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会昌时期的吏治建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会昌论文,吏治论文,试论论文,时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唐武宗继位后,在政治上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其最突出的表现是,以严刑峻法为中心,对贪污、腐化等丑恶现象进行严惩,并且在会昌四年对冗官进行了裁减。这一系列的举措,有两个基本目的,一是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二是改善政府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使政府机构不但趋于简便,而且能高效运行。关于这方面,治史者已论之甚明。然而,造成吏治败坏的原因很多,吏员冗多、机构臃肿,只是政治腐败的成因之一,所以对吏治的整顿,便不能仅仅停留在减去几个冗余的官吏上,而必须进行全面的治理,因为惩治腐败、肃清政风乃是一个系统的工程。而事实上也如此,在会昌四年减官省俸的前后,围绕着肃贪廉政、提高政府机关办事效率这一中心,武宗君相对吏治进行了整顿和改革。
本文即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会昌时期的吏治建设进行论述。
一、严刑峻法,加强廉政建设
本着“治乱世,用重典”,武宗朝立法极其严峻,尤其对官吏贪赃枉法的惩治,更是从重从严,绝不姑息。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贪污纳贿乃官僚队伍腐败现象中最为人们痛恨的行为。开成五年(公元840年)正月,唐武宗在即位赦文中宣布:“自开成五年二月八日昧爽已前,大辟罪已下,无罪轻重,咸蠲除之。惟十恶、叛逆、故杀人、官典犯赃,不在此限。”[1]在这里,将官典犯赃与十恶、叛逆、故意杀人等“不赦之罪”并列看待而将它排除在大赦范围之外,实际就宣告了武宗即将对官吏的贪赃枉法进行整治。李德裕入相后,肃贪廉政建设就在更加广泛的范围内展开了。会昌元年(公元841年)正月,武宗下诏:“朝廷典刑,理当划一,官吏坐赃,不宜有殊,内外文武官犯入已赃绢三十匹,尽处极法。”[2]二月二十六日再次下敕,对官吏贪污满千钱的,即处以死刑。这样以诏敕的形式,规定严惩贪污的标准,不难看出武宗君相对廉政建设的决心。考诸史籍,会昌一朝对官吏贪污的惩治,始终没有放松,而是一贯严惩不贷,保持肃贪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会昌二年(公元842年)四月,武宗加尊号后,又宣布大赦,但仍将“官典犯赃”与十恶、叛逆、故意杀人等罪行并列,不在赦宥之限。会昌五年(公元845年)正月,再次大赦,但对官吏犯赃依然不予宽宥,并说,“由是退恶进贤,化行令举,刑奸赃之吏,破黩货之家,此宗社降灵,助成时政”[3]。显然是对会昌年间严惩贪官政策的肯定和自誉。至于《新唐书》所谓“武宗用李德裕诛刘稹等,大刑举矣,而性严刻。故时,窃盗无死,所以原民情迫于饥寒也,至是赃满千钱者死,至宣宗乃罢之”[4]。认为武宗朝严刑峻法,源起于诛讨刘稹,是不对的,这一点岑仲勉先生已有论列,但所言会昌时刑法严峻,有贪污千钱即处死刑,则符合史实。
