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数据国家财富观
卓 翔1黄甄铭2
(1.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务部,100089,北京;2.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100089,北京)
摘 要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通过理论分析和法理分析,可界定大数据的国家财富性质及大数据财富资源属于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依托大数据的属性和特征,探索其开发和利用的基本原则,尝试回应大数据发展变革所带来的对经济、社会、政治安全稳定的挑战,有助于实现大数据财富资源效能最优化。最后,提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社会永葆活力的现代政府大数据治理创新设想,并根植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提出国际数据大同观。
关键词 大数据; 政府治理; 数字主权; 国家财富; 数据大同
近年来,新时代互联网乃至物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Web2.0 等新兴技术逐渐成为世界热潮,具备多样性和多变性的大数据正逐步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日常生活。根据《2019年中国大数据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白皮书》显示,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综合国内外环境、新兴技术发展等多种因素,测算出2018年我国大数据产业增速约为15%,产值达到5 405 亿元,产业规模还将持续扩大。[1]据此可见,大数据新兴业态现以迅猛之势登上了历史舞台,势必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中留下深刻印记;与此同时,大数据资源愈发与土地、矿产、海洋等国有自生资源般发挥同等重要战略效能。因此,大数据不但是国家数字主权不可分割的成分,而且是构建国家核心竞争力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
1 大数据国家财富观的基本理论问题
1.1 大数据财富资源的概念
麦肯锡全球研究所将大数据定义为“超出常规数据库软件工具所能捕获、存储、管理和分析的超大规模数据集”。[2]大数据技术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和既定条件下,依照开放性思维、非线性思维、价值思维,结合应用网络技术和统计方法对海量数据进行采集、清洗分析、多维汇聚、融合重构等一系列操作,从而挖掘和提取其中有价值的知识与信息,具有强大的数据收集、数据管理、数据分析、数据挖掘重组及预测功能。大数据自身的价值禀赋及其相关技术应用融合于社会生产生活方方面面所衍生出来的效能,归结为大数据财富资源。大数据财富资源是一种紧跟互联网发展步伐的,有别于如黄金、土地、石油等传统财富的新时代财富资源。
2.专业人才的影响日益增加,并且产生了极其明显的影响。人才,尤其是高端人才的价值更加突出,这就要求企业在开展管理活动时,必须注重创新形式,给予企业实践更大的动力。在知识经济的大环境下,企业面临了许多以往不曾遇到的问题,这是时代带来的新变化,想要有效应对,就需要在坚持创新的前提下,选择合理的素材内容,通过认可知识、尊重科技,从而让企业获得发展。比如现在流行的“合伙人”制度,员工不再是被动管理的对象,而是与企业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的一份子。
1.2 数字主权是大数据国家财富的理论基础
数字主权是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国家主权新的表现形式,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字主权源于国家主权,也得到了联合国的认可。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颁布了《关于从国际安全的角度看信息和电信领域的发展政府专家组的报告》(简称GGE 框架文件),该文件是以中美为代表的20 个在全球IT 领域有影响的政府专家组进行了几轮会谈达成的框架文件。文件指出,国家主权和源自主权的国际规范和原则适用于国家进行的信息通信技术活动,以及国家在其领土内对信息通信技术基础设施的管辖权。各国对其领土内的信通技术基础设施拥有管辖权;各国在使用信通技术时,除其他国际法原则外,还必须遵守国家主权、主权平等、以和平手段解决争端和不干涉其他国家内政的原则。国际法规定的现有义务适用于国家使用信通技术。[3]因此,数字主权是指国家对其政权管辖地域内的数据享有的生成、传播、管理、控制、利用和保护的权力,它是一个国家对本国数据进行管理和利用的不受他国干涉和侵扰的自主权,是国家主权在信息化、数字化和全球化发展趋势下新的表现形式,是特定国家权力在本国数据领域的外化,其以独立性、自主性和排他性为根本特征,包括所有权与管辖权等。[4]现阶段,数字主权的核心逻辑是在网络空间和数据领域延伸、拓展传统国家主权理念的各项基本价值追求,进而确保国家对本国数据享有管理和控制的主权。[5]一言以蔽之,数字主权是大数据国家财富的理论基础。
1.3 大数据国家财富的法理分析
