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细亚生产方式辨难
王海明
(三亚学院,海南 三亚 572000)
[摘 要] 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土地所有制虽然都可以称之为官有制,但其官有制却具有不同类型。这些具体类型可以归结为三大类:印度是“以国有制为形式的官有制”;俄国是王有制;中国夏商周是王有制,而自春秋以来则是名副其实的官有制。相反,古希腊、罗马和日耳曼的土地等生产资料则主要归庶民所有,实行生产资料民有制。只不过,古希腊罗马所有制是只有少数人——亦即全体公民——拥有土地权利的民有制,是一种不彻底不完全的民有制;而日耳曼所有制则是所有人都拥有土地权利的民有制,是一种彻底的完全的民有制。这就是自古希腊罗马日耳曼以降,西方——特别是英法德所代表的西欧——普遍实行土地等生产资料民有制的历史渊源!
[关键词] 亚细亚生产方式;土地所有制;土地官有制;土地民有制
马克思提出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正如孙承叔和赵家祥等学者所言,堪称“哥德巴赫猜想”:“亚细亚生产方式,可谓马克思历史观领域中的‘哥德巴赫猜想’。从它诞生的第一天起,马克思、恩格斯就共同探讨了整整三十年;马克思逝世以后,恩格斯又继续探讨了十二年。”[1]1“马克思提出‘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个概念,至今已有150多年的历史。人们对于这个概念及其在社会发展序列中的地位,一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它似乎成了人文社会科学理论的‘哥德巴赫猜想’。仅世界范围的集中的大讨论,就有过两次。”[2]137然而,破解这一难题的起点无疑是:究竟何谓亚细亚生产方式?
上篇 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概念分析
一、亚细亚生产方式:东方学的核心范畴
马克思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就其理论渊源来说,无疑主要源于亚里士多德、黑格尔、孟德斯鸠、爱尔维修、斯密、穆勒和琼斯等西方思想家的东方理论。马克思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的主要术语,如“东方社会”“亚细亚社会”“东方专制主义”“普遍奴隶制”“富于奴性”“奴役精神”“亚细亚专制主义”等,这些思想家中也曾有人使用过。但是,马克思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核心和基础术语“亚细亚生产方式”和“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却是马克思的创造,分别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和《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中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一章中首次提出。
马克思及其前人将“亚细亚生产方式”和“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作为核心和基础概念来解释和说明“东方社会”“亚细亚社会”和“东方专制主义”等是科学的、正确的。因为从“亚细亚生产方式”或“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出发,一方面,可以追溯其原因“适于农耕的大河流域之地理环境”,另一方面,可以考察其结果“东方专制主义”和“普遍奴隶制”以及“东方社会数千年停滞不前”,从而科学地构建东方学或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体系。
然而,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所谓东方社会或亚细亚社会是否包括东方或亚洲所有国家?否!与所谓“欧洲”有地理意义上的欧洲与文明意义上的欧洲相似,马克思及其前人所谓“亚细亚社会”并不完全是地理意义上的,也是文明意义上的;与其说,主要是文明意义上的,甚至完全是文明意义上的。否则,为什么日本完全不属于亚细亚社会?如果说马克思及其前人所谓“亚细亚社会”并不完全是地理意义上的,而也是文明意义上的,那么,日本岂不是典型的“半亚细亚社会”?梅洛蒂论及那些属于马克思及其前人所谓“亚细亚社会”时,曾这样写道:
“把日本作为这方面的一个例子则是更大的错误。马克思非但没有把它包括在以亚细亚生产方式为基础的国家当中,而且相反地,还证实了它的封建性,甚至认为它与中世纪的欧洲特别相似:‘日本有纯粹封建性的土地占有组织和发达的小农经济,同我们的大部分充满资产阶级偏见的一切历史著作相比,它为欧洲的中世纪提供了一幅更真实得多的图画。’”[3]89
那么,亚细亚社会究竟包括哪些国家?梅洛蒂答道:“马克思在谈论亚细亚方式时具体提到的那些国家中,可以首先引印度和中国;然后是中东的一些国家——埃及、美索不达米亚、波斯、阿拉伯和土耳其;别的中亚国家,如鞑靼以及远东国家,如爪哇和荷属东印度群岛;再就是俄国,为了准确起见,马克思给它下的定义是‘半亚细亚的’国家。……甚至还谈到了哥伦布发现美洲前的一些特定的国家,如阿兹台克时期的墨西哥和印加时期的秘鲁。在谈到伊斯特剌斯坎人和摩尔时期的西班牙时,马克思也用了‘亚细亚的’这个词。”[3]88
然而,亚细亚社会的主要国家无疑是印度和中国以及俄国。对于三者的考察将表明,它们都可以称之为“完全的亚细亚”。马克思称俄国为“半亚细亚式”,从地理意义上来说,无疑是正确的,因为俄国横跨欧亚两大洲;但是,如果就文明意义上来说——我们将看到——则大谬不然:俄国是地地道道完完全全的亚细亚社会。诚然,马克思及其前人所谓的“亚细亚社会”之典型,正如梅洛蒂所言,乃是中国。他那影响深远的名著《马克思与第三世界》第十七章标题就是:“中国——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亚细亚社会的最典型例子”。他说:
第二,在充分利用自然的过程中,尽量克服盲目性。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要采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正确看待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避免形而上学,破坏人与自然之间的良好关系,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持续性。当然,在建设新事物的同时,必然伴随有各种各样的问题,人们无法阻止问题的发生,但是有能力及时解决问题,防止恶性事态的发展扩大,即使有环境破坏的问题出现,也必将之扼制。马克思曾经预言:生态文明化必然成为人类社会未来发展的一个基本方向。马克思指出:“在工业中向来就有那个很著名的‘人和自然的统一’,而且这种统一在每一个时代都随着工业或慢或快地发展而不断改变。”
“许多世纪以来,中国最恰当地体现了马克思所阐述的那种‘亚细亚’社会,即使他由于作为学者和革命者工作的原因而把历史上英帝国主义的对象印度作为他进行分析的主要来源。可以把中国称之为以亚细亚生产方式为基础的社会中最典型和最重要的例子,因为在一切以这种生产方式为基础的社会中,中国的社会获得了最充分的发展。此外,中国是在不和外部世界进行任何联系、甚至在不具有象印度和中东至少在古希腊时代所经历过的那种同西方进行重要定期联系的情况下达到这一点的。”[3]117
二、亚细亚生产方式根本特征:王有制的自然经济
在马克思看来,亚细亚生产方式诞生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转化和过渡阶段,亦即当时摩尔根尚不知晓而为今日人类学家所发现的“酋邦”社会。因为酋邦社会的根本特征,如前所述,是产生了专门的、正式的、独立的、常设的官僚管理机构和政治组织。哈维兰和恩伯等人称这种社会为“酋长社会”或“酋长领地”。[4]536这种正式的、常设的官僚管理机构无疑使酋长的权力和地位极大提高,甚至可能使他独掌最高权力而成为专制君主。
目前所开展的校企合作还不够深入,不少企业在校企合作培养人才过程中积极性不高,更愿意提供学生实践的场所,不愿意花更多精力参与培养过程。为了提高企业的参与度,有学者认为“政校企”合作应是我国教育发展的新模式,在地方政府部门的支持和引导下,企业与高校密切合作,形成地方政府、高校、企业三方共同参与,建立相互依赖、互利互惠的合作伙伴关系[5]。根据德国校企合作经验,开展深度的校企合作,应建立、健全、完善校企合作的激励机制,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全面激发各参与主体合作的热情,制定一系列科学合理的奖励措施、一揽子行之有效的惩戒举措,充分挖掘产学研合作各方的潜力[6]。
我们说马克思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诞生于酋邦社会的根据,主要是马克思《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等论及“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再说,所谓亚细亚生产方式,一方面,是一种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相结合的宗法制的封闭孤立分散的自然经济;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则在于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决定性要素——是以部落的或公社的“公有制”为其现象的土地“专制君主所有制”。“部落的”岂不意味着原始社会?“专制君主”岂不意味着阶级社会?合而言之,岂不意味着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的酋邦社会?请看马克思原话:
