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外国遗产税?_遗产税论文

什么是外国遗产税?_遗产税论文

国外遗产税什么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遗产税论文,国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65万美元以下全部免税 美国起征点高 李正信

美国的遗产税征收在几十年间,经历了一个不断调整和完善的过程。

早在本世纪初,美国政治家就开始担心,财富越来越聚集在为数极少的大家族手中,对美国的社会、政治以及经济制度都将产生非常不良的影响。为防止财富集中现象的发展,并激励子孙后代的自我奋斗精神,从1916年开始,美国就征收比例很高的遗产税。这类税则后来被人们习惯称为“死亡税”。遗产税开征之后,富人们为了逃税,在临终前纷纷把遗产作为礼品送给子孙们。为了阻止富人把财富变相作为“礼品”赠送给后代而逃税,美国会1924年通过法律开征礼品税。1976年美国实施税收改革,才把实施多年的遗产税和礼品税合二为一,通称为遗产税。今天的遗产税,不但包括对死者遗留给后人的房产、钱财、股票、人寿保险等的课税,还包括对其家庭公司的流动资金、地皮、建筑物和机器设备等所有资产的遗传课税。

统一后的遗产税税率根据遗产额的大小而确定,遗产总价值在65万美元以内的免交遗产税,据统计,目前98%的美国人的遗产都超不过这一界限。遗产税只对超过的部分征收,税率以递增方式计算,共分17个档次,应课税额在 1万美元之内的,交纳最低的18%税率,之后每个档次以 1万美元或两万美元向上递增,税率也以相应的2%或3%向上攀升,最高档为300万美元以上,税率高达55%。

遗产税尽管有档次方面的区别,但联邦政府对直系亲属或非直系亲属则采取同一税率,这和有的州实施的遗产税有较大的区别。如马里兰州对直系亲属、非直系亲属和无血缘关系的亲属,分别征收不同的遗产税率,而三种税率的差异在50%~100%之间。不过, 联邦或州政府从一开始就一直不对配偶征收遗产税或礼品税。

美国相关机构声称,征收遗产税的宗旨并不是要剥夺富裕家庭子孙继承父辈们遗产的权利,而是要在允许子孙后代受益父辈们的财富,和防止财富极端积累两者中找一个合适的平衡点,即一方面要阻止财富过分集中对社会形成的不良影响,另一方面又不能窒息人们努力工作,奋发向上的精神。

美国除了联邦政府征收遗产税外,50个州有49个也征收遗产税,税率由各州议会自己设定,最高大体在10%左右。一般情况下,州遗产税的税额,可以作为额度抵消相应的联邦遗产税。目前遗产税在美国联邦政府的税收总额中只占1.1%左右的比例,每年在172亿美元上下,而政府每征收1美元遗产税,就得在管理和实施遗产税制度方面开支 65美分。

征收遗产税是美国社会慈善事业兴旺发达的最重要原因之一。联邦法律规定,无偿捐赠给医院、学校、展览馆、研究所、教堂等机构的钱,都可从遗产税中扣除。这一法律使得美国的巨富们纷纷把钱捐给公益慈善机构,或以自己的名字命名设立基金会,这种作法现在已经成为富人减税和出名的重要途径之一,如成立于1936年的福特基金会,就是亨利·福特兄弟俩用自己家族的钱成立起来的。到今天,这一基金会已经为各种慈善、研究项目提供了100亿美元以上的赞助。

三代之后无继承之产 日本税负最重 赵文斗

日本现行的继承税包括两种,一种是生前资产转移时的赠予税,一种是死后依法承继财产或按遗嘱承继财产时的遗产继承税,简称继承税。虽然遗产继承征税对象在死亡人口中的比例仅占5%~7%,但因征税对象是社会中高额资产的拥有者,对其资产再分配时课以重税,是调节社会财富再分配时的非常重要的一个税种。