大数据作为国家财富资源的法律定位,在现有法律条文中尚未有具体且确切的明文规定。但在《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 号)中强调“大数据成为重塑国家竞争优势的新机遇。在全球信息化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大数据已成为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正引领新一轮科技创新。充分利用我国的数据规模优势,实现数据规模、质量和应用水平同步提升,发掘和释放数据资源的潜在价值,有利于更好发挥数据资源的战略作用,增强网络空间数据主权保护能力,维护国家安全,有效提升国家竞争力”。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提出保护电子商务数据、鼓励电子商务数据开发应用、保障电子商务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由此可见,大数据已成为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的理念得到广泛认同,围绕大数据而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应与以往法律对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的特殊保护进行对标。为此,立法司法与法律适用实践要紧跟大数据技术发展态势,应时而变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形成有利于大数据国家战略资源发展与应用的良好法治环境。
可以借鉴目前现有的法律体系对公共财产的保护的相关规定。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表达了国家对公有财产的侧重保护;在《物权法》中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划定了如矿藏、水流、海域、森林、国防资产、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等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还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依照法理分析,建议可效仿上述规定,进行明文规定:一是,大数据属于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国家对大数据的采集、使用、储存等实行行政许可管理。二是,在境内依法授权采集的大数据均应报国家相关机构大备案管理,国家根据公共安全与社会公益的需要可以征用各个机构的大数据。三是,国家鼓励大数据资源开发者之间合理共享与有偿交易,国家鼓励以盈利为目的合理采集使用大数据资源,国家对大数据资源增值部分依法征税。
L5峡部裂区及L4,5相邻棘突骨损伤信号可解释腰痛,L5棘突近横向裂隙处T1及T2加权像低信号不排除与腰痛有关。结合影像学资料,考虑骨信号异常来自负重增加,建议减少弯腰负重,站立时避免过伸,并予口服布洛芬胶囊(0.3 g/次,2次/d)及迈之灵(0.3 g/次,2次/d)。1周后VAS评分降至2分,停药2周后复查VAS评分为0 ~ 1分。康复科予腰部等长收缩锻炼指导,3个月后复诊症状无复发。
1.4 大数据国家财富的属性与特征
根据IDC 报告显示,我国产生的数据量将从2018年的约 7.6ZB 增至 2025年的 48.6ZB,数据交易迎来战略机遇期,随着中国物联网等新技术的持续推进,2025年中国将拥有全球最大的数据圈。[6]大数据作为国家财富,具备以下显著特性:
对大数据的治理不仅局限于政府层面,需要加强大数据治理的多元联动,由政府、市场、社会共同来承担责任,实现协同创新。首要的是,打造“强政府”,完善政府内部现有资源的合理调配,通过引入大数据宏观调控技术确定合理的资源调配比例和科学的时间间隙来响应“南水北调”、“西气东输”及“西电东送”战略,均衡人力、物力、财力来及时调动安防、教育、交通方面等社会资源,第一时间对社会资源薄弱区域进行补给和完成公共服务的提供,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其次,协同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企业的生命力是活跃市场经济的核心要素,可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增强企业同样作为大数据治理主体的意识:其一,推行相关创业鼓励政策,努力营造百花齐放的创业氛围,从而推动大数据产业链逐渐完善来增强国家技术实力和经济实力,同时技术革新可反作用地有效引领市场发展趋势,推动市场发展,活跃市场经济;其二,加强政企合作,政府可向企业购买大数据技术服务,不仅增强政府治理基于第三方的大数据创新能力,开阔政府治理的思维视角,还有助于政府把握市场需求更好从市场角度出发来评估不同主体的需求,进行准确判断与定位,优化市场服务,对智能化和精细化的服务加以提供,实现管理服务创新[10];其三,推动达成市场自治的契约精神,行业内部共同遵守大数据开发和利用准则并进行互相监督、举报。最后,社会治理亦不可忽视,提供机会和平台让渡一部分治理权力给社会公众,同时增强社会成员的主体意识,呼吁其加入进来共同参与、协商,打造一个大数据治理人人有责的“大社会”。
采用套袋法,贮藏前称取肉样的质量为M1,用细线吊起,外面加套一个食品级保鲜袋并封好袋口,肉样不得与保鲜袋内壁接触,于贮藏条件下悬挂24h后,用滤纸吸取肉样表面的水分后,称重肉样的质量为M2,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贮藏过程中的汁液损失率,每个处理测定3个平行样品。
第一,不可侵犯性。大数据国家财富作为国家所属财富,神圣而不可侵犯。有两大具体表现:其一,大数据是数字主权不可分割的重要成分,除本国外的任何国家,不可入侵、买卖、占有大数据国家财富;其二,大数据属于国家所有、社会共享的资源,不得由任何个人、企业擅自对大数据进行垄断和销售。
