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 江苏南京 210098)
摘要:“河长制”作为当前水环境治理中一项大胆创新,具有责任明确、任务具体、考核严格的特点,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推广“河长制”。本文分析了“河长制”水环境治理工作中的作用,也分析了它的问题所在。我们需要在推广它的同时不断吸取经验,不断改革创新,加快水环境治理的工作进程。
关键词:河长制;水环境保护;评析
从最新公布的的《2016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可以看出,2016年,浙闽片河流、西北诸河和西南诸河水质为优,长江和珠江流域水质良好,黄河、松花江、淮河和辽河流域为轻度污染,海河流域为重度污染,湖泊(水库)富营养化问题严重,地下水水质评价结果总体较差[1]。由此可见,我国水环境问题仍不容小觑,水环境治理工作至关重要。近几年来,各地开展的多种多样的水环境治理工作,其中“河长制”最具有代表性。
1.河长制的内容和特征
1.1河长制的内容
2007年,无锡因太湖蓝藻的爆发引起水污染,从而造成了严重的供水危机。无锡市委、市政府针对无锡水污染严重、河道长时间没有清淤整治、企业违法排污、农业面源污染严重等现象,率先创立了河长制。所谓“河长制”,即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辖区内河流的污染治理。“河长制”是从河流水质改善领导督办制、环保问责制所衍生出的水污染治理制度,目的是维护河道健康,实现长期有效的河道管理。
1.2河长制的特征
“河长制”的特征之一是责任明确。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对所管理河道和分工地区的水环境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包干河道水质和污染现状调查,制定并实施水环境治理方案。河长制将水环境保护的权力落实到党政主要领导人身上,是水环境行政管理权力的集中统一[2],明确了相对责任。特征之二是一河一策。实行“一河一长,一河一策”的治理方案,在具体实施中则实行了“三包”政策——领导包推进、地区包总量、部门包责任,形成了所谓“人人有压力”的管河机制[3]。特征之三是加强了对水环境治理的考核。“河长制”实行以“一票否决”为主的问责制,实行差异化绩效考评,根据治水的成果进行奖惩。
2.河长制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及评析
第一,明确了责任主体,完善了水环境治理工作的领导体制。实践表明,很多时候责任不明确是制约河湖水环境治理的重要因素,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河长”领导水环境治理工作,担任“河长”的领导既是水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又是水环境治理的实施主体,这样也提高了“河长”的责任意识。
第二,加大了整治力度,落实长效管理。通过“河长”的协调和督促作用,进一步加大了对河湖的综合整治力度。推行河长制的地区按照“一河一策”的原则制定水环境管理方案,积极明确长效管理措施,落实长效管理经费,加强长效管理队伍,强化行政督察与社会监督,在推行河长制的地方,不仅建立了相关的行政督察机制,而且形成了社会监督机制[4]。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第三,促进各部门配合,整合了各部门的执行力。河湖的综合治理涉及到很多部门和单位,需要各部门协调工作、互相配合。在河长制的构架下,不仅环保、水利、交通、国土、建设、财政、农业等职能部门职责明确,而且档案局、工青妇等边缘机构皆有分工[3]。实施“河长制”后,党政领导担任负责人,调动多部门共同治水,形成全社会共同治水的良好氛围,任何一个治水的环节均有专业部门负责,提高了治水的工作效率。
第四,带动了社会力量,改善了水环境状况。随着“河长制”的推广,社会力量也被带动起来。媒体争相报道,加强了宣传力度,学者、各地方党政负责人对于“河长制”也进行了深入讨论,“河长制”成为了社会热词。推行河长制的地区加大了河道整治与管理的力度,改善了当地的水环境状况,河湖生态得到恢复,城乡人居环境有了明显改善。
3.河长制存在问题
虽然“河长制”解决了不少治水方面的难题,但是它作为治水制度的一项创新,仍存在以下问题:
3.1.考核缺乏科学性。
“河长制”的考核机制还不完善,目前是由环保部门进行考核工作,但是,考核的标准如何制定,如何保证差异化考核标准符合实际差距,现在不明确。另外,在考核时很难做到公平公正,下级为上级进行考核与问责时一定会有所顾忌。最后,河长在问责过程中承担的到底是领导责任、直接责任、还是其他间接责任,以及不同层级之间的责任如何分配,现在都没有合理的解释。
3.2.河长制过于依赖行政。
“河长制”依靠当地党政负责人进行水环境治理,党政领导人需要集中权力,这与我们现在要求建立法治社会的理念相悖。河长具有大量自主权,如果将大量行政资源投入水环境治理中,就会导致该地区其他行政任务无法顺利完成,影响综合发展。另外,河长之间的能力水平、专业素养的差距也会导致水环境治理水平的差异化[5]。除此之外,要顺利开展水环境治理工作,需要多方面的努力,而“河长制”仅仅依靠政府及负责人整治水环境,过于依赖行政力量而忽略了其他责任主体。
4.结语
“河长制”作为一种水环境治理机制的创新,在水环境治理方面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河长制”带有浓厚的“人治”主义色彩,并不能说“人治”不可取,因为“河长制”已经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果。“河长制”是目前治理水环境的良策,但“人治”意味着高度集权,存在着决策的随意性和行为后果的不确定性,考核机制的不合理性等缺陷,这些都严重制约了水环境治理工作的开展。水环境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水环境治理工作中,政府需要调节部门与部门,地方与地方,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完善相关监督机制与法律法规,逐渐弱化“河长制”的高度集权。通过改革和创新治理机制,提升和强化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加快水环境治理的工作进程,为水环境治理带来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参见2016年6月5日环境保护部公布的2008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Z].淡水环境.17-31.
[2]何琴.“河长制”的环境法思考[J].行政与法,2011(8).
[3]朱卫彬.“河长制”在水环境治理中的效用探析[J].江苏水利,2013(10).
[4]姜斌.对河长制管理制度问题的思考[A].特别关注,2016(7).
[5]万倩倩.论“河长制”的积极意义及现实困局[J].中国绿色画报,2017.
论文作者:牛书瑶,张惠,郑何声园
论文发表刊物:《电力设备》2017年第3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3/13
标签:水环境论文; 责任论文; 治理工作论文; 河道论文; 党政论文; 部门论文; 行政论文; 《电力设备》2017年第30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