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社会学的研究范式--兼论中国的经验与反思_社会学论文

儿童社会学的研究范式--兼论中国的经验与反思_社会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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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637(2011)03-0150-04

引言

什么是儿童社会学?有学者将其定义为“研究儿童与社会之间的交互作用、相互影响及其发展的研究领域”(许雅惠等,2006:22);也有学者将其定义为“研究儿童和社会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发展规律的科学,是研究儿童社会化的科学。(薛素珍,柳林,1984:4)。定义虽然有差别,但大同小异,都集中关注儿童与社会的相互作用。作为社会学的分支学科,儿童社会学是边缘化的。正是这种边缘地位导致到目前为止,笔者尚难发现国内有关儿童社会学的专业性学术论文和专业期刊。因此,为了呼吁更多的社会学研究者关注儿童、投身于儿童社会学研究,笔者试图勾勒和呈现儿童社会学研究范式,并通过反思儿童社会学的中国经验,说明中国儿童社会学的处境和当前任务,以期抛砖引玉之功效。

一、儿童社会学的三种研究范式

弗里曼(Freeman,1998:433—444)曾根据不同的研究目的对儿童社会学的研究类型作出五种划分:第一种类型以了解社会安排(因儿童而存在的社会安排)为目的;第二种类型以推论出如何将儿童作为凝聚社会的一种策略为目的;第三种类型以探讨儿童在社会中如何以及为何发展出差异性为目的;第四种类型以借由历史分析,了解童年并非自然现象而是一种社会建构,重新评估童年的意义为目的;第五种类型以理解童年如何被视为一个阶层而不是一种社会实践,促使儿童被认为是“成为”(becoming)的过程,相对于理性的成人来说,儿童是不完全的、缺乏经验的和不成熟的为目的。弗里曼的分类方法强调了研究目的的区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种分类方法忽视了能够实现相同研究目的的不同研究理论与方法之间的区分。如果借用“目的与手段”区分的话,弗里曼看到了“目的”的不同,却没有看到“手段”的不同。作为对弗里曼分类方法的一种补充,笔者以理论立场和研究方法(即“手段”)的不同,将儿童社会学研究分为三种范式类型:社会化研究范式、社会建构论研究范式与权利论研究范式①。为了符合儿童社会学的发展轨迹,我们将依次论述社会化研究范式、社会建构论研究范式和权利论研究范式。

(一)社会化研究范式

社会化研究范式的儿童社会学研究是传统社会学理论使然。在传统社会学里,社会化是指社会中的个体内化该社会的价值、标准和信念的过程。个体通过一定的社会化机构,被塑造成合格的社会成员。由于儿童是处于社会化的早期阶段,因此,儿童社会化就是传统社会学的重要研究课题。也正是因为如此,社会化研究范式成为儿童社会学研究的经典范式。在这种范式里,儿童被视为社会化的目标,是被驯化的客体存在。在社会化研究范式下,我们可以再细分出两种亚类型:规范性社会化研究范式和诠释性社会化研究范式。

在规范性社会化研究范式看来,社会化是人们无法控制的被动过程。涂尔干以及结构功能论者持这类观点。他们认为社会化是透过家庭、学校、社区等将社会价值与规范内化的过程。不过,这种被动式的社会化概念受到批评。有学者就指出规范性社会化理论轻视了国家、社会的集体意志的作用,社会化并非单向运作,反主流价值的文化始终是存在的(Plainsane,2004:221—241)。

与规范性社会化研究范式将个体与社会之间的互动过程简化为单向的被动适应过程相反,诠释性社会化研究范式则强调了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双向互动过程。在诠释性社会化研究范式看来,个体需要进入既定的社会,但不是完全受既定社会结构的制约,个体是具有能动性的,他/她可以赋予自己的行动以目的和意义。与规范性社会化研究范式一样,诠释性社会化研究范式同样招致其他学者的批评。有学者指出,诠释性社会化理论对角色呈现及其如何运作持有过度决定论的想法,其实人们要扮演的角色太多,并且每个角色都被赋予不同的期待,因此无法归纳出一般法则,虽然这些角色可以解释社会学习以及人格的形成,但无法解释反社会的情形,例如社会化理论在解释同性恋形成的原因以及为什么公民会变成革命者等问题时,就显得苍白无力(许雅惠等,2006)。