第三,循环利用性。大数据存储模式的特点决定了其属于非消耗性质资源类型,可多次重复利用且可在原基础上不断进行补充和更新。由于大数据这一超大规模数据集蕴含的信息价值之高、用途之广,且具备可循环的利用价值,根本上决定了大数据国家财富的循环利用性。此外,大数据国家财富不可随意丢弃和破坏,可以循环利用且必须循环利用,否则是一重大的资源损失。
第二,公共利益性。大数据国家财富具备公共利益性,集中体现于政府在基于多方利益主体的利益权衡和分配后,凭借大数据技术采取最优的模式提供公共服务,使大数据产生最大公共价值。大数据技术在政务处理过程中的应用,是以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为导向,不仅能增强政府治理能力,并且能凭借对创新科技的推动便捷群众生活。如对群众办事方式的简化,可将服务人民落到实处,最终达成便民、利民的目标效果,进而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第四,效能增值性。从经济学视角出发,大数据国家财富资源首先具有财富特性。其一,通过均衡分配、合理利用现有的大数据财富资产,可实现财富效能的最大化;其二,凭借不断深挖大数据的内涵和外延,提高大数据在社会生产生活方方面面的应用范围,提高大数据在未知领域探索后的应用价值,可实现在将其保值的基础上的进一步增值。因此,大数据国家财富具备效能增值性。
2 大数据时代所面临的挑战
2.1 个人隐私保护问题岌岌可危
随大数据时代而来的信息安全问题始终排于首位,每个人都是唯一的编码,若将编码录入智能系统进行大数据匹配分析后,个人信息无一可逃匿,隐私保护问题受到极大威胁,安全保密性有待加强。根据全球知名数据安全公司金雅拓(Gemalto)发布的安全违规水平指数调查报告显示,2017年全球共发生1 765 起数据泄露事件,失窃、丢失或泄露数据总量高达26 亿条。[7]因此,信息安全潜在两大威胁,一是假设大数据的无边界推行,技术对个人隐私的威胁已超过原有法律框架[8],未来个人隐私必然趋向公开透明化;二是如若信息安全保护机制不严密、保护技术不发达,一旦黑客倾入系统后,海量数据被窃取且用于不当之处,所造成的危害无法预估。
2.2 新技术变革对传统人力产生替代
新时代技术的变革相伴的威胁对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的权威带来了极大挑战,迅速、机敏制定相应合理法律法规,可使我国在朝法治国家方向发展的道路上跨过层层阻碍,进而推动建设一个严谨敏锐的新型法治国家。因此,法律法规的合理制定必须配套技术发展的速度。首先,通过法律法规的设立,引导基于大数据发展的社会正确的风气方向,营造清朗网络氛围,强化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扬,让科技发展运用在对社会和国家发展的有利处;其次,基于大数据技术结合社会实情对现有立法、司法进行分析、预判和科学决策,在借鉴国内外现有的实践经验基础上,不断强化大数据相关立法研究与司法实践总结,对以往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正和补充;并且,及时采取智能监控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对不法分子加以严厉制裁,加固无论对国家秘密还是个人隐私的隐秘信息保护的安全屏障;此外,对人工智能权限的约束也是一个值得探索的刚需领域,想方设法不让其越出法律和道德的边界,可推动社会进一步朝法治化、现代化方向明晰发展。
2.3 评估方式难以兼顾非线性多元因素
当前社会上逐步推行征信系统,个人档案将采取信息化记载,未来社会也必然朝将数据作为话语权的趋势发展。但是,如若运用不当,过分依赖数据,则评估方式不够圆润,难以兼顾非线性多元因素,呈现的是看似灵活的“机械性”,而“全数据”能否“全”也是一大问题。道德层面的评估、传统文化的相承、人文关怀的平衡,均难以用数据量化评估,否则会导致社会更加呈现急功近利状态,为追求数据而数据化,缺乏刚柔并济精神。尤其在对人才考核方面,虽以“德”“能”“勤”“绩”“廉”几个维度展开衡量,但是关于“德”这一核心模块的评估,较难量化衡量和评估,不仅评估不够全面,关于对趋势的引导也存在方向性上的偏差。
2.4 市场监督管理难度逐渐加大
人工智能的出现和大数据相伴而生,带来颠覆式的新兴科技变革,但变革的同时必然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靠性,是否与法律约束造成冲突,需要靠长时间的沉淀去验证,而当前法律对其危害面的惩治界定仍不明确。关于对人工智能无法进行明确的法律约束,主要由于该产业的发展尚未充分展开,且在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实践经验教训不足,导致无法精准制定边界来进行条件的限定。此外,人工智能虽智能,但也存在被人为操控的“机械性”,因而关于犯罪源的界定,也是一块模糊区域。固然,全面立法能否配套跟上科技发展的脚步,是即将面临的一大挑战。
2.5 法律体系难以配套紧跟不确定变革
以利润为导向的企业,潜在不当盈利心理且其呈现不断膨胀的趋势。在大数据的推行过程中让企业有机可乘,使得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受到侵害,因而政府在市场监管管制过程中的困难也逐步加大。现已有部分企业被揭露利用大数据技术,擅自根据大数据分析改变标注价格、获取利润,虽实现了“明码标价”,但根本上是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例如,不同系统的手机约车费用不同,iOS 系统费用高于安卓系统、英文软件版本系统高于中文版本,在预订房间时老用户比新用户价格会更高。
3 大数据国家财富效能最优化的建议
3.1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的大数据发展道路
