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中的宽大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宽大论文,反垄断法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该规定表明,宽大制度得到了我国立法机关的肯认。所谓宽大制度,是指在反垄断执法机关查处企业参与的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数量等卡特尔行为过程中,鼓励参与卡特尔的企业和个人坦白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以及揭发其它违法企业行为的一项制度。对于那些符合该制度要求坦白交代卡特尔行为或者揭发其它违法企业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执法机关会在罚金、监禁期等方面给予宽大处理。在实践中,宽大制度都已经在世界各国国内竞争法的制度设计中成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之一。
一、宽大制度的基础
一个卡特尔要成功发挥作用,取决于很多因素,包括成员欺诈问题、产业集中程度、潜在竞争者的威胁、产品差异化及非价格竞争、市场需求弹性、企业成本结构、市场需求稳定性和顾客结构等方面。其中,欺诈问题是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企业是以利润最大化为前提的,虽然卡特尔有助于企业获得垄断利润,但就单个成员来说,它的利润没有最大化。企业加入卡特尔组织后,产量限制使得企业的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而对于单个企业来说,其利润最大化使得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因此,如果企业在此时扩大产量的话,将获得更多的利润。如果某一个成员暗中扩大产量并且没有被其它成员察觉的话,它就有可能获得比其它成员更多的利益。正是因为卡特尔成员存在这种欺骗的动力,使得卡特尔组织本身存在很大程度的不稳定性,从而为从内部瓦解卡特尔组织提供了可能。宽大制度的设计正是基于对这种可能性的认识,通过将卡特尔组织内部成员的利益不一致性进行放大,在法律责任上给予特殊安排,从而吸引卡特尔组织的成员主动交代及揭发他人的违法行为。
二、宽大制度的内容
要使宽大制度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立法机关还需要通过指南、条例等文件,对该制度的具体内容加以补充和完善。在细化宽大制度的内容方面,西方一些反垄断法实践较为丰富的国家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一)美国法律中的宽大制度
在美国,参与卡特尔组织成员,包括企业和个人都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其宽大制度也被称为特赦制度其包括了公司宽大政策、个人宽大政策,还包括额外特赦制度和额外罚金制度。
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以下简称反托拉斯局)早在1978年就制定了这样一项政策,即鼓励参与卡特尔的企业揭发其它违法企业的行为,对于坦白交代卡特尔行为的企业,司法部会给予宽大处理。1993年,美国反托拉斯局针对卡特尔行为发布了一个新的宽大政策:《美国反托拉斯局对公司的宽大政策》。该宽大政策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如果企业的坦白行为早于政府对该案件发动的调查之前,并且符合下列6个条件,该企业可以得到宽大。这6个条件是:(1)企业向政府报告违法行为的时候,政府还没有从其他任何方面得到关于这个违法活动的任何信息;(2)该企业一旦发现它所参与的是违法行为后,就采取迅速和有效的行动终止了这个活动;(3)该企业是坦率和全面地向政府报告了违法行为,且在整个调查阶段向反托拉斯局提供完全、连续和全面的合作;(4)这个坦白行为真正是企业行为,而不是企业内部某个经理或者领导的个人坦白行为;(5)在可能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向受害者赔偿损失;(6)该企业没有胁迫其他当事人参与这个违法活动,并且也明显不是这个违法活动的领导者或倡议者。
2.如果企业未能满足上述6个条件,但如果能够满足下列7个条件,而不管它是在政府调查之前还是调查之后进行了坦白,也可以得到政府的宽大。这7个条件是:(1)这个企业第一个向政府坦白了这一违法活动;(2)该企业向政府坦白违法活动时,政府还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这个企业从事了犯罪活动;(3)该企业一旦发现它参与了违法行为后,就采取了迅速和有效的行动终止了这个活动;(4)该企业是坦率和全面地向政府报告了违法行为,而且与政府进行了充分、连续和全面的合作,这些合作可以推动反托拉斯局的调查;(5)这个坦白行为是真正企业行为,而不是企业经理或领导的个人坦白;(6)在可能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向受害者赔偿损失;(7)反托拉斯局考虑到这个违法活动的本质、该企业的坦白在案件调查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坦白的时间,不会认为这个宽大是对其它企业的不公平待遇。
3.如果一个企业依据第一项规定可以得到政府的宽大,这个企业内所有参与了这一托拉斯活动的领导以及职员的坦白都可以被视为企业坦白行为的一部分,从而得到宽大。但其前提条件是:它们能够坦率和全面地承认错误,并且在案件调查中继续支持反托拉斯局的工作。如果一个企业不能依据第一项的规定得到政府的宽大,这个企业中参与托拉斯活动的领导以及职员的坦白可以被视为是个人向反托拉斯局的坦白,从而免于刑事起诉。
