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与环境研究_全球环境问题论文

历史与环境研究_全球环境问题论文

历史学与环境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历史学论文,环境问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03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2-0209(2008)03-0052-09

自1972年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首次召开人类环境会议以来,环境问题越来越引起世人的关注,并成为国际政坛上的重要议题。在此背景下,国内外越来越多的史学工作者关注和研究环境问题,以此为主要内容的环境史成为了史学的新领域,并得到多方面不同程度的重视。同时,他们的研究工作仍不时受到学界内外的质疑,这一情况在国内尤为突出。因为在国人眼里,历史研究不过是隔世的坐而论道,况且历史学者既不懂科学技术,又不做实验,所以在环境问题研究上不够资格。笔者认为,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疑问,主要是由于人们对史学抱有成见并且简单地理解和对待环境问题造成的。因此,本文以历史学与环境问题研究为题,试图谈一谈对相关的几个问题的认识,以明确历史学在环境问题研究中的意义。

一、历史学研究环境问题的合理性在哪里?

这里所说的环境问题,指的是不合理开发自然资源引起的生态破坏,以及工农业迅速发展和城市化推进导致的环境污染。它不同于一般的自然灾害,主要是由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所产生的危害环境并殃及人自身的后果,所以主要是人为的祸患。笔者认为,历史学介入环境问题研究,是由环境问题本身的特点规定的。从历史与现实之联系、理论与实践之结合的角度,我们可以对环境问题的特点作如下归纳:

第一,从发生来说,环境问题是逐渐累积,猛然暴发的。

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现实中,环境问题的发生基本上都是经过逐渐的累积之后猛然暴发出来的。譬如,1952年12月英国伦敦的烟雾事件,被认为是许多年间工厂和家庭烟囱排放的烟雾不断污染空气,以致被污染的空气向人们疯狂反扑的结果。这一“烟雾杀手”事件使伦敦人蒙受了巨大灾难,首先是短短几天内4703人直接毙命,后来到1953年3月,因该事件引发的呼吸道疾病、冠心病、支气管炎和肺病等,又致使八千多人死亡。又譬如,2007年5-6月间我国太湖的蓝藻事件,也是由来已久的太湖水污染的恶果。早在1991年,太湖就发生了首次大规模水污染,严重影响了上海的饮用水源。自2001年开始,太湖更是年年暴发大面积蓝藻。而且,近30年来不断有民间环保人士向地方企业和政府指出这样的问题,但一直没有引起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足够重视。到去年夏季,太湖水污染问题再次以蓝藻大面积产生的方式迅猛暴发,一度造成无锡全城饮用水危机。

第二,从性质来说,环境问题看似简单,实际上却很复杂。

人们往往认为,环境问题不过是一个技术问题,只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环保技术开发好了,这一问题就可以很好地得到解决。实际上,事情远没那么简单,因为环境问题具有多重性质。(1)环境问题是一个政治问题,这在国际、国内政坛上都有充分的体现,所以有“环境政治”和“环境政治史”这样的概念和研究领域。(2)环境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因为它和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有关系,不仅破坏环境的代价会由整个社会来承受,而且破坏环境的责任也是人人有份的。同时,环境问题背后隐含着复杂的社会关系和严重的社会矛盾。(3)环境问题还是一个道德问题,因为不重视环境、污染环境,就会损坏他人的利益、损坏全社会的利益,也会损坏自然的利益,损坏他者的生命。这样说来,不重视环境问题,不对环境进行积极保护的人,在道德上就是有缺失的。(4)环境问题最直接表现为一个健康问题,它之所以引起人们的重视,首先在于它会引发多种多样的疾病,从而危害人的健康。有人就指出,“对癌症的恐惧是现代环境意识产生的根源”[1](P7)。当然,这个健康问题还应该做更全面的理解,因为它不仅涉及人的健康,还涉及自然的健康,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健康。

