人身权利的行为。但是有些法律保护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却因为对证据的严格要求与受性侵害证据的难以取得之间的矛盾,而使大多数性侵害人逍遥法外。比如,一些国家的法律对强奸的解释近乎苛刻,要求有阴茎插入的证据;即使受害女性的体内有罪犯的精液残留,还要求有证明这是强迫进行的证据;美国纽约州的法律甚至还一度要求受害者提供被强奸的目击证人。再如,各国对性骚扰的含义迄今尚缺乏统一的界定,许多对女性造成严重伤害的性侵犯行为,不在法律管辖的范围之内。我国目前就尚缺乏必要的禁止和打击性骚扰的法律。另一方面,受性侵害女性或面临性侵害的女性寻求社会、司法机关的保护和帮助的结果往往是得不偿失。因为寻求社会、司法机关的保护,多半可能要付出遭受从属的心理上的“二度伤害”的代价,而这种代价常常是高于寻求保护的所得。许多女性两害相权取其轻,宁可选择忍气吞声,这使得侵害人有恃无恐。对女性保护机制不合理、不健全的另一个表现是,缺乏专门性的女性受性侵害保护机构。

2.许多女性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必要的自我保护技能。由于生理上的差异,女性一般都在体力、耐力等方面要较性侵害者(一般都是男性)差,这固然是女性更容易受性侵害的重要原因,但是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也是女性更容易受性侵害的不可忽略的因素。强奸犯罪被害人的行为中多存在着易感性因素。一项根据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被害人对被害有无责任、被害地点的统计分析显示:在强奸犯罪中,62.9%的被害人认识犯罪人,35.8%的被害人对自己被害负有一定的责任,高达61.7%的强奸是发生在被害人或犯罪人的家中和双方的工作地点。根据这些统计数据及相关的个案分析,许多强奸被害人的行为中存在着对犯罪人行为轻浮、态度暧昧、过分亲昵、毫无防备、半推半就等形式的易感性特征(郭建安,1997:112)。还有一些女性在面临性侵害威胁或在遭到性侵害时,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技能,其不策略的行为或者招致性侵害,或者导致更严重的伤害,或者导致多次受害。

3.人类性行为的负性功能作用。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对人类性行为的快乐、健康发展和生育功能逐渐取得了一致的认同,但这都主要是从正面来说的,事实上人类的性行为还具有许多负性功能,它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成为一种伤害手段、破坏手段、泄愤手段和报复手段等。在许多强奸案件中,犯罪人实施强奸行为的主要目的不是发泄性欲,而是把性侵犯当成一种伤害手段。

在女权主义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理解、认同的今天,与此同时,女性更容易成为违法性行为的被伤害者的事实说明,这一问题并非是一种孤立的社会现象,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和讨论,有待于法学、社会学、文化人类学、社会心理学等众多领域的有识之士及司法、妇女团体、社会救助机构等方面的实际工作者,乃至整个社会舆论的广泛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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