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全球化与经济特区模式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特区论文,经济全球化论文,模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客观必然趋势。它将对世界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作为中国改革开放“排头兵”的经济特区,经济全球化既是发展的机遇,也是严峻的挑战。经济特区要在汹涌澎湃的经济全球化浪潮中,增创新优势,赢得新发展,必须深化改革,锐意创新,其中特区模式的创新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经济特区模式的选择及存在问题
1.经济特区模式的演变与定位
选择什么样的发展模式是经济特区建设与发展的重要问题。我国经济特区模式的选择经历了一个探索过程。1979年7 月创办的深圳蛇口工业区是按亚洲出口加工区的模式建立的。1981年7月, 国务院又确定我国四个经济特区分别选择两种模式:深圳、珠海为综合性经济特区,汕头和厦门为出口加工区。1984年4月和7月,国务院先后扩大了厦门和汕头两个经济特区的区域面积,并把两个经济特区模式由出口加工区,改为综合性经济特区。1988年4 月新建的海南经济特区也选择综合性经济特区模式。这样,我国5个经济特区模式,均定位为综合性经济特区。
我国经济特区选择综合性模式借鉴了世界经济性特区的有益经验。世界出口加工区产生于50年代未60年代初,到80年代亚洲地区的出口加工区转型升级,新一代科学工业园区相继诞生。刚刚起步的中国经济特区如果再步亚洲出口加工区的后尘,将难以有新的发展。因此,必须从国内外的实际出发,选择新的发展模式。
我国经济特区选择综合性模式是由经济特区所担负的历史使命决定的。亚洲出口加工区设区的目标是:引进外资,发展经济,扩大出口,增加就业。我国创办经济特区的目标,不仅包含了国外的几项,还要发挥“窗口”、“基地”、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探索改革开放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路子。综合性经济特区的面积大、范围广,有多种产业和多种经济成份,有利于外引内联,广泛吸收外资,发展同内地的经济合作;有利于进行综合性改革试验,为内地提供有益经验,有利于把特区建设和城市改造结合起来,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实践证明,选择综合性经济特区模式是正确的。20年来,经济特区取得的成绩是巨大的,对国家的贡献是突出的,其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2.现有经济特区模式的弊端
从国内角度看,五个经济特区尤其是最先成立的四个特区城市的模式划一,它们都是以工业为主,兼营商贸、旅游、房地产、金融、农业的综合性外向型的经济特区。在工业部门中,行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也雷同,都是以电子工业为主导,其产品多为家用电器。这种结构不利于各个经济特区扬长避短,发挥优势,不利于经济特区走向世界参与国际竞争,也不利于经济特区对内地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
从国际角度看,中国经济特区模式与世界经济性特区模式存在较大的差异。前者是“关内境内”模式,后者是“关外境内”模式,两种模式的差别主要在进出口商品管理和关税优惠方面。虽然, 世贸组织(WTO)的核心条款,非歧视贸易有“例外”的规定,即允许在自由贸易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实行优惠政策,我国经济特区原有实行的一些优惠政策仍然可以保留。但是,在国际竞争中,实行“关外境内”模式的经济性特区,比我国的“关内境内”模式的经济特区,更具有优势,对外资更具有吸引力。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的形成,经济特区原有的政策优势和市场经济体制优势逐渐淡化,特区不“特”的问题更为突出,经济特区要在经济全球化中发展壮大,必须在发展模式上有新的突破。
二、经济特区模式创新的思考
经济特区存在的问题不是综合性模式本身所产生,而是综合性模式的内部结构、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完善造成的。任何一种经济模式都不是固定不变的模子,而是要根据国内外形势变化和本地区的实际,不断调整和完善。笔者认为,现有经济特区综合性发展模式创新有三种选择:一是与世界经济性特区接轨,实行“关外境内”模式;二是经济特区的部份功能区与国际接轨。如保税区与自由贸易区接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与科学工业园区接轨;三是经济特区的产业结构形成新特色。
1.第一种模式。这种模式是最佳选择,但是难度也是最大。这是因为实行这种模式就意味着国家要给经济特区提供新的优惠政策,同国家当前正在实行的方针政策不协调。经过20年的建设,经济特区的实力显著增强,经济特区的发展机制正由政策优惠向功能优势转变,国家的优惠政策正由区域倾斜转向产业倾斜。目前,国家正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如果给经济特区提供新的优惠政策,必然会引起西部地区的攀比,实施的难度较大。
2.第二种摸式。这种模式实施的难度略小。因为这仅仅是经济特区中两个功能区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虽然,全国其他地方也有保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也将仿效。但是,经济特区作为改革与开放的先行区,可以先行先试,无可非议。
