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内在张力与理论取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治学论文,取向论文,主义论文,理论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176(2011)01-025-(7)
政治科学中的新制度主义各流派在上世纪80年代的兴起,为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蓬勃发展奠定了基础。然而,包括历史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在内的新制度主义各流派,在分析视角和研究旨趣上存在很大差异。在直观层面上,可以从不同研究传统和不同理论取向的角度来解释这些差异,但新制度主义政治研究实际上具有更深层面上的分歧。针对这样的深刻分歧,很多研究者从本体性原初关切、认识性争议或方法性差异的角度进行说明,并指出这种差异主要表现为新制度主义在分析层次和研究途径的内在张力,即能动与结构以及解释与诠释之间的持久冲突。只有对政治科学乃至社会科学中的上述疑义予以清晰的阐述和全面的把握,才有可能真正了解政治科学中的新制度主义,进而为新制度主义政治研究的理论建构确定基本的研究取向。
一、新制度主义分析层次上的分歧:能动与结构
针对新制度主义关注不同研究层面的问题,社会学者摩尔(John W.Mohr)和怀特(Harrison C.White)指出,制度作为某种连结机制(“linkage mechanisms),可以“把微观的社会互动体系同中观或宏观的组织连结起来,并使符号同物质,能动同结构结合为一体”。社会学者希克斯(Alexander Hicks)也提出新制度主义研究中存在不同的分析层次(level of analysis)和方法视角,这主要表现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同社会学制度研究之间的典型性差异。上述研究者尽管没有明确提出新制度主义在根源上存在内在分歧,但他们已经触及了相关问题的核心领域。这就是社会学者科埃勃(Thomas A.Koelble)所概述的制度研究及社会科学的基本问题——“我们应该如何解释人们的行为?制度、组织及效用计算(calculation of utility)在决策当中发挥着怎样的作用?应该如何权衡个体、决策得以制定的制度性背景?如何理解诸如文化、社会规范和习俗之类宏大的环境性因素?”对于政治科学中的新制度主义研究而言,它的“新”主要体现在研究者对制度研究方法论上的“分析层次”与“研究途径”给予充分的重视,并认识到新制度主义研究所具有的“本体性两难”(ontological dilemma)。这种本体性两难的实质,则是“能动”(agency)和“结构”(structure)或“个体选择”(individual choices)和“结构约束”(structural constrains)之间的关系。
首先,新制度主义在分析层次上的分歧,主要表现为适宜逻辑和后果逻辑的不同。制度分析或制度理论的建构方式受到不同研究传统的深刻影响,并留下学科研究取向尤其是基本理论逻辑的烙印。理性选择理论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产生于经济学研究传统之中,尽管同主流的新古典经济学存在很多理论立场上的差异,但仍然共享某些基本的理论假设,这就是位于不同情境下的理性经济人做出策略性的选择行动,从而使后果(consequence)符合其偏好。与此不同的是,社会学研究从其学科确立以来,方法论整体主义就占据着理论优势,社会学研究的核心问题是社会的构成,以及社会规范和意识形态等因素对个人行动的塑造。因此,有研究者认为经济学是一门关于个体做出选择的学科,社会学则是一门关于个体无法做出选择的学科。社会学制度主义和历史制度主义在对待特定制度形式下的人类行为时,往往坚持适宜逻辑(logic of appropriateness),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则坚持后果逻辑(logic of consequence)。瑟伦(Kathleen Thelen)和斯坦默(Sven Steinmo)在这个意义上指出,政治科学内部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同历史制度主义“这两个分析视角基于不同的假设,反映了政治研究中不相同的理论路径”。
其次,新制度主义在分析层次上的分歧,以文化路径和算计路径作为主要特征。一些新制度主义者认为,适宜逻辑强调个体总是嵌植(embedded)于文化或组织之中,他们的自我利益和个体效用受到文化及组织的深刻影响。组织分析中的新制度主义理论尤其重视文化、社会和组织认同(identity)对个体利益的界定作用。历史制度主义由于坚持社会背景和观念因素的重要性,因此在理论立场上同社会学制度主义有相似之处。哈伊(Colin Hay)和温科特(Daniel Wincott)认为,社会学制度主义和历史制度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文化路径(cultural approach)的研究特征。与之形成对照的是,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坚持算计路径(calculus approach),主张个体及其策略性的算计行动是制度分析的核心主题。西蒙(Herbert Simon)从文化路径出发,对算计路径做出了批评。他认为,个体在做出决定时几乎从未建立效用函数(utility functions)并据此计算其成本与收益。
