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对妇女的影响_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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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元代是理学初渐并从士大夫阶层向民间普及的关键时代。理学所强调的治国齐家修身从而维护三纲五常的思想理论,使家庭中的妇女失却了独立人格和人身自由。行孝与被孝的流转地位,反映出妇女已成为维护男性中心家庭运转的内部机制中的重要部件;代夫行孝、殉夫地下、免辱死烈、夫死不嫁等被赋予“夫妇之义”以新的内涵。而守节殉夫的“义举”在统治阶级的表彰与家族的要求下愈演愈烈,并直接影响了明清两代节烈的狂热与普泛。

关键词理学妇女修身节烈

一、理学——逐渐上升为社会主流意识形态

“道学盛于宋,宋弗究于用,甚至有厉禁焉。后之时君世主,欲复天德王道之治,必来此取法矣。”〔1〕作为以孔孟儒学道统正宗自命的程朱理学,在宋代应时而生,却未被世所用,这需要时间、机遇和条件。不久,理学遇到了蒙元政权对它的需求,于是初渐于元,鼎盛于明,至清盛极而衰。

以北方蒙古族为主建立起的元朝树立了中华民族成功融合的范例,其中信用儒术、倡导理学是重要举措。元太宗七年(1235年),南宋江汉先生赵复被俘至燕京,始将程、朱之书传到北方,当权者还为复建太极书院,培养弟子,程朱理学开始在北方传布。北方著名儒士许衡、姚枢始钻研探讨其学,并在元世祖时,多次上书陈儒学治国平天下之策,“必如古者大学之道,以修身为本”,戒滥杀,“行汉法”。这些建议皆被元世祖接纳。史评元世祖“信用儒术”,“以夏变夷,立经陈纪,所以为一代之制者,规模宏远矣”〔2〕。元武宗时, 尊孔活动也渐掀高潮,武宗即位时加封孔子为“大成至圣文宣王”;文宗继位后,孔门四圣——颜回、曾参、子思、孟轲及孔、孟、颜父母妻都受封晋号,连去时未远的宋代二程也受封不遗。理学家推崇的经世济用的著作开始向社会发行,元仁宗做太子时,就命人节译《大学衍义》,谓“治天下,此一书足矣”,并命将此书与《图象孝经》、《列女传》并刊行,赐臣下。仁宗即位后于延祐间再次令臣下用国语全译《大学衍义》。延祐初下诏科举取士,将朱熹的“四书集注”列为全国儒生考试科目,“非斯言也,罢而黜之”〔3〕。仁宗通达儒术,重视儒者,正是看到儒学“维持三纲五常”的功用。元代的其他国家行为包括刑法和教化皆渗透着理学精神,齐家治国、去欲存理贯穿于《大元通例》;表彰忠义、孝节的制度愈来愈完备,“诸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其节行卓异,应旌表者,从所属有司举之,监察御史廉访司察之,但有冒滥,罪及元举。”〔4〕在统治者的提倡下, 民间的理学讲习和传播渗透日盛, 江南有“四贤”(理学先生何基、王柏、金履祥、 许谦)书院,聚徒讲学;北方关中有萧()、同(恕),河北有安(熙)、刘(因),皆传习程朱,上溯孔孟,穷理尽性,躬践力行,倡其乡人,学者寝盛。〔5〕

可以看出,在元代自上而下的日趋浓厚的理学氛围中,“大学之道”处于核心地位。

大学之道在明明德……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6〕

《大学》的齐家治国之道被理学家极力阐发又被元代统治者热心推广,其中“齐家”又是“治国”的前提与保证;而齐家需要个体的修身、正心、诚意、格物、致知,需要和私欲作斗争,“存天理灭人欲”,维护三纲五常。换成《中庸》中的语言,就是要求个体克己修身,具备“智”“仁”“勇”三种“达德”,从而维护“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之交”这五种“天下之达道”。

