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生产、交易成本与宪法制度_直接税论文

收入生产、交易费用与宪政体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宪政论文,体制论文,费用论文,收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正如怀特所说的,任何研究从根本上来讲都是一种“讲故事”或者“陈述”。本文将从交易费用政治学的角度来讲述一个宪政的故事。本文的研究问题是:在历史上,为什么有些国家率先发展出了代议制和宪政体制而另外一些国家在宪政体制上一直是举步维艰?为什么宪政体制在某些国家能够维持下来而在另一些国家则无法维持?借助于交易费用政治学、政治史和财政史的研究成果,本文希望从一个新的角度对这两个问题做一个初步的探索。由于国内目前对于宪政问题的研究很少从财政问题出发,所以,从财政史的角度出发进行研究,将使得我们能够认识到那些被目前的研究忽视但是对于宪政体制的发育和维持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条件,进而深化我们对于宪政问题的理解。此外,运用一种正式的理论框架(例如文易费用政治学),将有助于我们推导出一些可以运用经验事实来检验的理论假设。

一、文献评估

在政治思想史上,很早就有思想家意识到国家的收入汲取行为的政治后果。赫尔奇曼(Hirschman)指出,斯宾诺萨、孟德斯鸠、亚当·斯密等人都意识到移动的财产所具有的积极的政冶影响。例如,孟德斯鸠就比较详细地论述了商业的发展如何影响国家的收入汲取行为,进而影响到政治选择。在谈论了犹太商人如何设计可以移动的财产来对付国家和贵族的掠夺之后,孟德斯鸠写道:

通过这种方式,商业可以逃避暴力,而在各处都可以自我维持。因为,最富裕的贸易者只是拥有看不见的财富,这些财富可以被送往各个地方而不留痕迹……从那时起,统治者就被迫比他们自己所希望的那样更加明智地进行治理。因为,由于这些事件,国家的大幅度和武断的行动已经被证明是无效的……只有好的政府才能[给国王]带来富裕。

根据收入来源不同,塔奇斯(Tarschys)识别了四种类型的国家:贡赋国家、关税国家、税收国家和贸易国家。贡赋国家的收入主要来自于其他国家或者政治实体的贡赋。关税国家的收入主要来自于国家在关键性的通道上设置关口所征收到的各种通行费。税收国家的收入主要来自于税收。贸易国家的收入主要来自于国家经营的贸易。虽然这种从收入来源对于国家类型的分类没有进一步分析国家的收入生产行为对于国家的政治选择的影响,但却提供了一个非常有用的出发点。它使得我们可以进一步分析在不同的财政国家中政治过程是否会不同,这种不同是否是因为国家的财政性质,即是否是因为国家主要依赖某种特定的收入来源。当然,要在财政国家的类型与政治体系的选择之间建立联系需要识别在这个过程中起作用的关键性变量。而诺尔伯格(Zolberg)、柏茨和赖恩(Bates & Lien)等人的研究正好有助于识别这些关键性变量。

诺尔伯格指出,在战争的驱使下,欧洲的君主或者中央权力一直在寻找一种有效率的手段来动员所需要的资源。但是,战争没有决定税收体系的性质及其政治后果,似乎,一些社会和经济条件使得英国选择了主要以贸易税为基础的资源动员策略,使得法国选择以直接税(对个人所征收的税收)为主的资源动员策略,而这导致了两国代议制体系的不同。英国的君主主要通过对贸易进行征税来获得收入,这促进了英国议会民主制度的发展。而法国主要是对固定的财产(例如盐矿和土地)进行征税,这导致了君主专制的发展。然而,诺尔伯格的研究并没有深入分析不同税收为什么会对政治体系产生影响。在一些历史学家的研究基础上,柏茨和赖恩进一步探索了为什么直接税和间接税会产生不同的政治后果。他们指出,直接税(对于土地和个人所征收的税收)的税基是不能移动的,而间接税(对贸易所征收的税收)的税基是可以移动的。由于间接税的税基是可以移动的,因此,征收这种税收就需要纳税人的合作。为了获得这种合作,国家必须让纳税人在税收政策的形成中发生影响,从而导致了议会民主制度的发展。柏茨和赖恩的这一研究使得我们可以将长期以来一直被许多政治思想家和历史学家感性地认识到的国家收入与政体选择之间的关系放到一个正式的理论框架内来分析,从而使得一些比较隐蔽和含混的关系明晰化。