再次,新制度主义在分析层次上的分歧,就其实质而言是能动与结构的关联问题。新制度主义的充分发展,必须建立在对结构与能动的关联问题进行全面考察的基础上。基于这样的认识,政治学者克拉克(William Roberts Clark)根据结构与能动的关联将新制度主义划分为两个不同的分支,即围绕能动的制度主义(agency-centered institutionalism)和基于结构的制度主义(structure-based institutionalism)。这种划分不仅揭示了结构和能动作为新制度主义的两种分析层次,还反映出它们代表着新制度主义的根本分歧。对待结构和能动或客体性和主体性关系的不同认识,实际上也是社会科学的核心问题,它试图回答究竟是个体还是整体在社会领域中发挥主导的作用。就新制度主义的研究现状而言,社会学制度主义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大致上分别以结构和能动作为自身流派的社会本体性(social ontology)。此外,历史制度主义并没有明确的本体性立场,而是在结构和能动之间游移不定。在制度研究中,与“能动—结构”这组重要范畴对应的是,制度之下的个体行动者发挥能动性的程度以及制度性结构的约束性。无论在社会学制度主义还是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那里,它们的关系都是研究者所关注的重点。对于没有确定的社会本体性立场的历史制度主义而言,“历史制度主义所理解的制度,尽管可以对政治策略产生重要的塑造或约束作用,但它们本身也是人们深思熟虑的后果”。新制度主义各个流派均承认个体选择和制度约束的重要意义,但它们在能动和结构之间哪一个居于首要地位的问题上,仍然存有深刻分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由于新制度主义既假定行动者具有某种自主性,又强调行动者受到制度的约束作用,因而制度研究表现出一定的张力。化解这一张力的关键在于,不仅解释制度性结构对于政治行为的约束作用,还要说明人类能动性(human agency)所具有的重要角色。
二、新制度主义研究途径上的分歧:解释与诠释
新制度主义内在分歧的另一个表现是,在制度理论的“研究途径”(research approach)方面,存在“社会科学能否作为科学”的问题。根据政治学者陈敦源的观点,社会科学研究中从未弥合的“认识性争议”(epistemological debate),主要体现为“科学解释”(scientific explanation)与“系络诠释”(contextual interpretation)之间的冲突。下图将新制度主义在分析层次和研究途径上的内在分歧予以综合呈现,有助于对其更为直观地认识和把握。“科学解释”主张社会科学应当如同自然科学那样,寻找到一般通则(universal law)并以其作为理论建构的基础。“系络诠释”则对建立一种关于“人”的科学的可能性持有保守的态度,主张通过诠释人的行为和信念来获得对社会领域问题的理解。①
图 新制度主义从方法论上的分类
资料来源:陈敦源:“新制度论的范围与方法——一个理性选择观点的方法论检视”,《行政暨政策学报》,2001年第3期,第142页。
对新制度主义的不同流派分别予以审视的话,可以发现它们在解释和诠释的研究途径上存在显著的分歧。其一,作为实证政治研究主要路径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实际上蕴涵着经济学意义上的高度理论化和科学化的追求。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主张以科学化的方法从事制度研究,这主要体现在从抽象的逻辑假定出发,使用数学工具对相应数据进行实证分析,以期得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结论。而理性选择理论者自身的科学理论抱负也反映在谢普斯勒对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期许上,即认为它“致力于将政治思想同政治理论予以区分,并使后者具备真正的科学能力。政治科学再也不需要把制度研究转让给经济学了”。其二,不同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更为重视重大而复杂的现实问题,而且对长期事件过程充满兴趣。因此,对于建构精致的理论框架或得出普遍适用的结论来说,历史制度主义并没有十分强烈的理论抱负。其三,社会学制度主义研究之中,尽管统计方法被大量应用,但由于研究对象多为宏大的社会现象,因此同经济学或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相比,很难在科学化的理论建构方面取得突出的成果。