我们还应该看到,保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要同国际接轨,还有许多难点。从保税区来看,最大的难点是从法律上为保税区定性、定位。目前各经济特区虽然都运用立法权制定《保税区条例》等有关法规,但对保税区的定性、定位问题,都避而不谈。国家有关部门认识也不一致,有把保税区企业视为关内境内企业,也有把保税区企业视为关内企业。在实际操作时就遇到很大困难。因为如果把保税区企业视为关境内企业,流转税就要按国内标准征收,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只有保税区企业真正把商品卖到境外去,才能认同是出口,给予退税。由于保税区的定性、定位没有解决,在管理模式上与国际自由贸易区有很大差异。国际上自由贸易区是U型管理模式,即第一线是开放的,专用码头可以直接对外,港口与保税区是合一的,第二线即同非保税区隔离线是海关管理的重点。而目前经济特区的保税区实行O型管理模式(其他地区也如此),一、二线都是海关管理的重点,保税区专用码头不能直接对外,进出保税区均要通过海关关卡,是海关的特殊监管区。理论与实际的矛盾是当前保税区运行的难点。面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保税区要摆脱困境,必须在管理模式上有新的突破,按国际惯例实行“境内关外”管理模式。
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来看,与国际上科学工业园区的差距就更大。首先是在管理模式上,科学工业园区采取自由经济区的管理办法,在区内划出一块特定的保税区,对进区的原材料、零部件和其他设备的进口以及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提供关税优惠,同时,为科技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而经济特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本上是采用传统工业区的管理模式。其次在功能上,国外科学工业园区是以高校和研究机构为依托,以研究开发为重点,实行研究、开发、生产、贸易相结合。而经济特区现有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要是引进项目,生产出口,缺乏依托的高校和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的功能也不强。因此,要同国际科学工业园区接轨,既要抓管理模式的创新,也要抓内部功能的建设。
保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是经济特区实现“两个根本转变”的两个轮子,也是经济特区同国际接轨,迎接经济全球化挑战的桥头堡。经济特区在搞好这两区模式创新的同时,还要搞好整个经济特区的体制创新,并在港口制度、外贸制度、企业制度、税收制度、金融制度、保险制度、法律制度以及中介组织等方面,率先同国际接轨,使经济特区成为中国率先与国际接轨的先行区。
3.第三种模式。这种模式与前两种模式不同,前两种模式主要在经济体制上创新,而后一种模式主要在产业结构上创新。经济全球化既是国际经济关系的调整,也是世界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全球化将促进资金、技术和人才在世界范围内流动和有效配置,这是经济特区调整产业结构的有利时机。经济特区要通过优化产业结构和产业升级来实现发展模式创新,其关键是选择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经济特区发展模式划一的重要原因是主导产业未定,支柱产业雷同。
经济特区要在产业上形成特色,在选择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时应认真地研究几个问题:(1 )本地区产业发展有什么优势包括现实优势和潜在优势?有什么制约因素包括现实和潜在制约因素?选择主导产业应遵循产业发展变化的规律和市场需求,选择有利于发展本地区最具特色的资源优势和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及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产业。(2)本地区与周边地区的产业分工和经济合作关系。选择有利于发挥地区比较优势的产业。(3)国内外产业发展趋势及对本地区产业发展的影响。选择在国内外市场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确定本地区的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逐步形成本地区的产业特色和优势。
三、转变观念,理顺关系,努力推进经济特区模式创新
1996年4月,江泽民在会见参加“863计划”10周年工作会议的科学家时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注:《光明日报》1996年4月5日。)在经济全球化的新世纪,经济特区发展模式要创新,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如下几个关系。
1.经济特区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系
经济特区发展模式创新的关键是思想观念创新。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格局形成后,有人就认为经济特区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要划上句号。这是误解。创办经济特区不是权宜之计,而是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路子的有益尝试。我们应从我国改革开放的全局和跨世纪经济发展战略的高度来认识经济特区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1994年6月,江泽民在广东考察时指出, 中央对发展经济特区的决心不变;中央对经济特区的基本政策不变;经济特区在全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地位和作用不变。他还强调说,要把发展经济特区贯穿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那种认为在全国形成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的新形势下,经济特区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削弱甚至可以逐步消失的看法是不对的。(注:《人民日报》1994年6月22日。)他在“十五大”的报告中又指出,经济特区要在体制创新、产业升级、扩大开放方面继续走在全国的前面,发挥对全国的示范、辐射、带动作用。江泽民的讲话增强了特区人民继续办好经济特区的信心,为经济特区的跨世纪发展指明方向。我们要以江泽民的讲话为指导,努力开拓、勇于创新。
