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逻辑:公有制存在的意义及其改革取向探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取向论文,逻辑论文,事实论文,意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1.2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6-012X(2005)-02-0005(06)
由香港中文大学郎咸平教授所引发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大讨论再次追问一组十分敏感的问题:竞争性公有制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究竟有无存在的必要性?一个企业的“退”与“进”是以其经营绩效和竞争能力来决定,还是以其所有制属性来决定?国有以及其他公有制企业的解困之道究竟是私有化还是构建与市场经济相融合的新体制和新机制?在这些敏感问题的背后实际上隐含着更为根本性的问题,即所有制是否真的无关紧要?包括国有资本在内的公有资本有无存在的现实基础和逻辑基础?本文将针对上述系列问题进行较为深入地分析、论证和阐释,并对公有资本制度以及公有制企业的改革路径选择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所有制永远是经济制度中的核心要素
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都依存于一定的物质条件。一般说来,对某种具体物质条件的依存往往具有排他性,自然就产生了谁有权占有、支配和使用某种财产的问题,即所有权问题(从经济关系而不仅仅从法权关系考察就是所有制问题,这正是本文要着力探讨的)。所有权(尤其是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背后蕴含着一系列与财产相关的权利,即产权,尽管由于社会文化法律的差异,某物为你所有并不意味你对某物就拥有完整的各项产权,但一物若非你所有,你肯定不能拥有任何一项相关的产权,而这一系列权利正是一个人生存和发展所不可或缺的。人类社会发展的历程表明,没有对一定数量财产的所有权,个人就不可避免会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依附于他人或某种组织,也就根本谈不上独立的人格、自由的精神和全面的发展。
从微观角度看,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直接相关的消费资料的拥有,取决于人们在占有生产资料上的关系(即生产资料所有制或所有权)。正如马克思所言:“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3页。)从宏观角度看,生产资料所有权结构如何安排,对一国经济的发展有决定性影响。“卡尔·马克思和亚当·斯密都同意这一观点,他们都把成功的经济增长看作是由有效所有权的发展决定的”。(注:道格拉斯·诺思,罗伯斯·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中译本)》,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193页。)正是基于上述理由,生产资料所有制无可争辩地成为经济制度中的核心要素,自然也就成为经济学研究的首要课题之一。由此看来,近200年来人类社会围绕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公”与“私”而产生的学术论争甚至政治冲突,其背后实质上折射出的是人类为实现“效率”、“公平”间最优结合的执着追求和不懈探索。
传统社会主义充满悲壮的实践轨迹和资本主义社会历尽曲折的体制演变无疑从完全不同的经验中给了我们相同的启示:“公”与“私”并非是你死我活的对立物,而是既相互竞争又相互依存的统一体。灭“私”唯“公”和废除市场交换机制是传统社会主义最大的失误和失败之处。但是,如果反其道而行之,以灭“公”唯“私”为信条,那么,我们又将在事物的另一极陷入同样的逻辑困境。尽管要想真正摆脱这种“非此即彼”的惯性思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历史已经到了应该,也完全可以给出正确答案的时候了。
二、公、私有制成分并存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合理性
1.传统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根本缺陷