另一类文献从交易费用理论的角度研究了国家在收入生产过程中面临的各种制约。怀特曼(Wittman)认为,由于国家是追求财富最大化的,所以,当一个联合的国家的经济价值大于一些分离的国家的经济价值时,国家之间就会出现整合。国家之间的整合降低了国家之间交易时存在的交易费用,从而有助于国家实现财富最大化。但是,当国家的规模扩大后,国家内的交易费用就会增加,从而降低这个新的国家的经济价值。正是由于这种国家内的交易费用,所以,在某些情况下,国家规模的扩大并不必然给国家带来收入的增加。这就是为什么有时候国家宁愿放弃已经征服的领土而接受赔款的原因。这意味着国家的收入生产受到一些“国家内交易费用”的制约。然而,怀特曼没有具体分析国家内交易费用的内容。诺斯(North)和莱微(Levi)的研究正好有助于我们理解这些在收入生产中影响国家内交易费用的因素。

1981年,诺斯探讨了国家在供给产权制度时所面临的两个约束:竞争约束和交易费用约束。竞争约束主要是来自于各个潜在的统治权的竞争者,这些竞争者可以是其他国家的统治者也可以是国家内部的其他的政治精英。这些潜在的竞争者的存在意味着,“由于总是存在供给同样服务的潜在的竞争对手,国家就受到它的选民的机会成本制约”。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将供给一种不会侵犯国家内部的强有力的团体或者阶层的利益的产权制度,而不管这种产权制度的经济效率如何,交易费用约束主要是跟测量经济投入和产出的成本有关,这种成本主要是测量和征收税收的成本。因此,虽然一种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可能会在国家内部形成高的收入,但是,如果征收税收的交易费用很高的话,这种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就会降低统治者的税收收入。所以,国家经常运用赋予“垄断”而不是供给一种导致竞争的产权制度。

虽然诺斯关心的是产权制度,但是,他的分析表明,国家的收入生产受到了竞争约束和交易费用的约束。隐含在诺斯的国家理论中的这种观点在莱微的国家收入政策的交易费用理论中被进一步拓展。莱微指出,追求收入最大化的统治者也是不能为所欲为的,统治者的收入最大化行为受到以下因素的制约:统治者的相对讨价还价权力、统治者对于未来的贴现率、统治者所面临的交易费用,它们都会影响国家对财政体系和收入政策的选择。统治者的相对讨价还价权力是指统治者相对于臣民或选民来说具有的权力。统治者垄断的强制性的、经济的和政治的资源越多,他们的讨价还价权力越大。反之,国家的臣民(或选民)或者统治者的代理人拥有的资源越多,后者拥有的相对讨价还价权力就越大,统治者的相对讨价还价权力就越小。交易费用是协商一个收入政策和实施该政策的成本。对于理解统治和收入来说,“最重要的交易费用就是协商一个收入生产政策的成本,获得关于收入来源的信息、臣民的行为、代理人的行为的成本,强制服从该政策的成本”。统治者对于未来的贴现率是影响收入政策的另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它是指在统治者眼里将来相对于现在而言所具有的价值。贴现率越高,统治者对于将来的关心越小。在很多情况下,高的贴现率源于统治者所感到的不安全感和激烈的政治竞争。在贴现率很高的情况下,统治者就不会选择在长期中将收入最大化,而会追求短期收入最大化,即使前者有助于经济增长,而后者会损害经济增长。在很多方面,莱微的模型与诺斯的模型很相似。他们的交易费用约束基本上是一样的。诺斯模型中的竞争约束与莱微的讨价还价的权力基本上是相同的。不过,莱微则提出了一个非常新也是非常有用的概念,即统治者对于未来的贴现率。