第三,从责任来说,对于环境问题的产生,人们所应担负的是“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是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所确定的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国际社会在应对气候变化这一突出的全球性环境问题上,已将这一原则作为了法律框架和基础性机制。我们之所以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强调发达国家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是因为它们的工业发展时间长,其长期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比发展中国家相对更多、更大,有“发达国家的发展史伴随着全球70%的温室气体排放”的说法。当然,发展中国家作为目前污染排放的产生大国,也同样需要承担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笔者以为,将这一原则运用到对其他的现实环境问题的处理上,同样是非常合适的。以北京市的垃圾问题为例。北京市现有人口一千七百余万,每年产生五百多万吨垃圾①,堆放在周边的城乡结合部或郊县的填埋场,所以有人戏称北京大有“垃圾围城”之势。北京周边堆积如山的垃圾,是每一个北京市民日常工作和生活之消耗的产物,因此,从源头减少垃圾,并充分实现垃圾的资源化,是我们每一个市民的责任。与此同时,物质上更富有、消费能力更强的群体和个人,在垃圾问题的处理上理应承担起更大的责任。由于环境问题的产生与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关系,在环境问题上,我们一方面要强调,每一个社会、每一个群体、每一个个人都应承担起各自的责任,另一方面要认识到,在责任的轻重和影响的大小上,不同的社会、不同的群体、不同的个人之间是有差别的。

第四,从影响来说,环境问题的影响持久,广泛,而且在时空上往往还会错位。

环境问题一旦产生,其影响会持续很久;不仅如此,环境问题的影响会波及方方面面,不但影响到人,而且影响到物,这是屡见不鲜的现象。进一步说,环境问题的影响在时空上往往具有错位的特点。这就是说,此时此地发生的环境问题,其影响也可能在彼时彼地出现。譬如,19世纪中后期在英国出现的酸雨,起先只是主要工业中心周围的地方性现象,后来由于“矿物燃料的更多使用,工业产出的扩大,连同修建很高烟囱的误导政策(通过扩散污染因子力图降低当地的污染程度)”,而变成了世界性问题,横行于世界工业中心的周围和下风地区[2](P388)。结果,像挪威和瑞典等释放二氧化硫几乎处于欧洲最低水平的国家,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所遭受的酸雨程度跟西欧污染最严重的地区一样高,而那里接受的酸雨主要来自于英国[2](P390)。工业污染物像这样日益波及远离污染源的地方,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所以我们还看到,“在取自格陵兰冰盖的冰芯中,1800年后的铅含量开始上升,在最近的200年中增加了4倍”,甚至在远离北半球工业中心的南极冰原所取的冰芯中,也显示18世纪以来铅含量增加了4倍[2](P406)。污染不仅已扩散至世界的每一个角落,而且到20世纪后半期开始影响生物在地球上生存的全球机制,其体现是臭氧层变薄和全球变暖。

第五,从治理来说,环境问题治理起来非常缓慢、艰难。

历史实践证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容易,而治理和恢复则极其困难;一旦环境污染了,生态破坏了,再来治理、恢复,就会付出沉重的代价,甚至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从中外水体污染及其治理的历史和现实中,我们可以明显地感受到这一点。对国外的水体污染,人们常常提到的是泰晤士河的情况,它似乎已成为“先污染后治理”的经典事例。关于泰晤士河污染的治理,笔者曾说它,“与其说是一个值得效仿的榜样,不如说是一个应当汲取的教训”[3](P86)。英国对这条河流污染的治理经历了一个半世纪,前前后后花费的财力之多令人咂舌。如果说泰晤士河因相距遥远,其污染也好,治理也罢,并不足以引起我们真正的关切,那么,想一想我国云南滇池污染或淮河污染治理的艰难,我们就可能有切肤之痛了。江河湖泊等水体污染是一个难以治愈的顽症,其他的污染问题又何尝不是如此呢!

综合上述各个方面,可以看出,环境问题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不仅其成因上包含了复杂的人为因素,而且其过程和结果中包含了复杂的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更为重要的是,如何对待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本质上反映着人类社会的价值争斗。一言以蔽之,环境问题的社会性十分明显。这样,对环境问题的研究,就决不是自然科学和工程科学的专利;对环境问题的治理,也决不是依赖技术和经费投入就可以奏效的。环境问题涉及政治、社会、思想等等方面,其研究,需要包括人文社会科学在内的各学科的协同攻关;其治理,需要政治的运作、社会的共识、思想观念的转变等。这样,在对环境问题的研究和治理中,历史学是不可以也不应该缺场的。

二、历史学研究环境问题的特色如何体现?