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所提出的著名论断:消灭私有制。其潜在的意旨是消灭剥削,消灭导致剥削产生的那种私有制,即由少数人占有生产资料,而绝大多数人一无所有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尽管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取代个人所有与个人劳动直接结合的私有制的产物,相对于小商品经济是一种历史进步,但这种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只能间接结合的制度,在提高了资源流动性、分工效益和规模经济的同时也增大了二者结合的成本,而且这种严重不对称的所有制结构导致形式上的平等掩盖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劳动者的积极性不是源自于内在的自我激励而更多的是来自于外在的资本强制,这必然导致劳动与资本结合效率的相对递减,甚至引致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间的对立和冲突,使生产力难以在更高层次上获得更大程度的解放和发展,唯有通过“剥夺剥夺者”的方式以“物归原主”。不言而喻,让无产者成为新型的有产者本是题中应有之义。[1]
对此,马克思所设想的模式是“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32页。)在这里,马克思并没有说明“共同占有”的范围。由于现代社会一般以国家为其最大的可能性边界,在社会主义实践中,“共同占有”也就表现为消灭多种经济主体而形成清一色的“国有制”。但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告诉我们,这种“模式”至少在当今人类的认知水平和生产力水平上还缺乏必要的技术支持,结果出现了名义上“人人所有”,事实上“人人没有”的尴尬状态,因为,无论是让具体某人(法定所有者之一)对全部公有资产的流转走向发表意见,还是让全体成员都对具体某份公有资产的流转去向表明看法,在技术上都是不可行的。这就必然要求建立各类与具体的个人相对应的组织去实际持有、管理和处置公有财产。如此一来,有关公有财产的投向是否正确、运营是否合理等相关信息均为相应组织所垄断,在缺乏信息透明化的实现机制和效率对比的竞争体制的状况下(如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财产的真正所有者不但无力参与决策,甚至连起码的监督权都无从实施。缺乏实在的激励和制约机制的任何组织都不可避免会出现官僚、拖沓甚至腐败,这便是传统社会主义体制在政治热情衰减、外部威胁减弱普遍出现低质量、低效益和低速度的深层原因。而且过多的组织强制导致新的人身依附现象大量存在,无产者在摆脱了对资本的依附之后转而依附于各种类型的官僚或半官僚机构,与马克思所大力张扬的“人的自由和解放”相去甚远。综上所述不难得出以下结论:与经典社会主义理论完全等同的具体制度构建已被实践证明不能有效地实现其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人的真正自由和全面解放的价值目标。寻求适应客观现实条件的新型社会主义制度形式就成为我们必须担负的历史使命。
2.公、私有制成分并存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内在逻辑
社会主义社会是公有制社会确实是不易之论(后文将有详述)。但社会主义社会是不是就不能允许个人拥有私有财产呢?个人拥有私有财产是不是就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特点相矛盾呢?
自人类社会有剩余产生之日起,个人拥有一定数量的私有财产就是不可避免的和不可或缺的,即使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里也概莫例外。最基本的理由有二:(1)任何个人都拥有一系列受法律保护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个人更是应该拥有更为广泛的个人权利。任何一项权利的有效行使和现实体现都必须凭借一定种类和数量的经济资源。因此,只要个人拥有必备的排他性权利,就理应同时拥有必要的排他性财产(即所谓私有财产)。人类发展的历史一再证明,没有财产权利的无产者,自身的权益不可能有任何现实的保障,他们不得不以潜在或显性的、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依附于拥有(或占有)财产的人(或组织),以求得生存的维持。马克思说,“一个除自己的劳动力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的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占有劳动的物质条件的他人做奴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页。)(2)每个人都不可能坐吃山空,或多或少总会有一定的储蓄(即收入剩余),在储蓄转化为现实购买力之前,追求储蓄的保值增值是人所共有的理性行为。保值增值的实现有赖于储蓄转化为投资,即个人的收入剩余必须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投入到生产过程中,这部分生产要素理所当然应为相应的个人所有(即私有)。我们不应当将个人拥有私有财产与私有制社会这两个概念简单地等同起来,就等于不能因为一个社会里存在一定数量的公有财产就认定该社会为公有制社会一样。