关于会昌时期的廉政建设,举措可称者尚有以下事,一是会昌元年十一月,御史台奏请条流京城文武百官及庶人丧葬事,以为“逾越既甚,靡费滋多,臣忝职宪司,理当禁止”[5],官员大办丧事,难免借机变相受贿行贿,堕败政风,对此进行限制,无疑有助于政风的廉洁;二是禁止官吏经营质库业,不准与民争利,以改善政府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会昌五年赦文云:“古者受禄之家,食禄而已,不与人争业,然后利可均布,人可家足。如闻朝列衣冠,代承华胄,或在清途,私置质库,与人争利。今日以后并禁断。仍委御史台察访闻奏。”[6]当然,官吏私营高利贷业,影响了政府的高利贷收入,很有可能是武宗下敕断禁的主要原因,但此举至少在客观上有廉洁官僚队伍的作用。
官吏的贪赃枉法,是古今中外一切政府都存在的现象,也是一切政府都深感棘手的问题。导致贪污的因素很多,一味地依靠严刑峻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会昌时期除了加强法制进行廉政建设以外,还对百官的俸料薪水进行条流,力图从解决官吏的实际困难入手,促使其廉洁奉公,达到廉政的目的。试简析如下:
唐代官俸不高,许多官吏的薪俸收入,尚不能养家糊口,还有许多地方薪俸发放不及时,这样就难免心生他念,转而刻剥于民以自奉。另外唐人重内轻外,多个愿到外地为官,特别是不愿到边鄙之乡或气候等条件恶劣之地任职,结果造成了京师及一些繁华之地官吏冗多,而有些地方则缺官少吏。为解决这个问题,开成五年三月,武宗即位不久,就下制条流百官俸料,“诸道承乏官等。虽云假摄,当责课程,但霑一半料钱,不获杂给料例,自此手力纸笔,特委中书门下条流,贵在酌中,共为均济”[7]。李德裕入相后,这项工作就具体展开了。会昌元年中书门下奏:“河东、陇右、鄜坊、邠州等道比远官,加给课料,河东等道,或兴王旧邦,或陪近旧地,州县之职,人合乐为。祗缘俸课寡薄,官同比远。……自后访闻户部所给零碎,兼不及时,观察使以其虚折,皆别将破用,徒有加给,不及官人。近地好官,依前比远。臣等商议,伏望今日以后,令户部以实物仍及时支遣,诸道并委观察判官专判此案,随月加给官人,不得别将破用,如有违越,观察判官远贬。”[8]保证官员的薪水及其按时发放,乃是稳定官吏队伍至关重要的环节,特别是偏僻之地,这个问题解决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官员能否安心于本职工作。会昌时期严格薪俸发放的管理,就是试图从最基本的问题入手,来加强官僚队伍的建设。又据史载,武宗君相面临这样一个问题,“赴选官人多京债,到任填还,致其贪求,罔不如此。……息债之累,自古已然,无有甚于今日者”。如何解决呢?单靠严刑峻法,是不能完全解决的。既然贪污的产生与俸禄的产生有密切的联系,那么就必须从他们的实情出发解决其实际的困难,如为解决官吏的京债问题,会昌时增加了他们的薪俸,同时国家借款给他们以偿债,“月选官许借支养廉,较当日加给两月俸料,体恤尤厚”[9],给官吏养廉银以促使其奉公守法,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贪赃枉法问题,但一定有其积极的作用,历史上有许多王朝都曾采用过给养廉银以杜绝贪污这个办法,也可以说明这一点。
二、加强相权,保证政出一门
宰相一人之下万人之上,在封建国家的中枢体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具有无可比拟的权力,“宰相之职,佐天子总百官,治万事,其任重矣”[10],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宰相辅佐的好坏,其权力行使充分与否,对中央集权制的封建政治影响很大,直接关系到朝政的优劣。