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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昨日在“2004年中国企业高峰会”上透露,证监会准备就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在《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改当中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他说,证监会已经向立法机关进行了多次报告,这些建议大多数已经被立法者所接受。
范福春强调,在国内1000多家上市公司中,国有股东占控股地位在70%以上,如何解决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是证监会始终关注的问题,证监会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自己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近些年来,证监会在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范福春指出,完善公司治理是一个世界性的课题,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即使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这个问题也还远远没有解决。就中国的实际情况来说,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一是完善法制。1994年通过的《公司法》,就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做了明确规定,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的责权规定得都很具体。但10年的实践证明,客观现实和立法时候的预期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因此,中国立法机关正在着手修改有关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各项法规,如《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也正在制定。通过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特别是着眼于在法律框架内解决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前提和基础。
二是加强培训。中国的市场经济是从计划经济脱胎出来的,还处于转轨过程中。就公司治理结构而言,它还处于发育的初期。要让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所有人员明确自己的地位、作用和承担的义务,勤勉尽责地做好自己的工作,是需要培训的。
三是完善监督机制。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就是要形成一个权利制衡机制。但由于历史和文化背景的原因,中国企业对权利制衡不习惯或没有这个传统。在企业内部,往往是一长制的传统。这种传统的文化对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权利制衡机制构成了重大阻碍。所以,形成一个完善的监督机制是有一定困难的,只有克服了这个困难和这个障碍,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才能走上正轨。
四是要完善激励机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高管人员做出的贡献,应该得到认可,应该给予奖励。但是这个问题目前还解决得不好,还需要做出很大努力。
范福春表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同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也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做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