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拓与创新:举证责任研究新探索——《举证责任论》评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举证责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拓展和深化推动了社会主义法学的发展,法学研究已初步走过早期普法宣传、注释法条的初级阶段,逐步走向成熟。其表现之一是一批具有理性思想、开拓性、创造性的法学研究成果相继面世,向世人展现了我国法学工作者的智慧。当然,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的发展从来就不是均衡的。比较而言,在我国,实体法的立法和实体法的研究步子更快些,而程序法的立法和程序法的研究就显得比较薄弱。从目前程序法研究方面的成果的质与量就可以说明这一点。因此,不但实务界在企望理论的指导,尤其是高质量的理论指导,而且广大程序法理论研究和教学工作者也希望能尽早见到具有体系化的专题研究专著,然而这样的书在商海涛声不断拍打理论研究此岸的时期可谓凤毛麟角。
所以,当宋世杰教授将其心血之作——《举证责任论》(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放在我的书案上时,的确有一种激动和欣慰。证据制度称为程序法的“脊梁”和骨干。而举证责任又是证据制度的核心和关键所在,亦是程序法研究中最基本的问题。过去虽有不少书著谈及举证责任,但大都是教科书式的简述,没有将其作为一个专题全面地进行研究。《举证责任论》一书在这方面是一个突破,它从整个诉讼法的宏观角度对横贯三大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进行了深入地、有机地比较研究,便于人们从差异中把握各诉讼领域举证责任的特质。因此,这种研究在我国具有首创性。不仅如此,作者还进一步把研究的触角延伸到与诉讼领域密切相关的非诉讼领域,探讨了过去人们在该领域未曾涉猎的举证责任问题,就此亦能显现作者的创新精神,具有填补空白的价值。
《举证责任论》是一部关于举证责任的体系化研究成果。该书不仅对三大诉讼举证责任本身进行了深入研究,而且还从国别的角度分别对它们进行了比较研究,其研究具有多重性特征。同时,该书注重分析各种举证责任制度基本模式的特征及其法律制度环境和理论基础,而不是单纯介绍和进行知识传播。书中特别指出,我国对举证责任的理解既不同于当事人主义,也不完全与职权主义相同,而是趋向于职权主义国家的作法,但又有自己的特点。我国举证责任服务于诉讼目的,我国的诉讼目的在于追求客观真实与处理上的公正。并进一步指出诉讼性质不同,其举证责任也各不相同。这些研究,不但能帮助对举证责任制度缺乏了解的人们把握举证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而且对专门从事举证责任制度研究的诉讼法学工作者也是有益的。
举证责任研究之难是众所周知的,有人将其喻为诉讼法学领域内的“歌德巴赫猜想”。仅就举证责任基本含义的界定而言,在理论界就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甚至存在许多模糊或错误的认识。宋世杰教授在《举证责任论》一书中大胆地对举证责任若干难点进行了研究,正确地界定了有关举证责任的若干基本概念,深化了举证责任的研究。例如,关于举证责任的性质,在我国理论界认识不一致,各种观点相持不下。大体上有权利说、义务说、权利义务说、负担说和风险责任说。但这些观点都不能够完全让人信服。作者从过去人们对举证责任内涵认识上的分歧中跳出来,从举证责任的基本构成入手进行分析。指出,举证责任本身是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结合的产物,行为是事物的表象,结果是对表象的客观评价,两者表现为两种责任,必然有其区别和联系,可以说是处于同一事物中的一对矛盾。并以矛盾论为其分析的认识论基础,认为结果责任作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举证责任的本质,在法律性质上表现为当事人的一种职责,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提供证据就没有尽到对自己主张应尽的职责。职责是一种法定责任,是由诉讼法所规定的,很难说是权利还是义务,一般而言是带有义务性的责任,但又不完全等同于义务,有时可表现为权利。该书的上述观点和论证具有一定深度,理清了一些比较模糊的认识。
在举证责任分配研究方面,该书比较详细地介绍了各种分配学说,指出举证责任分配总的方针是,针对不同性质的诉讼,从实际出发,有区别地采用法律要件分类说与立法者意志说相结合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原则上适用当事人主义,同时,也有条件地适用国家干涉主义。在行政诉讼中实行立法者意志说为主,法律要件分类说为辅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只适用立法者意志说划分举证责任,即由起诉方负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一般不负担举证责任。对规定不明的则按就近就易原则处置举证责任分担。这种实事求是,灵活处置各大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观点无疑具有新颖性和实用价值。
作者在《举证责任论》中还明确了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联系与区别,指出证明责任就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在诉讼中所进行的收集、审核、运用证据,证实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职责。这种职责是司法机关所专有的。而举证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原告人或自诉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辩护人。而且两者所涵盖的内容和范围不同。但在诉讼中二者密切相联,证明责任是以举证责任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而且两者在内容上存在相容关系。作者的这种观点和论述具有一定的新意。
该书对证明要求的研究亦具有价值。作者指出:诉讼的目的是确定证明要求的基本依据;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是确立诉讼证明要求的指导思想;诉讼性质与司法实践是确定证明要求差异性的重要根据;坚持再现事实真相与诉讼效益相结合原则应作为证明要求的参数。这样就从理论方面指明了证明要求的方向,为实践中处理这一问题提供了理论依据。
非诉讼事件的举证责任问题可以说是我国诉讼理论界的研究空白,这一问题的提出具有重要意义。宋世杰教授在《举证责任论》中设专章对非诉讼事件举证责任问题进行了研究,揭示了非诉讼事件举证责任的特征,指出了我国目前非诉讼事件举证责任运作中的缺陷和立法上如何予以完善的具体措施,从而填补了我国在非诉讼事件举证责任研究中的空白。
《举证责任论》一书逻辑严谨,论证充分,结构合理,体系科学,语言表述流畅,具有理性感染力。一读本书即可感知作者的投入和严谨风格。本书的出版,可谓是作者为社会主义诉讼法学奉献出的一份厚礼。
当然,对真理的追求,只能使我们更加接近真理,不可能完全达到真理。《举证责任论》一书虽然合理、科学地解决或回答了有关举证责任的所有基本问题,但在有的问题如无罪推定与举证责任的关系等方面,还有待作者进一步研究探讨。但瑕不掩瑜,从总体上讲,在举证责任研究领域中,该书是一部具有开拓与创新价值的学术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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