这种治国齐家修身的治国术自然会与妇女发生密切的联系。本文关注的重点是透视理学对元代妇女实际生活发生的影响。

二、齐家正伦——妇女的多重角色与流动地位

以周礼为标志的完备的父权制的确立将妇女定位于家庭,并且使她们以具体的身份角色承担义务、责任,并获得相应的地位。比如尊母敬妻,在儒家的经典文献中一以贯之,《论语》提倡的“事亲孝”系指孝父母双亲,孟子批评的“五不孝”中就有“私妻子不顾父母之养”;《孝经》把孝亲当作专门话题讨论。孝在父权制家庭中有助于作为母亲角色的地位提高,但前提必须是生儿子的好母亲才有被孝的资格。儒家提倡的“敬妻”远不如孝母被重视,“妻”只是众妇中与夫齐者,对外是名份上的夫妻齐等,对内实际上是夫为妻主,夫为妻纲。在早期儒学规范中,妇女角色已是流动的,地位不同等的。到了理学兴起的宋代,父权家庭开始向夫权制倾斜,这一变化从上到下都有表征:象先秦时代女儿的“父亲认同”,母亲教导女儿“人尽夫也,父一人而已”;在面临父亲与丈夫生死的选择上义无反顾地出卖丈夫保全父亲的事例,皆不存在了,代之以妇女更加认同夫家本位,如包拯儿媳夫死不嫁,声言“生为包妇,死为包鬼”;宋代不乏垂帘听政的太后,但决无外戚干政擅权现象;皇帝“诏公主下嫁者行见舅姑礼”,不可以帝家之尊破夫门“家法”〔7〕;在士大夫阶层特别是礼法之士, 制定家礼家规成了很流行的事。……这些都不是孤立偶然的现象,它体现了宋代家庭更向着男性本位的父权—夫权制度倾斜并共同作用于妇女的特点。元代作为宋代理学的第一次实践,在家庭领域,理学是如何通过齐家修身来控制、影响妇女,妇女对此又有什么反映,正是下面讨论的重点。

先看齐家。齐家正伦,儒学有三方:上下辈之间提倡“孝”,夫妇之间提倡“义”,兄弟同辈之间提倡“友悌”即亲和,最终达到有序与和谐。

1.“孝”的流转:行孝与被孝。

元代统治者极力提倡孝,《孝经》和《古列女传》作为钦定的读本印行普及全国。统治者倡孝是为了将人们的孝敬之心推及提升到对君国的效忠从而自己也立身扬名,这是对男子的要求——“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8〕至于妇女被要求孝,则是应有之义。 孝的强化是加重了妇女对家庭的责任和义务。以往人们往往忽略了“孝”的性别差异,而元代这种差异日趋明显。如《元史·孝义传》所载孝子们只需对自己的父母行孝(包括继母),而《列女传》中模范妇女之孝却是未嫁孝父母,出嫁双重尽孝——既孝舅姑,又孝父母,至于丈夫死后既节又孝更容易受到表彰。被表彰的孝子们的孝行,多是面临父母病危时奇诡矫情的一次性行为:或割股疗疾,或祷告祈福,从而赢得孝名(出身下层的孝子倒是脚踏实地事亲笃孝,如肖道寿、宁猪狗之辈),而妇女更多的则是一生尽义务。男子行孝,可以娶妻代己行孝,可以外出,甚至出家为僧道,对家庭不必负责。而妇女必须亲自行孝,不能离家出走。元律规定:“妇人背夫、弃舅姑出家为尼,杖67,还其夫。”〔9〕男子丧妻再娶不影响行孝,他的再续妻仍有权利被子妇尊孝;而妇女丧夫尽管在元代再嫁还比较普遍,但选择守节行孝的妇女会受到官方和民间的肯定。封建后期妇女守节的普遍与倡孝有关。宋代理学家虽然倡导寡妇不再嫁但并未推行开来,有宋300年间,写进《列女传》的3名以孝闻名的女子中,只有1名是节妇(另两名是一对姐妹孝父例); 而元代100年间载入《列女传》的夫死守节不嫁的19人, 节而又以孝舅姑闻名者18人,孝己父母者13人,实际上元代孝节妇女远非正史表彰之数,当时已渐染成习。

提倡孝的另一面是作为母亲身份有被儿子孝的权利。尊母孝母在早期儒学有两重内涵:一方面对母氏劬劳养育之恩的回报,出于人之本性;另一方面资于事父而孝母,基于伦理原则。理学倡导、统治者表彰孝母附加了有悖人性注重形式的东西,“孝”成了一种抽象的教义和符号,为孝而孝,为名而孝,诸如尝粪验疾,舐疮吮痈、割股刲肝、移柩收骨、居丧庐墓等奇诡愚昧行为,都成了“孝”的内容。这种被扭曲的“孝”给妇女带来的尊重、实惠毕竟很有限。但在父丧母存的家庭,母亲往往受到更多的尊重,具有较大的权力,如长寿弟兄四人在父死荫职上互相谦让,最终由母亲裁决让于幼弟,兄弟奉母尤笃。〔10〕一般情况下,为母者被孝,不是来自儿子,更多的是得益于儿媳。父权—夫权家庭机制在理学齐家倡孝思想作用下,加速把妇女分割成既依附于男人又服务于男人,既控制女人又被女人控制的轮回流转的等级样式,代代相因维持着男性中心家庭的运转。

2.义的倾斜:夫为妻纲的新变化。

先秦儒家主张“夫妇有义”。“义”有适宜、恰当、应当诸含义,“夫妇有义”要求夫妻各尽义务,具体说来丈夫要使妻以道,做到夫义妇听。汉儒提出“夫为妻纲”,认为丈夫支配妻子符合义,义即天意天道。理学下渐的元代,“夫妇有义”、“夫为妻纲”又增添了新的内容。先用妇女的话来说明。《元史·列女传》中“模范妇女”认定“义”与“不义”的标准是:

守节为义:“妇之行一节而已,再嫁而失节,妾不忍为也。”(尹氏)“袁氏不幸三世早寡,自祖姑以来,皆守节义,岂可至吾而遂废乎?吾生为袁氏妇,死则葬袁氏土尔,终不能改容事他人也。 ”(焦氏)

殉夫为义:“夫妇死同穴,义也。”(王氏)“设有不讳, 妾义当死,尚复有他说乎!”(王氏)“吾闻一马不被两鞍,吾夫既死,与之同棺共穴可也。”(衣氏)

免辱为义:“方今群盗蜂起,万一不测,妾惟有死而已,不使人污此身也。”(禹淑静)“城陷必遭辱,不如早死。”(陈淑真,未嫁)“我义不辱身,以累汝(指丈夫及子)也。”(曹氏)“吾家六世义门,岂能从贼以辱身乎!”(李氏)

再嫁、忘故夫不义:“……妾或中道易节,是忘故夫而辱先人也。夫忘故夫不义,辱先人不孝,不孝不义,妾不为也。”(周氏)“家资不可计,但再醮非义。”(段氏)“妇义无再醮……”(王氏)〔11〕

可见,元代模范妇女,已把守节、殉夫、死烈视为对丈夫的应有之义。《元史·列女传》中因丈夫病故而殉夫的妇女有48人,而宋史只有2人。 元代还盛行妇女遇兵乱匪盗等突发暴力侵扰时为夫死烈的风气,写入《列女传》的就有83例,且多发生在元顺帝至正年间,这与理学经过近百年的倡导,日益深入人心和战乱频仍的末世感有关。更为重要的是,元代统治者一直把齐家与治国视为一体,越是要求男人为国为君尽忠,就越要求女人对男人尽义,所谓“忠臣不二君,烈女不二夫”,“丈夫死国,妇人死夫,义也”成为当时流行的观念。元代统治者特别注重表彰“丈夫死国,妇人死夫”的“双烈”典型,至元十七年守漳州的阚文兴死于兵乱,其妻王氏从敌人那里负夫尸还,以火葬后自焚,为此元成宗、文宗、顺帝时三次封谥、立庙表彰,阚封英毅侯,王氏谥贞烈夫人,庙为“双节庙”〔12〕。这种表彰的导向作用使得男人公然要求妻女为自己殉烈,《元史·忠义传》中载柏帖穆尔(蒙古人)于至正二十七年明军攻城城陷在即时,引妻妾坐楼上,以“丈夫死国,妇人死夫,义也”为号召,要众妻妾从己而死,当场缢死者6人, 他还亲手用米袋压死不懂殉节的10岁女儿,却面对乳母所抱3 岁幼子说道:“父死国,母死夫,妾与女,从夫者也,皆当死,汝3岁儿,于义何所从乎? 为宗祠计可也。”这代表男人对夫妇、父女、父子之义的通常理解——妻妾殉夫、女儿殉父是天经地义的;而儿子为宗祠值得活下去。殉烈的较前普遍除了认为妇人为丈夫死国需做出补偿原因之外,还有更深层的对妇女身体的观念在起作用。到了元代,妇女的身体特别是性器官完全属于丈夫,所谓受辱,就是被丈夫以外的男人占有,这将视为丈夫和家族的奇耻大辱。不但辱夫家,也辱及父母兄弟,妇女的身体已成为与丈夫和家庭利益荣辱攸关的大事。可见妇女物化和泛道德化背反与并存的畸形现象在元代已经相当严重。

3.“和”的代偿:压抑中的贡献。

分家析产是自宋代以来家庭动荡的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这与儒家倡导的孝悌亲和、累世同居的理想家庭模式产生了背离。于是元代统治者极力表彰那些符合孝悌亲和道德和治家有方的男性家长,树立“数世同居”甚至“十世同居”的大家族作为齐家的样板。在这类家庭中,妇女也有双重的身份与作用:一方面受到了压抑,另一方面在家庭的亲和氛围中妇女还受到一定保护并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象有名的婺州郑家,“郑文嗣……其家十世同居,凡240余年,一钱尺帛无敢私, 至大间表其门。”他死后从弟大和继主家事,治家更严,有“浙东第一家”之褒。“诸妇唯事女工,不使预家政……有《家范》3卷,传于世。”〔13〕可见,大家庭是以剥夺小家庭的财产支配权和妇女的管家权,要求妇女集体劳作,不私己子,略无间言,和睦互助为手段,妇女的克己忍让成为家和的保障。这等严守礼度的家庭妇女在其中尽管受到约束,但具备生存保障与安全感。