前此,皇甫湜在唐宪宗元和三年(公元808年)就曾上书直谏,指出时政败坏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宰相之进见亦有数,侍从之臣皆失其职,……股肱不得而接,爪牙不足以卫,其危甚矣”[11],也就是说,宰相及侍从官的失职与不得实权,乃是朝政日堕的原因,基于此,他建议宪宗应该“日延宰相与论义理”[12],即经常同宰相商议国事,保证他们能真正拥有辅弼的实权。我们知道,随时间的推移,尤其是安史乱后,唐初那种以中书、门下、尚书三省为政务中枢的体制逐渐解体,终至被翰林、枢密和“中书门下”(政事堂)组成的新中枢所取代[13],相权随而渐遭削弱。特别是“甘露之变”以后,“天下事皆决于北司,宰相行文书而已”[14],文宗开成时期的宰相更是近乎宦官专权的附属品。因此,会昌时期李德裕加强相权的做法,对于抑制宦官权力扩张,提高朝官的声威,保证政令统一出自宰相府,就有很明显的积极作用,至少客观上有这个效果。
开成五年九月,李德裕入相不久,即向武宗进言为政之要,其中很重要的两点就同相权有关。他认为应该政归中书,保证宰相确有辅弼之权,但同时他又建议限制宰相的任期,宰相在位时间不宜过长。他说,“政去宰相则不治矣。在德宗最甚,晚节宰相惟奉行诏书,所与国事者,李齐运、裴延龄、韦渠牟等,迄今谓之乱政。夫辅相有欺罔不忠,当亟免,忠而材者属任之。政无它门,天下安有不治?先帝任人始皆回容,积纤微以至诛贬。诚使小过必知而改之,君臣无猜,则谗邪不干其间矣。……开元初,辅相率三考辄去,虽姚崇、宋璟不能逾。至李林甫权乃十九年,遂及祸败。是知亟进罢宰相,使政在中书,诚治本也。”[15]通过这种既切实保证相权,又加以一定限制的做法,就可以使宰相很好地行使自己的参政大权,干好统率百官的工作。加强相权的另一重要举措是,恢复了中书舍人参与台阁常务的权力,“会昌末,宰相李德裕建议:台阁常务,州县奏请复以舍人平处可否”[16]。在这里有必要追述一下中书舍人的职能及权限,据《新唐书·百官志》,中书舍人系中书省属官,共六员,正五品上,“掌侍进奏,参议表章”[17],负责起草、署行制敕及玺书册命,并有权与给事中、御史联手审理冤滞,称“三司会审”,“百司奏议考课,皆预裁焉”[18],尤其是“分押尚书六曹,佐宰相判案,同署乃奏”[19],更是权重莫比,因此对于相权的行使,既是一个强劲的佐助,同时又是一个有效的监督。然而安史乱起后,“急于权便,政去台阁,决遣专出宰相,自是舍人不复押六曹之奏”[20]便失去了佐助、监督宰相行使职权的作用,会昌时期恢复中书舍人行使权力,目的就在于加强和保证相权,使各项政令从颁布到实施都能落到实处。
对于会昌年间加强相权的做法,不少人认为纯系李德裕出于专权而为之,进而予以否定,对此种论点尤需辩明。会昌五年十二月,给事中韦弘质上疏,论奏中书权重,三司钱谷不应兼领。对此,李德裕予以坚决的驳斥,并以韦弘质“受人教导,辄献封章,则是贱人图柄矣”[21],将其贬逐。持专权论者,多以该条史料为据谴责李德裕,进而对会昌时期加强相权的做法加以否定。按,韦弘质论奏德裕权力过重的理由是,中书兼领三司钱谷。对此,岑仲勉先生曾进行了考辩,他说,“按唐代中叶以还,宰相往往兼判钱谷,不自会昌始,会昌后亦然。盖方镇割据,贡赋不入,中央务聚敛,故特重其任。”[22]而且史已明言,“李德裕在相位日久,朝臣为其所抑者皆怨之,自崔铉、杜琮罢相后,中贵人上前言德裕太专,上意不悦,而白敏中之徒,教弘质论之,故有此奏。而德裕结怨之深,由此言也”[23]。可见韦弘质上疏是出于党派偏见而对李德裕进行攻击,虽然他只是牛党的马前卒,但其贬逐也是自取其宜。所云崔、杜罢相事,确系德裕出于独揽大权的需要而为之,但“中贵人上前言德裕太专”,不也表明宦官权势确曾受抑?退而言之,政治上党派分野,统治集团内部各派之互相倾轧。利用权力打击异己,在封建政治中乃是司空见惯的常事,因此对李德裕在会昌时期排斥异己的行为不必大惊小怪,因为他不可能超越所处的时代。而就实际效果来看,会昌朝政之所以颇有起色,与相权的加强、政令的划一就有很大关系。对此宋人孙甫曾有评说,“武宗用李德裕,颇得委任之道,故德裕尽其才谋,独当国事,时之威令大振者,委任之至也”[24]。这个评价用于整个“会昌之政”不尽恰当,但用诸加强相权的评价则是。范祖禹也认为,“德宗之时,宰相失职,故其政谬乱。德裕欲先正其本,而后图所以为治,其能致会昌之攻伐,盖以此欤?”[25]其说甚是。
