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国家形态学说与中国现代国家的建构逻辑论文

马克思的国家形态学说与中国现代国家的建构逻辑论文

马克思的国家形态学说与中国现代国家的建构逻辑*

郭 强

提 要: 马克思把国家划分为“古代国家”和“现代国家”两种形态。它与四种国家类型说的区别在于,后者的划分是基于马克思的五大经济社会形态说而作出的,其经济基础的划分标准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决定的生产方式,着重回答“国家是哪个阶级的代表”;前者则是以社会三大形态说为基础的,其经济基础的划分标准则是生产力水平和经济运行机制,重点回答“国家如何代表这个阶级”。在马克思看来。现代国家是建立在“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社会基础之上、以人民主权为价值取向的代议制国家。然而,资本支配劳动的逻辑使现代国家的价值原则和制度安排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而需要通过无产阶级革命继续完成。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东方大国,其现代国家建构,必须遵循人民民主根本原则,必须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联系,必须与增强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同步伐,必须建立和完善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的国家制度体系。

关键词: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 国家形态 古代国家 现代国家

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研究中,国家的分类一般称为国家类型(或国家的历史类型),即按照阶级性质将国家划分为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四种类型。这种划分有助于人们把握国家的起源、本质和发展趋势。但如果仅依靠这一种研究视角,仍将给人们留下很多无法解释的理论难题,如同一类型的国家(如欧洲的资本主义国家与非洲的资本主义国家)为什么会呈现出截然不同的政治生态和政治命运?不同类型的国家(如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又会有类似的政治要素和政治过程?其实。除了国家类型的划分,马克思还把国家划分为“古代国家”和“现代国家”两种历史形态,即国家形态。本文将回溯原始文本,考察马克思关于国家形态问题的论述,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其在中国的适用性问题,以更加完整准确地理解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

一、国家形态说:马克思关于国家分类的另一视角

人们关于国家历史类型的划分,其主要依据来源于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一文中的论述:“到目前为止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着的社会,都需要有国家,即需要一个剥削阶级的组织,以便维持它的外部的生产条件,特别是用暴力把被剥削阶级控制在当时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那些压迫条件下(奴隶制、农奴制或依附农制、雇佣劳动制)。国家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是社会在一个有形的组织中的集中表现,但是,说国家是这样的,这仅仅是说,它是当时独自代表整个社会的那个阶级的国家:在古代是占有奴隶的公民的国家,在中世纪是封建贵族的国家,在我们的时代是资产阶级的国家。”①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61页。 这表明,划分国家类型的标准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原则:一是考察特定的国家是建立在什么样的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哪一种经济基础的特征。二是考察特定国家中,哪一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对哪些阶级进行统治。也就是说。国家类型是由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和阶级关系决定的,是社会决定国家、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客观规律在国家问题上最显著的表现。这种决定关系的内在逻辑是,国家性质是由社会性质决定,社会性质决定于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性质,而哪个阶级能够占统治地位又取决于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于是,国家的历史类型便有了与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形态一一对应的规律性联系,即原始社会解体、国家产生以后,人类社会经历了古典古代社会(奴隶制)、封建社会(农奴制或依附农制)、资产阶级社会(雇佣劳动制)三种所有制关系和社会经济形态,同时也就依次出现了奴隶制国家(占有奴隶的公民的国家)、封建制国家(封建贵族的国家)、资本主义国家(资产阶级的国家)三种历史类型。所以,国家类型的划分是基于马克思的五大经济社会形态说而作出的,其经济基础的划分标准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决定的生产方式。