(二)社会建构论研究范式

由于社会化研究范式在解释儿童社会现象时,总是摆脱不了个人与社会的二元对立之窠臼,因此,不断有新的研究范式被提出,试图超越前者,尽管前者未必被真正超越。值得一提的是,社会建构论研究范式就是在此情形下应运而生。较早明确提出社会学要研究儿童的主张,并提出“儿童是一种社会建构”观点的是James、Jenks和Prout(Morss,2002:39—54)。他们在《童年的建构与重构》(Constructing and Reconstructing Childhood)一书中指出:童年是被理解为一种社会建构,是为理解人类早年生活脉络提供解释框架;除了生物性能上的未成熟以外,儿童也并非一群自然或普同的族群,他们在不同的社会中有着独特的结构与文化。起初,社会建构论研究范式是为了超越社会化研究范式而被引入到儿童社会学领域的,但到了20世纪70年代,它又被用来批判普同主义论者(universalist)。普同主义论者主张有关母亲和儿童的社会安排是依据自然法则而产生的,显然这与建构论范式是针锋相对的。

在社会建构论研究范式看来,儿童是积极的社会行动者,具备社会建构的能力,他们用自己所理解的符号与认知来建构他们所感知的社会。这是社会建构论研究范式的理论基点。然而,社会建构论研究范式同样也遭到诟病。有学者就认为社会建构论研究范式是文化决定论的荒谬版本,其所主张的“儿童是建构与理解社会的主体”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儿童的生理、智力和社会经验等缺陷限制了他们的行动能力。更有学者指出,社会建构论研究范式的“逻辑性”存在问题,童年的社会建构并不是由儿童建构的,而是在文本中被社会建构论者社会建构的(许雅惠等,2006)。

尽管社会建构论研究范式遭受到不同的诟病,但在儿童社会学研究中,它是一种较为成熟的研究范式。美国学者科萨罗(Corsaro)为社会建构论研究范式的儿童社会学研究提供了具体的分析框架,可以说他是社会建构论研究范式的集大成者。科萨罗的儿童社会学议题来自于对社会不平等议题的关注以及对决定论的社会化研究范式的质疑。他以儿童与童年为分析中心,强调集体行动,着重讨论儿童的三种社会建构:社会创造、同辈文化的生产与参与以及成人社会的再生产。他认为,儿童与成人一样是积极的社会行动者,他们有着自己独特的人际互动模式;他们也是积极的社会建构者,通过诠释性再生产实现社会建构。这种诠释性再生产借由三种儿童集体行动得以完成:第一种儿童吸收并消化成人世界的资讯与知识,创造性地为己所用;第二种由儿童在同辈文化的形成与参与中实现诠释性再生产的;第三种由儿童对成人文化的诠释和演绎,拓展了成人文化。这三种儿童集体行动具有内在的逻辑顺序。

在科萨罗(1997)的社会建构论研究范式中,诠释性再生产是个核心概念。他认为传统社会学中的“再生产”(reproduction)概念只强调了儿童的社会化复制,儿童被视为被动的客体存在,其主体性被悬置。而在他看来,儿童的社会化是经由儿童主体性诠释的过程,因此必须以“诠释性再生产”代替“再生产”才更符合实际。他认为可以从人类学研究和历史研究中观察儿童的社会建构,必须以集体性的诠释性再生产和网络化发展模式取代儿童个体的社会发展线性模式,关注儿童团体的进入仪式和互动空间。只有将儿童视为积极的社会行动者,将儿童定位于社会学理论的中心位置,才能获得对儿童的更好的解释。

(三)权利论研究范式

权利论研究范式在儿童社会学研究中属最新的研究范式,但也是一种较为成熟的研究范式。英国学者梅奥尔(Mayall)是儿童社会学权利论研究范式的代表人物。她以权利概念作为切入点,将儿童社会学化。在她看来,以往人们都是在妇女和儿童议题下讨论儿童福利问题,因此母子关系成为成人思考儿童“需求”的桎梏。对此,她提醒道,我们要了解儿童的社会处境(social condictions),将儿童作为一个社群纳入到社会安排中,儿童的声音应该被倾听,儿童的观点应该得到重视(Mayall,2000)。

为了摆脱传统的儿童观念,梅奥尔认为童年需要被重新认识。这是因为童年首先是一个政治议题,关于儿童需求、儿童发展等一系列理论都是成人观点的衍生物,以符合成人的社会和经济目的;其次,当儿童被视为社会化过程中的客体时,以成人的标准去驯化儿童时,参与童年建构的儿童权利就处于正在被剥夺之中。梅奥尔进一步指出,成人社群与儿童社群对童年的理解是不一样的,当儿童被问及如何理解和体验他们的童年时,他们会将社会安排(social order)划分为成人的和儿童的,而儿童那部分就是被成人定义为非成人的人。