三、严格铨选,清理入仕门径
唐末人刘允章曾上言,陈述唐后期的弊政,指责仕途太滥[26];范祖禹也认为唐末仕途太滥,实系当时一大弊端,其祸不在割据之藩镇和专权的宦官之下[27]。因此,整顿吏治就必须追根溯源,找出腐败的根由,然后施以救治之方。会昌期间,对选拔官吏进行了较为严格的控制,企图从官吏来源入手,加强官僚队伍建设。为此,李德裕主要采取了以下对策。
首先是严格进士覆试制度,提高铨选质量,选拔真才实学。进士科是唐代选拔官吏的一个重要门径,曾起过非常积极的作用,但随时间的流转,“进士科当唐之晚节,尤为浮薄,世所共患也”[28],其弊端也日趋明显。有鉴于此,会昌三年(公元843年)正月下敕文,“礼部所放进士及第人数,自今已后,但据才堪即与,不要限人数,每年止于二十五人”[29],这样做,虽难免依权弄法,徇私舞弊现象的存在,但不拘一格、选拔真才实学确也收到一定效果,史言“李德裕抑退浮薄,奖拔孤寒”[30]即此谓也。又如,会昌四年,王起知贡举,放及第二十五人,续奏五人才堪及第,结果由于覆试,只录取一人;五年二月,谏议大夫陈商知贡举,放及第三十七人,三月白敏中奉敕覆试,结果覆落七人。这样严格选举,自然有助于官僚队伍素质的改善。其次是对新科进士的实授,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会昌二年(公元842年)四月,武宗下敕:“准太和元年十二月十八日敕,进士初合格,并令授诸州府参军,及紧县尉,未经两考,不许奏职。盖以科第之一,必宏理化,黎元之弊,欲使谙详。近者诸州长史,渐不遵承。虽注县寮,多糜使职。苟从知己,不念蒸民,流例寝成,供费不少。况去年选格,改更新条,许本郡奏官,便当府充职一人,从事两请,料钱虚占。吏曹正员,不亲本任公事,其进士宜至合选举,许诸道依资奏授,试官充职,如奏授州县官,即不在兼职之限。”[31]按,进士中举以前,由于经年苦读,无暇过问闾里疾苦,故对民情并不谙熟,像从前那样辄及第即除授正职,就难免出现“苟从知己,不念蒸民”的情况。当然,这不是举子们的责任,因为他们没有门荫可以依靠,惟以伏案经年才有跻身仕途的机会,他们的不谙民情,在某种意义上说来,乃是社会制度造成。针对这个实情,规定须经两考,方可实授,则多少可以避免敕文所说的弊端。另外,从敕文中可以看出,对诸道奏授官也作了一定的限制,关于这一点尚有更为详备的规定,“近日诸道奏官,其数至广,非惟有侵选部,实亦颇启倖门。向后淮南、两浙、宣、鄂、洪、潭、荆、襄等道,并不得奏请。其三川边镇、河南北地远官,无选人肯去,阙员稍多处,即任量切奏请,仍每道一岁不得过七员”[32]。诸道奏授官过多,不仅造成“料钱虚占”,“供费不少”,给国家财政带来巨大负担,同时也“颇启倖门”,使得恩非出于朝廷,权则归于私门,容易形成地方集团势力,影响朝廷威信。对此加以限制,不仅可以避免上述情况,也可以增强中央政府的凝聚力。