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全面推进大数据发展,加快建设数据强国。2017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进行第二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大数据发展日新月异,我们应该审时度势、精心谋划、超前布局、力争主动,深入了解大数据发展现状和趋势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分析我国大数据发展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推动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完善数字基础设施,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保障数据安全,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更好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9]实现大数据国家财富资源效能最优化前提是坚决贯彻国家大数据战略部署,因此,需要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合理规划来进行分步推进,以发展实体经济为着力点,将数据驱动的发展模式和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到“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着力提高我国经济发展质量、全面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关键的是,走出一条具备中国特色的大数据发展道路,需推陈出新来打造新时代中国模式,切不可因循守旧。
3.2 加强大数据技术运用与传统业态融合
加强大数据技术在政府治理过程中的应用,促进大数据与传统业态的融合,可充分发挥大数据国家财富的资源优势,全面提升社会公共服务的效能。首先,鼓励各行业以为人民服务为导向来延长产业链,类似于共享汽车、智能充电桩及停车位监控等诸多便民、利民服务要有规划地逐步推行,要以当前高铁施行的“线上订餐”、深度挖掘电力数据提高利用率的国家电网智能电表为先行标榜,不断深入探索与传统业态的融合模式。其次,政府各部门要利用大数据技术简化群众办事方式,大大推行网上纳税、电子社保卡、网上法院等信息化服务,打造“一站式服务平台”,实施“最多跑一次”改革,提高群众办事效率。同时,利用大数据提升政府自身的治理能力,依照“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理念,培养基于数据把控全局的宏观意识,逾越数据鸿沟,打破数据孤岛,有效发挥政府职能,增强公职人员自身技术应用能力来提高政务效率,大力推行如公安大数据、司法大数据及智慧人社等的应用,凭借对信息资源的汇聚分析、科学研判,提供合理决策方案,进而推进决策的现代化、科学化、公正化、民主化,为政府治理的信息化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奠定基础;最后,创设大数据监督体系,从源头遏制任何潜在的贪腐的寻租行为发生,尽可能压缩治理权力的寻租空间,实现政府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及责任清单的透明化管理,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效达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目标,极大提高公共服务效能转化率。
3.3 加强大数据专有技术人才的培育
新时代人才的能力和素质,奠定了国家未来政治能力、经济实力、科技事业等的发展趋势。在人才强国战略和国家大数据战略的大力推行下,加大对大数据专有人才的重视,培育引领时代发展的新型大数据人才势在必行。一是联动各大高校和科研院,在原学科基础上开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相关专业,创设大数据研究中心,其不仅可作为培养技术人才的后备力量支持,也可作为智库为社会发展提供宝贵建议;二是加大对大数据人才的培养力度,一方面投入科研培养资金,为科研的开展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另一方面完善大数据人才的考核机制,提高大数据人才的输出质量;三是定期开设大数据论坛、会议,发起举办大数据科技竞赛、应用竞赛等,挖掘优秀人才,增进大数据人才间的交流与技术探讨,拓宽人才视野,同时通过相关活动增强人才的国家大数据战略意识;四是加强新型人才的就业政策鼓励力度,加强社会风气引导,鼓励更多优秀的新型人才朝大数据方向就业或创业,同时就业权益也应得到相应的保障。
3.4 加强大数据治理的多元联动与协同创新
1.2.1 结构表征 本实验通过KBr压片,使用美国Nicolet公司Nicolet 6700智能型傅立叶变换红外分光光度计分别对合成过程中的中间产物酰胺丙基二甲基叔胺盐酸盐和芥酸酰胺丙基甜菜碱结构进行表征。
3.5 加强大数据相关立法研究与司法实践总结
大数据时代,各行各业为创新工作模式纷纷尝试借助智能办公手段。一方面,在手段运用后无可厚非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另一方面采用的新型智能技术极大可能替代传统人力。智能办公手段的应用均可降低传统人力的投入,但从社会宏观层面长远来看,带来的则是就业率的下降。此外,并非所有人可满足和适应大数据时代的技术要求和智能操作的方式方法,容易被时代所淘汰。所以,在大数据产业链发展的同时,能否及时加强对人才的培训、对培训的覆盖能否及时到位,更是核心关键。