“这种以同一基本关系[即土地公有制]为基础的形式,本身可能以十分不同的方式实现出来。例如,跟这种形式完全不矛盾的是,在大多数亚细亚的基本形式中,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实际的公社却只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因为这种统一体是实际的所有者,并且是公共财产的真正前提,所以统一体本身能够表现为一种凌驾于这许多实际的单个共同体之上的特殊东西,而在这些单个的共同体中,每一个单个的人在事实上失去了财产,或者说,财产(即单个的人把劳动和再生产的自然条件看做属于他的条件,看作客观的条件,看作他在无机自然界发现的他的主体的躯体)对这单个的人来说是间接的财产,因为这种财产,是由作为这许多共同体之父的专制君主所体现的统一总体,通过这些单个的公社而赐予他的。因此,剩余产品(其实,这在立法上被规定为通过劳动而实际占有的成果)不言而喻地属于这个最高的统一体。
“因此,在东方专制制度下以及那里从法律上看似并不存在财产的情况下,这种部落的或公社的财产事实上是作为基础而存在的,这种财产大部分是在一个小公社范围内通过手工业和农业相结合而创造出来的,因此,这种公社完全能够独立存在,而且在自身中包含着再生产和扩大生产的一切条件。公社的一部分剩余劳动属于最终作为个人而存在的更高的共同体,而这种剩余劳动既表现在贡赋等等的形式上,也表现在为了颂扬统一体——部分地是为了颂扬现实的专制君主,部分地为了颂扬想象的部落体即神——而共同完成的工程上。
“这类公社财产,只要它在这里确实是在劳动中实现出来的,就或是可能这样表现出来:各个小公社彼此独立地勉强度日,而在公社内部,单个的人则同自己的家庭一起,独立地在分配给他的份地上从事劳动;或是可能这样表现出来:统一体能够使劳动过程本身具有共同性,这种共同性能够成为整套制度,例如在墨西哥、特别是在秘鲁,在古代克尔特人、印度的某些部落中就是这样。”[5]472-473
可见,所谓亚细亚生产方式,一方面,就其土地等生产资料所有制来看,是以部落的或公社的“公有制”为其现象的土地“专制君主所有制”,说到底,亦即王有制;另一方面,就其经济形态来看,是一种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孤立分散的自然经济;合而言之,可以称之为“王有制自然经济”。所以,马克思概括亚细亚的所有制时援引贝尔尼埃的话说:“国王是国中全部土地的唯一所有者”[6]79理查德·琼斯也曾这样写道:“我们了解中国,知道那里的君主,和在亚洲其他地方一样,是土地的唯一主人。”[7]96
总而言之,体育是初中阶段非常重要的一门学科,是促进学生全面成长的关键因素。针对初中体育教学中存在的学生主动参与不足等问题,教师必须认真分析其中的影响因素,结合影响学生主动参与的因素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既要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又要丰富教学内容,还要创新教学模式,以此提升学生的积极性。
“在日耳曼人那里,各个家长住在森林之中,彼此相隔很远的距离,即使从外表来看,公社也只是存在于公社成员每次集会的形式中,虽然他们的自在的统一体体现在他们的家世渊源、语言、共同的过去和历史等等当中。因此,公社便表现为一种联合而不是联合体,表现为以土地所有者为独立主体的一种统一,而不是表现为统一体。因此公社事实上便不是像在古代民族那里那样,作为国家、作为国家组织而存在,因为它不是作为城市而存在的。为了使公社具有现实的存在,自由的土地所有者必须举行集会,而例如在罗马,除了这些集会之外,公社还存在于城市本身和掌管城市的官吏等等的形式中。固然,在日耳曼人那里,也有一种不同于个人财产的公有地,公社土地或人民土地。这种公有地,是猎场、牧场、采樵地等等,这是这样的一部分土地,当它必须充当这类特定形式的生产资料时,是不能加以分割的。可是,这种公有地却又不像例如在罗马人那里那样,表现为私有者并列的国家的特殊经济,以致这些私有者只有当他们象平民那样被除掉即被剥夺公有地的使用权时,才会成为真正的私有者。相反,在日耳曼人那里,公有地只是个人财产的补充……在这里,个人土地财产既不表现为同公社土地财产相对立的形式,也不表现为以公社财产为媒介,而是相反,公社只是在这些个人土地所有者本身的相互关系中存在着。公社财产本身只表现为各个个人的部落住地和所占有土地的公共附属物。……日耳曼的公社本身,一方面,作为语言、血统等等的共同体,是个人所有者存在的前提;但另一方面,日耳曼的公社事实上只存在于公社为着公共目的而举行的实际集会上,而就公社具有一种特殊的经济存在(表现为共同使用猎场、牧场等等)而言,它是被每一个个人所有者以个人所有者的身分来使用,而不是以国家代表的身分(象在罗马那样)来使用的。这实际上是个人所有者的公共财产,而不是在城市中另有其特殊存在方式而与单个人相区别的那种个人所有者联合体的公共财产。”[5]480-482
以此观之,马札亚尔和梅洛蒂等学者得出结论说,中国亚细亚生产方式居于支配地位长达数千年之久,至少一直存在到上一世纪。[9]26,[3]120但是,这种居于全国支配地位数千年之久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等晚年著作中,与其说是土地等生产资料“以公有制为形式的王有制”,毋宁说是“以国有制为形式的官有制”,说到底,亦即“土地等生产资料及其经济权力官有制”。
三、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官有制或以国有制为形式的官有制
马克思对于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如所周知,有多种界说、解释和说明:“以公有制为形式的王有制”——亦即以部落的或公社的“公有制”为其现象的土地“专制君主所有制”——只是其中之一。从这个定义来看,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实质上是“王有制”。可是,马克思又说:“在亚细亚的(至少是占优势的)形式中,不存在个人所有,只有个人占有,公社是真正的实际所有者;所以,财产只是作为公共的土地财产而存在。”[5]481恩格斯也这样写道:“在整个东方,公社或国家是土地的所有者,在那里的语言中甚至都没有地主这个名词。”[10]192
然而,说到底,马克思指出,土地的真正所有者实际上是能够代表公社的个人,亦即公社首脑人物:“土地所有者,可以是代表公社的个人,在亚洲在埃及地方就是如此。”[11]828
那么,是否可以由此推论: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实际上是能够代表国家和政府的君主及其官吏阶级?说到底,是否可以称之为“官有制”?马克思的回答似乎是肯定的,至少“官有制”是其应有之义。他在《资本论》第三卷论及劳动地租时这样写道:
“同直接生产者直接相对立的,如果不是私有土地所有者,而像在亚洲那样,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那么,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或者不如说,不会再有什么同这个地租形式不同的赋税。在这种情况下,依附关系在政治方面和经济方面,除了所有臣民对这个国家都有的臣属关系以外,不需要更严酷的形式。在这里,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也就没有私有土地的所有权,虽然存在着对土地的私人的和共同的占有权和使用权。”[12]894
粗略看来,“国家就是最高地主”无疑是土地国有制。但是,一方面,从马克思“公社土地的真正所有者是能够代表公社的首脑人物”可以得出结论说:全国土地的真正所有者是能够代表国家的专制君主及其官吏阶级,因而是官有制。所以,列宁的《“马克思恩格斯1844-1883通信”摘录》写道:“全部土地是国家首长的财产。”[13]267
另一方面,政治权力控制公有制生产资料等国有资源,因而国有制是个相对的历史的不确定的概念。民主国家每个人完全平等地共同执掌国家最高权力,因而完全平等地控制公有制生产资料等国有资源:国有制就是全民所有制、民有制或公有制。相反,专制国家意味着专制者及其官吏阶级垄断了政治权力,因而也就垄断了土地等国有或公有制生产资料,成为垄断土地等国有生产资料阶级,致使国有制沦为官有制:专制国家的国有制就是官有制。
(1)自拟调查问卷评价两组护理人员的工作能力,包括护理记录、模拟病情判断、基础操作、急救技能4个方面,评分均为100分,评分越高说明护理人员的综合工作能力越佳。(2)两组各随机选择200名患者作为调查对象,评价两组护理期间护理差错的发生情况。
因此,马克思论及不列颠在印度所造成的社会革命时指出,与亚洲式社会的根本特征是生产资料官有制相反,西方式社会的根本特征则是生产资料归人民所有,是生产资料民有制;要想使亚洲人民群众得到解放,必须在亚洲为西方式的社会奠定物质基础,从而使生产资料归人民所有,实现生产资料民有制:
“英国在印度要完成双重的使命:一个是破坏的使命,即消灭旧的亚洲式的社会;另一个是重建的使命,即在亚洲为西方式的社会奠定物质基础。……英国资产阶级将被迫在印度实行的一切,既不会使人民群众得到解放,也不会根本改善他们的社会状况,因为这两者不仅仅决定于生产力的发展,而且还决定于生产力是否归人民所有。但是,有一点他们是一定能够做到的,这就是为这两者创造物质前提。”[8]768,771
在大数据环境不断优化的背景下,档案局应更加注重科学技术在档案管理及保护工作中的应用,要选用有专业素养的人才。只有在专业素养人才的带领下才能建立起专门的档案保护部门,使整个部门的工作人员认清档案管理及保护的工作规划、工作形势和工作步骤。首先,要提高现有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在培训过程中要注意到每个工作人员存在的问题,并单独解决每个员工的不足。其次,要招聘新的有专业素养的人才,应能够对以前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
其实,詹姆斯·穆勒早就发现了“亚细亚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是官有制”:“依据我们所调查的一切事实,我们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印度的土地所有权是属于统治者的。”[14]122梅洛蒂亦曾看破,中国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以国有制为形式的官有制:“从理论上说,所有土地,或者说无论如何大部分土地,属于国家,而实际上国家的官僚们是受益者而且构成了真正的剥削阶级。”[3]120那么,亚细亚所有制形式是官有制的根源究竟在哪里?