其实,除了五大经济社会形态说,马克思还基于人的发展将社会划分为“人的依赖关系”的社会、“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社会和“个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社会三大形态。其中,古典古代社会和封建社会是“人的依赖关系”的社会,其社会经济运行采取的是自然经济的形态;资产阶级社会则是“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社会,其社会经济运行的基本形态则是商品经济。从作为人类社会发展最终决定力量的生产力标准看,前者是农耕文明的象征,后者则是工业文明的标志。因而,资产阶级社会较之古典古代社会、封建社会等前资本主义经济社会形态,具有鲜明的现代性,即人类社会实现了从农业文明到工业文明、从自然经济到商品经济的历史变革。正如恩格斯在与马克思的通信中所说:“‘资产阶级社会’,或者根据情况说:‘商业和工业社会’,并且可以加一个注:我们理解的‘资产阶级社会’,是指资产阶级、中等阶级、工业和商业资本家阶级在社会和政治方面是统治阶级的社会发展阶段;现在欧洲和美洲的所有文明国家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处于这种阶段。因此,我们建议用‘资产阶级社会’和‘工业和商业社会’这样的说法来表示同一个社会发展阶段,虽然前一种说法更多地是指这样一个事实,即资产阶级是统治阶级,不同于它取而代之执政的那个阶级(封建贵族),或者不同于它使之在社会和政治上处于从属地位的那些阶级(无产阶级或产业工人阶级,农民,等等),——而‘商业和工业社会’这个说法更多地是专门指这个社会历史阶段所特有的生产和分配方式。”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八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139-140页。 可以说,马克思关于“古代国家”与“现代国家”的形态划分,就是以社会三大形态说为基础的,古代国家以“人的依赖关系”的社会为基础,现代国家则是建立在“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的社会基础上的,其经济基础的划分标准则是生产力水平和经济运行机制。其中,古代国家与古代农耕文明、自然经济相适应;现代国家与现代工业文明、商品经济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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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看来,国家形态说与国家类型说都遵循了社会决定国家这一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只是基于社会形态划分的不同视角而作出的不同理解罢了。国家类型说基于社会的阶级性质决定国家的性质这一原理,认为“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重点强调国家的政治统治职能,是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关系的政治反映;国家形态说基于社会的文明程度决定国家的文明程度这一理论,把国家看作是“从社会分化出来的管理机”,重点强调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反映的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以及国家自身的运行机制。当然,这两种国家分类的方法不是互相对立的。因为国家的“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①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九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87页。 。如果说国家类型说回答是“国家是哪个阶级的代表”;那么,国家形态说回答的则是“国家如何代表这个阶级”。所以,国家形态说绝不是对国家类型说的否定,而是对它的一个重要的补充。它们之间的差别只是对国家分类所站的角度不同而已。除此之外,这种“补充”的意义还在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是其第一阶段)这五种社会形态的依次更替,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过程和一般规律,但不是每一个国家都按照这种依次更替的顺序发展,有的国家则是超越了一个甚至几个社会形态的跨越式发展,有的国家甚至出现了多种社会形态特征交叉渗透。然而,放眼世界,无论跨越几种社会形态,任何国家都经历了从农业文明到工业文明、从自然经济到商品经济、从“人的依赖关系”社会到“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社会的历史变革。这就决定了,与“三大社会形态说”相联系的两种国家形态说,较之与“五种经济形态说”相适应的四种国家历史类型说,更具有解释的普遍性。

(3)施工方案执行。井队队长作为施工总方案执行的主要责任人,协调方案落实和执行。钻井工程师、钻井液工程师为分方案执行的负责人,钻井工程师负责钻头、钻具、仪器、施工参数控制(泵压、钻压等)、工程技术措施的落实把关;钻井液工程师负责钻井液各项性能的调整、处理剂加量的控制等。