环境问题研究涉及众多的学科,以至有人用“跨学界”来表示其所涉学科之多。不过,在实际研究中,每位研究者都不可能使自己成为“全能冠军”。相反,不同学科的学者在从事环境问题研究时,都可能会固守本学科的特色,这是合情合理的。如果丢掉了自己的特色,其结果,只能是“画虎不成反类犬”。那么,历史学应该如何从事环境问题研究,从中体现史学的特色呢?这样的问题当然是见仁见智的,不过,笔者以为还是可以抽出一些共性的东西的。可以说,历史学在环境问题研究中,不仅有自己的问题意识和价值取向,而且在思考方式和撰述形式上都有自己的独到之处。对此,我们不妨以《尘暴:1930年代美国南部大平原》(以下简称《尘暴》)一书为例,来加以说明。

《尘暴》是美国史学家唐纳德·沃斯特的代表作,其研究对象是20世纪30年代发生在美国南部大平原上的尘暴,讲述的是尘暴所反映的人与那片土地的故事。我们知道,尘暴是土地荒漠化的表征,像其他的环境问题一样,它在国际学术界也是跨学科研究的主题,对于美国的尘暴灾难,沃斯特之前及其同时代的学者也作过很多的研究。就荒漠化的成因而言,人们向来在“自然因素和人为作用谁主沉浮”的问题上莫衷一是;很长一段时间里,它总被说成是“上帝的行为”,人类则是无辜的牺牲者[4](中文版序,P4)。沃斯特在其研究中则赞同一位粮食问题权威的观点,把尘暴看作是“历史上最糟糕的三个人为生态灾难之一”[4](引言,P3),并指出,美国的尘暴的形成只用了50年时间。这么短的时间内出现的尘暴灾难,与这一时期美国人过度开垦草原的行为密不可分。

沃斯特的分析并没有就此止步,相反,他进一步挖掘了深层次的文化根源,提出,美国的尘暴是美国文化的“不可避免的产物”。美国文化“是一种社会制度、一套价值观念和一种经济体系,没有一个词能像‘资本主义’那样可以充分地概括这些因素了”[4](引言,P4),即美国文化是典型的资本主义文化。这种资本主义文化恰恰是尘暴灾难与同时代的经济大危机的共同根源,尘暴和经济大危机的发生则暴露了美国文化的根本弱点,“一个是生态意义上的,另一个是经济上的”[4](引言,P3-4)。并且,他把这种文化中按照资本主义精神所教导的生态价值观概括为“三句铭言”:其一,“自然必须被当作资本……树木、野生动物、矿产、水以及土壤,都只不过是既可以开发又可以被运载的商品”;其二,“为了自身不断地进步,人有一种权利,甚至是义务去利用这个资本。资本主义是一种急于向最大极限发展的文化,总是设法从世界的自然资源中获取比它昨天的所得要多的东西”;其三,“社会制度应该允许和鼓励这种持续不断的个人财富的增长。它应该使个人(以及由个人组成的公司)在积极利用自然时不受任何限制”[4](引言,P6)。在这样的生态价值观的支配之下,务农和畜牧也被看作是一种企业,其目标不是简单地维持生活,而是赚钱。在美国大平原的居民看来,大自然对人们在这些企业中的所作所为施加的遏制和社会制约一样可恶。于是,“在自由放任的不断扩张的1920年代,大平原被大面积开发,小麦轮作变成了高度机械化的工厂式的农场”[4](引言,P7),资本主义的破坏因素在美国南部大平原的开发过程中得到了“突发性和戏剧性”的表现。“在大平原社会中没有任何东西去制约商业性耕作的发展,也没有任何东西去防止商业性耕作为了利润而冒的风险。这就是尘暴怎样和为什么发生的原因”[4](引言,P7)。

这并不能说,作为历史学家的沃斯特认识不到自然因素与尘暴灾难的关联,其实他很清楚,自然也做了某些与这场灾难有关的事情。他说道:“没有大风,土壤就会一直呆在那儿不动,不论它是如何地裸露着,没有干旱,农场主们就会有能够抵御风沙的茁壮健康的作物。”[4](P7)但是他更明白,自然的因素只是使尘暴成为可能,却没有制造尘暴。尘暴在短期内的频频发生,“主要是因为地面上的天然植被已被剥落到了这样一种程度,以致那里没有了抵御干燥的风的屏障,没有草皮来固着多沙或粉状的尘土”[4](P7);而毁坏草皮的目的,则是为了建设农场,种植小麦,以赚取钞票。