下篇 亚细亚生产方式根源:东方各国所有制之比较
一、中国、印度以及俄国:官有制还是王有制抑或国有制?
马克思恩格斯及其先辈论及亚细亚所有制形式,有时称之为王有制,有时称之为国有制,有时称之为官有制。探究亚细亚生产方式根源之出发点,显然是:确定亚细亚国家——特别是中国、印度以及俄国——土地等生产资料所有制究竟是官有制还是王有制抑或国有制?
值得注意的是,在SD流图模型的辅助变量类中存有诸多无法确定同其他辅助变量间线性函数关系的复杂辅助变量,需要对其设置表函数型变量方程式,而对于表函数中与输入年序变化的对应输出变量值的获取,本研究拟采用灰色预测GM(1,1)模型法取代系统自带的线性内插法,即以GM(1,1)求取的相关变量的数列预测值替换原始数据值,利于在最大程度上缩减预测误差范围,提升系统仿真模拟的精确度。GM(1,1)模型具体如下[11]:
发光细菌归属于微生物范畴,对水体污染物较为敏感,在细菌正常代谢期间,发光强度稳定,持续时间较长,但若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其发光会受到限制,因此,可结合发光抑制率监测水体综合毒性。以往有研究资料显示,再生水的原水对发光菌有一定的毒性作用,以工业废水为主的再生水对发光菌的抑制率约为50.00%。选择Y城与M城作为研究对象进行发光细菌毒性测试,结果如表1所示。此结果显示出,二级生物处理可降低污水的毒性,但氯消毒后会增加水毒性。
1.俄国:典型的王有制
马克思关于东方国家全国土地王有制——亦即国王是国中全部土地的唯一所有者——的观点,对于俄国来说,是完全正确的。首先,就基辅罗斯时代来说,全国土地归罗斯国王、王公及其家族所有。因为,如前所述,土地王有制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国王将全国土地主要分封给自己的儿女、兄弟和亲戚。瓦·奥·克柳切夫斯基将从8世纪基辅罗斯建国到13世纪的全国土地王有制叫做“顺序制”:
“这种制度的法律基础是:(一)王族对整个罗斯国家具有共同权力;(二)实现这种权力的实际手段,是按照长幼次序统治王族的每个族人都有权暂时管辖一定部分土地。12世纪末叶以前的雅罗斯拉夫子孙认为建立在这两个基础上的统治制度是唯一正确和可能的制度:他们想把国土当作自己氏族的财产来管理。”[15]198
《往年纪事》记载了1054年罗斯的雅罗斯拉夫大公逝世前将全国土地分给自己的几个儿子的遗嘱:“‘现在我把我的基辅王位托付给大儿子,你们的哥哥伊兹亚斯拉夫。你们要听他的话,如同听我的话一样,就让他来接替我吧。我把切尔尼戈夫给予斯维亚托斯拉夫,把佩列亚斯拉夫利给弗谢沃洛德,把(南)弗拉基米尔给伊戈尔,把斯摩棱斯克给维亚切斯拉夫。’他就这样将城市在他们之间作了分配,禁止他们逾越其他弟兄的境界或(一个把另一个)从王位上赶走的情况发生。”[16]139
从13世纪到15世纪中叶前罗斯的土地所有制,克柳切夫斯基称之为“封邑制”。封邑制与顺序制的不同不过在于,土地不再归罗斯国王所有,而是归各个世袭领地的王公所有:“这些领地是其统治者个人的世袭财产,他们像君主一样治理公国中的自由居民,公国的领土就是他们的私产,他们拥有处理私产般的全部权利。这样的统治我们称之为充分发展的最纯粹的封邑统治。”[15]381封邑制的土地虽然皆归领地王公个人所有,是王有制;但是,土地的占有制则可以称之为“官有制”,也就是归王公的宫廷和贵族——亦即身兼军官和民政官员于一身的官吏——以及教会僧官所占有:
“封邑的所有土地及其同王公的经济关系可以分为三类:一类属于王公的宫廷,直接为王公服务,王公从这些土地上获得宫廷所必需的东西;另一类土地按照一定的条件交给私人或教会机构,成为他们拥有特权的财产;第三类土地交给市民和农民,由他们交纳一定的贡赋。第一类土地叫作宫廷土地;第二类土地叫作贵族土地和教会土地;第三类土地叫作纳税土地或官家土地。”[17]351
莫斯科罗斯时代,随着中央集权专制制度的确立,全国土地归专制君主一人所有,这不仅表现在专制君主将全国土地都赠给自己的儿子,而且明确提出所有被分封的王公都只不过是君主的臣仆而已。克柳切夫斯基论及“庄严接受沙皇和专制君主称号的伊凡四世”时便这样写道:
“他在1572年的遗嘱中立长子伊凡为继承人,把整个俄罗斯的疆域遗赠与他,但同时也从全国各地的城市中(苏兹达尔、科斯特罗马、沃洛科拉姆斯克、科泽利斯克、姆增斯克等)选择一部分封邑遗赠次子费奥多尔。事实上,这个封邑并不是独立的公国。它的统治者也不像以前的分封王公那样是自治的君主,他在一切方面听命于沙皇,他的封邑受其长兄这个唯一的君主的最高权力的管辖,是俄罗斯这个唯一不可分割的王国的组成部分。遗嘱宣称:‘吾儿费奥多尔的封邑归他(长子伊凡沙皇)管辖,属于伟大的国家。’遗嘱人的心里显然考虑到最高权力和国家领土的不可分割性。这个遗嘱在我国法权史上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分封王公是君主的臣仆这一概念。”[17]142
因此,国王及其官吏每个人所拥有的土地即使远多于每个庶民的土地,但就土地总量来说,多数土地无疑归庶民所有,多数生产资料归庶民所有的所有制就叫做“民有制”。这恐怕就是为什么,对于古罗马的土地制度,马克思援引尼布尔的话说:“尼布尔说:‘当占卜官的预言使努玛相信神认可了他的当选的时候,这位虔诚的国王首先关心的不是神庙的礼拜,而是人。他把罗慕洛在战争中获得的并交给他占领的土地分配了,创设了境界神的祀典。所有古代的立法者,首先是摩西,他们支持善行、公正和美德的法规所以取得成就,都是建立在让尽可能多的公民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或者,至少要保证尽可能多的公民有世袭的土地占有权。……除了城墙周围的地带以外,真正的土地财产最初只在平民手里。’”[5]477,478
田间无际限的浅苗湛着青色。但这不再是静穆的村庄,人们已经失去了心的平衡。草地上汽车突起着飞尘跑过,一些红色绿色的纸片播着种子一般落下来。小茅房屋顶有花色的纸片在起落。附近大道旁的枝头挂住纸片,在飞舞嘶鸣。从城里出发的汽车又追踪着驰来。车上站着威风飘扬的日本人,高丽人,也站着扬威的中国人。车轮突飞的时候,车上每人手中的旗子摆摆有声,车上的人好像生了翅膀齐飞过去。那一些举着日本旗子作出媚笑杂样的人,消失在道口。
《政事论》也这样写道:“国王应对执掌祭祀的人、灵魂导师、祭司和精通吠陀的婆罗门赐赠土地,作为对婆罗门的礼物,免交罚款和赋税,可以通过继承传给相应的后代;对一些部门的头头、会计师和其他人,以及对哥帕(Gopa,乡长)、斯塔尼卡(Sthānika,区长)、驯象人、医生、驯马人和传信人也应赐赠土地,但没有出售权和典押权。”[26]88这里所谓“驯象人、医生、驯马人和传信人”都属于中级官员:“象师、马师、医生一类属中级官员;哥塔、斯塔尼卡一类属下级官员。 ”[26]88
以2018年兴起的手机门店服务类APP为例,覆盖基层3万余家手机销售和服务门店(非正式统计,中国有手机服务门店共300万家,含夫妻店),分为面向C端和B端的两款APP,C端帮助B端引流,走近广大老乡的生活,开展针对于中小城市的渠道铺设。
“养活农民的土地按照土地占有者的类型可以分为三种:教会土地——属于教会机构;服役人员或大贵族的土地——属于服役人员;君主的土地。君主的土地分为两类:宫廷的君主土地——属于宫廷,仿佛是他的私财;官家的君主土地——不属于任何私人所有的国家土地。宫廷土地和官家土地之间的区别不是法律方面的,而是经济方面的。宫廷土地的收入专门用于维持君主的宫廷,主要是缴纳实物,而不是交纳税款。因此,在17世纪,这两类土地往往互相转化,交织在一起,在宫廷的管理下合二而一。由此可见,16世纪的莫斯科国家存在三类土地占有者:君主、教会机构和服役人员。在莫斯科国家的领域内,我们没有发现别的私人土地占有者,即不存在农民土地占有者。各地的农民都是靠别人的土地——教会的、服役人员的或国家的土地生活的。甚至种不属于任何私人的官家土地,农民也不认为这种土地是自己的。16世纪的农民在谈到这些土地时说:‘土地属于大公,但归我使用。’‘土地是上帝的和君主的,但由我耕种和种植黑麦。’可见,公地上的农民把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明确地区分开来。”[17]308