三、智、仁、勇——妇女修身与女德

《大学》提供了用格物致知、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以实现维护三纲五常(“五达道”)的目标,而《中庸》则指导人们用三达德来实现,所谓:“智、仁、勇,三者天下之达德也。……子曰:好学近乎知(智),力行近乎仁,知耻近乎勇。知斯三者,则知所以修身;知所以修身,则知所以治人;知所以治人,则知所以治天下国家矣。”可见智仁勇三德是男人人格修养的道德标准。由于理学的下渐,“齐家”的强调,妇女同样被要求原则上具备这三种“达德”。其具体的规范:

知义为智。妇女被要求成为通达事理、深明大义的为齐家作出全面贡献的角色:做女儿,孝父母;做妻子,事夫从夫,夫死守节,遇危殉烈;为人妇,孝事舅姑,夫死守节,代夫行孝;为人母,温良贤达。这些女德妇道母仪的知识获得渠道和道德的修炼方式是多途径的,官方印发女性修养读物如《古列女传》等;诗书礼法之家的家法训导,父兄丈夫的教诲习染,都对妇女产生直接影响。所以那些诗书冠冕之家的妇女更易接受儒家理学思想,元末战乱殉烈的女子,更多是这类妇女。象郑琪妻罗氏,“能暗诵《列女传》,琪家同居百余口,罗氏执妇道无间言”,兵乱中罗氏自刎殉夫。还有母为“三品命妇”、女为儒家女又进士妻的全氏母女,出身“六世义门”的丁尚贤妻李氏等〔14〕,不一而足。元末出现的“一门数烈”, 是与这些知义履义的妇女带头影响有关。

力行为仁。妇女一旦懂得应为或必须为之事,往往非常执着、忘我,克己奉人,苦孝苦节,直至轻生死烈。“妇人之仁”的本性,加上理学强化对女德的教化,将妇女家庭范围的仁德发挥得淋漓尽致,贫苦家庭的妇女更能力行履义。如应城人赵孝妇,“早寡,事姑孝。家贫,佣织于人,得美食必持归奉姑,自啖粗粝不厌。”为了给婆婆买棺,将次子卖给富家,买杉木制棺,南邻失火,棺重不可移,大哭,幸而风移向保住棺。〔15〕还有太原人白氏, 20多岁丈夫弃家为僧,她留家绩纴供租养姑,丈夫竞回家逼她改嫁,不从,奉养婆婆90而卒。〔16〕

知耻为勇。“知耻”的性别差异最突出的是妇女辱身就是奇耻大辱,而战乱、兵匪、氓痞等强暴最易袭击女性。社会与家庭要求妇女“知耻”——遇“辱”烈死殉身,以立名节。所有面对强暴的妇女发出同一个声音“岂能辱身”,随后又是同一种选择——以死来保自身的清白与家庭的荣耀。妇女出于“知耻”而表现的勇敢甚至超过了男子,杭州人黄仲起妻朱氏在张士诚破城后,怕受辱与妾、女儿俱缢死于家;而黄被执时却哀求得以活命脱身。〔17〕妇女的“勇敢”正是社会和家庭要求她们在面临不测时效忠丈夫与夫权家庭必须具备的品德。

综上可见,元代是理学初渐并从士大夫阶层向民间普及的关键时代,理学强调治国齐家修身从而维护三纲五常对家庭中的妇女最大的影响是使其进一步失却了独立人格与人身自由,在夫家本位的齐家修身要求中平时履行事夫孝亲、和家的义务。理学对孝的强调延续了儒家孝亲尊母的传统,对压抑中的妇女是一种“缓冲”。但是妇女一旦遇到变故,如丧夫或外来侵暴,守节殉夫便被视为受肯定的义举,在官方的表彰与家族的要求下,此风愈演愈烈,直接影响到明清两代节烈的狂热与普泛。〔18〕

注释:

〔1〕《宋史·道学》。

〔2〕《元史·世祖本纪》。

〔3〕《通判条格》卷6《传习差误》。

〔4〕〔9〕《元史·刑法志》。

〔5〕《元史·儒学传》。

〔6〕《礼记·大学》。

〔7〕《宋史·英宗纪》,又《神宗纪》。

〔8〕《孝经》。

〔10〕〔13〕《元史·孝友传》。

〔11〕〔14〕〔15〕〔16〕〔17〕《元史·列女传》。

〔12〕《元史·列女传》,又《元史·成宗本纪》大德元年,《文宗本纪》至顺三年,《顺帝本纪》元统二年。

〔18〕据《古今图书集成》所载节烈妇女数元代743人,明代35829人,而宋代以前总计187人,宋金时302人,可见理学下渐对妇女节烈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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