现在,关于国家的收入行为存在两类文献。一类意识到国家的收入行为具有某种政治影响,另一类强调交易费用对于国家的收入汲取行为的影响。这意味着,可以将这两类文献结合起来,构建一个交易费用政治理论来研究国家的收入生产如何影响国家的政治选择。该理论将集中研究国家收入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种交易费用问题是如何影响国家的收入汲取策略,进而影响到国家的政治选择。

二、一个交易费用概念框架

本节构建一个交易费用政治框架来分析国家在收入生产中所面临的各种交易费用问题如何影响国家的政治选择。本节的分析主要集中于怀特曼所说的国家内交易费用,而且主要关注于在国家的收入供给者(例如纳税人)和国家之间的政治交易及其所导致的交易费用。对于本文的研究问题来说,这种选择是合理的。因为,对于一国的宪政体制发育和维持来说,最重要的因素是国家内的政治交易,尤其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政治交易。本节的分析从三个假定开始:(1)国家是追求收入最大化的,(2)国家追求收入最大化的行为受到一些因素的约束,(3)国家最初只控制全社会财富中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国家只对一部分资源或者财富拥有所有权,其他的资源或者财富的所有权是掌握在其他的私人手中的。

为了追求收入最大化,国家在收入生产中将会尽可能地扩大自己的讨价还价权力。讨价还价权力主要由国家所拥有的资源决定的,其中最重要的包括统治者垄断的强制性和经济资源。当统治者拥有的资源越多,他们的讨价还价权力就越大。反之,当国家的臣民(或选民)或者统治者的代理人拥有的资源越多,他们的相对讨价还价权力就越大,而统治者的相对讨价还价权力就越小。从国家的角度来说,扩大国家在收入汲取中的讨价还价权力的一个非常有吸引力的方式就是扩大国家对于社会资源的所有权,即将越来越多的社会资源转变成国有。国家可以通过购买和强制性取消某些私有产权的方式来达到这一点。这些方式在历史上都出现过。当国家能够通过建立大规模的国家所有权来获得财政收入时,国家就转变成为一个“所有人国家”(owner-state)。在“所有人国家”中,国家的收入主要取决于国家能否有效地组织和管理生产,使得国有的财产能够保值和增值。此外,在“所有人国家”中,收入生产是按一种“等级制”(hierarchy)模式来进行的。因为,当国家需要财政收入时,只需使用行政命令,要求使用或者管理着国家财产的代理人向国家交纳一部分产值。

然而,国家在扩大自己的讨价还价权力时面临着诺斯所说的竞争约束。这种竞争约束意味着国家扩大自己的讨价还价权力的行为可能导致国家内的其他私有财产的所有人与统治者在国内和国外的政治竞争对手联盟,从而危及统治者的权力稳定,总之,在竞争约束非常大的情况下,国家就不能随意地扩大国家所有权的范围,而只能依赖于比较有限的“君主的财产”来获取财政收入。例如,西方中世纪时形成的“领地国家”(domainstate)及其君主必须依赖其自身的领地而生活的政治传统就是这种约束非常大的一个结果。此时,通过战争等手段来扩大国家的规模就是一种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的手段。然而,战争需要国家进行某些“投资”,即发动战争的支出。这就意味着,面临着竞争约束从而希望通过战争来扩大国家规模的国家必须寻找某种新的收入来源。此外,即使某些国家并没有企图通过战争来扩大国家的规模,但是,如果它的毗邻国家采取了该种扩张性策略的话,这些国家为了保护自己也会被迫卷入战争并为之寻找新的收入来源。此时,一方面存在竞争约束,使得国家不能扩大自身讨价还价的权力,因而不能运用等级制的模式来生产国家收入,另一方面,国家又面临着巨大的支出压力。对于处于这种景况中的国家来说,唯一可行的策略就是采用某种“市场型的”(market)收入生产模式,即在国家和其他私有财产的所有者之间建立某种市场型的社会契约,通过为其他的私有财产所有者提供公共产品而换取这些所有者所提供的“税收”。此时,国家就开始过渡到熊彼特所说的“税收国家”(tax-state)。