很显然,在沃斯特看来,美国的尘暴灾难是在潜在的自然因素基础上以人为干扰为主所形成的;人,是这场生态灾难的制造者。具体制造尘暴灾难的,则是形形色色的美国白人,尤其是那些大土地所有者、作为农场主的企业家,包括牧场主和小麦农场主等。由他们发展起来的那种“农业企业”,是工业式商品化农业,是一种农业剥削体系;“这个体系包括:拖拉机、专门化单一作物、佃农的无保障、疾病以及土地滥用”[4](P75)。在这种农业中存在大量的“外在业主”和“箱包农民”,他们大都是拥有土地或耕种土地但又不在土地上的人。其结果,是人与土地的关系被扭曲,乡村文化与土地之间的种种联系被割断。“对尘暴地区的最根本的说明也就在这里:即人和土地的疏远、土地的商业化和对它的征服性的滥用”[4](P79)。与此形成对照的,则是大平原的印地安人和欧洲移民中的门诺教徒所展现的人与土地之间的密切联系。

作为大平原的印地安人,他们融入自然的经济体系,承认自己完全依赖草原;他们也使用自然而生存,“但是,他们坚持,使用应该从敬畏开始”[4](P97-98)。并且,他们“把土地看作为每个人的母亲,而不是一块被相互竞争的人分来分去的财产”[4](P101)。尽管他们后来在白人的武器装备和发财方式面前败下阵来,并被赶到保留地里去了,但是他们所遵循的一种保护伦理以及由此规范的与土地亲密相处的生活方式,至今依然很吸引人和令人满意。至于门诺教徒们,不论男女,全都持有一套不同于美国主流社会的价值观,“牢固地坚守着一种依赖土地的简朴生活。当其周围的经济文化转向工厂、城市和过度消费时,他们仍然固守着大部分的古老方式”[4](P235)。他们为应付尘暴的挑战展示了某些可选择的对策。

毫无疑问,沃斯特在尘暴成因的认识和揭示上所具有的问题意识与价值取向,是带有历史学的学术特色的。具体说来,他在尘暴成因之历史真相的揭示上,除了事实认知,还有鲜明的褒贬或价值判断②。一方面是,对以美国白人为代表的一种釜底抽薪式的自我毁灭的文化,即现代资本主义文化的批判,这种文化凸现的是“对绝对的自由意志和人类自为的感觉”,以及对无限扩张的追求,因而“失去了它的自然遗产——它在土地上的根”;另一方面是,对以印第安人和门诺教徒为代表的传统文化中紧密依赖土地的认知以及敬畏自然的价值理念的颂扬,这种文化保有的是对大地母亲的感恩之情,以及对自身欲望的约束,因而能牢固地附着在土地上。而其褒贬的目的,则在于“引发出一种对人类在黑风暴上的责任的充分认识”,并“为一种在本质上全新的人类和自然的关系奠定重要的文化基础”[4](P183)。

就这样,对引发美国尘暴灾难的人为作用和文化的批判,成为了《尘暴》一书的重头戏。此外,作为环境史的典范之作,《尘暴》一书对与尘暴相关的南部大平原生态及其拓殖史的回溯,对那些经历过尘暴的人们的截然对立的看法所作的展现,对“尘暴难民”这一复杂的社会问题所作的分析,对美国政府和社会上上下下应对尘暴灾难的种种做法所作的探寻等,也都是这部史学佳作的重要内容。尤其需要提及的是,该书对企业自由、技术进步和劳动之异化现象的剖析——主要表现在人及其发明的机器对土地的大肆破坏、对劳动者的无情驱赶等方面,也是历史学的人文关怀的体现。而对这些内容和问题的研究与揭示,正是从历史学角度思考环境问题的方式所在。应该说,只有将研究拓展到这些方面,才能使人们更深入地认识像尘暴这样的环境问题所隐含的社会历史复杂性。同时,只有全面而辩证地揭示经济发展、技术更新的种种后果,才能使人们更好地反思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目的和意义。