二、古代国家与现代国家:两种国家形态的比较分析

第一,中国现代国家建构必须遵循人民民主根本原则。古代的中国没有经历古希腊的城邦制度和古罗马的共和制度时期,从夏朝立国开始就实行君主专制统治,而且与君主专制制度相适应,则是行政权力包揽一切,始终缺乏像英、法等西欧国家封建时代就形成的议会传统。也正是在这种几千年不变的君主专制主义和官本主义传统下,中国的历朝历代都没能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律”。这也正是中国古代社会未经充分改造的表现。1945年,毛泽东在延安窑洞回答黄炎培先生关于中共能否跳出这一“历史周期律”的问题时,胸有成竹地说:“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① 《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中卷),北京:人民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611页。 因为在他看来,“中国是有缺点的,而且是很大的缺点,这种缺点,一言以蔽之,就是缺乏民主”② 《毛泽东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68页。 。这便抓住了现代国家区别于古代国家最显著的标志。1949年召开的新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定为新中国的国名,并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从而“实现了中国从几千年封建专制政治向人民民主的伟大飞跃”③ 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6年7月2日。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宪法几经修改,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人民民主的根本原则却始终未曾改变。今天,我们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就是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这“三个更加”彰显出,让人民不仅在选举时有投票的权利,更要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广泛而持续参与的权利;不仅有进行民主选举的权利,更要有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使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中国共产党执政和国家治理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各个方面、各个层级的工作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人民对自身利益的实现和发展上来”④ 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3页。 。这便与“人民只有在投票时被唤醒、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选举时漫天许诺、选举后无人问津”的西方民主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马克思关于古代国家与现代国家的划分,首先是以西欧文明发展的历史逻辑为背景的,他通过考察19世纪中后期英、法、德等国的生产方式、阶级关系、经济形态、国家制度的变革来探讨现代国家问题。彼时,这些国家业已完成了工业革命,确立了“自由竞争以及与自由竞争相适应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⑧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3、104、52、36-37页。 ,即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制度和民主政治制度。因而,在马克思的著作中,“现代国家”就是指资本主义国家,“现代国家”是“资产阶级国家”、“现代资产阶级国家”的同意语。按照他的预想,当无产阶级革命摧毁资本统治社会建立“真正的民主”制度之后,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只不过是通往“国家已经消亡”的共产主义社会的短暂的过渡形式。然而,现实的社会主义国家首先建立在俄国、中国这样的经济文化都比较落后,专制主义政治文化较为深厚的国度。尤其像中国这样具有五千年农耕文明史的东方大国,不是工业化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现代国家的生成,而是需要依靠社会主义政权的力量完成工业化和改造社会经济结构的历史任务,从而使国家政权走向消亡的历史远没有马克思设想的那样短暂。所以,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肩负着完成现代国家构建“上篇”和“下篇”双重历史任务,其目标定位不在打碎国家机器,而在健全现代国家制度。其实,“现代国家”作为资本主义创造的文明成果,不等于是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的专利,这其中大部分是无产阶级不断斗争所争取的成果,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也能够利用这些成果建设更高层次的现代国家。

第二,中国现代国家的建构必须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联系。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确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使广大人民群众成为了生产资料的主人,剥夺了少数人依靠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奴役他人劳动的可能,从根本上铲除了私人资本绑架国家权力的土壤,从而使我国的“人民民主”根本区别于资产阶级国家“主权在民”名义下的“主权在资”,在最大程度上实现了多数人的统治。并从参与的广泛性和内容的真实性层面诠释了“真正民主”的内涵。然而,我国人民民主的发展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尤其是“文化大革命”使中国的民主政治遭受严重曲折。其原因在于,我国是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的,这种“比较落后”的表现之一就在于缺乏发达的市场经济。我们曾经试图以计划经济逾越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但在这种国家与社会高度一体化的体制下,一切资源的流动都必须听命于权力的调配。而积淀在文化传统中、内化在大众心理结构和人格结构中几千年来的专制意识和从众心理,又借助这种以权力配置资源的经济体制改头换面地延存下来,并以集权化、等级化的政治生态表现出来,使人民民主存在着被专制意志(包括个人独裁、少数专断和“多数暴政”)所操控的风险。以社会主义市场为目标的改革启动以来,我国政府与市场和社会的分野日渐清晰,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走向多元,人们的主体意识、产权意识、平等意识、独立意识、规则意识、参与意识、监督意识、责任意识不断加强,从而为人民群众充分表达诉求和主张奠定了经济文化基础。“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既着眼于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整体的、长远的根本利益,又根据现实情况尊重差异、包容多样、考虑个别,以实现为最广大人民谋取最大利益这一现代国家治理的终极目标。