在竞争约束比较小的地方,国家可以有效地通过扩大国有产权的比重来扩大自己的讨价还价权力,节约收入生产中的讨价还价的交易费用。但是,国家扩大自己的讨价还价权力的行为将面临另一种约束,即激励与监督约束。这主要是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在建立和扩大国有化之后,必须自己来组织和管理生产,使得国有资产增值。然而,由于取消了私有产权的激励,国家所雇佣的生产者和管理者的工作努力就会很低。国家很难设计出一种有效的激励合同来激励生产者和管理者供给“生产性势力”。同时,大规模的国有财产的管理意味着国家必须建立多层级的委托-代理体制,这意味着国家的收入生产面临着非常高昂的监督成本,即克服各层级的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必须支付的成本。这种道德风险意味着,虽然从短期来看,建立“所有人国家”是一个实现收入最大化的最佳策略,但是从长期来看,运用国有经营的方式来生产财政收入不是一种最佳的选择,而像税收这样的“市场型”收入生产模式是最佳的选择。

总之,无论是竞争约束还是激励与监督约束,它们都使得国家最后发现等级制的收入生产模式不是最佳的收入生产模式,从而,如果国家是追求收入最大化的,它就会最终选择市场型的收入生产模式。这实际上也意味着“税收国家”是一种最佳的收入生产模式。近代欧洲历史上存在的领地国家在十四和十五世纪纷纷过渡到税收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这种观点;最近二十多年来,前苏联、东欧的“所有人国家”纷纷转向“税收国家”也为此提供了进一步的支持。前者主要与竞争性约束有关,后者主要和激励-监督约束有关。

当国家扩大国家所有权的努力受到竞争约束和激励-监督约束时,对于国家来说,维持现有的财产权框架,通过为其他私有产权者提供安全等公共服务而获得其他的私有产权者支付的税收就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收入生产选择。但是,这种收入汲取模式也不是没有成本的。国家通过税收汲取收入的活动可以视为一个税收博弈,其中国家是税收的需求者,而纳税人是税收的供给者。这种税收博弈可以在赫尔奇曼(1971)的“退出、声音与忠诚”的框架内进行分析。如果纳税人自愿服从国家的税收政策,也就是说,纳税人忠诚于国家的税收政策,那么,国家如何设计税收体系和政治体系都是无关紧要的。然而,纳税人的自愿服从通常是非常稀缺的,在税收国家建立之初更是这样。在政治史上,近现代早期(1300-1400)是现代意义的税收国家形成的阶段,同时也是各种现代意义的民族国家正在萌芽的阶段。在这一阶段,各个“地方社区”对于国家的认同感或者赫尔希曼所说的那种对于国家的“忠诚”程度都是非常低的。例如,在法国,虽然从十四世纪早期到十五世纪的这一时期,君主制国家从领地国家过渡到了税收国家,国家开始垄断了征税权,但是,这也是一个“地方社区”和地方精英不断地“退出”这个新的政治实体的时期。因而,纳税人的服从动机是比较弱的。当很难获得纳税人的自愿服从或者意识形态的服从时,国家就必须设计和运用监督机制来对纳税人进行监督,识别和惩罚那些不合作的纳税人。但是,国家又必须能够将监督成本降低,主要是关于纳税人的应纳税财富、应纳税额的信息费用与测量费用,以及识别逃税行为的信息费用。然而,在近现代早期,由于经济的货币化程度很低、测量技术不发达、通讯与交通技术落后等原因,监督纳税人的交易费用是非常高的。例如,在分析十四、十五世纪的法国时,诺斯指出,虽然外部和内部竞争对手的权力的降低增强了国家汲取税收的权力,但是,国家却极大地受制于测量财富和收入的成本。这些都意味着,在税收国家中,国家的收入最大化行为面临着一些交易费用的制约,主要有政治性交易费用和管理性交易费用。前者是国家与纳税人讨价还价的交易费用,后者是测量纳税人财富和应交纳的税收的信息成本和测量成本,以及识别逃税行为的信息费用。