还有,《尘暴》中富有特色的编撰原则和撰史技艺,包括细致生动的描述、叙论结合、叙事中修辞艺术——比喻的运用等,也是值得仿效的。这里援引几例,以资说明。例一,描述方面:“一次风暴过后留在前面草坪上的沙尘可能是棕色、黄色、灰白色,或者比较少见的红色,通常从其来源而定;而且每种颜色都有它自己的特有的气味,从刺鼻的胡椒味到令人作呕的很重的油味。”[4](P11)例二,叙论方面:“尘暴是在1930年代形成的。这时,黄褐色的尘土开始从大平原漂浮到东海岸及更远的地方。那也正是大萧条的时期。某些人可能会说,这两个恐慌产生于同一时间只是一个巧合……而我的观点则是,在尘暴和大萧条之间,事实上是有着密切的联系的,它们出自同一个社会,并且出于相同的原因。”[4](引言,P3)例三,比喻方面:“‘黑色风暴’出现时带有一种急速滚动的狂乱,像一个高达7 000或8 000英尺的泥水长墙骤然矗立起来”[4](P9);“戴着红十字会的面罩和某种其他防护设备的人很多,足以让大平原看起来像一个第一次世界大战时的战场,只是沙尘代替了来自战壕里的芥子气。”[4](P18)这些方面的例子足以说明,沃斯特不愧“是一位既热爱事实又热爱语言的天才学者”,即使称他为叙事高手、编撰巧匠和语言大师,也不为过。从历史学角度看,《尘暴》的文体就像当代著名西方史学家伊格尔斯所说的,是一种“漂亮的风格”[5](P147),而其文风的漂亮,确实能大大增强人们的阅读效果,不仅让人从阅读中享受语言之美,而且让人从阅读中受到思想教育。

由于尘暴是一个“越来越关乎人类未来”的具有世界意义的生态灾难故事,沃斯特在其研究中所秉持的问题意识和价值取向,就具有思想启迪作用;他思考问题的方式以及所运用的撰写手法,也带有方法指导意义。而这一切,是建立在明确的生态伦理意识和丰富多样的文献资料的基础之上的。

进一步说,由于包括尘暴在内的环境问题主要是一种人为的祸患,其根源在于社会和文化因素,其影响会牵扯到全体社会甚至整个生命群落,其治理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那么,注意揭示导致环境问题的人类行为和思想及其社会历史差异性,剖析环境问题所涉及的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认识环境问题治理具有怎样的复杂性和艰巨性等等,就是历史学在环境问题研究上所体现出来的特色。

三、历史学研究环境问题的目的是什么?

当前,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条件下,我们的环境问题也十分突出,从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可以清晰地了解这一点。该决定明确指出,当前我国突出的环境问题表现在:(1)江河湖海等水体污染;(2)固体废弃物和噪音污染;(3)大气污染;(4)土壤污染;(5)不合理的资源开发导致的生态破坏;(6)与核设施和放射源相关的放射性污染等。由此可见,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在不同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已集中出现,以致造成了“有水皆污”、“逢雨必酸”、“企业偷排废水、弄虚作假现象十分严重”的严峻局面。其中每一问题对我们而言都不啻为一种挑战,考验着我们的智慧和应变能力。在此背景下,历史工作者加强对国外和本土环境问题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在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中,我们也应该像沃斯特那样,既致力于探索问题本身的来龙去脉,探讨造成问题的深层次的社会文化原因,又注意挖掘传统文化在现代环境治理中的意义,同时还注意倡导现代生态伦理的疗救作用,以便全面而深入地总结环境问题和环境治理上的经验教训。此外,为拉近史学与大众的距离,我们也需要学习沃斯特的撰述方式。而这种研究和撰述的目的,既在于史学新领域的开拓,更在于史学社会功能的发挥,从而使历史学在政府环境决策和公民环保教育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就后一方面而言,可以说,关于环境问题的历史研究和撰述应该也能够为政府决策提供有益的经验借鉴,为公民教育提供丰富的材料。譬如,对英美日等西方发达国家环境污染与治理之历史的研究以及对相关经验的总结,就可以作为我国政府决策和公民教育的参考素材。

西方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大体经历了发生、发展和大暴发等几个阶段。与此同时,这些国家的环境污染治理也经历了从简单限制、单项治理到全面协调和综合防治的变化,其中有许多值得重视的经验,总结如下:

第一,国家立法和政府执法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主导作用。

从英国来看,很早就有针对空气污染和水污染的立法措施的出台,譬如,在空气污染治理方面,有1843年的《控制蒸汽机和炉灶排烟法》,1863、1874、1881、1892和1906年的《碱业法》,1926年的《公共卫生(烟害防治)法》、1956年和1968年的《大气清洁法》。在河流污染治理方面,有1855年的《有害物质去除法》,1876年的《河流防污法》,1951和1961年的《河流法》,1963年的《水资源法》,1973年的《水法》和1974年的《污染控制法》。这些方面的法律在相关问题的处理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当然,英国的相关法律的作用也是逐步提高的。19世纪英国治理环境污染的立法,可以说是原则性强,模糊性大,其治污效果并不太好。到了20世纪,其立法的科学性增强,具体指标更加量化了。以空气污染治理为例,19世纪英国控制空气污染的相关立法在排放物的容量上很不明确,只是比较笼统地要求采取所谓的“切实可行的措施”,1874年的《碱业法》就是如此。到1906年《碱业法》,就包含了很多的数字,如“每立方英尺”、“1/3格令”、“华氏60度”、“1个大气压”等,从而体现出较为明确的量化标准。而1956年的《大气清洁法》又有更刚性的规定。例如法律第1款规定禁止烟囱排放黑色烟雾,并依据林格曼量表,对什么是黑烟作了明确的界定,色度相当或超过林格曼量表二级的为黑烟,超过这一浓度标准的黑烟的排放,全面予以禁止。这样一来,人们就有明确的治理依据了。1956年的《大气清洁法》与此前英国的烟雾治理相比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因此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它在1956-1966年间使家庭烟雾的排放降低了38%。大伦敦区大概减少了76%,米德兰地区的比例是30%,北部其他地区则降低了21%。

此外,英国政府的执法力度也是逐渐加强的。19世纪,尤其是19世纪前期和中期的英国,是一个崇尚自由放任的时代,人们在社会经济事务中偏爱地方自治,对中央权威比较反感。19世纪后期以来,国家加强了干预和执法力度。在污染治理方面赋予中央检察员绝对的检察权,就是英国加强执法力度的一个例子。以1906年的《碱业法》为例,它规定,检察员可以不分昼夜,不用提前通知,在“合理的时间”随时对法律适用的工厂进行检查。在检查中,检察员可以对工厂中任何相关的生产过程、任何的碱业废物存放地等进行详细的检查,可以进行与其职责相关的必要测试和试验。为了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法律也明确要求,任何接受检查的工厂要保证给予合理充足的受检时间,提供必需的检查、检验及测试设施以积极配合检察员的工作。对于不能给予所需设施或者阻挠检察员执法的厂主,将被处以罚款。

第二,制度建设对环境污染防治的保障。

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在这方面,美国走在了世界的前列。1969年,美国制定《国家环境政策法》(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NEPA),在世界范围内率先确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EIA)。依据该法设立的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Council on Environmental Quality,CEQ)于1978年制定《国家环境政策法实施条例》(Regulations for Implementing the Procedural Provisions of the 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简称《CEQ条例》),又为其提供了可操作的规范性标准和程序。受美国这一立法的影响,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欧洲各国也纷纷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的颁布、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制度的具体运行来看,有三点特别值得重视:

其一是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美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是联邦政府的行为,这些行为的种类主要有:(1)联邦政府机关向国会提出的议案或立法建议,其中包括申请批准条约;(2)全部或部分地由联邦政府资助的、协助的、从事的、管理的或批准的工程或项目以及新的或修改了的行政决定、条例、计划、政策或程序。由此可见,美国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是十分广泛的,囊括了下至项目建设,上至政府决策、立法等广阔内容。这样,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迫使行政机关将对环境价值的考虑纳入决策过程,使行政机关正确对待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两方面利益和目标,改变了过去重经济轻环保的行政决策方式。