当然,一个群体里的每个人在拥有不可剥夺的完全属于自己的权利的同时,该群体里的所有人也必然拥有一些共同的利益。正如个人权利的维护和体现必须以相关的私有财产为凭借一样,共同利益的维护和体现,也必须以相应的公有财产为基础。随着人类的进步,不同层次、不同种类的共同利益正与日俱增,相伴而来的必然是公有财产的巨幅增长(共同利益的增长不等于个人权利的减少,因而,公有财产的递增决不等于私有财产的缩减)。在一定时期内未完全“消费”掉的公有财产同样应转化为投资以求保值增值,这样一来,在生产过程中也就必然存在着公有的生产资料。由此可以看出,国有财产只有在用来服务于全体国民的共同福利时,国有制才能算做公有制的形式之一。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封建社会,其国有制与“皇帝或国王所有制”完全是一回事,是地地道道的私有制。这说明,取消“全民所有制”(注:晓亮:《所有制改革的若干理论问题》,载《岭南学刊》,1998年第1期。)提法的主张实在有欠考虑。在社会主义社会,“国有制”只是全民所有的一种具体存在形式而已。
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演变历程告诉我们,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存在着三大趋势:(1)向简单商品经济的私有制形式“复归”,这种“复归”表现为劳动者日渐拥有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不再是纯粹的无产者。私有财产分布不均匀的态势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2)越来越多的私有财产通过种种途径(如税收、捐赠、基金等)转化为公有财产,公有财产的规模呈不断上升之势,公有财产的保值增值自然也就成为必须解答的问题;(3)传统有产者(即资本家)的财产也越来越在更大范围里、更高层次上流动和重组,即私有财产的社会化倾向愈加明显。这说明,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结果必然催生出完全不同于私有制的公有财产形式和有别于简单商品经济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新型私有财产形态。
事实摆在我们面前:无论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其经济基础均同时存在着私有经济和公有经济(尽管其具体形态可能不尽相同)。无私就无所谓公,无公也就是无所谓私。私有制的彻底消亡也同时意味着公有制本身的消亡,[2]“自从财产发端之后,迄今为止所有社会都是私有、公有并存的社会”。(注:于光远:《历史上的与当前的中国的私有和公有》,载《我的市场经济观》,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3年12月版第347页。)
可不可以根据两种不同制度都共存着“公有”和“私有”经济成分的现实,推导出社会制度与所有制属性没有关系的结论呢?如果回答是否定的,那么,所有制与社会制度究竟有什么联系呢?我们知道,事物之间的差异主要源自于以下两种情况:(1)构成事物的要素(或成分)不同;(2)要素虽然相同,但要素间的排列结构有异,如化学中的“同素异形体”、“同分异构体”这对概念就是明证。过去我们主要从第一个角度论证“资”与“社”间的差异,认为,要建立真正的社会主义,就理当除“私”务尽(现在所谓主流经济学家的除“公”务尽之说,在逻辑力上并没有比1979年前的国人提高多少)。前面的分析和客观事实都表明: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各自依存的经济基础其实并不要求其中的经济成分都一律姓“公”或一律姓“私”,而是公有成分和私有成分共存的混合体。不论具体企业的所有制属性是什么,只要不存在非经济强制,在经营目标、经营机制、经营观念和市场环境相同的情况下,在竞争中百战不殆者不可能只是清一色的私有企业,屡战屡败者也不可能只是清一色的公有企业。公有资本或私有资本在市场中形成了一种相互独立、相互竞争、又相互交织、相互融合的网络式结构体。当竞争处于相对平衡时,公有成分与私有成分在经济总量中各自占据相对稳定的份额(这个份额不可能是人为确定,而是由竞争决定),又特别是各自所占产业的地位差异,会导致某经济成分在整个经济体中居于主体或主导地位,显然,居于主体(或主导)地位的经济成份的行为必然会对其他经济成分起导向和规范作用。如果私有制成分占主体,我们就说经济体的总体属性是私有制的(如欧美经济体);如果公有制成分占主体,我们就说该经济体的总体属性是公有制的。这样的社会,就称之为公有制社会(如中国)。
三、公有制对于社会主义的意义