新制度主义的各个流派不仅在科学化和理论化取向上存在明显差异,它们还在这个问题上充满着激烈的争议。一方面,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对于共同位于政治科学之内的历史制度主义提出尖锐的批评,认为后者不仅缺乏普遍性的理论体系,而且习惯于对事件进行“故事叙述”而非理论解释。此外,部分历史制度主义者也对自身流派在理论的普适性程度和可证伪能力上的不足进行了反思。另一方面,多数历史制度主义者并不认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精致化理论模式,也不持有理想化的一般通则式的科学抱负。针对理性选择理论将其理论模式无限概括,并认为这是提供最佳理论方式的做法,皮尔逊(Paul Pierson)和斯考切波(Theda Skocpol)曾予以严厉的批评。瑟伦和斯坦默也对政治科学尤其是比较政治学对科学化的过度强调表达不满,认为以物理学方式构建政治理论会使政治科学走向化约论(reductionism),即为了得到精致且不切实际的通则而忽略人类政治行动的复杂性。另外,两位研究者还援引比较政治学者阿尔蒙德(Gabriel A.Almond)和甘柯(Stephen Genco)对社会科学过分科学化的批评,“社会科学研究者如果出于哲学或方法论的理由,将人类行为看作如同钟表计时那样,从而对某些解释逻辑(explanatory logic)过分坚持的话,这不啻于根据经验上可以证伪的假设来构建科学”。
三、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理论取向
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确立主要表现为新制度主义在政治科学中的蓬勃兴起,其发展的契机则蕴含在制度研究者对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内在张力的认识和化解上。如前所述,制度概念与制度研究在当代社会科学中重新获得关注,并在不同研究领域得到长足的发展。对于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研究而言,一方面,制度研究在理论和方法论方面的进展以新制度主义各个流派内涵的丰富性作为支撑,并为制度研究空间的进一步扩展奠定了必要的基石。另一方面,新制度主义各个流派的蓬勃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展现出彼此竞争的色彩,分析层次和研究路径的多样化为获得一个更具内在一致性的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范式设定了障碍。当前政治研究中要么存在着三个或三个以上版本的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分析路径,要么缺乏一个更具广包性(comprehensive)的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研究框架。早在上世纪80年代,马奇(James G.March)和奥森(Johan P.Olsen)在奠定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兴起的重要论文中,就提出了以更为一般化的视角审视制度理论建构的可能性。基于这样的考虑,必须对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理论取向进行建构性的概括。这种理论取向不仅直接来源于克服前述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内在分歧的理论抱负,还受到制度研究在政治科学中的历史发展方式的影响。
首先,新制度主义政治学需要充分认识政治科学的科学化与人文化这两个重要取向。从社会科学和政治科学的本身属性进行考虑,以及从政治科学所经历的科学化过程来看,可以得出两方面的认识。一方面,很多研究者认识到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区别,并不主张完全采用自然科学的研究方式,而政治科学在社会科学之中特有的属性也使其在科学化方面有着更为特殊的立场。英国社会学者吉登斯(Anthony Giddens)的论述具有深刻的启发意义,“在逻辑清晰的理论建构和严格规范的经验研究方面,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有许多共同之处。但是,社会科学不是徒劳无功地跟在自然科学这艘豪华舰艇后面的破船。尽管它们拥有许多相同的航程,但他们毕竟是在不同的海洋上航行”。国内政治学者何俊志也指出政治科学是一门特殊的社会科学,“这门科学的特殊性表现为它的学科性质既不同于自然科学,也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科学。政治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差异表现为:在获取知识的方式上,政治科学很难像自然科学那样通过对变量加以分离和控制的实验途径来获取知识;在研究对象上,政治科学的研究对象并不像自然科学那样具有严格的可重复性”。另一方面,政治科学在学科确立之后的科学化历程尤其是行为主义革命之后的发展,暴露出政治科学在科学化方面的困境。英国政治学者海伍德(Andrew Heywood)就曾提出建构社会科学的尝试必然面临三个难题,即准确资料的获取问题,隐含价值的存在使政治科学研究很难开展,以及社会科学研究中很难实现政治中立性。
