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锦绵[1]2000年在《非正式制度安排、正式制度安排、用水效率——宁夏中卫黄河水权制度案例分析》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关于黄河断流的论著颇多,但都是从具体的工程技术角度着眼,还没见到从黄河水资源利用的经济产权(以下简称水权)角度进行的研究。我们认为,黄河断流的深层次原因在于黄河水权关系界定不清,导致现行水权制度存在着结构缺陷,难以起到遏制浪费用水,激励节约用水和提高用水效率的作用。 本文以宁夏中卫县黄河水权制度为案例,透视整个黄河流域的用水大户——农业灌溉用水的水权制度问题。通过对该县黄河北岸自流灌区和南岸扬黄灌区的水权制度分析,阐明不同的非正式水权制度安排对正式水权制度变迁的作用及制度安排对水资源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率的影响。在揭示该县现行水权制度的缺陷后,提出该县乃至黄河流域农业灌溉用水的水权制度创新。本文不仅对于解决黄河农业灌溉用水问题及治理黄河断流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而且对于我国其它大江、大河的治理及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也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全文分五大部分: 第一部分:导论 新古典经济学把制度作为一个既定因素,认为它和经济绩效没有关系,而新制度经济学提出了交易费用概念,认为在存在交易费用的情况下,不同的制度安排对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有不同的影响。本部分阐明了理论界公认的制度的定义、制度的作用,详细论述了制度构成中非正式制度安排和正式制度安排的定义、构成及其对经济绩效的影响。 第二部分:中卫县基本情况 本部分首先介绍了中卫县的自然地理条件:干旱少雨,蒸发强烈,地表径流少,以黄河过境水为主要水源;其次介绍了中卫县的社会经济状况:以农业为主,得益于黄河丰富的水资源和得天独厚的灌溉之利,农业极为发达;最后介绍了中卫灌区概况:该灌区引黄灌溉历史悠久,是一个灌排配套的独立灌区,由河北、河南两个灌区组成,河北以自流灌溉为主,河南以扬黄灌溉为主。 ·1· 第三部分:水权和中卫县水权制度变迁 中卫县河北自流灌区和河南南山台子扬黄灌区分别经历了非正式水权制度安排向正式水权制度安排的变迁。本部分详细阐述了两个灌区的非正式水权制度安排、正式水权制度变迁的动力和阶段划分。它们在变迁类型上都属于政府主导型制度变迁,但是两个灌区在水权制度变迁后用水效率遇然不同,河南扬黄灌区为85%,河北自流灌区为48%,而且河南扬黄灌区产生了正的外部性,河北自流区却带来了负的外部性。 第四部分:中卫县现行水权制度及其缺陷 在这一部分,笔者首先阐明了该县的现行水权制度,在其现行水权制度框架中,国家、宁夏回族自治区的正式水权制度安排与该县的正式与非正式水权制度安排同时并存,共同调节着全县的水资源利用。其次揭示了该县的水权制度缺陷。河北自流灌区主要有:水权界定不清、水价太低、水行政管理制度不健全、法律制度不完善等,它的水权制度缺陷可以概括为两点:一是缺少对超额用水的约束机制和对节约用水的激励机制;二是在存在市场失灵的同时,也存在着政府失灵。河南南山台子扬黄灌区的水权制度在黄河流域是较为完善的,但也有水价太低和没有水交易的不足之处。 第五部分:中卫县水权制度创新 中卫县乃至黄河农业灌溉用水的水权制度创新要服从于整个黄河流域的水权制度创新,同时又折射出整个黄河流域水权制度创新的总体思路。黄河水权制度创新应将政府和市场的比较优势有机结合,在进一步明确和界定水权的基础上,引人市场机制配置水资源,在宏观层次上为黄河水资源利用提供了一个明确清晰的法律。政策环境,在微观层次上构建一个含有约束和激励的制度安排体系。在中卫县,由于受渠系状况的硬约束,其制度创新必须走技术创新与水权制度创新相结合的道路,在二者相互驱动的创新过程中,达到该县水权制度的完善。笔者主要分五个方面来论述该县水权制度创新。
蓝晓宁[2]2006年在《民族区域经济发展的制度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民族区域经济的发展在我国的经济进程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制度对经济发展,特别是对落后的民族地区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民族区域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这一具有普遍性的特征出发,以全国150多个民族自治地方为研究对象,以制度变迁为主线,尝试着运用经济学、史学、比较研究等方法对民族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制度的普遍性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导论,提出问题,指出民族区域经济发展与其它地区的差距,制度因素对民族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明确本文研究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第二章研究的理论框架,回顾制度变迁的主要理论,根据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不同特征构建相应的分析框架;第三章民族区域经济发展制度,阐述民族区域经济发展制度的涵义及特点,并分析了民族区域经济发展非正式制度和正式制度的效应关系,为后两章不同特征的制度分析提供基础;第四章民族区域经济发展的正式制度分析,通过对生产要素投入、生产要素效率方面制度约束的分析,指出正式制度变迁过程中的制度供求非均衡等问题;第五章民族区域经济发展的非正式制度分析,分析了民族区域经济发展中非正式制度的变迁过程,并指出在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六章结论与建议,简要地阐述全文的分析结论,概要地提出建议。本文认为在国家供给主导型的制度变迁下,在民族区域制度变迁过程中,正式制度相对而言发展得较快,非正式制度相对缓慢,民族区域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没有很好地为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安排,制约了经济的发展。本文认为应该同时利用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构建高水平的社会约束机制,提高整个民族区域的社会秩序水平。中央政府应提供有效的倾斜性区域政策,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也应很好地发挥已有的民族区域经济管理自主权,为微观经济主体提供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与条件,促进经济的发展。虽然非正式制度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可移植性比较差,但仍应加速渐进式改革的步伐,加强市场经济体制的文化转播,推进教育文化事业的发展,提高民族区域人们的科学文化素质水平,促进非正式制度的变迁。应进一步加强民族区域经济发展制度方面的理论研究。
参考文献:
[1]. 非正式制度安排、正式制度安排、用水效率——宁夏中卫黄河水权制度案例分析[D]. 韩锦绵. 陕西师范大学. 2000
[2]. 民族区域经济发展的制度分析[D]. 蓝晓宁. 西北民族大学.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