由此可见,儿童社会学的权利论研究范式强调儿童的主体性,强调儿童建构童年的权利,并认为儿童与童年的研究是个政治议题而不是科学议题。因此,开展儿童社会学研究,首先需要认清知识与政策之间的相互关系,将儿童和童年视为一种社会现象,将儿童的社会处境纳入到社会安排中,重视儿童对社会安排的作用;其次需要重新定位儿童与成人的关系,以及童年与成年期的关系;再次,需要重新思考社会分工,传统的公、私领域二元划分的合法性问题必须被重新审视,尽管这样做是非常困难的(许雅惠等,2006)。

以上我们勾勒和呈现了儿童社会学的三种研究范式,即社会化研究范式、社会建构论研究范式以及权利论研究范式。其中,社会化研究范式是最早的儿童社会学研究范式,同时也是遭到诟病最多的研究范式。因为在社会化研究范式中,儿童是被当做被动的客体来看待的,尽管诠释性社会化研究范式指出了儿童的能动性,但这种能动性是相当有限的,他们只能按照成人为其设定的标准亦步亦趋的成为社会的人。社会建构论研究范式是对社会化研究范式的一种反动,它强调儿童是积极的社会行动者,具有社会建构的能力,他们用自己所理解的符号与认知来建构他们所感知的社会。在这里,儿童的主体性地位得到前所未有的强调和重视。同样强调和重视儿童的主体性地位的权利论研究范式,以权利概念作为儿童研究的切入点,强调儿童的主体性和社会建构是儿童的权利,而儿童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对儿童与童年的重新界定,重新定位儿童与成人的关系,等等。对于权利论研究范式的儿童社会学来说,儿童研究实际上是政治议题。因此,仔细对比儿童社会学的社会建构论研究范式和权利论研究范式后,我们就会发现,权利论研究范式实际上是社会建构论研究范式的进一步推进,因为前者不仅强调儿童的主体性和能动性,而且还强调这种主体性和能动性的发挥是儿童的权利,并指出要有相应的社会安排以保障儿童权利的实现。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权利论研究范式从一开始就充满了对儿童的人文关怀。

二、儿童社会学的中国经验与反思

中国内地早在1984年就有学者呼吁要研究儿童的中国儿童社会学(薛素珍等,1984),但遗憾的是,中国儿童社会学研究热潮并没有到来!可以说此后二十多年间,中国的儿童社会学一直处于封冻的状态,问津者甚少!直到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下称《保护法》)并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中国的儿童社会学似乎才迎来了希望。可以说,修订后的《保护法》吹响了中国儿童社会学的号角,此后几年间,中国儿童社会学才开始逐渐解开封冻状态,一批批儿童社会学研究成果相继问世。

应该说,2007年《保护法》的正式实施,无疑为中国儿童社会学的发展提供了个历史机遇和发展平台,但同时它也为我们提供了反思儿童社会学的中国经验的机会。这种反思不仅要来自主流社会学,同时更要来自儿童社会学本身。通过对儿童社会学的中国经验的反思,笔者以为,我们至少可以发现如下事实:

第一,中国儿童社会学的发展基础薄弱,这一方面表现为它的有效发展时间较短,虽然国内最早提出发展儿童社会学的呼声距今已有近三十年的历史,但儿童社会学真正受到众多研究者的关注才有几年的时间;另一方面,缺乏儿童社会学研究的专业人员。从目前来看,那些所谓的儿童社会学研究成果大多数由来自心理学、教育学、卫生医学、人口学、经济学等学科的研究者完成,这种非社会学的研究力量在从事社会学研究时,必然在研究问题的发现、研究方法的选择、研究方案的设计、分析框架的建构以及理论的积淀等方面,都会或多或少地受到影响,从而制约了儿童社会学的发展。缺乏明确的研究范式指导、研究议题的零散化以及研究人员的非专业化等等,是现阶段中国儿童社会学的重要缺陷。