2.经济特区发展与西部大开发的关系
从全局上看,经济特区新发展与西部大开发,目标是一致的,没有相悖之处。因为缩小地区差别,促进东西部地区协调发展,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优先发展东部是大局的要求,开发西部也是大局的要求。众所周知,经济全球化的实质是经济国际化、市场化。中国经济同世界经济接轨是一个不可回避的发展趋势,加入世贸组织(WTO)后,接轨的步伐会加快。由于东部尤其是经济特区, 较早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外向型经济发展较快,因此同国际接轨的条件较成熟。率先同国际接轨,一方面有利于推动经济特区调整产业结构,实现产业升级;另一方面促进特区部分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向西部转移,为西部开发提供发展机遇;此外,还有利于推动西部地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与发展。因此,经济特区率先与国际接轨,同西部大开发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3.经济特区法规与国家法规及国际惯例的关系
经济特区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同国际经济接轨,实现发展模式创新,需要有可靠的法律保证。为了促进特区经济发展,全国人大先后授予深圳、厦门、珠海和汕头等经济特区所在城市人大立法权。经济特区要用好立法权,增创新优势,必须正确处理好特区法规与国家法规及国际惯例的关系。
国家法律体现国家和人民的意志,具有最高权威,全国各地都要认真执行。但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很大差异,尤其是以外向型经济为特征的经济特区,同内地其他地区差别较大,需要进行特殊法律规范。特区法规以遵循《宪法》和国家有关法规为前提,按照《立法法》规定,一方面对国家的法规作补充和具体化,另一方面为解决本地区的问题,而制定地方法规。至于涉及到国家基本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民事刑事等法律制度的重大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制定。《立法法》第八条规定需要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事项有10项,其中第8项规定的内容是“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 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经济特区模式要同国际接轨,实行“关外境内”模式或保税区实行“关外境内”模式,都涉及到国家海关、外贸等基本制度,必须由国家立法才能解决。为了促进保税区率先同国际惯例接轨,国家必须尽快出台《保税区条例》,对保税区的定位、功能、运作、管理等方面予以规范。
正确处理特区法规与国际惯例的关系,是经济特区立法的另一个重要问题。经济全球化,要求以外向型经济为主的经济特区要有一套与国际接轨的法规。众所周知,国际法,国际协定和国际惯例是国际经济运行的规则,凡是我国参加和承认的国际法和国际协定都要遵守,而国际惯例是在长期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共同认可的成文或不成文的习惯做法。在制定经济特区法规时应从经济特区的实际出发,认真分析有哪些惯例可以借鉴,有哪些不合适。对那些可以借鉴的惯例,在立法时应当认真研究和借鉴。
4.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关系
经济特区要迎接经济全球化的挑战,不仅要有强大的物质基础,而且要有正确和先进的思想文化基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是社会生活中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的两方面,物质文明为精神文明提供物质基础,精神文明为物质文明提供思想保证和智力支持,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事业,要把“两个文明”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来抓,“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经济特区的“两个文明”要协调发展,关键是搞好两个结合:一是把“两个文明”与“三个代表”相结合。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指出,“建设物质文明关键在党,建设精神文明关键也在党。”党政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文化素质是能否搞好“两个文明”的关键。今年2 月江泽民在广东考察时提出的“三个代表”是新时期党的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因此,必须以“三个代表”为指导原则,搞好“两个文明”建设。任何时候都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来换取一时的经济发展。经济特区不仅要在物质文明走在全国前面,而且要在精神文明建设走在全国前面。二是把“两个文明”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可持续发展既包含经济、社会、环境、人口的协调发展,也包含精神文明等方面的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核心的社会全面发展战略。因此,要使“两个文明”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关键是发展教育、科技和文化事业,努力培养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四有”新人,提高国民的整体素质,才能推动“两个文明”不断创新和发展,迎接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把经济特区建设全面推向21世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