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会计法》的修订与实施,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会计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会计法》的修订是历史的必然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现行《会计法》已难以适应形势的发展,因而,修订《会计法》已成为历史的必然。具体来说,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颁布实施已近十五年。在此期间,曾于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会计法》进行了修改,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十二次会议再一次对《会计法》进行了修订。《会计法》的制定和修订,是我国会计工作和会计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规范会计工作秩序,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充分发挥会计工作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财经纪律,有效地发挥会计的职能和作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会计法》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企业摆脱了计划经济的束缚,走向了市场,从一个经济模式走向了另一个全新的经济模式。伴随而来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必然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而现行《会计法》受其历史局限性的影响,已难以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和要求,因而需要对其加以修订。
(二)进一步完善现行《会计法》的需要
现行《会计法》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的修订与完善。这些问题归纳起来有:
1、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特别是在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非国有经济组织,这一问题更为突出。由于这些非国有经济组织中不少单位内部管理松弛,尤其财务管理混乱,往往由企业法人个人说了算,会计人员数量不足,业务素质不高,导致会计账目不清,财产不实,会计基础工作非常薄弱。这同现行《会计法》对会计基础工作的要求不够具体、明确有关。
2、会计监督乏力。有些会计人员不能认真行使会计监督的职权,对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听之任之,尤其对于单位领导的违纪行为更是不敢抵制,怕遭受打击报复。而按照现行《会计法》的规定,实施会计监督的主体主要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实践证明,这种监督机制有着很大的局限性,单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往往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督,尤其难以对单位领导人实施有效的监督,人们通常所说的“站得住就顶不住,顶得住就站不住”就是会计人员难以对单位领导人实施有效监督的真实写照。
3、会计信息失真。由于现行《会计法》对于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定得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够强,加之某些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造成技术上的差错,以及某些单位领导人从本单位的局部利益或个人的私利考虑而授意、指使,甚至强令会计人员对会计资料进行伪造、篡改,从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这一当前普遍存在的、困扰会计工作而需亟待治理的顽症。据新闻媒体披露,财政部对110家企业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会计信息不实的竟有102家,占被查企业的92.7%,足见此问题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严重地步。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是对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会计法》各项规定的出发点。会计工作要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投资者判定投资决策和单位领导人制定经营决策提供信息资料。倘若信息资料失真,必然导致决策的失误,其后果不堪设想。
4、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由于现行《会计法》对法律责任规定得不够明确,处罚力度也不够大,致使某些单位领导人和会计人员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对于《会计法》置若罔闻,我行我素,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屡屡发生。
二、《会计法》的主要修订内容
这次《会计法》的修订与1993年《会计法》的修改相比,修订的幅度大,内容更加具体,可操作性增强,其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一)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信息,修订后的《会计法》在第三、四、五、九、十四、十九、二十等条款中明确规定:“各单位必须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进一步明确了会计记账的基本规则
修订后的《会计法》增加了记账的基本规则。在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二等条款中明确规定:“会计账簿的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更正处盖章。”“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三)完善和强化了会计监督
在《会计法》的修订中,对“会计监督”一章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在第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等条款中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的职责权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资料以及有关情况。”“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督、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四)规定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
针对当前会计领域普遍存在的一些违法行为,在《会计法》“法律责任”一章中的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等条款中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2)私设会计账簿的;(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三、积极做好《会计法》的学习、宣传与贯彻实施
为了做好修订后的《会计法》的学习、宣传与贯彻实施,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抓起:
(一)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执法教育
会计人员是《会计法》的直接执行者,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执法教育,是贯彻实施《会计法》的关键。为此,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做到:
第一,要熟悉《会计法》的有关条款,切实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绝不能从本单位的局部利益出发,对《会计法》的有关条款采取断章取义的实用主义态度,对本单位有利者就执行,不利者就不执行;更不能弄虚作假,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要坚持原则,对于违法的收支不予办理。当然,这样做的结果,势必会得罪一些单位领导人和办事人员,引起他们的不满,甚至要遭受打击报复。但在法律与人情的抉择面前,会计人员应毫不犹豫地以国家利益为重,摒弃个人的利害得失,不怕打击报告,维护《会计法》的尊严。此外,会计人员也要学会以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打击报复行为要按法定的程序进行申诉,不能忍气吞声,委曲求全,更不能屈从于单位领导人的压力而违心地干一些不合《会计法》规定的事情。
第三,要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尽可能避免技术上的差错,使会计资料正确、真实、可靠,经得起检查。
(二)必须向单位领导人大力宣传《会计法》,增强单位领导人的法制观念,使单位领导人重视《会计法》、懂得《会计法》,支持会计人员执行《会计法》。
单位领导人是实施《会计法》的重要保障。对单位领导人宣传《会计法》的重点应放在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两个方面。为此,要求单位领导人应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带头学习《会计法》、执行《会计法》。《会计法》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规范。作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的单位领导人理所应当有责任、有义务带头学习《会计法》、执行《会计法》。绝不能认为学习和执行《会计法》只是会计人员的事情,而对执行《会计法》不闻不问,将自身置于其外。
第二,积极领导和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做好会计工作。单位领导人除了自身要认真学习《会计法》,积极执行《会计法》外,还要带领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认真执行《会计法》,满腔热情地关怀和支持会计人员做好会计工作,要体察和理解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艰辛和苦衷,敢于为会计人员撑腰,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替会计人员讲话,保护会计人员。要扶正压邪,对于打击报复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的案件要迅速查处,并对有关责任人依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要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
第三,倾听会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于那些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不得打击报复。作为单位领导人一定要注意倾听会计人员的意见或建议,不能自以为是,以为只要是自己签了字的费用开支就一定正确,会计人员就得报销,否则就有损于自己的权威。实际上单位领导人由于对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还不够熟悉,因而也难免有错签字的情况,对此,会计人员若提出异议,单位领导人应当认真考虑,加以纠正,不能置之不理,一意孤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