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俄罗斯修改教育法看俄教育改革动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俄罗斯论文,教育法论文,教育改革论文,动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俄罗斯独立后于1992年7月10日颁布了第一部《教育法》[①a]。由于俄社会生活和经济状况的变化,该法未能得到切实执行,有些条款虽然付诸实施,但效果不佳,甚至产生负面作用。有些条款根本没有兑现。为了使这部《教育法》更好地、更全面地反映俄罗斯的国情和民情,俄政府早在两年前便组织人力,着手对该法进行修改补充。经过修改补充的《俄联邦教育法》[②a](以下间称新教育法)于1996年1月23日颁布生效。
新教育法与原教育法在总体结构上没有什么区别,但修改增删之处不少。现就其中的某些重大修改谈谈俄教育改革若干动向。
一、允许私人和社会力量办学,但不降低质量要求。就办学体制而言,俄罗斯有三种类型的学校:一是由国家权力和管理机关办的国立(公立)学校,二是由地方自治机关办的地方学校,三是由个人和社会组织及宗教团体办的非国立(私立)学校。此外,还有多方(包括跨国)联合创办的学校。
这并不是说,现在俄罗斯任何人、任何组织想创办学校就可以创办学校,而是要按教育法规定的程序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只有通过鉴定,获得办学许可证的学校,才有权进行教学活动,才能得到国家和地方的财政拨款。即使是非国立学校,如果通过鉴定,获得国家认可,也有权获得国家或地方拨款,而且其数额不低于所在地区同类国立或地方学校的拨款标准。有些学校如军事院校和为有违法行为的青少年开办的特殊学校,按新教育法规定,其创办人只能是俄联邦政府和联邦或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
为了保证办学质量,新教育法规定,老学校每五年进行一次鉴定(相当于我国的教育评估),新学校的第一次鉴定应根据其申请在其第一届学生毕业后进行。条件是其毕业生的总结性鉴定成绩良好者不得少于50%。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办学机构的教育内容,毕业生的培养水平和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教育标准的要求,并根据鉴定结果决定是否承认或取消对被鉴定学校的认可。
目前俄罗斯有国立高校553所,非国立高校200所(其中141所已通过国家鉴定并获得办学许可证)[③a];普通学校7.02万所,其中非国立学校550所(占1.3%)[④a]。据1994年初统计,非国立学校为447所,其中有权从事教育活动的为380所,被国家认可的85所,拥有预算拨款的168所[⑤a]。
二、教育领域仍以公有制为主,禁止教育机构私有化。关于教育机构私有化问题,原教育法规定,只要创办人作出决定,国立和地方教育机构便可实行私有化。为此,俄政府还于1994年9月13日颁布了《俄联邦教育领域非国有化非垄断化法(草案)》[⑥a]。新教育法否定了这一原则,它不仅禁止国立和地方教育机构私有化(非国有化),而且也禁止归国立和地方教育机构管理和支配的生产及社会基础设施(其中包括住房、宿舍、门诊所等)私有化。这便从法律上保证了教育机构财产的公有制。新教育法还规定,国立和地方教育机构既有权长期无偿使用归其所有的土地,也有权出租归其所有的土地,但所获租金应用于保证和发展本机构的教育事业。
三、实施免费教育,从经济上保证公民享受教育的权利。俄罗斯普通教育分三个阶段:初等教育(小学)、基础普通教育(初中)、中等(完全)普通教育(高中),其中基础普通教育为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分四个阶段,即初等职业、中等职业、高等职业(高等教育统称)和高校后职业教育。一般国家只是对义务教育实行免费政策,俄罗斯新教育法则规定,凡是首次在国立和地方教育机构接受上述教育的公民,均有权享受免费政策;在非国立学校上学的公民通常均需缴费,但如果该公民系首次上学,且所在学校获得了国家认可,并实施普通教育大纲和职业教育大纲,其学费则由国家根据相应类型的国立和地方学校规定的学费标准予以补偿。以上说明,俄罗斯免费教育实施的面很宽,从小学到大学乃至大学后。但其前提条件是,有权享受这一政策的必须是首次接受上述教育者。