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错误在于认为社会主义经济体仅由单一的公有制成分组成,或即使存在私有经济成分,也是处于补充、从属和被支配的地位。但我们不能在纠正一个错误命题的同时却陷入同样的逻辑悖论,即取消对私有经济成分的“歧视性待遇”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与公有经济成分平等的地位,而不是要公有制去充当过去私有制曾充当过的“二等公民”。更不能否认公有制对于社会主义的特殊意义。
1.社会主义的价值之所在
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就是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平。社会公平是一个历史的、动态的概念,每个社会都有其相应的公平观念。而社会主义的公平则是一种具有全新内涵的“公平”,这一全新内涵体现在紧紧把握住了公平与效率之间内在的正向关系,是以促进生产力解放和发展为目标的公平,而不是仅仅局限在利益层面(或道德层面)的平衡上。其根本特点有二:(1)全面性。对劳动者公平,对投资者也公平。随着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同时又是投资者,这种全面的公平显然更符合时代潮流。而资本主义的“公平”尽管其中包含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合理因子,但它更多的则是对有产者公平,对劳动者不公平,或者说对有产者的公平是建立在对劳动者不公平的基础之上的;(2)主动性。公平不仅着眼于保护现有经济效率不受损害,而且致力于更进一步地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因而这种公平具有主动性、积极性和投资性等特点。而资本主义的“公平”则仅仅停留在避免或减少对现有经济效率损害的基础上,往往将公平看成是被迫支付的一笔代价,因而具有被动性、消极性和补偿性等特点。
我们可以把社会公平细分如下:(1)前端公平,着重于提高医疗保健的覆盖面和质量水平,提供同等的教育机会、教育条件和受教育的权利,为每个公民终生在身心健康、知识储备、能力培养方面提供基础性保证;(2)过程公平,包括制度公平和信息公平。制度公平有两层含义,一是制度执行上的公平,即在制度内的所有人都应遵守既定的制度;二是制度内容上的公平,即制度条款应使制度内的所有人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责任、接受同等约束,并有利于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信息公平主要是指每个人在获取、处理和发送信息方面拥有平等的机会。这样一来,个人的成功就主要取决于自身的努力程度和综合能力,为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3)末端公平,指在收入差距过分悬殊(不管是由于制度缺陷还是由于能力差别)已是既成事实的情况下,对收入过低或无收入者进行救济性补偿。末端公平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结果公平,是西方社会解决所谓“公平”的主要手段,但它只能调剂不平衡的结果,却无法消除不平衡的原因。前端公平和过程公平则是促进生产力提高的不竭动力,是从根本上消除两极分化的治本之策,而这正好与社会主义公平的内在本质相契合。[3]
2.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公平目标实现的基本物质基础和基本制度基础
邓小平同志在谈社会主义本质时不提及“公有制”,却在其他场合多次强调“坚持公有制”的重要性。(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1、138、149、373页。)不少人对此表示难以理解。其实,有了公有制经济,未必就一定能产生社会主义,但没有公有制经济,就必定没有社会主义存在的基本物质依据。也就是说,公有制尽管不是社会主义存在的充分条件,却是社会主义存在的必要条件。[4]
西方国家的现实证明,单纯依靠税收为社会公平提供财源和只是侧重于实现末端公平的路子已经越走越窄。由于忽视前端公平和过程公平,在末端需要救济、救助的对象不可避免会越来越多,所需要的经济资源也会与日俱增,财政不堪重负,增加财源的唯一办法又只能是扩大征税面和提高税率,这又会直接挫伤个人和企业投资经营的积极性。若不如此,连起码的末端公平也难以保证。据美国《商业周刊》(1994年8月15日)称:占1/5的最高层家庭目前的收入(绝大部分为资本收入)占美国总收入的44.6%,而占1/5的最低层家庭(工薪族和失业者)所占的比例却只占4.4%。(注:《贫富悬殊如何对经济造成损害》,转引自《参考消息》,1994年9月6日第4版。)对这种“公平”和“效率”的两难困境,在以私有经济为主体的经济体内确实无良计可施。