可见,马克思关于东方国家全国土地王有制——亦即国王是国中全部土地的唯一所有者——的观点,对于俄国来说,是完全正确的。更确切些说,俄国土地所有制是王有制,全国土地主要归国王所有;土地占有制则是官有制,全国土地主要归国王及其官吏阶级占有。因此,当代俄罗斯问题专家理查德·派普斯比较欧洲与俄国土地等生产资料所有制之不同时,这样写道:
“在欧洲各地,即使在专制主义政权下的国家里,一个不言而喻的事实是国王统而不占:这是从罗马哲学家塞尼克那里援引的原则,即‘国王拥有万世之权,个人享有私有财产’。破坏这条规则被认为是专制的标志。但这个思想体系对于俄罗斯则是格格不入的。莫斯科大公的皇冠授权他视普天之下均为王土,普世臣民皆为王奴。”[19]
2.中国:夏商周的王有制和春秋以降的官有制
马克思关于东方国家全国土地王有制的观点,对于中国夏商周来说,是完全正确的。因为,如前所述,一方面,夏商周全国土地完全归国王所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另一方面,全国土地王有制的典型表现,无疑是西周封建制,亦即国王将全国土地,主要分封给自己的儿子、兄弟和亲戚:“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而天下不称偏焉。”[20]《左传》干脆称西周封建是封建亲戚:“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21]可是,为什么受封诸侯大都是国王的儿子、兄弟和亲戚而“天下不称偏焉”?岂不就是因为全国土地原本归国王一人所有?诚然,更确切些说,如前所述,夏商周土地所有制是王有制,归国王一人所有;占有制是官有制,归国王及其官吏——诸侯和卿大夫以及士——所私有。
中国的土地制度与古代埃及的土地制度相近,古代埃及起初似乎也实行全国土地王有制。因为,当时不但“所有人的食物供给都由国王负责”[22]66“一切源自国王,理论上他拥有全部土地、人民和财富”[23]189,而且,更重要的是,法老赠地对象主要是皇家贵族:
“尽管从理论上讲,经济生活的各方面都是由国王有效地控制和管理着,实际上,法老经常把大部分的税收以赠地的方式一方面授权于皇家贵族,他们由于终身任期,掌管着财产并负责收回作为国家税收的那部分财产;另一方面又永久地授权于神庙。”[23]190
实际上,古埃及亦然,全国土地所有制是一种王有制、官吏私有制和以国有制为形式的官吏阶级共有制的混合所有制,甚至可能如周启迪所言,国有制——亦即以国有制为形式的官吏阶级共有制——占据首位:“新王国时期埃及的土地关系同古王国时期没有根本性变化。国家、国王、神庙和官僚贵族仍是土地的主要占有者。”[24]41-42罗莎莉·戴维也这样写道:“从古王国时期起,富人就已经私下拥有了一些土地。”[23]427“尽管从理论上讲,国王掌控着国家所有的土地、房屋、原料和人民,但实际上存在一个由风俗习惯形成的私人占有关系的体系。私人的财产往往被神庙、贵族和官员们占有,这种财富的转变是由国王给贵族和官员的赠品、官员的世袭、祭司和贵族的特权形成的,以及在皇权衰弱时,皇权被一些人夺取后而诞生滋长的。”[23]427
但是,全国土地王有制并没有贯穿古代中国和埃及始终。中国春秋战国之际,农民和官吏的私有土地急剧增加,拥有土地的农民和官吏们必定反对全国土地王有制,迫使各国诸侯不得不进行赋税制度改革,先后实行“履亩而税”。这样一来,实际上也就承认了官民私有土地的合法性而废除了全国土地王有制和井田制。商鞅变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25],则在法律上正式废除全国土地王有制和井田制而代之以“地主主要是官吏”的官民土地私有制,说到底,亦即全国土地官有制。
这种官有制,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变换为战国授田制、秦汉二十级爵制和军功赏田制以及授田制、晋占田制和北魏至隋唐的均田制。这些土地制度,因时因势而变,但万变不离其宗,都是国王、官吏阶级和农民阶级三者的斗争所达成的“地权官有而庶民均田”之契约,亦即在保障土地及其经济权力官有制前提下,均分田地给农民,使其平等地成为官吏阶级佃农或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从而平等地为官吏阶级创造剩余价值。
然而,自秦开阡陌、土地可以买卖以来,无论田制如何,总体说来,土地兼并势必越来越酷烈,官吏阶级的土地必定越来越多,官吏阶级势力必定越来越强大,而农民阶级的势力越来越弱,终于在唐宋之际废除均田制,达成最有利于官吏阶级而最有害于农民阶级的不抑兼并的官有制,历经宋元明清而不变。
总之,中国春秋以降,便废除了王有制而代之以官有制,全国的地主主要是国王及其各级官吏,全国土地及地权——支配土地和劳动者从而建立城市和收取地租的经济权力——主要归各个官吏地主所私有:不论所有制还是占有制。
3.印度:以国有制为形式的官有制
马克思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诞生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转化和过渡阶段,其根本特征是以部落的或公社的“公有制”为其现象的土地“专制君主所有制”。这一点,对于亚洲各国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转化和过渡阶段来说,都是完全正确的。特别是中国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转化和过渡阶段,堪称这种所有制的典型。因为,如前所述,当其时也——亦即五帝时代——经济形态的根本特点,便是保留原始社会土地“公有”“国有”的躯壳和形式,而改变其灵魂和实质,代之以土地“国王所有制”;说到底,便是全国土地的以“公有制”为形式的“王有制”:一种极端的生产资料官有制。
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俄国和中国的全国主要土地的所有制都演进为王有制;印度则始终保持着“以国有制为形式的官有制”。如果根据马克思恩格斯说在印度等东方国家“国家是最高地主”和“国家是土地的所有者”,断言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印度实行土地国有制,实乃皮相之见。因为政治权力控制国有土地。东方国家皆为君主国、君主专制国家,意味着,专制者及其官吏阶级垄断了政治权力,因而也就垄断了国有土地,致使国有制沦为官有制:专制国家的国有制就是官有制。因此,马克思恩格斯说“国家是土地的所有者”的真谛在于:印度的土地所有制是“以国有制为形式的官有制”。
印度土地所有制是典型的“以国有制为形式的官有制”,更确切些说,所有制是以国有制为形式的国王及其官吏阶级共有制;占有制是国王及其官吏私有制。因为印度是君主国,国王独掌国家最高权力,国王及其官吏阶级垄断了国家全部政治权力,因而也就控制和垄断了国有土地和地权——支配土地和劳动者从而建立城市和收取地租的经济权力——国王因独掌国家最高权力而是国有土地和地权的最高所有者;所有官员则是国有土地和地权的共同所有者。这样一来,印度全国大部分土地形式上归国家所有,是国有制。但是,实际上这却是一种“以国有制为形式的官有制:国王及其官吏阶级共同所有制”。