柏茨和赖恩的研究进一步表明,在税收国家中,税基的性质是决定收入生产中的政治性交易费用和管理性交易费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变量。换言之,不同的税基对于国家来说意味着不同的政治性和管理性交易费用。由于税收对于纳税人来说是一种“负”效用,那么,纳税人就会存在逃税的动机。但是,纳税人能否成功地逃税取决于他们所拥有的国家可以课税的财富的性质。如果他们所拥有的财富是不能移动的财产,那么,国家可以非常容易地制约这种逃税的努力。因为,当私人所拥有的财富是不能移动的财产时,一种与“资产专用性”非常相似的情况就会出现。就像经济领域中的那些资本沉淀进某一行业的交易者容易被另一方交易者“敲诈勒索”一样,一种拥有移动性很低的资产的纳税人就很难“退出”税收博弈(即使国家采取掠夺性的收入生产策略也是如此),从而在国家的税收征收面前就只有非常小的讨价还价权力。因为,即使纳税人决定采取逃避税收的策略,由于财产是不能移动的,国家测量和监督这种财富的信息费用就非常低,国家就可以在很低的交易费用下识别这些不合作行为。然而,如果纳税人所拥有的财富是可以移动的,那么,情况就会完全不同。此时,纳税人可以非常容易地“退出”他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博弈,从而就会拥有较大的讨价还价权力。而且,由于纳税人的财富是可以移动的,纳税人逃税的动机就会非常充足的。因为,纳税人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识别逃税行为的信息费用是非常高的。

从国家的角度来说,财富是否可以移动意味着存在不同性质的税基,进而意味着在收入生产的过程中存在不同的政治性和管理性交易费用。可以移动的税基对于国家来说意味着非常高的政治性和管理性的交易费用,而不可以移动的税基则意味着非常低的政治性和管理性交易费用。在后者,由于收入生产的交易费用非常小,国家就可以相对容易地实现收入最大化,甚至可以采取掠夺性的收入汲取策略。而在前者,为了实现收入最大化,国家必须能够将交易费用降低。从理论上讲,国家可以采用两种方式来降低交易费用:(1)建立有效的征税机构;(2)在形成国家政策尤其是税收政策的过程中容纳那些控制着可以移动的税基的私人的“声音”。建立有效的征税机构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征税的管理性交易费用。但是,对于税基可以移动的税收来说,如果没有纳税人的合作,即使已经建立了有效的征税机构,征税的交易费用仍然很高。所以,如果国家必须从这种税基可以移动的税收中汲取财政收入(通常是因为税基不能移动的税收所能提供的收入不能满足国家的支出需求),而且这种税收在国家的总收入中占有非常大的比重时,国家为了实现收入最大化就不得不在政治上做出让步,允许控制着这些可以移动的税基的纳税人在税收政策和其他政策上享有发言权。于是,税基的移动性所导致的高昂的交易费用就影响了政治体制的选择。

此时,正如柏茨和赖恩等人的研究表明的,直接税和间接税就会对国家的政治选择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在此所说的直接税主要是指传统意义的直接税,即主要是针对土地以及其他的实物资产等所征收的税收,而不是现代意义的以个人所得税为主的直接税。对于传统的直接税来说,它们的税基是不能移动的土地或者矿场等。很显然,当国家的税收收入主要来自于这种传统意义的直接税时,即使纳税人的纳税动机非常弱,国家仍然可以以很低的交易费用从这种税收中汲取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就只有很低的动机在政治上对纳税人做出让步。而间接税是指针对商品的贸易所征收的税收。对于间接税来说,它的税基是市场上发生的经济交易。此时,如果纳税人的纳税动机很低,那么,纳税人就可以很容易地通过将经济交易转移来逃税,而国家识别这种转移税基的行为的信息费用是很高的,测量费用也非常高。这就意味着,如果没有纳税人的合作,国家要想从这些间接税中汲取税收收入就非常困难。为了获得纳税人的合作,国家就只有从政治上作出让步,从而代议制和宪政体制就有可能发育出来。当然,这只有当间接税在国家的财政收入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时才有可能。本文发展出来的关于收入生产与国家政体选择的交易费用框架可以用图1表示,其中TC代表交易费用。