第二,国内主流社会学对儿童社会学的缺席,导致儿童社会学的边缘化地位。这种边缘化的地位可以从两个侧面得到反映:一个侧面就是主流社会学刊物尚未发表过有关儿童社会学的研究论文。当然,这种论文发表的边缘化主要是因为另一个侧面的问题,就是从国内社会学界来看,很难发现社会学家宣称自己的研究方向是儿童社会学。换句话说,没有主流社会学家对儿童社会学的积极投入,又如何能生产出高质量的儿童社会学研究论文?如此一来,在主流社会学刊物的目录上,儿童社会学研究的缺席就不足为奇了。

第三,中国儿童社会学的边缘地位与国际社会学界儿童社会学的边缘地位具有同构性。从国际社会学界来看,儿童社会学一直处于边缘化的地位。虽然自从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颁布以来,一些社会学家积极投入到儿童社会学研究中,但就整个学术界来看,其边缘地位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不幸的是,儿童社会学在国际社会学界的边缘化地位又被复制到国内社会学界。这里就引发出另一个值得我们思考,我们也一直在思考,但却一直没有思考出妥当解决方案的问题,这就是中国儿童社会学,或者更为根本性地说,是中国社会学的自主性问题。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中国社会学的自主性:一方面是指中国社会学的本土化,即发展出适合中国国情和本土经验的社会学理论和研究方法(郑杭生等,2000);另一方面指建构出本土的分支社会学的学科结构,即分支学科丛。这里所谓的分支社会学的学科结构是指在作为母学科的社会学周围形成一系列的分支学科,构成一个分支学科丛。由于各分支学科的研究问题、研究理论、研究方法以及研究力量等不同,导致每个分支学科的发展程度不同,进而导致不同分支学科与母学科的关系不同,最终导致不同分支学科在分支学科丛中的不同位置。我们还是以儿童社会学为例,在国际社会学层面上,围绕社会学这一母学科,形成了各种分支学科,如经济社会学、文化社会学、理论社会学、城市社会学、政治社会学、儿童社会学等,这些分支学科构成一个分支学科丛。由于每个分支学科的自身发展程度不同,导致不同分支学科在分支学科丛中的位置不同,儿童社会学在这个分支学科丛中就处于边缘地位。但从中国社会学层面上来说,我们完全可以构建出另一种分支社会学的学科结构,在这种分支学科丛中,儿童社会学就可以以去边缘化的姿态出现。从现实角度来说,中国人口在世界上最多,可以想象的是儿童数量也很庞大,因此,儿童社会学的地位从边缘到中心的位移也是应然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建构符合本土的中国社会学分支学科丛也是中国社会学自主性的另一层含义。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我们这里强调的中国儿童社会学,乃至中国社会学的自主性,并不是强调它们脱离国际社会学,或者说一味地否定它们与国际社会学的联系,而是强调在“国内”和“国际”以及“中心”与“边缘”二者的相互关系中求得某种平衡②。而就目前国内社会学来看,中国儿童人口的实际数量在人口中的比重与儿童社会学在中国社会学分支学科丛中的地位相当不匹配,这种现状急需改变。就国际层面的儿童社会学来看,也面临着同样的处境。

第四,当前,就中国儿童社会学的现状来看,要实现跨越式发展,有两个任务迫切需要完成:一个是儿童社会学学术共同体的成立,并将儿童社会学的学术交流制度化。例如,现在中国社会学界每年都举办社会学年会,设置不同研究主题的分会论坛,以供各分支学科的学术共同体进行学术交流。中国儿童社会学,完全可以利用这个学术交流平台,为此,主办方就可以考虑增设儿童社会学研究的分会论坛,以促进儿童社会学的发展。不过,儿童社会学学术共同体的成立及其学术交流制度化的一个必要前提就是,要有人的参与,就是一批愿意从事儿童社会学研究的人的参与。因此,笔者在此再次呼吁,社会学研究者要走近儿童,了解儿童,研究儿童!另一个任务就是国家和各级政府机构对儿童社会学研究要给予政策支持,特别是在各种研究项目的申请和审批上要给予项目倾斜,这主要表现在每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及各种横向和纵向课题的申请和审批上;同时也要号召和鼓励各种社会机构和民间组织委托相关研究单位开展儿童社会学研究。