美国反托拉斯局在1994年颁布了对于个人的宽大政策。个人的宽大政策针对的就是那些以个人名义自首而不是以公司名义招供的人,以这种方式提供合作的人将得到特赦和免于刑事起诉的承诺。个人宽大政策有助于防止公司掩盖他们的错误行为,其真实价值并不在于获得特赦个人的数量多少,而在于帮助产生的特赦公司的数量多少。这种机制充当了公司报告自己违法行为的监察人。
额外特赦制度和额外罚金制度在美国反托拉斯法上被形象地称为“胡萝卜加大棒”策略。这两种制度都属于反托拉斯局采取的威慑措施的类型。所谓额外特赦制度,是指通过鼓励特赦申请人对在其他竞争性市场中卡特尔行为进行检举来实现在现行调查中获得特赦的制度。也就是说,即使一个公司并不能满足其在目前调查中获得特赦的条件,它在发现第二个卡特尔过程中对反托拉斯局进行协助的价值将使其获得第二次申请特赦的机会,并且其第一次违法所遭受的罚金也可能获得额外的减免。而额外的罚金就是所谓的“大棒”。如果一个公司清楚地知晓在另一个市场上的违法行为而选择不向反托拉斯局报告,那么反托拉斯局将会提请法院考虑将该公司或公司执行官不报告这一违法行为的情况作为给予处罚的加重情节。对于公司来说,其所遭受的罚金可能大幅增加;对于个人来说,就将面临更长时间的监禁。
(二)其他国家的宽大制度
欧共体委员会1996年制定的《卡特尔案件中免除或者减轻罚款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以减轻甚至全部免除对告发者的罚金为手段,鼓励卡特尔成员企业向委员会提供非法活动的证据。2002年,欧共体委员会对1996年的《通告》进行了修订,使之更具有透明度和法律的稳定性,从而使企业对它们的坦白行为更具有可预见性。欧共体与美国的区别在于豁免是非自动的,委员会是否给予豁免,取决于坦白自首提供的证据是否是实质性的。是否会继续合作,委员会要在案件结案之时才作出决定。加拿大对付卡特尔有一个维持了10年的“合作方”豁免计划。2000年,加拿大宣布已修改的坦白从宽机制,该方案的特点是透明度,使当事方明确知道自己在走进竞争机构后意味着什么。英国在吸取美国和欧盟经验的基础上,于1999年公布了包括宽容机制在内的新竞争法,其中含有类似美国司法部豁免政策的相同内容。韩国于1997年实行坦白从宽机制,具体政策制定在竞争法中。此外,还有些国家虽然没有明确的宽大制度的政策法规,但也采用了某些构成宽大制度内容的激励措施。
三、宽大制度成功运用的前提
(一)严厉处罚的威胁
创建一个有效宽大制度的首要先决条件是对于那些没有得到宽大的企业或个人的严厉处罚。那么,如何认定何种措施构成足够严厉的处罚?大多数人会同意刑事处罚并且将个人投入监狱满足这种严厉程度的要求并构成有效的宽大制度的基础。然而,大多数的国家,包括我国在内,并不视核心卡特尔行为为一种犯罪行为,并不对参与该行为的个人提起刑事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就完全依赖于经济上的罚金来处罚卡特尔行为,那么就要求这种罚金应当具备足够的惩罚性。从罚金的数量设置上来看,欧盟目前实施的罚金的水平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模式可供我们借鉴。
目前,欧盟实施的行政罚金比美国对类似行为处以的刑事罚金要高得多。这不仅仅是总数上要高得多,更重要的是,在对参与企业实施处罚的门槛比例等相关方面,数额均要高出很多。在美国,那些没有能够及时提供合作的企业通常需要支付大约在整个共谋期间由固定价格行为而带来的收入的30%或更多来作为罚金。而在欧洲,不合作的企业所要支付的罚金远远超出这个比例。需要提醒的是:罚金必须具有足够的惩罚性,而不能仅仅被视为一种简单的税或从事经营活动的成本。
(二)被发现的危险
建立有效宽大的第二个前提条件是向企业灌输一种可能被发现的风险。如果企业认为,被执法机关发现的风险很小,那么严苛的巨额罚金也就失去了意义。同样的,如果企业并不畏惧侦察,那么他们就没有动力用报告非法行为来向执法机关换取宽大处理。因此,执法机关应当培养一个环境来使企业执行官们感觉到如果他们参与卡特尔行为有被执法机关发现的巨大风险。
为了达到这个目标,美国反托拉斯局每次在展开卡特尔调查时,都会展开对卡特尔组织的压迫式搜索(Cartel Profilling)。此外,反托拉斯局还应当很擅长进行滚动调查,即擅长从一个市场通过各种各样的联结点转向另一个市场进行调查。这些联结点包括同一公司的不同产品、同一产品的不同公司、类似产品、执行官所经营的不同公司等。
(三)执行政策的透明度
施行有效的宽大制度的第三个前提是在整个政策执行过程中最大限度的透明。对于侦察和起诉卡特尔成员来说,违法者的坦白和合作是必需的。违法者的合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机关在执行反卡特尔行动中政策执行的透明度,一个企业需要准确地预期:如果它坦白了自己的行为,它将受到何种对待;亦或它不坦白又将面临何种后果。
这种透明应当不仅仅包括标准和政策的清晰可见,还应包括在适用这些标准和政策时对在何种情况下会提起诉讼的清晰解释。在透明度方面,美国反托拉斯局提供了很好的范例。比如,美国反托拉斯局在以下执行方面都提供了透明度信息:(1)展开调查的透明标准;(2)决定是否提交刑事处罚的透明标准;(3)透明的检举优先权;(4)在请求宽大协议(plea agreement)谈判中的透明政策;(5)在判刑和计算罚金时的透明政策;(6)宽大政策的透明适用。不仅如此,反托拉斯局将宽大政策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公布,印发了大量刊物来澄清反托拉斯局对公司宽大政策的适用,还起草了有条件请求宽大的信函范本,供那些潜在申请人参考。此外,反托拉斯局的代表也经常在律师协会、贸易集团和其他法律执行代理机构、媒体演讲及宣传宽大政策。
宽大制度的建设是一个法律精细化的过程。对于反垄断法这样一个舶来品,我国立法机关更应当注重结合我国市场环境的本土特征,在法律移植过程中注重吸纳、消化和改良,才能使得这一制度的框架构建更加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度的价值真正在实践中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