图1 收入生产与国家政体选择的交易费用框架

现在的问题是,当国家决定在政治上对纳税人做出让步之后,应该如何组织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政治交易?从交易费用政治学的角度来看,这种政治交易也涉及各种交易费用,主要是制定税收合同并实施这个合同的交易费用。很显然,除非国家内控制税基尤其是移动性税基的纳税人只有有限的几个,否则,国家不可能和每一个纳税人一一进行讨价还价。所以,从国家的角度来看,建立一个全国性的代议制机构是一种节约制定和实施税收合同的政治性交易费用的有效机制。但是,这个代议制机构必须有足够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因为,当这个代议制机构缺乏代表性和权威性时,国家与它制定的税收合同很可能就得不到其他的纳税人或者纳税团体接受。此时,合同实施的交易费用就会非常高。同时,国家还必须与其他的纳税人团体(通常是地方性的)协商一些新的税收合同,这就意味着非常高的制定税收合同的交易费用。所以,如果代议制机构缺乏代表性和权威性,从国家的角度来看,这种代议制机构就是一种效率比较低的制度安排,从而国家就会降低运用这种代议制的动机。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即使一种代议制和宪政体制已经在国家内部萌芽,代议制和宪政体制在这个国家内部继续维持的可能性就会降低。

三、历史中的经验事实

正如马斯格雷夫指出的,在历史上,税制结构的发展是以传统的直接税而不是从间接税开始的。他进一步指出,在古代的雅典和罗马,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是来自于向被统治者阶层所征收的直接税。中世纪的欧洲,各个国家也是主要依赖土地税这种传统的直接税来获得收入的。这种情况在亚洲和近东也可以发现。只是到了近现代时期(1400-1800),由于民族国家的发展、工业的兴起以及贸易的扩大使得国内的间接税成为各国依赖的一个主要税种,同时,对外贸易的发展更是进一步加大了各国对于另一种间接税(即对外贸易税或者关税)的依赖。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土地税这样的传统直接税在国家的收入结构中的重要作用开始下降,而像贸易税这样的间接税开始在国家的收入结构中变得越来越重要。此外,在欧洲历史上,近现代时期也是国家从领地国家过渡到税收国家的时期。国家的收入结构在历史上的这种演变对于政治体系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最早的宪政体制和代议制民主实际上就是出现在欧洲国家开始从领地国家转到税收国家而且间接税变得越来越重要的时期。

此外,历史中的经验事实也支持本文的一个中心假设;从间接税中汲取财政收入面临着非常高的交易费用。在国家建设的文献中,一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专制国家所依赖的直接税(即土地税)比较难以征收,因为,农业人口对于土地税比较抵制,而非专制国家所依赖的间接税(主要是对商业征收的税收)则比较容易征收。而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直接税的税基是不能移动而间接税的税基是移动的,因此,间接税比直接税更难征收。历史事实更多地倾向于支持第二种结论,从交易费用政治学的角度看,这种观点也比较有道理。例如在十八世纪后半期,英国总共雇佣6000到8000人征收各种商业税(间接税),而协调地方土地税征税人员的中央政府收税官员只有14人。此外,近现代时期盛行的包税制(tax farming)也为这一论点提供了支持。包税制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个非常古老的制度。它是指国家将政府的征税活动承包给最高的投标者,后者只需要事前付给国家某个定额的租金就可以保留其他的税收收入。在近现代时期,包税制在许多国家都发展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征税机制。在中世纪后期,为了向萌芽中的民族国家提供财政资金,包税制在欧洲大范围地复兴。到十六世纪,包税制已经发展成为欧洲各国所运用的主要征税模式,并在十七世纪发展到高峰。在一些国家,政府的大多数收入都是来自包税制。例如,在法国,从1661到1690年的这一段时间,来自包税制的收入占总政府收入的比重一般都在40-60%之间。而且,包税制主要是被运用于间接税,而不是直接税。总之,包税制在近现代史上的持续存在并主要运用于间接税表明征收间接税存在着非常高的交易费用。正是这种交易费用使得国家只好运用包税制来征收间接税。