然而,只要存在大量的公有经济成分,“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就有可能由对立走向统一。理由如下:(1)公有资本大量存在并占据主体地位,私人垄断资本必然失去其存在的现实土壤,这首先直接地消除了一种两极分化现象,并进而消除了一国政治经济由少数几个金融(工业)寡头操纵的根源,为过程公平的实施铺平了道路;(2)公有资本分流了很大一部分利润,这从某种程度上又直接降低了两极分化的程度;(3)实现公平的财源很大一部分来自利润,对税收的依赖度相对降低。这为实行低税率的税收政策创造了条件,从而有利于保护投资创业的积极性;(4)各级公平实施组织不再是一种纯粹的“食利”性组织,自身也必须去创造利润而不仅仅是消费“利润”,这正是一种彻底的公平理念。由此,不难理解,社会主义公有制不但是社会主义公平实现的物质基础,也是制度基础。
由于公有制的存在以及公有制相关功能的发挥,剥削存在的基础会在相当程度上被消解,直至最终完全失去其存在的依据。首先,由于公有制企业创造利润的目的是为了社会公平的实现,那么这类企业的内部制度也应当是以公平为文化基础的,这就迫使私有企业为了保持自身的竞争力,不得不淡化其“雇佣”色彩;其次,劳动者有条件参与利润分享,即劳动者收入(R)=劳动力价格(W)+劳动者所得利润。这种情况在公有制企业中可以找到明显的经验支持。由于企业利润(P)=投资者所得利润(Pc)+劳动者所得利润,因此,如PL≤0,就意味着资本剥削劳动,这是私有资本统治一切时的社会常态;如Pc≤0,就意味着是劳动“剥削”资本(内部人控制的经济后果),这是公有资本垄断一切时的社会常态。但在公、私经济共存的社会里,投资者和劳动者都能获得利润,剥削的因素被大大削弱;再次,由于劳动者能分享利润,必然会有较高的积累,也就有条件购买股权,直接分享资产收益,使单纯凭劳动获取收入的劳动者越来越少;最后,由于社会主义实施全方位的公平(包括前端公平、过程公平和末端公平),使劳动者彻底摆脱了“资本强制”的羁绊。
有必要指出的是,“公有资本”的利润流向具有多种可能性,若没有有效的制度保证,“公有资本”及其所得利润极有可能成为个别实际控制者中饱私囊的“盛宴”。公有制的优劣,取决于其为谁控制、以什么方式控制、控制收益被用于何处。公有财产如果管理、控制和运用不当,公有制社会就极有可能异化为一个比“私有制”更不公正、更不合理的社会。公有制财产只有被用来实现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时,它才真正成为社会主义的存在基础并体现出自身的优越性。
四、公有制经济的改革取向:实现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全融合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公有制经济成分在社会主义国家存在的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但存在的合理性并不一定必然导致存在的有效性。由于经营状况的持续低效,人们对公有(含国有)资本及企业本来无可争辩存在的合理性心存疑虑。而经营低效的根本症结并不在于它们姓“公”,而在于它们大多是从计划经济体制中脱胎而来,并非是在市场经济土壤中自然生长出来的。在体制层面具体表现为公有财产(经营类)占有方式的行政化、公有资本实现形式的单一化、公有产权流转机制的非规范化以及公有资本投放模式的非效益化。公有制经挤成分能否以富有活力和竞争力的姿态成为市场主体,取决于是否能够在体制和机制上实现与市场经济的完全融合,其中最为核心的是在产权层面能否找到适应市场经济机制的有效占有形式和实现形式。下面笔者就如何深化公有制经济的改革谈一些看法:
1.适应市场主体多元化的特点,打破“大国有”观念
传统观念认为,国有企业包括中央直属企业、省属企业和县属企业。笔者称之为“大国有”。这种观念首先在逻辑上存在缺陷,既然省级企业、县级企业算做国有企业,那就没有理由把隶属于基层政权的乡镇企业置于“国有”之外。其次,“国有”是一个覆盖全体国民的概念,资本来源于全体国民的贡献,受益主体也应当是全体国民。而某个省(县)级企业则仅与该省(县)居民的福利直接相关,资本也来源于该省(县)人民的贡献。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显然将各类省(县)级企业笼统划归国有是不妥当的。更为有害的是,本来有多个投资主体的众多企业被强行归于一个主体,与市场经济要求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特点格格不入。因此,应改变“大国有”观念,制定法律效力涵盖所有公有资产的《公有资产法》,恢复多元公有投资主体的真面目,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2.寻找适应市场经济机制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有人认为,公有制实现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等。(注:周明煊:《马恩关于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论述及其启示》,载《四川日报》,1997年12月15日。)该看法实际上将所有制形式与所有制实现形式混为一谈。所有制形式是指财产的占有形式,具体分为私有制和公有制,公有制又可分为国有制、集体所有制、公益性基金所有制等。所有制实现形式则是指某种具体所有制实现为生产而获取相应收益的形式,集中体现在财产组织形式上,主要包括独资制、有限责任制、股份有限制以及股份合作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和私有制在实现形式上并没有什么差别,可以说,公有制正是在这一层面上实现与市场经济结合的,也正是在这一层面,公有资本与私有资本才能共存于一个市场体系中。