对策之二是,对官宦的门荫特权进行了限制,并严格控制官员的兼职范围,防止堕政害民,提高官吏队伍的素质。唐人入仕之途甚多,除通过科考以外,利用门荫特权入仕者,其数亦不在少,详情见诸《新唐书·选举志》。科举取仕固不免流弊,但较门荫取仕,则其优点十分显明,因为凡参加科选者,必然要经过多年寒窗苦读,不似有门荫特权的子弟,可以不学无术而凭父祖的功勋劳绩,直接获得禄位!他们之中虽不乏杰出英才,但较之纨裤子弟,则实为凤毛麟角,少之又少!会昌二年四月,武宗下敕,其中云:“今一身属太常金吾,一门尽免杂差役。今日已后,只放正身一人差使,其家下并不在影庇限。……高秩峻级,荣荫子孙,盖宠劳能,著存令式。近者渐寡廉朴,多补名身。不独假荫近房,兼有规求厚利。选曹既阙磨勘,长吏不闻纠绳。此弊公行,吏途太滥,自今后并须准格用荫,人数年限,不得逾越。委吏部及御史台严加宽察。据其选授官列本道本州,须审磨勘,稍疑渝滥,及察知冒卖资荫,便收禁牒报有司。”[33]从中可知,门荫特权,尤其是滥用、冒用门荫特权,已成为中晚唐社会一大弊病,因为那些豪门子弟往往是“自幼授官,多不求学,未详典法,颇有愆违”,不仅造成“吏途太滥”,而且还由于“一身属太常金吾,一门尽免杂差役”,使许多人得免差役赋税,这样势必影响政府的财政收入。因此对门荫特权加以限制,不但能提高官僚队伍的素质,还可以扩大国家的财源,增加国家控制的编户齐民,会昌时期人口有显著的增长,恐怕与限制官宦的荫庇权,使许多人口重入国家户籍,也不无关系。因此,可以说,会昌年间明令限制门荫特权,规定必须严格执行用荫标准,对于避免或减少“其中亦有影庇,真伪难分”,肃净官吏队伍有着积极的意义。
吏治败坏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官员兼职太多而无力全面顾及,故常常只对本职州府尽心尽责,对兼领之地则留意甚少,或竟至加以暴政。如,在讨伐泽潞时,王宰身兼忠武节度使、河阳行营攻讨使等数职,李德裕遂上奏,认为“王宰止可令以忠武节度使将万善营兵,不可使兼领河阳,恐其不爱河阳州县,恣为侵扰”[34],显然,兼职常会形成蠹政。而御史台在会昌四年二月所上奏书中也说:“准会昌三年十一月敕,诸道进奏官,或有一人兼知四五道奏进,兼并货殖。颇是倖门,因缘交通,为弊日甚。”[35]从中还可以知道,兼知过多容易造成地方官权限过重,还会“因缘交通”形成地方势力集团,甚至出现尾大不掉对抗中央的情况,当初安禄山所以敢称兵反叛,与他身兼数任、权重员广就很有关系。因此,御史台提出,“向后兼职,不得过两道以上者。各委本道速差替闻奏,仍委台司纠察,如有违反,必议重惩;又兼知三四道者,台司勘检,各牒本道……”[36],规定兼职不得超过两道,因特殊情况而兼三四道的,必须接受中央机关的监督,如此不仅可以督促地方长官恪勤职守,同时也可以有效抑制地方势力的过分膨胀。
四、禁止游宴,加强监督职能
为整肃政风,会昌时期严禁官员无节制的游宴,并取缔了进士曲江集宴。我们先来看武宗会昌元年三月所下的一道诏书,“州县官,比闻纵情杯酒之间,施行喜怒之际,致使簿书停废,狱讼滞冤。其县令每月暇日,不得辄会宾客游宴。其刺史除暇日外,有宾客须申宴钱者听之,仍须简省。诸道观察使任居廉察,表率一方,宜自励清规,以为程法。”[37]唐代官吏按规定都有宴会钱,这在某种程度上刺激了不正常的消费活动,一个很明显的表现,就是官员往往游宴无度,如此不仅造成物质财富的巨大浪费,也助长了奢侈之风,堕败社会风气,在民众中造成恶劣影响。而更重要的是,官吏因嗜酒贪杯,耽误办公,严重影响了政府机构的办事效能!诏书所谓“致使簿书停废,狱讼滞冤”,史不绝书,兹举一例,“王源中为户部侍郎、翰林承旨学士,性颇嗜酒。尝召对源中,方沉醉醒,同列告之,源中但怀忧,殊无悔恨。他日又以醉不任赴召,遂终不得大任,以眼病求免所职。”[38]以如此醉生梦死之人掌握政权,国家何以得治?因此,武宗下诏禁止官员游宴,其意旨就在于促进政风的廉洁和政府形象的改善。