然而,马克思通过历史和现实的考察,认为:“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④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3、104、52、36-37页。 尤其是,在深入总结1848年欧洲革命经验教训后,他发现写在资产阶级建立的现代国家宪法上的“人民主权”原则中的“人民”不是社会全体成员,而只是占社会成员少数的资产阶级分子:资产阶级及其政党控制着议会,支配着立法权;独占着内阁,垄断着行政权,甚至为了巩固统治秩序废除普选权,使权力结构呈现出行政权架空立法权的态势。但马克思没有把这种“蜕变”归罪于民主本身,而是归因于资本统治劳动的社会根源。在他看来,现代国家“主权在民”的原则之所以蜕变成“主权在资”的现实,根源在于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一无所有的工人对于资本家既无平等可讲,又无自由而言。资产阶级统治的现代国家本质上就是要使这种资本统治并奴役劳动的社会秩序永世长存。⑤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3、104、52、36-37页。 也就是说,资产阶级并没有完成现代国家构建的历史任务,只是完成了它的“上篇”。完成它“下篇”的历史任务则落到了无产阶级的身上。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取民主。”⑥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3、104、52、36-37页。 1871年,马克思通过考察无产阶级创立自己国家的第一次尝试——巴黎公社革命的实践,认为它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的真正民主制的社会共和国,即真正实现了普选制、监督制、责任制和可撤换制,并以民选机关支配官僚机关的权力运行机制加以保障。而它之所以能实现真正的民主制度,则是因为公社颠覆了资本统治并奴役劳动的社会逻辑,它“想要把现在主要用作奴役和剥削劳动的手段的生产资料、土地和资本完全变成自由的和联合的劳动的工具,从而使个人所有制成为现实”⑦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58页。 。因此,无产阶级革命不是要取消民主,而是要铲除资本统治并奴役劳动的社会根源,克服现代国家的资本限度,把它所追求的人民主权的价值理念变为“真正的民主”。

1966年,调水入洪泽湖的时间有36个旬,入洪泽湖泵站装机利用小时为8 000 h,入湖平均流量为411 m3/s;由于部分时间洪泽湖水位低于北调控制水位,调水出洪泽湖的时间只有20个旬,主要在11月—5月中旬,出洪泽湖泵站装机利用小时为3 500 h,出湖平均流量为140 m3/s。

三、马克思国家形态学说视野下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独特逻辑

市民社会从国家中挣脱出来,社会中的人获得了独立的人权和财产权,必然要反对政治上的特权和专制,确立自由和平等的公民政治权利,而现代商品经济交往中的契约原则,在政治权力运行方式中也演化为法治原则和定期选举原则,从而奠定了现代国家的核心价值——人民主权的社会基础。在马克思看来,是“人民主权”,还是“君主主权”,是区别现代国家与古代国家最显著的标志。因为“民主制是君主制的真理,而君主制却不是民主制的真理,因而只有民主制才是普遍和特殊的真正统一”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9-40、95、150页。 。人民主权原则的确立,实现了国家的主权归属关系由“一个人”或“少数人”向“多数人”的转变,宣示了国家的民族性即人民对外完全是独立的并且组成自己的国家。在《关于现代国家著作的计划草稿》中,马克思设想在探讨现代国家的起源之后,就紧接着阐述“人权的宣布和国家的宪法”问题。在这一大标题下,马克思提出了“人民主权”这一现代国家的核心范畴,以明确人权的政治意义和宪法的现代精神,即从法律上赋予每一名社会成员以平等的民主权利主体身份。这既超越了古代的共和时代,更超越了古代的帝国时代。因为即使在雅典城邦民主制下,作为社会成员大多数的奴隶是不被当作“人”来看的,在法律上是不具有公民权的,而只是“会说话的工具”而已;在中世纪的封建帝国时代,主导国家权力关系的是领主——附庸关系,即使在作为统治阶级的封建领主内部,人们的政治权利也是按等级划分大小的,更不用说处在社会底层的广大农奴了。而在现代国家,社会成员摆脱了具有臣民性质的人身依附关系,成为真正独立的“国家公民”,使不论属于哪个阶级(包括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公民在法理上都获得了平等的政治权利。

