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无序政治参与对和谐社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和谐社会论文,公民论文,政治论文,对策研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2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154(2006)02-0018-03
一、概念的界定及问题的提出
政治参与是当代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和显著标志,体现了民主政治的精髓,也是现代社会民主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所谓政治参与(political participation)亦称参与政治。美国学者亨廷顿认为政治参与是“平民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1] P5《中国大百科全书》把政治参与定义为:“公民自愿地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与政治生活的行为”。政治参与是一般公民通过一定途径试图影响政治过程的活动,即政治参与的主体是一般公民,政治参与的行为既可能是有序的参与也可能是无序的参与。有序的政治参与和无序的政治参与是相对的。所谓有序的政治参与,是指一般公民以合法的形式通过制度化的渠道理性地参与政治生活和影响政治决策的过程;反之是无序的,盲目、被动、暂时、缺乏理性是其主要特征。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政治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践中我国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一直十分活跃,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充分注意到其中公民无序政治参与行为的大量存在及对我国和谐民主政治发展的消极影响。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最基本的就是构建和谐经济与和谐的民主政治,以及经济与民主政治之间的和谐。经济和谐是指不同利益群体能得到恰如其分的、有所差别的、最低能保证其生存和发展的一种状态,是和谐社会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民主政治和谐是指公民都能通过合法的渠道,有序的表达自己的政治愿望、社会诉求,达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社会状态,是和谐社会得以维护的根本保证。经济与民主政治之间的和谐是指经济与民主政治相互协调、相互适应,共同促进社会成员的福祉。在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借鉴政治参与理论分析研究当前公民无序政治参与的现实及对和谐社会政治稳定和民主发展带来的影响,并提出相应对策,其理论和现实意义不言自明。
二、公民无序政治参与现状及对和谐社会的挑战
(一)无序政治参与现状
社会主义和谐民主必然要求公民政治参与的扩大,但无序政治参与的大量存在仍顽固地销蚀着民主政治生活的和谐发展,甚至有向抵制性、过激性、暴力型参与转化的危险,必须高度重视。现阶段公民无序政治参与主要表现在两方面:消极参与和制度外参与。
消极参与主要指公民政治参与主动性、自觉性和积极性较低,参与人数较少,频度较低,其特点有主观上的故意性、冷漠性,行为上的消极性、被动性。我们把选举权作为考察公民政治参与的一个重要指标,分析当前中国公民消极参与的现状。(熊彼特曾把民主权利归结为选举权,即在公民全部政治权利中,选举权处在核心地位。)选举是公民政治参与的最广泛最基本的途径,也是民主制度下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的直接体现。我国实行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制度,但相当数量的公民却对民主选举反应冷淡,主观上不愿意或消极参与选举活动,行动上被动应付。在选举过程中则出现了故意使选票作废,或出卖选票等不作为现象。公民对政治生活和公共事务缺乏责任心和兴趣,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决策反应冷淡。
制度外参与是突破现有制度规范,没有法律依据甚至是违法的政治参与行为,其主要表现形式有蓄意滋事型(非法集会抗议),暴力型(打击报复、暴力对抗围攻)。社会转型引起社会结构急剧分化,贫富差距扩大,部分人相对剥夺感增强,加上民主法制建设的相对落后,公民政治法律意识不高,传统政治文化(要么顺民要么暴民)的影响等,都导致了制度外参与发生的可能,制度外参与具有即时性、爆炸性和破坏性等特点,这种参与尽管只占公民政治参与的很小部分,但其消极影响是显著的。近些年在农村不断出现的无序上访、群殴政府工作人员等对抗事件,性质恶劣,对社会和谐发展带来消极影响。
(二)对和谐社会的影响
公民无序参与对社会和谐发展的政治保障系统的破坏是致命性的,其消极影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严重影响了现行的政治秩序和政治稳定。在现实中,影响政治稳定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仅从政治参与对政治稳定的影响看,公民无序政治参与会导致社会动乱引发政治危机,破坏政治稳定。正如亨廷顿所言“政治稳定取决于政治参与和政治制度化之间的比例关系,当政治参与程度高而政治制度化程度低时,扩大的政治参与可能导致政治不稳定”。[2] P56认识到现阶段公民无序政治参与的存在,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充分认识其扰乱了社会安定有序的政治局面,甚至引发政治动荡的严重后果。现阶段我国公民无序参与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围攻、冲击政府机关的现象。构建和谐社会,最重要的是维护稳定,惟有稳定才能达到社会和谐。稳定压倒一切,和谐高于一切。
其次,阻碍了中国社会向现代公民社会的转化进程。公民的无序参与阻碍了中国社会向现代公民社会的转化进程,和谐社会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人人平等的社会,没有民主平等就没有和谐。具有宽容理性民主平等的现代民主精神和掌握现代民主技术、积累政治参与知识的公民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当前无序参与使得公民某种程度上放弃了自己的民主权利,无法养成民主管理的习惯,延缓了现代公民社会的进程。