关于罢进士曲江集宴,史书载之甚详,“武宗即位,宰相李德裕尤恶进士。初,举人既及第,缀行通名,诣主司第谢。其制,序立西阶下,北上东向;主人席东阶下,西向;诸生拜,主司答拜;乃叙齿,谢恩,遂升阶,与公卿观者皆坐;酒数行,乃赴期集。又有曲江会,题名席,至是德裕奏:‘国家设科取士,而附党背公,自为门生。自今一见有司而止,其期集、参谒,曲江题名皆罢。’”[39]有人认为李德裕是出于“尤恶进士”才罢曲江宴会的,唐末五代的笔记小说更是众口一辞,以为纯系出于一己之好恶而为之,我以为此说不正确。德裕确实说过进士浮华,根艺不实之类的话,但奏罢曲江宴,“尤恶进士”并非主要原因,德裕的根本目的和主要动机,还是为了防止官僚小集团的形成。若非如此,他完全可以利用独掌朝政之机,控制科举选士,使恩出己门,组成自己的势力集团。科举制的实行,在抑制贵游、奖拔孤寒方面确曾功不可没,但也自有其弊,尤其时至中晚唐,积弊更日渐明显,特别是利用科举比周结羽、“附党背公”的现象,日渐其多,检诸史籍,在在皆是。“互相推敬,谓之先辈,俱捷谓之同年,有司谓之座主”[40];郑从谠,“故相令狐陶、魏扶,皆父贡举门生,为之延誉”[41];王起,“李训用事,训即起贡举门生也,欲援起为相”[42]。而穆宗于长庆元年(公元821年)所下诏书中说,“访闻近日浮薄之徒,扇为朋党,谓之关节,干扰主司,每岁策名,无不先定……”[43],可见利用科举选士以结党营私已成为大弊,根除此弊虽非禁其集会所能为之,但采取一定的抑制措施,毕竟比一无所为要高明许多,我们有什么理由去加以指责呢?
会昌时期吏治建设的另一个重要举措是,通过提高政府监督机构官员的品秩,加强监察机关对官员的监督职能。这又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加强御史的监察权力。据《旧唐书·职官志》,御史台的主要属官有大夫一员,中丞二人,“大夫、中丞之职,掌持邦国刑宪典章,以肃正朝廷。中丞为之贰。……凡中外百寮之事,应弹劾者,御史言于大夫。大事则方幅奏弹之,小事则署名而已”[44]。作为国家最高纠察机关,御史台肩负着监察百官的重任,如何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吏治的清浊治乱。为此,会昌年间提高了御史台属官的品位,会昌二年十二月下敕,将御史大夫由从三品提升为正三品,中丞由正五品上,提升为正四品下,敕文云:“大夫,秦为正卿,汉为副相。汉末改为大司空,与丞相俱为三公。掌邦国刑宪,肃正朝廷。其任既重,品秩宜峻。准六尚书例,升为正三品,著之于令。……中丞为大夫之贰。缘大夫秩崇,官不常置,中丞为宪台长。今九寺少卿及诸少监、国子司业、京兆少尹,并府寺省监之贰,皆为四品,唯中丞官重,品秩未崇,可升为正四品下,与丞郎出入迭用,著之于令。”[45]如此一来,必定会提高御史台官员的热情,更尽心于本职工作。其二,提高谏官品级,充分发挥其舆论监督作用。谏议大夫具有“掌侍从赞相,规谏讽谕”的权力,在上疏劝谏、补过拾遗、对时政的舆论监督方面负有特殊的使命。其设置始于秦、汉,曰谏大夫,后东汉光武帝加一“议”字,称谏议大夫。隋时为门下省属官,共七人,从四品下。唐高祖武德四年敕置四人,正五品上。其后又屡有改置,“历代之品制,位不常定”,到唐代宗大历二年(公元767年),由于门下、中书侍郎升格为正三品,两省遂缺四品官,此后一直如此。既然谏议大夫承担着“规谏讽谕,侍从赞相”的重任,那么如果品位太低或可有可无,就必然挫伤其积极性。顾念及此,中书省于会昌二年十一月上奏,“其谏议大夫望升为正四品下,分为左右,以备两省四品之阙。向后与丞郎出入迭用,以重其选”[46]。武宗下敕准奏。补阙、拾遗官品虽低,但他们“掌供奉讽谏,大事廷议,小则上封事”[47],亲近龙颜的机会较多,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皇帝了解民情时政的耳目,充分发挥他们对政事的拾遗补阙作用,无疑将有助于皇帝对朝政保持较为清醒的认识。为此,对他们的连状上书也作出了具体规定,“会昌四年六月中书门下奏,谏官论事,臣等商量,望令各陈所见,不要连状,涉于纠杂,如有大段意见,及朝廷重事,必须连状者,即令同商量进状,不得辄有代署。敕旨依奏。”[48]这样规定了在通常状况下不许连名奏事,有利于帝王兼听则明,对政事能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因为连状往往不能各抒己见、言无不尽。而至于朝廷大事,又必须连状进奏的,则规定一定是共同商议的结果,并且不准代为署名,从而保证奏议更能代表集体的意见、更贴近于实情。