柏茨和赖恩用英国和法国的政治经验来佐证税基的移动性影响代议制民主制度的发展这一点。在英格兰,传统的国家收入主要来源于王室的土地、对土地所征收的税收、司法方面的收费收入等。但是,这些收入不能满足国家的支出需求,尤其是战争所导致的支出需求。所以,爱德华一世(Edward I)开始对贸易和可以移动的财产征税。这些可以移动的财产主要是指那些可以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的财产,例如牛、谷物、家庭物品等。这些新的税收对于国家来说是非常有利可图的,尤其是在英格兰的商业蓬勃发展的时期。但是,由于这些新税收的纳税人可以非常容易地抵制国家的征税活动,所以,为了获得这些新的税收收入,国家必须付出某种政治代价来换取纳税人的合作。这种政治代价就是国家必须建立代议制机构来和纳税人的代表进行讨价还价。例如,斯翠尔(Strayer,1947)在讨论英国政府对羊毛贸易征税的政治含义时做出了如下的评论:

这个试验应该已经对爱德华的顾问们证明两件事,首先,税率增加大约100%并不能在收益上获得100%的增加。其次,很清楚的是任何用非代议制的方式来确保增加的努力将会引起严重的抵制。

在法国也可以观察到大致同样的演变。在十三世纪开始之时,法国国王的财政收入仍然主要是来自于国王的封建性收入(feudal revenue)。在十三世纪,国家开始向国王的领地之外去寻求额外收入(extraordinary revenue)。这标志着法国国家开始从领地国家过渡到税收国家。在这个过程中,为了获得纳税人的合作,国家在十四世纪60年代首次召集了一个包括贵族、僧侣和城镇代表的会议来获取对于税收的同意。在十五世纪30年代,一个包括直接税和间接税的税收体系已经建立起来。十四和十五世纪可以视为法国建立税收国家的时期,在这个过程中,国家为了获得纳税人的合作,不得不让纳税人的声音在各种代议制机构中发挥作用。每当国家不能满足纳税人的这个要求或者不能让纳税人满意时,法国的纳税人就会用逃税、抗税甚至退出这个正在形成中的“国家”的方式来惩罚国家。这个时期实际可以视为一个边缘的地方社区不断地退出的时期,著名的英国和法国之间的百年战争实际上也可以看成是边缘的地方社区不断地退出正在形成中的政治实体。十四和十五世纪的法国君主充分地意识到纳税人合作的重要性,所以,他们一般都非常积极地鼓励并致力于建立各种代议制机构尤其是全国性的代议制机构,而且,运用这些代议制机构来形成税收政策的确大大地降低了国家征税的交易费用。柏茨和赖恩还指出,在形成税收政策的过程中,法国君主对于代议制的运用也是有选择的。例如,对于固定资产的税收(例如针对盐矿所征收的税收)一般不经过同意就决定和征收;对于城镇的税收(城镇通常是商业比较发达的地区)一般都要经过国家和城镇的代表协商。所以,他们指出:

赋予不同地区和利益不同程度的代议制似乎较少依赖于各种信条的法律优点,而更多地依赖于决定对于君主所提供的保护的需求水平的那些政治和经济要素,依赖于逃避君主的征税的能力。

虽然英国和法国在税收国家形成的早期的经验都很相似,国家的收入汲取行为及其所面临的交易费用都使得代议制在这两个国家萌芽。但是,在代议制的维持上,两国的发展经验就呈现出不同。英国的代议制机构最后发展成为一个非常强有力的机构,并为其宪政体制的发展与壮大创造了一个非常好的基础。而法国的代议制机构在经历了1314-1430年的黄金时期后,从十五世纪中期开始走向衰落。导致这种差别的一个原因是法国对于土地税的依赖比英国大,除了间接税之外,法国君主还征收一种非常重要的直接税(taille),而且,由于这种税收的税基是不能移动的,因此,在大部分地区是由国家自己征收,在边远的省份则是由地方上缴。另一个原因是因为英国的代议制机构能够有效地降低国家与纳税人制定政治合同(或者税收合同)并确保合同实施的交易费用,而法国的代议制机构则不能。这主要是因为英国的代议制机构的代表性很高,因而,国家只需要与一个代表性很高的全国性的代议制机构协商税收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在讨价还价过程中制定政治合同的交易费用就会比较低,而且,由于该代议制机构的代表性很高,因而,该政治合同对于大部分纳税人和地方社区的约束力就比较高,从而,合同实施的事后交易费用也就比较低。而法国的情况则刚好相反,由于法国的代议制机构是按照阶层和等级构建起来的,同时存在许多强有力的地方性的代议制机构,因此,它的代议制机构的代表性很低,实际上,十四和十五世纪召开的代议制会议没有一次可以称为全国性的。因此,法国的全国性代议制机构从来就不是一个强有力的代议制机构,从来就没有真正地垄断“税收的同意权”,君主从它这儿获得同意的征税权通常不被地方代议制机构和纳税人接受。这就意味着,法国的全国性代议制机构不能有效地降低制定和实施政治合同的交易费用,从而,无论对于国家还是对于纳税人来说,它都变成了一个效率比较低的制度安排。两国的代议制在降低交易费用上的这种不同就极大地影响了两国的宪政体制发展与维持。