其二是公众参与机制:美国关于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是相当完备的,其公众参与阶段早,参与事项全,参与有保障。1978年《CEQ条例》对公众参与的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包括参与阶段、参与范围、参与人员、参与效果以及参与的限制等。如果项目审查前不必通知公民,但审查后应通告,一般公开的时间为45—90天;公民可以参与规划过程;规划过程开放,为公众提供信息;公民有机会得到EIA文件;公民可以提交有关项目书面评论;当局或建议者必须对公众意见作出反应;当有较大争议或公众对听证感兴趣时可要求举行听证;公众有权了解作出最后决定的理由;公众可以在参与EIA后不少于30天收到有关信息;公众可以质问EIA的充分性等等。此外,根据《行政程序法》,对行政机关的任何行为原则上均得审查,因此,虽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司法审查,但实务中如果主事机关在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中没有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公众参与程序,造成信息损害或程序损害,或被认为有其他违法现象,有关利害关系人均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其三是对环境法的事前预防这一基本原则的具体化。由于环境资源或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如环境资源的稀缺性、资源的不可恢复性、环境问题之影响在时间上的持久性和地域上的广泛性等,环境法从以前的事后补救性的私法逐步发展到事前预防为主的更注重公益的公法部门,环境权理念成为环境法学的基石;诉讼制度方面也开始扩大原告资格的认定,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从而越来越具有公益诉讼的色彩。这里以“哈德逊风景保护协会诉联邦电力委员会案”——美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经典案例,来说明之。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20世纪60年代初,纽约一家颇具影响力的电力公司作出一项计划,拟在位于纽约市北面著名的哈德逊河上的Storm King山上建造一座水电站。公司对这一计划非常热心,因为该计划为其潜在的客户提供能源,从而能为公司带来利润。一些地方居民也赞同这个工程,因为它能带来就业机会和经济收益。然而,另一些居民则持反对态度,认为该工程的建设将会对具有重大历史、文化、自然价值的哈德逊高地造成损害。反对者在1963年11月组建了哈德逊风景保护协会,一方面与那家电力公司抗争,另一方面极力反对联邦电力委员会批准该工程。但是在1965年3月,联邦电力委员会还是颁发了这一工程许可证。于是,该协会向法院寻求帮助。在劳埃德·加里森(Lloyd Garrison)律师的帮助之下,协会向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了对联邦电力委员会的诉讼。这使得纽约那家电力公司在Storm King工程上耗费了十年的时间而未能动工,公司在与协会的这场战斗中花费巨大。并且,其他团体也开始就Storm King工程以及其他环境违法行为提起了诉讼。不得已,公司与协会、联邦和州机构以及其他组织进行协商。1980年12月,各方代表最终达成了一项协议,并签署“哈德逊河和平条约”(Hudson River Peace Treaty),来阐明协议条款。其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就是公司放弃Storm King工程的许可证,将该地段捐赠用于公共和娱乐业。该案持续了15年,协会终于取得了最终的胜利。

该案被美国法律专家和环境保护主义者认为是美国现代环境法的奠基之作,因为它为环保组织开启了一扇门,即确立了通过诉讼保护美学和其他非经济利益的司法审判标准。这一案例开创了律师和非政府组织利用诉讼推动环境保护的新时代,并且直接促成了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和环境保护基金的成立。该案尤其呈现了一种包括立法、直接参与政府行政、媒体和公共关系高度结合等内容的环保新方法。

第三,公民参与对环境和自身权益之保护的推动。

公民参与对环境和自身权益之保护的方式和渠道是多种多样的。上述案例就是一个经典的例子。此外,环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依法维权,誓死追究加害企业甚至国家的责任,是很值得重视的。以日本水俣病患者为例。当新潟水俣病的祸首确定之后,1967年6月12日,3个患者家庭的13人将昭和电工以民事诉讼告上法庭。后来又有其他受害者家庭加入原告行列,到1971年,新潟水俣病第一次诉讼原告一共是34个家庭共77个人。这年9月,新潟地方法院判定昭和电工为加害者,认定原告方的主张,判昭和电工赔偿原告4亿5449万9800日圆。1982年5月,被驳回的未认定患者组成了“新潟水俣病受害者之会”,在召开成立大会时会长说道:横竖都是死,不如战斗而死!于是,在1982年6月21日,94名水俣病未认定患者将日本国家和昭和电工一同告上新潟县地方法庭。这些未认定患者除了为自身的权益而斗争,还要为子孙后代不再遭受同样的痛苦而追究国家的责任。患者认为,作为公正中立的行政机关袒护有杀人行为的企业,同时无视被害者的存在,因此它们重复犯有同样的杀人行为。到1992年,法庭对新潟水俣病第二次诉讼中首批94个原告的提诉作出判决。法庭判定:驳回对国家责任的追究,被告昭和电工向原告支付5亿2800万日圆的赔偿金。新潟水俣病患者的维权行为开创了日本公害诉讼的新时代。而环境问题受害者和公民行动起来依法维护和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是促使政府践行自己的保护义务和企业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的必要条件。