综上所述,会昌年间的吏治建设,虽然没能最终扼制李唐王朝渐近衰落的趋势,但会昌朝局在整个中后期,还算相对景气的一个时期,其间所以能取得对回鹘战争的胜利,并平定了泽潞镇,与此都不无关系。王士禛谓“武宗之治,几复开元、元和之盛”[49],虽稍嫌溢美,但会昌朝政确有可取之处,尤其是在吏治的整顿与建设方面,则断然无疑。
注释:
[1] 《全唐文》卷七八《即位赦文》。
[2] 《唐会要》卷三九《议刑轻重》。
[3] 《全唐文》卷七八《加尊号后郊天赦文》。
[4] 《新唐书》卷五六《刑法志》。
[5] 《唐会要》卷三八《葬》。
[6] 《全唐文》卷七八《加尊号后郊天赦文》。
[7] 《全唐文》卷七八《条流百官俸料制》。
[8] 《旧唐书》卷一八上《武宗纪》。
[9] 蔡世钹:《读旧唐书随笔》,丛书集成本。
[10] 《新唐书》卷四六《百官志一》。
[11] 皇甫湜:《皇甫持正文集》卷三《制策》,四部丛刊本。
[12] 皇甫湜:《皇甫持正文集》卷三《制策》,四部丛刊本。
[13] 袁刚:《唐代的翰林学士》,载《文史哲》1985年第6期。
[14] 《通鉴》卷二四五太和九年十一月条。
[15] 《新唐书》卷一八○《李德裕传》。
[16] 《新唐书》卷四七《百官志二》。
[17] 《新唐书》卷四七《百官志二》。
[18] 《新唐书》卷四七《百官志二》。
[19] 《新唐书》卷四七《百官志二》。
[20] 《新唐书》卷四七《百官志二》。
[21] 《旧唐书》卷一八上《武宗纪》。
[22] 岑仲勉:《通鉴隋唐纪比事质疑·通鉴对李德裕不少曲笔》。
[23] 《旧唐书》卷一八上《武宗纪》。
[24] 孙甫:《唐史论断》卷下《不能驾驭李德裕》,丛书集成本。
[25] 范祖禹:《唐鉴》卷二○《武宗》。
[26] 《全唐文》卷八○四,刘允章:《直谏书》。
[27] 范祖禹:《唐鉴》卷二二《僖宗》。
[28] 《新唐书》卷四四《选举志上》。
[29] 《唐会要》卷七六《进士》。
[30] 王谠:《唐语林》卷七《补遗》。
[31] 《唐会要》卷七五《杂处置》。
[32] 《全唐文》卷七八《加尊号后郊天赦文》。
[33] 《全唐文》卷七八《加尊号敕文》。
[34] 《通鉴》卷二四七会昌三年八月条。
[35] 《唐会要》卷七九《诸使下》。
[36] 《唐会要》卷七九《诸使下》。
[37] 《唐会要》卷六九《县令》。
[38] 《太平御览》卷八四六《饮食部四·嗜酒》。
[39] 《新唐书》卷四四《选举志上》。
[40] 李肇:《国史补》卷三,古典文学出版社1957年版。
[41] 《旧唐书》卷一五八《郑余庆传附从谠传》。
[42] 《旧唐书》卷一六四《王播传附弟起传》。
[43] 《唐会要》卷七六《进士》。
[44] 《旧唐书》卷四四《职官志三》。
[45] 《旧唐书》卷四四《职官志三》。
[46] 《旧唐书》卷四三《职官志二》。
[47] 《新唐书》卷四七《百官志二》。
[48] 《唐会要》卷五六《补阙拾遗》。
[49] 王士禛:《香祖笔记》卷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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