三、结语

社会学本身就是一门较为年轻的学科,无疑,作为分支学科的儿童社会学就更为年轻,至今才近三十年的历史,并处于社会学的分支学科结构中的边缘地位。在一段不算长的发展历程中,儿童社会学逐渐形成了三种研究范式,即社会化研究范式、社会建构论研究范式与权利论研究范式,并逐渐形成了一些独特的研究领域和议题,这些研究领域和议题主要包括儿童与社会化、儿童与社会阶层化、儿童与性别建构、儿童与主体经验、儿童与家庭、儿童游戏与社会建构以及在全球化背景下作为社会问题的儿童等等。就儿童社会学的中国经验来看,它明显是后天发育不足。在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封冻后,才开始继续发育。虽然在近几年中国儿童社会学研究成果颇丰,但存在的问题仍旧非常明显和普遍,诸如学术不规范、专业性不强、研究力量不足、缺乏跨学科视野等等。如何发展中国儿童社会学,这是每一个中国社会学研究者,特别是直接从事儿童社会学研究的研究者,必须严肃面对和审视的问题。而当我们放眼于国际社会学界时,那它就是全世界社会学研究者必须严肃面对和审视的问题。因为,儿童或童年是每个人的生命历程中不可逾越的阶段,而我们却对此知之甚少!

一言以蔽之,无论从国际社会学界还是国内社会学界,儿童社会学的边缘地位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那么,在21世纪,在全世界都在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老龄化趋势下,儿童社会学何去何从,必将引起更多学术界与非学术界、专业的与非专业的人员更多的关注和思考!无论如何,儿童社会学到了以行动社会学和解放社会学的姿态,实现自我解放和儿童解放的时候了!

注释:

① “范式”概念最先由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中针对自然科学的理论和实践而提出的,指学科共同体在研究准则、概念体系、理论建构等方面约定俗成的实践规范,意味着“共同体成员围绕特定学科或专业领域所建立起来的共同信念、共同取向和共同的研究范围”(库恩,1987)。当它被借用于社会科学时曾引发一系列争论。就社会学而言,一种观点认为社会学只有一种范式,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社会学存在多种研究范式,例如瑞泽尔就从社会学元理论视角出发区分了三种社会学范式:社会事实范式(social facts)、社会定义范式(social definition)和社会行为范式(social behavior)。目前社会学界普遍认可的社会学研究范式分别是实证主义范式、人文主义范式和批判主义范式(文军,2006)。

本研究根据范式的内涵,尝试将目前儿童社会学的研究分为三种研究范式。这种划分方法借鉴了许雅惠(2006)等人的做法,他们将儿童社会学划分为传统社会学中的儿童、社会建构论观点的儿童社会学以及权利模式的儿童社会学。

② 实际上,中国社会科学的自主性问题,自上世纪70年代末就已经成为中国社会学科学界的关注核心之一。邓正来指出,就此问题的探讨主要是围绕“中国社会科学学科性建设”与“知识分子心态和品格”的设问方式展开的。他根据布迪厄的相关理论分析了中国社会科学的自主性问题,认为中国社会学科学的自主性问题不能仅仅通过确立学术制度以抵抗僵化意识形态的方式解决,要认识到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问题,实际上涉及社会科学场域与其他场域间的关系问题;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缺乏,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其他场域对社会科学场域监督、支配所致,更是在社会科学场域中处于被支配地位的人在研究实践中与非完善的学术制度之间的“共谋”所致。进而,他指出,中国社会科学要获致自主性,必须在一种“关系性视角”中,研究者通过科学的建构研究对象,并做到与日常性知识以及学究性常识的彻底决裂,方可增进和捍卫中国社会科学的自主性。相关观点,请参见邓正来的《学术与自主——中国社会科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一书。

笔者以为,邓氏关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问题的分析,同样适用于作为中国社会科学大家庭一员的中国儿童社会学或中国社会学的自主性问题的分析。不过,在具体分析策略上,需要降低分析单位的层次性和调整分析路径。以本文讨论的中国儿童社会学或中国社会学的自主性问题为例,笔者以为可以从四个层面考察:首先,就国内来看,涉及儿童社会学(边缘)与主流社会学(中心)的关系;其次,就国际层面来看,同样涉及儿童社会学(边缘)与主流社会学(中心)的关系;再次,就国内和国际之间的关系来看,中国社会学(边缘)与国际社会学(中心)特别是西方社会学的关系;最后,还涉及中国儿童社会学(边缘)与国际儿童社会学(中心)的关系。因此,中国儿童社会学乃至中国社会学(由各分支学科组成)的自主性问题,就呈现出“多重关系”中的自主性,笔者称之为“立体自主性”。对于此问题的进一步讨论,笔者打算另文著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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