印度绝非全国土地王有制,印度国王并不是全国主要土地和地权的所有者,而是官有制,是国王及其官吏阶级共同所有制。国王只是因独掌国家最高权力而是所谓国有土地的最高所有者,但不是其完全所有者。这一点的明证,一方面,就是国王有赐赠所谓国有土地的权力——这表明国王拥有所谓国有土地的最高所有权——但是,他赐赠土地的主要对象,并非自己的儿子、兄弟和亲戚,而是各级官吏,亦即婆罗门祭官和寺院僧官以及世俗官吏:这表明全国土地归国王及其官吏阶级共有,而并非归国王一人所有。
另一方面,则是国王赐赠的并不是土地所有权,而是土地的收益权,亦即地权——支配土地和劳动者以及收取地租的经济权力。这表明全国土地的所有权归国王及其官吏阶级共有,而国王及其官吏个人私有的只是地权:土地的占有权和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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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来,印度和中国以及俄国虽然都实行全国土地官有制,但是,国王及其官吏对全国土地及其经济权力的垄断程度,印度最低,俄国次之,中国最高。因为印度全国主要土地所有权,归国王及其官吏阶级所共有,因而就全国主要土地所有权来说不存在土地私有制;① 马克思在1879至1880年间写成的《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摘要》中说:“虽然在《摩奴法典》时代,土地共同所有制是占统治地位的形式,可是也已有了私有制;关于栅栏、关于有人掠夺他人田地等等的记载,就证明了这一点。”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5)[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245. 国王以及每个官吏所分享或私有的仅仅是土地的占有权、收益权或地权,亦即支配土地和劳动者以及收取地租的经济权力:占有权、收益权或地权是官吏私有制。
对此,黄思骏援引玄奘《大唐西域记》说:“根据玄奘在《大唐西域记》中的记载,到了戒日王统治时期,可以确定官吏都以赐地为俸禄。玄奘说:‘王田之内,大分为四:一充国用祭祀粢盛;二以封建辅佐宰臣;三赏聪睿顾学高才;四树福田,给诸异道。……宰牧、辅臣、庶官、僚佐,各有分地,自食封邑。’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国王的田地大体上分为四部分:一部分供国家之用,充祭祀的祭品;第二部分用来封赠宰相大臣;第三部分赏给才高的学者;第四部分分赠于不同的宗教团体,以求福德。……封疆宰牧,辅佐大臣,一般官员、幕僚各有分地,以邑自养。’这段文字告诉我们:在戒日王直接统治的地区,只有1/4的土地用于日常开销,其余3/4的土地用于封赐官员、赏赐不同的宗教团体,以及奖励才高的学者(通常指有学问的婆罗门)。可见,戒日王统治时(公元7世纪前半期),大部分土地用于分封赏赐,土地赐赠作为一种付酬制度已很普遍。”[26]92
于是,“个人土地占有权(世袭领地和服役领地占有权),现在成了服役阶段的等级特权,这正如服军役是这个阶级所特有的等级义务一样,这种权利和义务把各服役的官级联合成一个等级,并从其他阶级分立出来。”[18]178这样一来,莫斯科罗斯时代以降,全国土地占有制便是更加纯粹更加地道的“官有制”,亦即归君主和服役官员以及教会僧官所占有而不存在农民土地占有者:
可见,印度国王赐赠土地的主要对象,并非自己的儿子、兄弟和亲戚,而是各级官吏,亦即婆罗门祭官和寺院僧官以及世俗官吏。并且所赐赠的并不是土地所有权,而是土地的地权,亦即占有权和收益权。这意味着,印度全国主要土地归国王及其官吏阶级共同所有和分享,而并不归国王所有,也不为官吏个人所有、私有。
否则,如果全国土地归国王所有,他为什么不像俄国和中国夏商周那样,主要分封给自己的儿子、兄弟和亲戚?赐赠给每个官吏的只是土地的收益权或地权,而并不是土地或土地所有权,岂不只能是因为:或者土地所有权属于官吏阶级所共有,或者土地所有权归国王所有?因此,印度全国主要土地并非归国王所有,并非王有制;而是官有制,是以国有制为形式的官有制,实际上归国王及其官吏阶级所共有。
(二)中国、俄国以及印度:三种官有制类型之比较
三是养成。该鱼终生摄食活鱼,要同时做好鲮鲤、鲢鳙、草鱼等饲料鱼的养殖,两者数量、大小要配套,要定时、定量投喂饲料鱼,保证供给足够的饵料,以保证全部鱼种均能饱食,均匀生长,减少自相残杀,提高养殖成活率。
综上可知,马克思恩格斯及其前人发现,与西方全国土地民有制相反,东方全国土地主要归国王及其官吏所有,实行全国土地官有制,是完全正确的,这是把握东方与西方国家制度根本差异的极端重要之根据。但是,具体说来,一方面,他们说东方国家全国土地归国王所有,是王有制;另一方面,他们说东方国家全国土地主要归国家所有,是国有制,说到底,是“以国有制为形式的官有制”:这些观点都失之于片面。殊不知,东方国家土地所有制虽然都可以称之为官有制,但其官有制却具有不同类型。这些具体类型可以归结为三大类,亦即印度类型和中国类型以及俄国类型:印度是“以国有制为形式的官有制”;中国自春秋以来则是名副其实的官有制,亦即形式与实质完全一致的官有制;俄国是王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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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国主要土地占有制与印度一样,是官有制,说到底,是官吏私有制:全国土地主要归国王及其官吏所分享和私有。但是,俄国土地所有制与印度不同,是王有制,垄断程度似乎极高:王有制是一种极端的官有制。但是,物极必反,王有制极其接近国有制和公有制。因为在这种制度下,除了国王一个人,所有人都一样没有土地所用权,没有土地私有权,因而极其接近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意味着,俄国官吏阶级对于土地垄断程度虽然很高却也接近于印度,俄国不是最高的。
官吏阶级对于土地垄断程度最高的是中国。诚然,中国夏商周官吏阶级对于土地的垄断程度,大体说来,并不高于俄国。因为夏商周土地制度与俄国一样,一方面,就土地所有制来说都是王有制;另一方面,就主要土地占有制来说,都是官吏私有制:全国土地的地权——主要是支配土地和劳动者从而收取地租的经济权力——完全归国王及其官吏(诸侯、卿大夫和士)阶级所垄断而分享和私有。但是,自春秋战国以降,两千多年来,全国主要土地则实行完全官有制,说到底,实行完全的官吏私有制:全国土地及地权主要归每个官吏私有,每个官吏地主都既有土地所有权,又有土地占有权或地权、土地经济权力。
因此,就官吏阶级对于全国土地的垄断程度来说,中国与俄国的情况一样。夏商周和俄国同样是王有制,每个官吏只有土地占有权,因而对于土地的垄断程度较轻;春秋战国以降则是最纯粹的官有制,每个官吏都既有土地所有权,又有土地占有权或地权、土地经济权力,因而对于土地的垄断程度较重。权力垄断是剥削与压迫的主要根源:剥削与压迫的程度与权力垄断程度成正比。这就是为什么,春秋战国以降,农民起义次数和规模远远多于和大于夏商周的缘故:春秋战国以降官吏阶级对于土地的垄断程度严重于——因而对于庶民阶级的剥削与压迫也就严重于——夏商周。
这样一来,总体说来,春秋战国以降两千多年来,中国官吏阶级对于土地的垄断程度便不但远远高于印度(印度国王及其每个官吏都仅仅垄断土地占有权,而土地所有权归国王及其官吏阶级所共有),而且高于俄国(俄国只有国王垄断土地所有权,而其余所有官吏也仅仅垄断土地占有权):中国每个官吏既垄断土地所有权又垄断土地占有权,因而实行的是官吏阶级对于土地等生产资料垄断程度最高最严重最全面的亚细亚生产方式。