其次,新制度主义政治学需要在概念分析和理论建构方面取得平衡。政治科学中的新制度主义各个流派在基本立场上乃至方法论上存在严重的分歧,对其进行一致化的理论建构尽管十分必要,但那些主张新制度主义各流派之间展开充分对话和广泛交流的理论者,并不提倡只是做出粗糙的综合(crude synthesis)。马奇和奥森不仅肯定了政治制度理论建构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还强调建立一套全面的政治制度理论框架是一项任务艰巨且规模宏大的工作。在对新制度主义各流派进行理论进行综合的过程中,鉴于各流派之间理论内容上的显著差异,以及分析层次和研究途径上的内在分歧,因而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研究框架的确立必须降低理论概括性和分析抽象性的要求。这突出地体现在,相应的研究框架在立足于当前新制度主义研究成果的同时,可以适度地容纳既有制度研究中的差异方面,从而在政治研究中创造性地提出一般化的制度理论。另外,关于政治制度的理论建构,吉登斯对现代社会学理论发展的见解也可资参考。他认为,“理论建构(theory building)这个概念以及社会学理论的首要关注点——即社会世界的一般建构的观点”,可能是存在严重问题的。“‘理论建构’带有经过精心思考抽象而来的预设成分,它与经验观察的累积有关”,因此在获致目标上存在很多问题。而在社会科学之中,“概念创新(conceptual innovation)至少与有创意的理论解释一样重要,因为这种概念的创新开辟了看问题的新维度”。与这种强调概念分析具有和理论解释同等重要性的观点相呼应,有研究者认为,“理智探究并不存在截然分明的界限,概念分析也是理论化的一种形式”。所以,在构建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一般性研究框架时,对于制度分析中的重要概念予以充分的创造性界定,无疑是制度理论建构的题中之意。
再次,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理论建构需要重视能动和结构之间的关联问题。社会理论的主要问题是结构和能动的关联,而政治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则是选择(choice)和约束(constraint)的关联,它们实际上对应着新制度主义分析层次上的内在分歧。对于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理论框架的建构而言,既不能把制度视为决定个体行为的外在因素,也不能把个体能动性看做独立于制度约束之外的先在力量。对于选择与约束之间关系的认识,吉登斯的理论观点具有重要的意义。吉登斯在对待结构与能动之间关联的问题上,反对以“二元论”(dualism)的方式来对待结构与能动之间关联,主张“人类能动与结构在逻辑上是相互关联的”。结构作为社会系统中的制度框架和资源背景,它正是构成人类能动之中“人类”(human)因素的主要媒介。与此同时,能动也是结构的媒介,个体在其活动过程中不断复制着这种结构。这种将结构与能动理解为二重性(duality)而非二元论的“结构化”(structuration)理论,在肯定结构具有约束作用的同时,也肯定了人类主体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它不仅反对把人视为受规则和外部结构限制的傀儡,也反对不受任何约束的个体主义和主观主义的观点。实际上,这种对于结构和能动的相互作用(interplay)予以强调的理论主张,愈益受到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者的重视。
最后,新制度主义政治学需要汲取传统制度研究的突出成果。政治学具有悠久及深入的制度研究传统,在新制度主义兴起之前,政治制度便是政治学研究的主要对象,制度研究也是政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政治科学中的新制度主义尤其是历史制度主义在很大程度继承了旧制度主义的研究成果;另一方面,传统制度研究以及更广泛的传统政治研究中的重要概念和核心问题,对新制度主义政治学产生重要影响。制度理论者彼得斯(B.Guy Peters)提出,新制度主义不仅反映了传统的政治研究路径,而且为旧的研究路径增添了新的理论研究方向或实证研究方向。因此,在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理论建构中,应该重视权力、国家等政治学研究的核心概念,应该继承旧制度主义和历史制度主义对意义、价值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还应该对正义、正当等具有强烈价值判断色彩的范畴予以审视。②
注释:
①关于解释(explanation)和诠释(interpretation),在一定程度上同德国历史主义的研究传统有关,即“诠释”(Verstehen)与“解释”(Erklaren)这两个概念之间作以区分。双方都承认自然科学与“解释”(explanation)有关,所不同的是“解释”的领域是否也可以扩展到用来理解人类的社会制度。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著:《社会理论与现代社会学》,文军、赵勇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19页。
②举例而言,罗尔斯(John Rawls)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参见[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3页;德国著名哲学家奥特弗利德·赫费(Otfried Hoffe)反对一种“无伦理的制度理论”,参见[德]奥特弗德·赫费著:《政治的正义性——法和国家的批判哲学之根基》,庞学铨、李张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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