按照日本资产继承税法,资产的概念是指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动产、不动产(按时价计算)价值的总和,个人通过馈赠(生前)或死后赠予取得财产时,亦即发生财产转移或再分配时,国家课以税负。取得财产或所得的个人可以是依法有继承权者,如配偶、一等血亲,也可以是遗嘱赠予者,其中赠予税是为了防止生前转移资产的一种补充配套性的税种,可以适用于任何个人。日本的资产继承税实行累进制,税率分为13档,税率从10%到70%(1988年以前最高税率75%)。1985年,日本全国死亡人口75万多人,发生遗产继承税件数 48000多件,课税比例6.4%,遗产总额6.2万亿日元,人均可继承资产额为 1.3亿日元,交纳遗产税9261亿日元,继承人人均交税1900多万日元。1985年到1998年,日本每年有5%~7%的遗产继承者被课以遗产继承税。同国际间特别同发达国家相比较,虽然最高税率从75%降到70%,日本的遗产继承税仍然是最高的。

遗产继承税的计算方法很复杂,其中除减免扣除额的计算,按照继承人的不同条件之外,一个重要的法律适用原则就是有价证券和固定资产(动产和不动产)的时价计算原则。时价计算原则足以把遗产继承人“征穷”或“征垮”。比如日本前首相田中角荣的女儿田中真纪子(也是知名的日本女政治家),按照法律她可以完全继承已故田中首相在目白的私邸,但经过遗产继承税的计算,真纪子女士交不起高额的继承税,只好在今年夏天宣布放弃继承,把目白的私邸出售给社会公益机构,即作为社会公益财产交给社会。

经过官方或注册资产评估师按评估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有价证券或不动产资产总值,而个人继承之后无论自用还是出售,都不可以转变成同额现金,而交纳继承税则要现金交付,一般情况下,继承不动产时往往会出现交不起继承税的情况。另一个例子是松下幸之助。他亲自创办,亲手经营了一个庞大的松下电器集团。他个人拥有巨大的金额资产(主要是松下公司的股票),这些金融资产按70%征收继承税之后,他家族的继承者所能真正继承下来的松下公司的股票所剩无几,第三代则是基本无可继承了。至于松下企业本身则属于法人资产,不能由个人赠予或转移。从日本社会遗产继承税发生的实际事例看,资产税的确是调节社会财产再分配的最重要的不可缺少的法律,也是调节个人资产所得非常有效的手段。

赡养老人可多得一份 保加利亚提倡平等 邓克堂

保加利亚制订遗产法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遗产税的征收也具有自己特色。

1878年俄土战争后,保加利亚成为独立国家,并在宪法的基础上于1890年制定了本国的第一部遗产法。由于受土耳其500年统治的影响, 该法中虽规定女性和非婚生子女继承人与男性继承人一样具有继承权,但同时又规定男性继承人所获得的遗产多一倍。1944年保加利亚进入社会主义建设阶段,对原有遗产法进行了修改,突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权观念,并于1949年重新制定了新的遗产法。1989年东欧剧变后,保加利亚在回归欧洲的过程中,在法律上与欧盟实现一体化。但唯有遗产法没有进行过大的改动,目前仍在发挥着作用。

保加利亚的遗产法规定,只有在财产所有者去世后,其子女和其他亲属才有财产的继承权利。所谓子女,不仅包括其亲生子女,也包括收养的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所有子女都拥有同等的继承权。根据保加利亚的继承法,第一继承人是死者的配偶和子女及他们的后代;第二继承人是死者的父母,即在死者无子女及后代的情况下,其父母作为第二继承人;第三继承人是死者的兄弟姐妹;第四继承人是死者的叔伯、舅舅、姑姑和姨,遗产法称之为非直系亲属;第五继承人是死者的堂兄妹;第六继承人是堂兄妹的后人。国家是最后的财产继承人,并无权拒绝。

为鼓励照顾和赡养老人,保加利亚的遗产法还特别规定,与死者一起生活和照顾死者的合法继承人,除与其他合法继承人具有同等的继承权利外,还可继承死者生前居住时使用的家具和家用电器。