二、古希腊罗马日耳曼所有制:东西方所有制之比较
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根源,无疑只有与西方生产方式比较才能探查清楚。土地等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方式的决定性要素。因此,亚细亚生产方式根源,应该在东方和西方土地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比较中探寻。西方文明的源头是希腊,也可以说是希腊和罗马,更全面些说则是希腊、罗马和日耳曼。因为英法德所代表的西欧世界开拓者的祖先,主要是古代日耳曼人。因此,马克思考察西方土地等生产资料所有制根源,主要考察“古典古代(古希腊罗马)的所有制形式”和“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27]123,126,129
古希腊罗马的土地等生产资料所有制,马克思称之为“古代的所有制形式”“古典的古代”所有制。[27]126,129这种所有制,在马克思看来,与“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根本不同。因其根本特征并不是全部土地归国王及其官吏阶级所有。相反,全部土地被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有地,留给公社和国家支配;另一部分则分割给每个公社成员,使之成为小块土地的私有者:
“像罗马的、希腊的(简言之,古典古代的)形式下那样,土地为公社所占领,是罗马的土地;一部分土地留给公社本身支配,而不是由公社成员支配,这就是各种不同形式的公有地;另一部分则被分割,而每一小块土地由于是一个罗马人的私有财产,是他的领地,是实验场中属于他的一分,因而都是罗马的土地;但他之所以是罗马人,也只是因为他在一部分罗马土地上享有这样的主权。”[5]478
公有地(ager publicus)无疑远远少于私有地(ager privatus),因其主要用于神庙等公共建筑用地和赏赐有功的国王、武士和英雄等个人;而一旦作为赏赐授予个人,就由公有地变为私有地了。更何况,赏赐显然不是每个人或绝大多数人私有地形成的途径;主要途径无疑是公社和国家的分配。那么,是否每个人都能够分到土地呢?否,只有公民才能够——并且只要是公民就能够——分到土地,个人公民身份是享有私有地权利的充分且必要条件:“财产是魁里特的财产,是罗马人的财产;土地私有者只是作为罗马人才是土地私有者,但是,作为罗马人,他一定是土地私有者。”[5]477一言以蔽之:“只有国家公民才是并且必定是私有者。”[27]135
因此,古希腊罗马土地分配制度必定遵循平等原则。因为公民权利是平等的,因而公民身份是土地分配的充分且必要条件便蕴涵着:获得平等的份地是每个公民的权利。这样一来,古希腊罗马绝大多数的土地等生产资料,便逐渐归庶民——而不是归国王及其官吏——所有:古希腊罗马实行生产资料民有制而不是官有制、王有制。因为官少民多,官吏只能是极少数公民而绝大多数公民必定属于庶民范畴。因此,按照平等原则分配土地岂不意味着:绝大多数土地归庶民所有?
那么,莫斯科罗斯时代,土地占有制又是怎样?正如克柳切夫斯基等史家所言,莫斯科罗斯时代以降——彼得堡罗斯亦不例外——服役领地制逐渐成为处于支配地位的土地占有制:“谁服役,谁就应当拥有土地。服役领地制度正是建立在这个思想的基础上的。另一条规定也是这个思想直接产生的:谁拥有土地,谁就应当服役。……服役领地占有制最初只有使用权,后来又加了一个支配权。17世纪末,法律的规定使服役领地非常接近于世袭领地,而在服役领地占有者的概念和实践中这两种土地占有的形式则没有任何区别了。最后,在18世纪,根据彼得大帝和安娜女皇的法律,领地成了占有者的财产,最后同世袭领地融合在一起。地主这个词具有了贵族中的土地占有者的意义,取代了世袭领主这个词。这也表明,服役领地成为莫斯科国家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 ”[17]243,348
这也就是为什么马克思认为,古希腊罗马每个公民都是小块土地私有者,公民作为小块私有者都是自由、独立和平等的;而公社和国家不过是这些自由、独立和平等的小块土地私有者的联合与保障:
可见,古希腊罗马的国王及其官吏阶级,虽然垄断了政治权力,却只能支配、控制、占有和拥有少量土地(公有地),而绝大多数土地(私有地)则按照平等原则分与全体公民,因而主要为庶民所有,实行的是土地等生产资料主要为庶民所有的“民有制”。然而,最彻底最完全最典型的民有制,并不是古希腊罗马,而是英法德所代表的西欧世界开拓者之祖先:古代日耳曼人。
“公社(作为国家),一方面是这些自由的和平等的私有者间的相互关系,是他们对抗外界的联合;同时也是他们的保障。在这里,公社制度的基础,既在于它的成员是由劳动的土地所有者即拥有小块土地的农民所组成的,也在于拥有小块土地的农民的独立性是由他们作为公社成员的相互关系来维持的,是由确保公有地以满足共同的需要和共同的荣誉等来维持的。公社成员的身份在这里依旧是占有土地的前提,但作为公社成员,每一个单个的人又是私有者。他把自己的私有财产看作就是土地,同时又看作就是他自己作为公社成员的身份。”[5]477,478
因为,一方面,古希腊罗马只有少数人——公民——才享有分配土地的权利;相反地,日耳曼则是所有人都享有分配土地的权利,并且是平等享有分配土地的权利:“耕地和草地平均分给各户”。恩格斯论及当时日耳曼人土地制度便这样写道:“一部分归全体人民占有,一部分归各个部落和氏族占有。在每个氏族内,则用抽签方法把耕地和草地平均分给各户。”[28]151另一方面,古希腊罗马是城邦国家,存在着强大的独立官吏管理机构或政治实体,因而公有地——公有地完全为国王及其官吏阶级所控制、支配、控制、占有和拥有——数量势必较多,官吏阶级拥有的土地势必较多。相反地,日耳曼人独立的官吏管理机构和政治实体极其弱小,几乎不存在:“除了存在于公社成员的集会中和他们为共同目的的联合中以外,完全不存在。”[27]135这样一来,不但耕地与草地都平均分配给每个人;而且公有地数量很少,并且被每个人——每个官吏与庶民——完全平等使用而成为“个人财产的补充”[5]481:这岂不意味着土地等生产资料最大限度地归庶民所有?岂不意味着土地等生产资料最大限度的民有制?对此,马克思论述甚详:
那么,亚细亚生产方式是否仅仅存在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马克思的回答是否定的:“亚细亚形式必然保持得最顽固也最长久。这取决于亚细亚形式的前提,即单个人对公社来说不是独立的,生产的范围仅限于自给自足、农业和手工业结合在一起,等等。”[5]484因此,马克思多次指出,印度从遥远的古代一直到成为英国殖民地,亚细亚生产方式一直居于支配地位而没有改变:“从遥远的古代一直到19世纪最初十年,无论印度过去在政治上变化多么大,它的社会状况却始终没有改变。”[8]850
协议书快递到手的那天,何冰在白阳家过的夜。她从皮包里取出文件扫了一眼,有些黯然地说:“净身出户,现在,我只剩下公司的股份了。”
然而,不论如何,古希腊罗马、日耳曼的土地等生产资料,主要讲来,毕竟都归庶民所有,实行生产资料民有制。只不过,古希腊、罗马所有制是只有少数人——亦即全体公民——拥有土地权利的民有制,是一种不彻底不完全的民有制。而日耳曼所有制则是所有人都拥有土地权利的民有制,是一种彻底的完全的民有制。这就是自古希腊、罗马日耳曼以降,西方——特别是英法德所代表的西欧——普遍实行土地等生产资料民有制的历史渊源!那么,西方和东方国家制度这一差异——土地等生产资料民有制与官有制——的根本原因究竟是什么?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根源究竟是什么?