马克思把国家划分为古代国家与现代国家两种形态。那么,这两种国家形态的区别在哪里呢?社会决定国家,研究两种国家形态的差别就要首先研究它们社会基础的差别。在马克思看来,“现代国家承认人权与古代国家承认奴隶制具有同样的意义。就是说,正如古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奴隶制一样,现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市民社会以及市民社会中的人,即仅仅通过私人利益和无意识的自然的必要性这一纽带同别人发生关系的独立的人”②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12-313页。 。在古代,一切因素都具有市民的因素和国家的因素双重形式,社会的有机原则就是国家原则。“市民社会”“人权”与“奴隶制”的对比表明,现代社会已不是基于“人的依赖关系”的政治社会,而是废除或消灭了特权的“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的社会,社会中的人也业已摆脱基于权力和等级的人身依附关系,成为生活在基于普遍的物质交往关系中的现实的个人。而这种社会变革的经济动因在于,工业取代农业成为社会经济的主导产业,商品经济取代自然经济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形式。商品关系“作为交换主体的个人的经济关系”,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商品经济以它所奉行的“等价交换”“交易自由”原则确立了现代社会平等和自由的交往规则。人们消除了出身、等级、文化程度、职业的差别在政治上的意义,私有产权也摆脱了共同体(主要是国家)的牵制,消灭了市民社会的政治性质,促成了社会与国家完成了现实的分离,从而奠定了古代国家与现代国家的历史分野。因此,马克思在1844年草拟《关于现代国家著作的计划草稿》时,认为区别现代国家与古代国家的逻辑前提就在于国家与社会是否分离,即后者是政治制度的自我颂扬,前者中的一切因素都具有市民的因素和国家的因素两种形式。①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38页。

当人民主权的价值观得到普遍认可之后,人们就要考虑其如何实现的问题了。在马克思看来,“代议制是一个进步,因为它是现代国家状况的公开的、未被歪曲的、前后一贯的表现”③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9-40、95、150页。 。在《关于现代国家著作的计划草稿》中,从第四大标题开始直到文末,他列出了代议制、权力分开、立法权与立法机构、执行权与公共管理、集权制与联邦制、司法权与法、民族和人民、政党、选举权等现代国家的构成要素,都可看作是现代国家为实现“人民主权”所作的制度安排和组织架构。这其中,代议制是最基本的制度安排。普遍的选举权构成了它的基础,因为选举是真正的市民社会对代议机关、对议员的真正关系,从而“构成了真正市民社会的最重要的政治利益”④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9-40、95、150页。 ,它使国家权力来源由基于血缘关系(“出生”)的世袭制、终身制转变为基于委托代理关系(“同意”)的选举制、任期制,从而也改变了西欧国家封建时代的代议机关只是王权附庸的窘境;分权制衡是它的权力配置原则,因为立法权与执行权(主要是行政权)的分开是现代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分离与制约关系的政治表现,立法权作为市民社会的政治存在的代表,代表的是政治意识,而政治意识只有在它同行政权发生冲突时才会显示出自己的政治本质,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49页。 它使国家权力运行中具备了纠错机制;政党政治是它的核心领域,因为“政党不仅是现代政治组织的独特形式而且是它的中心”② [英]杰弗里·巴勒克拉夫:《当代史导论》,张广勇、张宇宏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124页。 ,它让政治斗争在公众的视野下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较之家族政治下“你死我活”的残酷斗争更为文明和理性。总之,这一制度安排将人们的政治参与限定在几年一次的普选行为之中,让公众通过选择自己的利益代言人实施统治,从而较有效地解决了民主的规模同民主的实现之间的矛盾,超越了古希腊的城邦直接民主制。所以,马克思把“民主的代议制国家”称为“完备的现代国家”。③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14页。