已有30多年律师生涯的茨维塔娜女士对记者介绍说,保加利亚的遗产法所坚持的平等原则是指男女平等,都具有继承权。但在他们获得遗产后,将要交纳不同的遗产税。根据2000年1月1日生效的新修改的地方税法规定,遗产税属于地方税的一种,其课税税率分为三级。第一级是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妹,遗产法中称此为直系亲属。直系亲属继承人交纳遗产税的税率是:遗产在1.5 万列弗以内免予课税(列弗与马克实行联系汇率,1列弗相当于1马克),1.5001万至5万列弗交纳0.1%,最高税率则为100万列弗以上交纳10%外加3.2135万列弗。 第二级是非直系亲属继承人交纳的遗产税,其税率是:1.5万列弗以内课税0.1%,最高税率100万列弗以上交纳12%加4.2335万列弗。 第三级是其他财产继承人,他们交纳遗产税的税率是:1.5万列弗以内课税3%,最高100万列弗以上交纳20%加7.9675万列弗。

保加利亚的遗产法十分强调继承人的法定权利。对遗产法颇有研究的阿尔鲍夫律师对记者解释说,根据法律有关规定,遗嘱虽有法定的效力,但它不能剥夺法定继承人的权利。因为遗嘱具有一厢情愿和多变性的特点,立遗嘱者可以随时改变自己的意愿,因此在保加利亚的遗嘱法中非常明确地规定了保留部分和可支配部分:立遗嘱者只能对可支配部分行使分配权利,而保留部分就是为了保护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利。

遗产税占国税总额3% 法国征收面宽 杨明柱

记者的朋友弗朗索瓦是法国一位普通的国家公务员,他是独生子。前几年弗朗索瓦的双亲先后过世,给他这个唯一的继承人留下了包括两所住宅、山区一处木屋别墅、一些家具和部分存款及股票在内的遗产,经过税务专家和公证人的评估,总价值约500万法郎。 按照法国税法总典中有关遗产继承税的规定,除直系亲属可享受30万法郎遗产不用纳税外,其余的 470万法郎应按30%的税率交纳遗产税。也就是说,弗朗索瓦按规定应在6个月内向税务局交纳141万法郎的税款。弗朗索瓦夫妇收入都不高,拿不出足够的钱纳税,于是只好卖掉一处住宅用以交税。这是法国人交纳遗产继承税的一个具体事例。

法国遗产继承税(又称财产转移税)是由国家征收的一种直接税。它发源于法国大革命之后的1798年。该税法包括了两方面的内容,即财产所有者死后其亲属继承的遗产和财产所有者生前对其直系或非直系亲属的财产赠予。遗产继承人和财产受赠人便是纳税人,他们接受的所有不动产(土地、住宅、厂房、设备等)和动产(家具、首饰、金融债券以及现金等)均在申报纳税的范围之内。根据婚姻契约规定,在世的一方继承夫妇间共有财产不属于纳税范围。

法国遗产继承税的税率及征税办法较为复杂。首先,纳税人在申报时,应将财产遗留人的债务从遗产总额中扣除。其次,还要减去税法依据继承人血缘关系规定的可享受的免税财产部分,例如,在世配偶可享受50万法郎免税财产,直系亲属(如子女和父母)30万法郎,第三代继承人(孙子女)15万法郎,兄弟姐妹10万法郎,远亲和其他继承人则只享受1万法郎的免税额。如果遗产继承者系不能正常工作的残疾人或精神病患者,除上述免税额之外,还可再享受30万法郎的免税财产。

遗产税的税率是根据遗产继承的数额大小和与被继承人的血缘关系远近确定的。原则是继承遗产的数额越大、与被继承人的血缘关系越远,纳税率就越高。如直系亲属扣除免税额后的纳税率为:继承遗产5 万法郎以下税率为5%,5万至7.5万法郎10%,7.5万至10万法郎15%,10万至340万法郎20%;依次类推至1120万法郎以上纳税40%, 是为最高税率。兄弟姐妹之间继承遗产的税率,遗产在15万法郎以下为35%,15万法郎以上为45%。至第四等级的旁系亲属,不论继承多少遗产,税率均为55%,远亲及外人的纳税率最高为60%。遗产继承税法规定,在遗产遗留人亡故6个月内,遗产继承人必须申报并交纳税金。若逾期不交, 每月将加征0.75%的税金直至第12个月。之后的加征额为每月10%,如纳税人在接到税务局的追缴通知书后仍未动作,每月将加征40%的税金。