三、中西地理环境根本不同:亚细亚生产方式之最终根源
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根源究竟是什么?西方和东方国家制度这一根本差异——土地等生产资料民有制与官有制——的根源究竟是什么?这种根源,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主要在于东西方地理环境之不同:东方社会——印度和中国以及埃及和波斯等——拥有适于农耕的大河流域,是必须建立庞大的治水工程和人工灌溉设施的所谓“治水社会”,专制者及其政府是唯一能够承担如此大规模的治水工程和人工灌溉设施的兴建者,因而全国土地的所有者势必是能够代表国家及其政府的首脑人物:国王及其官吏。反之,西方则不是“治水社会”,它不需要像治理东方大河流域那样只有政府才能承担的大规模的治水工程和人工灌溉设施,其治水工程和人工灌溉设施的兴建者,主要是农民和庶民们自己,而不是政府及其官吏,因而全国土地的主要所有者是庶民而不是国王及其官吏。对于这个道理,马克思曾有十分透辟的阐述:
“在亚洲,从远古的时候起一般说来就只有三个政府部门:财政部门,或者说,对内进行掠夺的部门;战争部门,或者说,对外进行掠夺的部门;最后是公共工程部门。气候和土地条件,特别是从撒哈拉经过阿拉伯、波斯、印度和鞑靼区直至最高的亚洲高原的一片广大的沙漠地带,使利用水渠和水利工程的人工灌溉设施成了东方农业的基础。无论在埃及和印度,或是在美索不达米亚、波斯以及其他地区,都利用河水的泛滥来肥田,利用河流的涨水来充注灌溉水渠。节省用水和共同用水是基本的要求,这种要求,在西方,例如在佛莱德和意大利,曾促使私人企业结成自愿的联合;但是在东方,由于文明程度太低,幅员太大,不能产生自愿的联合,因而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进行干预。所以亚洲的一切政府都不能不执行一种经济职能,即举办公共工程的职能。这种用人工方法提高土壤肥沃程度的设施归中央政府管理,中央政府如果忽略灌溉或排水,这种设施立刻就会废置,这就可以说明一件否则无法解释的事实,即大片先前耕种得很好的地区现在都荒芜不毛,例如巴尔米拉、佩特拉、也门废墟以及埃及、波斯和印度斯坦的广大地区就是这样。同时这也可以说明为什么一次毁灭性的战争就能够使一个国家在几百年内人烟萧条,并且使它失去自己的全部文明。”[29]67
恩格斯也这样写道:“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确是了解整个东方的一把钥匙。这是东方全部政治史和宗教史的基础。但是,东方各民族为什么没有达到土地私有制,甚至没有达到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呢?我认为,这主要是由于气候和土壤的性质,特别是由于沙漠地带,这个地带从撒哈拉经过阿拉伯、波斯和鞑靼直到亚洲高原的最高地区。在这里,农业的第一个条件是人工灌溉,而这是村庄、省或中央政府的事。”[30]80
“在这里,问题仅仅在于确定这样的事实: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不管在波斯和印度兴起和衰落的专制政府有多少,每一个专制政府都十分清楚地知道它们首先是河谷灌溉的总管,在那里,没有灌溉就不可能有农业。只有文明的英国人才在印度忽视了这一点;他们听任灌溉渠道和水闸毁坏,现在,由于周期性地发生饥荒,他们才终于发现,他们忽视了唯一能使他们在印度的统治至少同他们前人的统治一样具有某种合理性的那种行动。”[31]559-560
亚当·斯密也曾经这样写道:“古埃及国王为使尼罗河水合理地分布于各地而修建的水利工程,在古代非常有名;其部分遗迹至今仍为游人所钦佩。古印度各王公为使恒河等许多河水合理地分布于各地而修建的此类工程,虽然没有古埃及出名,但同样伟大。”[32]179
“在中国和其他的几个亚洲国家,政府负责公路的修建和通航运河的维护。据说,在朝廷下发给各省官吏的训示中,总不断敦促其努力治河修路;官吏对这些训示奉行的程度,往往可以决定他们的黜陟进退。因此,这些国家(特别是中国)都非常重视这些工程……中印等亚洲国家君主的收入几乎全部来自地税或地租。”[32]220-221
然而,拥有适于农耕的大河流域和必须建立唯有专制者及其政府才能承担的庞大的治水工程的“治水社会”,主要是中国、印度和埃及以及波斯等国家土地官有制的根源,而不是俄国土地官有制的根源。正如翁贝托·梅洛蒂所言:“俄国的不同则在于它缺乏水利的特点,它的经济和政治的集中化是其他因素造成的。”[3]88那么,俄国土地官有制——王有制——的根源是什么?