所谓情境教学法,就是指教师有意识地通过设计一些特定的场景来引导学生学习相应的知识,并产生一定的情感反应,从而收获较好的学习体验。对于高中生而言,化学知识较为枯燥乏味,难以产生较高的学习兴趣。针对于此,教师可以借助情境教学的方式,以情境触动学生的情感情绪,从而产生自主学习的欲望,使学生能够主动融入到化学知识学习中,并取得较好的学习效果。
4 国家财富观视角下数据治理的创新路径设想
4.1 推动实现大数据的国家有效管控与集约开发
根据集约开发原则,集中力量采取以国家为主导、社会配合的大数据规划使用模式,可通过创建面向全社会的国家大数据管理中心来实现对大数据的集约开发和管理,适当时机则可组办国家大数据局。国家大数据管理中心的职能可初步构设为以下六点:第一,对大数据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把控整个国家大数据行业的发展趋势。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下,鼓励大数据企业“摸着石头过河”大胆创新的同时,设立容错机制,对其约束要有度,不能管死,要管活;第二,打造超级大数据库,在国家边界内产生的数据及在国外产生的和我国相关的数据必须于此记录,力争实现跨学科、跨领域、跨时空的协同,同时确认数据的归属问题,预防数据纠纷;第三,具备大数据档案馆职能,通过出台数据备份管理制度,确认备份年限、使用权限及数据类别打造备份的标准化,将大数据国家财富分门别类地装进安全的保险柜中,并且可开创大数据保险业务来实现规定年限的数据恢复;第四,通过设立数据采集和使用许可权,对大数据进行有规划地使用管理,即任何调查机构未经许可则不可对数据进行采集和使用,同时定期排查各大行业在商业过程中对用户数据采集的内容是否合理,使用的数据是否经过严密过滤而非带有私人敏感信息;第五,定期对各行业的大数据接口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系统的安全性,严守各项数据内容的安全底线,防止数据被窃取后不经过脱敏直接用于不当之处,甚至以防由他国侵略直接丢失国家机密;第六,在国家定期监督的基础上,号召行业内部进行在数据生产、交易、使用过程中的自我监督,杜绝企业间擅自进行交易和大型企业凭借数据垄断市场的行为发生。
4.2 创设大数据财富资源国家专营制度
国家层面大数据管理机构的设立,可推动大数据国家财富的循环合理利用,依托此设立大数据国家财富专营制度势在必行。该制度用于确认唯一的大数据真实来源,可保证数据的原生态性和未被篡改性。针对该制度的设立有以下创新设想:其一,数据用于政府部门公共服务需要的,在行政许可后根据数据类型需要可进行完整数据采集;其二,杜绝任何商业机构私自对大数据进行买卖,所有数据必须经由国家这一平台,国家通过整合现有区块链精算技术,实现跨界使用。因此,国家直接对接有商业需要的企业,企业对大数据采集前必须经过严密过滤,采集的种类必须由国家批准。如文化程度、性别、年龄等脱敏数据,不允许带有任何私人敏感信息;如若其中一方企业向另一方企业进行数据购买,必须由国家层面对信息过滤及核查后双方才可进行交易,其中卖方必须缴纳大数据交易过程中获利的税收。以上两种情况的数据获得方,在获得数据后的商业增值需按照某一算法来进行比例结算,缴纳税收于国家。
4.3 加强大数据发展经验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我国要大力加强数字外交,以包容开放的心态学习、借鉴国外优秀的大数据技术及其蕴含的先进思想。在此过程中,反观修正自身增强“技术自信”,打造具备中国特色的大数据战略。同时,通过加强大数据发展经验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推进“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反对保护主义、单边主义,杜绝零和博弈,实现合作共赢、共同发展。事实上,“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与数字主权并不完全对立。如果说数字主权更偏重于当前的现实,那么“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则更大程度上是一种愿景[11],二者同时存在于当前的大国网络关系中,体现在当前网络空间相互依赖和斗争冲突并存的现实。软实力战略既是“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构建路径,也是争取数字主权优势的常用手段。其中数字主权中的地缘政治竞争对手之间的信息优势获取可以分为两类战略:一类旨在提高吸引力的软权力战略;另一类旨在通过控制力途径的信息地缘政治。前者可促进合作和相互理解,长远而言可能产生相互的正面形象;后者则更多可能产生冲突和相互的负面形象。从追求短期效益而言,作为一个政治行为体的国家可以两种战略并用,但是从长远发展看来,软权力战略才行之有效,未来的大数据必定会打破时空的界限,呈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发展态势。
5 结语:大数据发展展望与国际数据大同观
大数据是国家数字主权不可分割的成分,是构建国家核心竞争力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财富,然而大数据时代政府治理尤其是对数据的治理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因此在开发和利用大数据的过程中,本文提出了实现大数据国家财富资源效能最大化的若干建议。在近来的社会科学和政治哲学领域,世界大同主义(Cosmopolitanism)这一概念正在复兴。这在很大程度上和全球化背景下的新的认识有关:一方面是由于全球化检验了现代民主并重新打开了后民族的政治规则;而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它引起了社会生活的文化、经济以及政治等方面的重塑。[12]中国历来对“世界大同”这一概念并不陌生,无论是《礼记》“大同”社会的理想,还是清代康有为撰写的《大同书》一书里描绘了“世界大同”的美好蓝图,或是近代费孝通先生著名的“美美四句”,即“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世界大同”[13],均展现了中国这一礼仪之邦对“世界大同”的美好展望。习近平总书记号召:“携手构建合作共赢新伙伴,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让铸剑为犁、永不再战的理念深植人心,让发展繁荣、公平正义的理念践行人间。”[14]