四、几点结论

虽然本文发展出来的交易费用政治理论仍然可以进一步完善,例如,更详细地考虑战争的影响,而且该理论的有效性仍然有待更多的经验研究的检验和修正,但是,仅仅从现有的理论和本文所提供的有限的历史事实出发,似乎可以推出以下几点结论或理论假设:

1.在所有人国家,宪政体制很难发育出来。因为,国家具有了非常大的讨价还价权力,从而,国家在收入生产中面临的政治性交易费用就是非常低的。

2.在税收国家中,宪政体制存在某种产生的基础。因为,在税收国家中,国家采用的是一种市场型的收入生产模式,国家的收入汲取需要纳税人的合作,国家在收入生产中面临的政治性交易费用是比较高的,因此,为了降低收入生产的交易费用,国家就会有压力将纳税人的“声音”包括进税收政策的形成过程中。但是,如果国家可以以很低的管理性交易费用来测量财富和收入的话,国家考虑纳税人的声音的动机就会比较小。因此,税收国家只是宪政体制出现的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

3.与第二点推论相一致的是这样一个可能比较有争议性的理论推论:对于宪政体制的建立,私有财产的存在也不是充分条件。因为,虽然私有财产的存在降低了国家的讨价还价权力,增加了国家在形成收入政策上的政治性交易费用,但是,如果国家能够以比较低的管理性交易费用来测量财富和收入,那么,私有财产的存在并不足以使得国家通过建立宪政体制来换取纳税人的合作。

4.在税收国家中,如果国家的税收主要来自于税基可以移动的税种,那么,宪政体制就比较容易发育起来。换言之,如果国家的税收收入主要来自于间接税,那么宪政体制就比较容易发育起来;如果国家的税收收入主要来自于直接税,那么宪政体制就比较难发育起来。

5.只有在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的情况下,宪政体制最容易发育和维持:(1)国家具有较低的讨价还价权力(面临竞争约束)因而必须以税收的形式汲取收入,即私有财产很难取消,所有人国家很难建立;(2)国家内的商业比较发达,因此,来自于商业或贸易的间接税对于国家来说是一个非常有吸引力的收入来源。而且,国家的税收主要来自于税基可以移动的税种,即间接税。

6.对于宪政体制的维持来说,设计一种有效率的代议制机构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有效率的代议制机构是指那种能够有效地降低制定和实施税收合同的交易费用的代议制机构。在此,一种集中型的代议制(即存在一个非常强有力的全国性的代议制机构)就是这样的代议制模式。只有这样的代议制机构才能有效地进行分权与制约。

最后应该强调的是,虽然本文强调国家的收入选择及其所面临的交易费用会影响国家的政治选择,进而影响宪政体制的发育和维持,但是,本文并没有说这是唯一的影响宪政体制发育和维持的因素。本文对于国家的收入选择和交易费用这两个因素的强调并不否定其他因素的影响。本文只是希望指出,国家的收入选择及其所面临的交易费用是一个影响国家的政治选择的重要因素,而在中文文献中它们似乎并没有引起足够的理论上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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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生产、交易成本与宪法制度_直接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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