最后,不利于和谐的信用社会的形成。和谐社会是诚信友爱的社会,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融洽相处的社会。诚信友爱是中国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之一,“诚信做人、诚信做事”也是丰富的社会资源中人们共享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和谐社会的构建很大程度上要依托讲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诚信环境,而公民无序参与降低了公民对民主政治和对国家权威的认同及对社会的信任感,与和谐社会的诚信体系是相矛盾的,加大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诚信成本。
三、几点建议与对策
公民无序政治参与对社会和谐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现实问题,和谐社会从本质上需要的是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不断扩大,如何弱化无序参与的消极影响,就成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问题,为此提出以下建议与对策:
(一)健全有序政治参与机制,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制度保障
和谐社会要求社会按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反对社会的无序化与无序状态。同时和谐社会要求各利益群体之间要达到和谐均衡,实现这种和谐均衡就必然要求扩大政治参与,通过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参与渠道使各群体利益达到和谐。因此以人为本,“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减少无序政治参与的消极影响和危害,化冲突为和谐就成为和谐社会构建的首要问题。长期以来我国政治参与制度化方面建设停滞不前,原则和口号不少,却未能具体化为可操作的形式和渠道,政治参与实施起来困难重重,而无序参与现象频繁发生,政治不稳定因素增加,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带来巨大压力。我们应通过进一步完善政治制度把当前的参与压力转化成对政治和谐系统的支持。“在处于现代化之中的社会里,扩大政治参与的一个关键就是将乡村群众引入国家政治。”[2] P89建立满足公民政治参与愿望和利益要求的政治制度,推进政治参与的制度化和程序化建设。如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和基层民主制度,减少公民参与的制度性障碍,减少参政的中间环节;修改现行不适宜的制度,制定出一系列的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化参与机制;扩大农民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代表比例等等。
(二)创设理性的现代民主政治文化,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强大的内在推动力
现代民主政治文化是民主政治得以实践的观念基础,“政治文化构成政治系统成员的内在的心理倾向和主观意识,他们所接受和具备的政治文化指导和决定着他们的行为。”[3] P104现代民主政治在具备了一套完整的制度设施和基本程序后,其成功实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成熟的具备适度政治热情、良好民主素养的参与主体。“一个社会的政治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本身的政治发展。”[4] P259公民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而我国公民在整体民主素养较低的状况下,难以进行理性正确的选择,往往容易产生政治情绪急躁、政治盲从和政治冷淡,从而发展为无序政治参与。加之中国社会专制主义政治文化的长期影响,使得广大公民缺乏现代民主参与者应有的独立品格,建国后相当长时间里动员式政治参与的实践,都阻碍了中国公民发展成为权利自足的理性公民的进程。创设守法、宽容、恕道、理性论事的多元政治文化在建构稳定和谐的民主社会过程中变得相当重要。为此就必须大力提高公民的文化政治素质,向公民传授相关法律知识政治技能,强化依法参与理性参与的观念,提高公民知政、议政、参政的能力,增加政治参与的效能感。同时又要打破传统文化中的“权威崇拜”、“与世无争”等政治“附庸意识”,培养他们的“公民资格”意识。由于政治文化是一个国家、民族长期形成的心理积淀,尤其是中国丰富而厚重的传统政治文化在当今社会还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对此不能操之过急,应逐步合理的引导,渐进式的促进中国从管制依附型社会向民主自治型社会转变。
(三)积极发展社会组织,加快政治信息沟通,扩展政治协商与对话,为公民政治参与提供组织依托
由于中国的国家一直具有强势地位,社会中间组织没有充分发育,单个公民没有与庞大的国家机构对话的资本,公民政治参与的成本相当高昂,也造成了公民的政治冷淡和政治疏远。为此必须大力创造各种条件发展社区组织,使之成为专门代表公民利益的政治社团,为政府与公民之间利益沟通协调提供平台,使冲突更容易得到调节,更容易达成和谐。另外通过各种社会组织内部活动的一致性,提高公民组织化程度,使其有组织地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在体制内通过协商沟通等合法理性的程序而不是用影响社会安定的极端对抗方式来解决利益冲突。公民权利也在这个过程中得以勃兴,得以保障,对推进政治参与有序化意义重大。一个国家社会团体的数量、活动质量、参与和实际左右政治的状况等是衡量一国民主政治发展程度的重要指标。我国现在的社团自立性不强,大多数有半官方性质,民间团体少,自发性团体参与渠道更是有限,参与能力较弱。对当前已经出现和不断扩大的各种非政府、非赢利性质的社团组织和社区志愿者组织,政府应从政策上引导,在行政上予以合作,在法律上予以规范,实现政府与民间组织的互利发展,减少公民无序参与的存在,降低构建和谐社会的管理成本,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