第四,环保技术的开发为环境污染治理提供技术支撑。

仍以英国为例。英国的不少研究机构以及高等学府在相当广泛的基础上参与了环境监测和防止污染的研究工作。自1960年起,以华伦·斯普林实验室为重心,根据遍布全英的1200多个监测站的测定结果,对空气中烟尘和二氧化硫的含量进行估计,据此提出不同地区控制污染的不同措施,并研究新发现的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里丁大学、阿斯顿大学、帝国理工学院、威尔士大学、谢菲尔德大学和利兹大学等高等学府,也分别对车辆排放污染物、空气质量标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空气污染对农作物和土壤的影响、测定灰尘及其它污染物的仪器的改进,以及烟囱的设计与安装位置等问题进行了研究。截至1955年,泰晤士河流域共兴建了190多个小型污水处理厂。20世纪60年代起,则加大了全流域水环境整理力度,对小型污水处理厂进行技术改造与合并,污水处理厂朝大型化的趋势发展,日处理能力大大提高。目前,泰晤士河沿岸的生活污水都要先集中到污水处理厂,在那里经过沉淀、消毒等处理后才能排入泰晤士河。

当然,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况是很复杂的,也不能说它们的问题都解决好了。更何况,这些国家还存在着向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转嫁污染的倾向。但即使这样,针对我国目前的环境问题的治理,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还是值得我们汲取的。从它们的经验来看,在环境污染的治理和环境问题的解决上,国家立法和政府严格执法、制度建设、公众参与、技术开发等等,缺了哪一环都不行。而这一切,还有赖于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念的变化。

由于中国的环境保护欠账太多,新的环境问题又层出不穷,对于中国的环境治理和环境保护来说,更需要全社会各个方面的齐心协力。而目前最为紧迫的,首先是要加大环境立法的宣传广度和执法力度。虽然我们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相关条例已有不少,而且在1983年就已宣布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但二十多年过去了,我们有多少人知道这些法律和这项基本国策?有多少人有法不依?有多少人在违法后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种情况?这显然与我们不知法、不严格执法甚至知法犯法有关。所以,我们抓环境保护,要像抓计划生育那样,广为宣传,常抓不懈,有时还不得不强制执行。其次是要加强决策的民主化,鼓励和保障公民的全面参与。这包括中央政府的大政方针的出台,需要经过充分的、广泛的、科学的论证,在这方面我们的教训太多了。中国现当代史上,由于政策失误而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例子不胜枚举。鉴于历史和现实的教训,可以说,不从政策源头上把关,我国的环境问题就很难得到控制。另外,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件,政府必须充分尊重民意,真正实行公众的参与。所以,我们不仅要“从别的国家所犯的环境错误中接受教训”,而且要从本国历史上的政策失误中接受教训。总结和提供历史的经验教训,为国家环境治理和公民环境教育贡献力量,正是历史学研究环境问题的目的所在。

综上,环境问题是一个社会性很突出的问题。它事关芸芸众生的安危和人类社会的持续,本质上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反映,个中还交织着复杂的人际矛盾。而从人类如何在与自然相处中生活、劳作和思考,来探索对人及其社会的认识,已经成为了国际历史研究的新趋势。其中,出于对人类和地球命运的关怀,积极从事历史和现实当中的各种环境问题的研究,是史学工作者的共同旨趣。这种研究,既是史学的“实用”或经世传统的一种发展,又是现代公民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经世传统和社会责任决定了历史学绝不是隔世的“坐而论道”,而是活在现实之中的。今天,对环境问题的研究,正在成为新世纪史学工作者的一种社会担当③,国内国外莫不如此。

注释:

①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网址:http://www.bjmac.gov.cn/pub/guanwei/G/G14/G14_3/200711/t20071126_7461.html。

②瞿林东先生言:“强调事实为基础,这是历史撰述求真的第一步;在事实的基础上作出恰当的价值判断,这是历史撰述求真的第二步。这就是说,只有事实认知和价值判断的合理结合,才是完全意义上的求真。”参见瞿林东:《论史学的求真与经世》,《光明日报》,2003年3月25日。

③这一说法借自《光明日报》记者马宝珠,参见马宝珠:《史学的精神》,《光明日报》,2008年2月5日,第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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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与环境研究_全球环境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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