第三,中国现代国家建构必须与增强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同步伐。随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社会主体参与维度的主体意识、生活维度的独立意识、伦理维度的平等意识、法治维度的权利意识、职业维度的责任意识、交往维度的规则意识、观念维度的理性意识、价值维度的公正意识不断增强。这是市场经济对社会主体内在品格要求,蕴含着对社会主体民主法治意识、自由平等精神和公正正义原则的呼唤与培育。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① 《胡锦涛文选》(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633页。 ,从而赋予社会主义公民意识以科学内涵。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秉承“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理念,强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公民需要主体意识和独立人格,公民参与意识与责任意识的统一等。这是对我国历史上长期君主专制下形成的臣民意识的彻底否定。同时,我国公民意识的社会主义属性决定其要坚持公民意识与人民意识的统一,即从以“社会关系的总和”为本质的“现实的人”出发,兼顾人的个体性存在与集合性存在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在强调公民个人主体意识的同时,充分考虑到人的集合性存在所形成的人民整体;另一方面,在强调整体性的人民至上的同时,也要充分照顾到公民个体权益。

第四,中国现代国家的建构需要建立和完善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的国家制度体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拥有国家最高权力,但是人民群众不可能人人都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管理,需要通过一定的机制和程序把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委托给自己信任的机构和人员。这也与现代国家选择代议民主制度的趋势相吻合的。鉴于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多党制、总统制等在近代中国的尝试均告失败,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制定建国方案时,就决定不走议会制道路,不搞三权分立,而是选择人民代表大会制作为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并在新中国成立以后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加以确认,明确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确立之日起就建立在广泛的普选基础之上,只是出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且现代民主文明程度较低的国情考量,选择了基层直接民主与高层间接民主相结合的路径;在权力配置上,它吸收了现代分权制衡原则的合理内核,承认权力在国家机构之间合理分工,同时又明确了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至上性和全权性,从而建构起民选机关支配官僚机关的权力运行机制,以有效纠正当代西方代议制下行政集权的弊病;它反映代议民主实际上就是政党政治的时代内涵,只不过是它不是按照西方竞争性政党制度来运作,而是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相联系的,以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统筹人民的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整体利益,实现中国各社会群体利益的最大整合,以多党合作寻求各种利益诉求的最大共识,从而与“竞争纷沓、相互倾轧”的西方多党制形成鲜明的比较优势。与多党制、议会民主、三权鼎立等竞争性民主制度不同,我国的制度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的协商民主,既尊重了多数人的意愿,又照顾了少数人的合理要求,较好地解决民主政治过程中“多数决定”与“尊重少数”之间的协调问题,以求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保障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这也是人民民主的真谛所在。

第五,中国现代国家的建构必须坚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定位。正如一个硬币的两面,民主与法治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在《关于现代国家著作的计划草稿》中,马克思把“人民主权”置于“人权的宣布与国家的宪法”这一大标题之下。这既表明公民的民主权利是受国家最高法律确认,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又表明民主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在一定的规则和程序下运行。我国“文化大革命”期间因“大民主”而造成的大混乱,就是民主无视秩序和规则的结果。它不是对人民民主的发展,而是对人民民主的亵渎。所以,邓小平总结这一历史教训时说:“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①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 同时,市场交往中的契约原则,在国家权力运行方式中也演化为法治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制度体系中的“根本性”地位,也要通过法律的权威加以体现。为此,我们党把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目标定位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断推进人民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完成人民当家作主法治路径的整体建构。这就从理论上解决了困扰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中的两大难题:如何让人民当家作主这一共产党人的价值追求落地?如何协调坚持共产党领导与规范共产党执政行为的关系?其目的在于,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实现对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有效管理,使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

只要人有恒,万事都能成。陈建辉把自己的想法再一次与家人沟通,终于得到了家人及亲戚朋友的支持。七月初,陈建辉与浙江的朋友取得了联系,第二次自费到浙江实地考察棉纺织业的发展情况。考察取经回来后,陈建辉把自己想成立合作社的想法,书面向团领导作了汇报,并很快得到了批复。陈建辉随即与十一连五名职工合伙注册成立了“棉丝眠”农业合作社。

作者郭强,男,河北省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石家庄 050051)。

*本文系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马克思现代国家思想研究”(HB16MK015)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周佳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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