记者在采访法国财经部税务总司负责人马尼昂先生时了解到,法国交纳遗产继承税的家庭占发生遗产转移家庭的比例大约为20%,近年来每年遗产继承税的征税额在400亿法郎左右,占国税总额的3%,是国库一笔可观的进项,对于调节贫富差距及增加大众社会福利事业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马尼昂还特别对记者介绍了法国政府最近采取的遗产税改革措施。第一,从1998年9月开始,财产所有人如果在 65岁以前将财产赠送给继承者,纳税额的50%可以获得免税,65岁至75岁之间,纳税额的30%可免税。第二,自2000年1月起,如果遗产继承人保证在8年内继续经营已故亲属遗留的工商业、农业或手工业企业,凡与经营活动相关的遗产均享受50%的免税待遇;继承人同样保证在 8年内继续持有继承的企业股票,该部分遗产也免税50%。以上这些改革措施目的十分明确,即鼓励遗产早日由财产转变为资本并进入经营开发活动,鼓励后代继续经营父辈的企业,同时避免由于财产分散转移而出现企业倒闭现象。

遗产税该怎么征 石坚

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各国实行的具体规定差异很大。据考证,早在古埃及、古罗马时代就开始对遗产征税,当时对遗产征什一税,即按遗产总额的十分之一征税,并作为支付老、弱士兵的养老金之用。近代的遗产税制,始于1598年荷兰开征的遗产税。此后,英国于1694年,法国于1703年,德国于1900年开始征收遗产税。现在,遗产税已经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广泛实行,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开征了遗产税。

从税收负担考察,遗产税的税负水平大都在10%至50%,即低税率在10%左右,适用于遗产额较少的纳税人,高税率在50%左右,适用于遗产额较高的纳税人。如目前美国遗产税税率在18%~55%;英国为8%~40%,法国为5%~40%,日本为10%~70%,意大利为3%~31%(根据亲属关系不同)等。

遗产税在其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由于其所处国家、时期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因而有不同的课征类型,根据课征方法的不同,遗产税制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总遗产税制。总遗产税制以美国实施的遗产税为代表。 总遗产税制是指对死亡人所遗留的全部遗产进行课税的制度。它一般不考虑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和继承人的具体情况,以遗产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它设有起征点,一般采取累进税率形式。其具体方式有四种:一种是按遗产转移次数的先后,课以不同的累进税;二是按遗产总额减去负债后的净额课征;三是规定免征额,对小额遗产免征遗产税;四是准许分期纳税或以实物缴纳。

(2)分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以日本实施的遗产税制为代表。 分遗产税制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先将其遗产分给各个继承人,然后就各个继承人所分得的遗产分别征收遗产税的制度。纳税义务人是继承人,因而分遗产税制可以直接称为“继承税”。分遗产税制的税负大小往往取决于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一般采用累进税率。具体有三种情形:一是直系亲属继承遗产课税较轻,其他人则课税较重;二是根据继承人所继承财产的多少,采用不同的税率;三是按遗产人的子女多少,采用不同的税率。

(3)混合遗产税制或总分遗产税制。 混合遗产税制以意大利实施的遗产税制为代表。混合遗产税制是对遗产人的遗产先征收总遗产税,再对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征收分遗产税或继承税。纳税义务人既有遗嘱执行人,也有遗产继承人。它由总遗产税制和分遗产税制演变而来。

上述三种遗产税模式各有利弊,其中以分遗产税制较为科学,因而实行的国家最多。其不利之处是税收征管复杂,对征管水平低的国家来说不宜采用。

标签:;  ;  ;  ;  ;  

什么是外国遗产税?_遗产税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