俄国土地官有制——王有制——的根源也完全在于地理环境。这种地理环境,一方面,是国土辽阔,位居世界第一,但是在这幅员极其广袤的土地上,气候寒冷,人烟稀少,农民——全国主要人口——散居于全国各地:“在15世纪和16世纪的农村社会中……大部分农村是由一两户人家及其所拥有的田地组成。”[17]316各个村社或农村公社更是散居于各地,而且相互孤立隔离、毫无联系:“公社与公社之间的生活缺乏联系、保持与世隔绝的小天地。”[33]445这样一来,相互隔离没有联系的全国庶民阶级——农民是庶民阶级的主体——无论人口如何众多,但其力量实际上却仅仅相当于一个村社或公社人口的力量,因而极端软弱无力,无能捍卫自己的权益,而只有寻求专制君主及其官吏阶级的庇护、听任其摆布。
另一方面,俄国虽然是一个横跨欧亚的大帝国,但其中心和发祥地的地理环境极为单调,几乎只是四面开阔的东欧大平原,因而经常遭受侵略。对此,克柳切夫斯基论及俄国这种地理环境时写道:“它永远是对古罗斯的威胁,并且经常成为它的祸患。与草原上的游牧民族,波洛夫齐人以及凶恶的鞑靼人的斗争从第8世纪几乎一直延续到17世纪末叶,这是俄罗斯人民最痛苦的历史回忆,这段历史记忆非常深刻地印在他们的脑海里,并且异常鲜明地表现在他们的壮士诗中。千年来和草原上凶恶的亚洲人敌对的邻居关系,仅这一点在俄国的历史生活中已足以超过欧洲的全部缺点。”[15]68
这种极易遭受游牧部落侵袭而需要强大国土军事守卫者的地理环境,导致国王、王公或公爵及其官吏阶级权力和力量极端强大:“在居民的眼里公爵首先是国家的军事守卫者。对于这种守卫者的需要越大,则其重要性越大,其权力亦愈增长。”[34]56官吏阶级权力和力量的极端强大主要表现在:官吏同时也是并且首先是军官,因而官吏阶级与军官阶级是同一阶级。特别是,在基辅罗斯时代,官吏一身而三任——官吏和军官以及商人——因而既垄断政治权力又垄断军事权力和经济权力:
“现在来看一下基辅大公治理下的罗斯社会的成分。和王公一起分担管理和保卫国土的这个社会的上层阶级,是王公的亲兵队。亲兵又分成高低两极,高级亲兵由王公的武士或大贵族构成,低级亲兵由年轻的武士或大公亲兵中的少年队员构成;低级亲兵在古代统称为гридъ或гридъба(斯堪的纳维亚语为grid-宫廷仆从),后来为двор(近侍)或слуги(仆人)这两个词所代替。我们知道,这些亲兵以及他们的王公都出身于大城市的武装商人阶级。在11世纪他们与这个商人阶级无论在政治上或经济上其特点都没有显著的区别。王公的亲兵构成军人阶级;而且商业大城市也是按军队方式组织的,建立了完整的、有组织的团队,称做千人队,千人队又分成百人队和十人队(营和连)。城市选出一人指挥千人队,后来由王公任命千人长;百人队和十人队也各选出百人长和十人长。选出来的这些指挥官构成城市及其所属领区的军事管理机构,军事行政长官,他们在编年史中被称为‘城市长官’。城市的团,更确切地说,武装的城市居民跟王公的亲兵队一样,经常参加王公的远征。另一方面,亲兵是王公进行管理的工具,高级亲兵——大贵族——组成王公的杜马,即他的国务委员会。”[15]179-180
这样一来,俄国官吏阶级的权力和力量便因其官吏一身而三任——官吏和军官以及商人——而极端强大,与极端软弱无力的庶民、农民阶级形成鲜明对比。这种官民之间权力及力量极为悬殊的对比,意味着:官吏阶级势必尽其所能地掠夺庶民、农民阶级土地等财富,实行土地等生产资料官有制。因为,正如休谟所言:“人们天生野心很大,他们的权欲永远不能满足。如果一个阶层的人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时能够掠夺其他一切阶层,他们肯定会这么干,并使自己尽可能地专断一切,不受制约。”[35]41
诚哉斯言!不但官吏一身而三任——官吏和军官以及商人——的基辅罗斯时代,而且莫斯科罗斯和彼得堡罗斯时代,正如普列汉诺夫所言,国王及其官吏阶级依靠其强大无比的权力和力量——不知道“曾经在农民的脊背上打断了多少笞杖”[34]41——而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庶民、农民阶级则仅仅拥有使用权:
“东北罗斯的封邑公国早就把农民所占有的土地视为他们的私产。在他们的公国里还有大量未被任何人占有的空地的时候,他们对农民土地的这种观点,还没有给农民以严重的实际后果。但人口的增加和军职人员及僧侣们对土地的掠夺,使地主实际上把居住在自己土地上的农民看作国有土地的‘佃农’。莫斯科在统一东北罗斯后,也是按照同一方向行动的,愈来愈加彻底、愈来愈见行政权的残酷性。阿列克谢·米海伊洛维奇沙皇的法典,用极为明确的法律标准反映了早已由莫斯科国实践所巩固的东西。法典禁止老百姓和市郊劳动人民出卖或典押自己的土地。‘凡将其土地出卖或典押的平民,一概按盗窃罪处以笞刑’。克柳切夫斯基教授说:‘农民虽然耕种不属于任何人私产的官地,也不认为这种土地属于他们自己。关于这种土地,十六世纪的农民说,这是大公的土地,但由我领用;这是上帝和国君的土地,但开垦由我,黑麦归我。这样,普通农民都很明确地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区分开了。’这是一个合乎逻辑的结论。尚未研究的,只是大公的臣仆为使农民‘明确’认识这一区别,曾经在农民的脊背上打断了多少笞杖问题。彼得堡不仅没有放弃莫斯科的这个政策,而且把它发展到了极点。 ”[34]71
可见,俄国土地官有制的根源于地理环境:一方面,国土辽阔而庶民阶级的主体——农民——散居于全国各地因而软弱无力;另一方面,俄国中心是四面开阔的东欧大平原,有经常遭受彪悍的游牧部落侵略之虞,因而国王及其官吏一身而三任——官吏和军官以及商人——拥有强大无比的权力和力量;合而言之,遂使国王及其官吏阶级能够对庶民阶级随心所欲,霸占原本应该属于农民的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而只赋予农民阶级以土地使用权。更何况,全国主要土地官有制也有——特别是在官吏阶级看来——一定道义根据:国王及其官吏阶级首先是国土的军事守卫者,他们流血牺牲捍卫的土地还不应该归他们所有吗?
这种地理环境也是进一步造成俄国土地官有制的特点——所有权是王有制和占有权是官有制——的最终原因。因为这种地理环境,一方面,所造成的国王与其官吏的关系,首先且主要是总司令与其军官的关系;另一方面,则造成国王垄断全国最高军事权力和最高政治权力以及最高经济权力;合而言之,遂使国王权力和力量强大无比,远远超过其官吏们,因而能够独享土地所有权,而只赋予官吏们以土地占有权。这就是为什么,普列汉诺夫一再说:“对游牧部落的斗争,增强了作为俄国军事守卫者的公爵的权力。”[34]59
综上可知,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土地等生产资料所有制虽然都可以称之为官有制,但其官有制却具有不同类型。这些具体类型可以归结为三大类:印度是“以国有制为形式的官有制”;俄国是王有制;中国夏商周是王有制,而自春秋以来则是名副其实的官有制。相反,古希腊、罗马和日耳曼的土地等生产资料则主要归庶民所有,实行生产资料民有制:这就是西方普遍实行土地等生产资料民有制的历史渊源!东西方土地所有制之所以如此根本不同,主要在于东西方地理环境之不同:东方社会——印度和中国以及埃及和波斯等——拥有适于农耕的大河流域,是必须建立庞大的治水工程和人工灌溉设施的所谓“治水社会”,专制者及其政府是唯一能够承担如此大规模的治水工程和人工灌溉设施的兴建者,因而全国土地的所有者势必是能够代表国家及其政府的首脑人物:国王及其官吏。反之,西方则不是“治水社会”,它不需要像治理东方大河流域那样只有政府才能承担的大规模的治水工程和人工灌溉设施,其治水工程和人工灌溉设施的兴建者,主要是农民和庶民们自己,而不是政府及其官吏,因而全国土地的主要所有者是庶民而不是国王及其官吏。
参考文献:
[1]孙承叔.打开东方社会秘密的钥匙[M].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00.
[2]赵家祥.东方社会发展道路与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
[3]翁贝托·梅洛蒂.马克思与第三世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4]William A.Haviland,Anthropology(Sixth Edition),Orlando,Holt,Rinehart and Winston,Inc.1991:536.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6)(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6]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通信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
[7]理查德·琼斯.论财富的分配和赋税的来源[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9]马札亚尔.中国农村经济研究[M].神州国光出版社,1930.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0)[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
[11]资本论(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
[12]资本论(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3]林志纯.世界上古史纲(下册)[M].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2001.
[14]朱坚劲.东方社会往何处去[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
[15]瓦·奥·克柳切夫斯基.俄国史教程(第一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16]拉夫连季.往年纪事[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年版.
[17]瓦·奥·克柳切夫斯基.俄国史教程(第二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18]瓦·奥·克柳切夫斯基.俄国史教程(第三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19]郭树永,郑桂芬.冷战后美国学界的俄罗斯“国家重塑”研究[J].东欧中亚研究,1999,(4).
[20]荀子·儒效.
[21]左传·繥公二十四年.
[22]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3]罗莎莉·戴维.探寻古埃及文明[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24]周启迪.世界上古史[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25]班固.汉书·食货志上.
[26]黄思骏.印度土地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
[2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8)[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4)[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
[30]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
[3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3)[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32]Adam Smith,An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and Causes of the Wealth of Nation(Volume Two),Methuen&Co.Ltd.1930:179
[3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34]普列汉诺夫.俄国社会思想史(第一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35]刘军宁.民主二十讲[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8.
[中图分类号] B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2426(2019)11-0004-15
[作者简介] 王海明(1950-),男,吉林白城人,三亚学院国家治理研究院教授,主要从事伦理学和国家学以及中西经济制度、社会形态之比较研究。
责任编辑 姚黎君 魏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