(2)还原力测定:取不同浓度的香水莲多糖溶液和维生素C溶液(0.1、0.3、0.5、0.7、0.9、1.1、2、4、6、8 mg/mL) 1 mL添加到2.5 mL磷酸缓冲液(pH 6.8)中,加入2.5 mL K3Fe(CN)6 (1%),在50 ℃水浴培养20 min,加入2.5 mL三氯乙酸(10%)混合以后4 000 r/min,离心15 min,取上清液2.5 mL于试管中,向其加入2.5 mL水和0.5 mL FeCl3 (0.1%),10 min后在700 nm测其吸光度。
实时荧光定量PCR检测 Trizol 法提取总RNA,反转录合成cDNA,按实时荧光定量 PCR试剂盒中说明书操作,在 PCR仪上进行实时定量检测[cDNA合成相关试剂、实时荧光定量 PCR试剂盒等由宝生物工程(大连)有限公司提供]。对实验结果采用 2-[△△ct]的方法进行分析。
大数据的秉性决定了大数据必然应用集约开发的管理模式,同时,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号召下,不只局限于实现大数据国家财富资源效能的最大化,从国家数据大同走向国际数据大同才是大势所趋,寄托了广大人民将大数据国家财富变为世界共享财富的美好展望。因此,国际数据走向大同不仅是对当前国际局势进行审时度势的正确选择后的美好愿景,也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思想的继承弘扬,更是中华和谐向善民族思维与世界未来科技发展融合的必由之路。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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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ssion on View of Big Data as the National Wealth
ZHUO Xiang1 HUANG Zhenming2
(1.Academic Affairs Division,National School of Administration,Institution of Central Committee of C.P.C,100089,Beijing,China;2.The Research Division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National School of Administration,Institution of Central Committee of C.P.C,100089,Beijing,China)
Abstrac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modernization of national governance,the nature of national wealth and the wealth of big data can be defined as important basic strategic resources of the nation with the theoretical analysis and legal analysis.This paper optimizes the efficiency of big data wealth resources by re-lying on the attribute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big data,exploring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its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and trying to meet the challenges of economy,society and political security and stability brought about by the development of big data,.Finally,it puts forward an innovative idea of big data governance for the modern government to realize the long-term stability of the country's long-term vitality,and also puts for-ward a concept of big data shared internationally.
Key Words big data,government governance,digital sovereignty,national wealth,unified data
分类号 C93
收稿日期: 2018-12-17
第一作者简介: 卓翔,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材处处长,政治学博士后,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政治学、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