四、国家保证一定数额的教育投资,学校必须承担一定数量的人才培养任务。这主要是指高等学校。俄高教经费来自多种渠道,但主渠道仍是国家财政拨款。俄新教育法重申,国家应保证每年拨出的教育经费不得少于国民收入的10%,而用于高教的拨款不得少于联邦教育预算支出的3%。同时还规定国立高校中的教学费用从联邦预算中支付。但在这种情况下,每1万名俄居民中至少应有170名大学生在国立高校中学习。这也是国家要求高校完成的人才培养任务。这一新的规定既保证了高教经费的适当比例,也对高校就学人数提出了具体要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国家对高校投入的应有效益。现在俄罗斯高校在校大学生约有300万人,每万居民中的大学生数1994年已达到178人,1995年为180人[①b]。
五、采取有力措施,做好普通学校违纪违法学生的教育与安置工作。对于普通学校违纪违法学生轻则教育,重则开除,这是各国学校的普遍做法。但是如何对待被开除的学生,各国学校的做法却不相同。多数国家是推给社会和家长,学校根本不管。俄罗斯的学校一度也曾有过这种现象。俄原教育法就有这样的规定,即学校可以允许年满14岁的学生退学或根据教育管理机关同意开除有违法行为和多次违反校纪的年满14岁的学生。由于没有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这些学生离校后无人管教,结果不是走上犯罪道路,便是在犯罪的泥潭里越陷越深。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继续发生,新教育法对普通学校学生退学或被学校开除后的管理问题作了这样的规定,即将学生退学和被开除的年龄由14岁改为15岁。这是因为,根据俄有关法律规定,年满14岁的在校学生一旦被学校开除,在社会上便没有立足之地,既不能就业也不能接受其它类型的教育,结果势必流落街头,甚至走上犯罪道路。而将离校年龄从14岁改为15岁,就业和继续学习这个问题都可解决。因为按法律规定,只有年满15岁的孩子在有正当理由离开普通学校的情况下,才可被安置工作,并可在夜校学习。对于被开除的学生,新教育法规定:学校必须在3天之内向地方自治机关报告关于被开除学生的情况。而地方自治机关应会同被开除学生的家长在1个月内采取措施,保证安置被开除的学生就业(如年龄允许)或在其它教育机构(主要是职业学校)学习,使其获得谋生的一技之长。这便从组织上解决了被开除生的管教问题。
六、实行优惠政策,稳定教师队伍。目前俄教师队伍虽有流失,但总体上还是比较稳定的,这同俄政府对教育工作者实行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障无不有关。其优惠和社会保障主要表现为工资、工时、社会福利等方面。对此,俄新教育法有以下具体规定:
(1)教育工作者的平均工资额和职务津贴应达到以下水平:高校教师——高出工业部门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的一倍;中学教师——不得低于工业部门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教辅人员——相当于工业部门同类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2)教师的工作时间一周不得超过36小时。凡连续从事教育工作10年以上的教育工作者有权享受一次为期一年的长假。度假期间,工资照发。
(3)学校发给教师和分管教学的校领导人购买书刊补偿金。其数额视学校级别而异。高等学校和相应的补充教育机构的上述人员,每月补偿的金额为1.5个最低工资额,其它所有教育机构的上述人员为1个最低工资额。这种补偿无须纳税。
(4)远离城市的乡村学校的教师有权享受所在地区为农业专家提供的优惠待遇。其中包括有权拥有位于农村和小城镇装有暖气和照明设备的免费住房,有权优先获得居住面积等。
在俄罗斯经济不景气的今天,以上措施对稳定教师队伍和提高其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正因为如此,近年来师范专业在俄罗斯已成为热门专业。前苏联时期,师范院校往往完不成招生计划,如今师范院校不仅年年完成招生任务,而且新生质量大大提高。其原因是,报考者踊跃,竞争激烈,一个招生名额的竞争者往往达到2—3人甚至4—5人[②b]。
俄教育界对目前出现的“师范热”看法不一。有的人认为,热爱教师职业是俄罗斯民族的光荣传统;有人则认为,这是经济形势所迫,因为当教师尽管难以致富,但生活安定,温饱不愁,没有风险。
注释:
①a原文载俄《教师报》1992年第28期。
②a原文载俄《教师报》1996年第5、6期。
③a见1994年11月29日俄《独立报》。
④a见1996年7月2日俄《教师报》。
⑤a见1995年3月14日俄《教师报》。
⑥a原文载1994年9月13日俄《教师报》。
①b见1995年11月21日俄《教师报》。
②b见1995年4月25日俄《教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