有人以“公有制实现形式应当多样化”为理论依据,主张逐步废除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实质上是取消公有制的某种具体存在形式,而不是改变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在现代社会,人们对所有权的体现越来越集中在最终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上,除此之外的其他产权则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交由代理人按照一定的要求和规则行使。正是这一演变为公有制的有效存在提供了技术和制度基础。我们并不否认公有制形式的历史性和动态性,但新的公有制形式的萌生直至成熟必定是一个客观的、渐进的经济性过程。在未生长出现实可行的新型公有制形式之前,一味热衷于按照对书本词句的理解或主观愿望,盲目臆造某种所谓更为合理的“公有制”,极有可能把公有制以及以它为基础的经济社会制度引向灾难。
3.构建合平经济理性要求的公有资本占有形式
公有企业(包括国有、准国有)运营效益不佳的表面原因似乎是代理人(即职业经理人)对委托人利益的偏离和败德行为,而更深层次的问题则出在委托者(国有资本的法定占有者)层面上,即公有产权占有行政化。公有产权占有行政化的症结在于:(1)各级政府将资本所有者权能和行政管理职能集于一身,与现代社会越来越深化的专业化分工趋势南辕北辙,既不利于行政管理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也导致资本所有者职能不能及时有效地发挥;(2)政府(及其官员)首要目标是政治收益的最大化,即政治上的目标收益高于其他一切收益。以政治上的合理性替代经济上的合理性,用政治合理性掩盖经济上的不合理性就成为政府及官员不可避免的行为取向。而这种相对于政府或官员而言合情合理的行为取向,对以经济理性为本质诉求的企业而言则可能是致命的;(3)公有资本占有行政化的直接结果就是公有产权行使方式的行政化,与其市场化的内在规定性相悖,这必然在公有企业内部形成一种政府支配型的内部治理结构,导致政企之间长期分而不开。
因此,应将公有资本的所有权职能从政府身上剥离出来,并将各项权利整合在一个非行政性的组织内,形成真正人格化的公有资本“所有者”(如不同层次的公有资本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并不能从根本上克服国有产权占有行政化的问题。[5]
4.建立和完善合乎市场经济规则的国有产权转让机制
“郎顾之争”的触发点实际上在国有产权转让这一环节上,相应的争论在两个方面展开:(1)国有产权转让的标准究竟应该是什么?(2)如何在转让过程中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
在市场经济中,投资者根据盈利动机、战略需要或竞争能力决定出售还是购买某企业的股权是一种再正常不过的市场行为,国有出资人完全可以基于同样的原因作出相应的选择。在连续不断的国有资本循环过程中,部分国有资产的出售并不等于私有化,只是表明国有资本由某种产业形态转换为货币形态。在另外一种情况下,则完全有可能用货币形态的国有资本去购买非国有资产(这也不意味着要对民营企业实行届有化),从而实现国有资本形态的又一轮转换。只要在转换过程中遵循了市场经济准则,实现了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许多无谓的争论也就失去了恶性“炒作”的社会基础。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经济自由,在于私有化行为与国有化行为间是否具有可逆性。无论是“国有企业私有化”,还是“私有企业国有化”,只要是依据市场内在规则而不是人为强制来实现的,这种动态“互化”的结果带来的必然是资源配置的不断优化和整体效率的不断提高。
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暴露出种种弊端的直接原因在于没有建立起既适应国有投资主体特点又适应市场经济机制的产权流转制度;根本原因则在于以政治理性为主导的政府却充当本应以经济理性为主导的国有出资人。探讨的重点理应是如何在技术上完善公有(包括国有)产权转让机制,以杜绝法定公有产权持有人的低价出售和高价购买行为;如何在体制上实现以经济理性为主导的非政府机构作为公有产权的持有人。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最为关键也最应成为讨论焦点的当是关于公有(包括国有)资本占有制度的改革。如果没有构建出非政府化的且完全以经济理性为主导的公有资本持有人制度,公有制实现形式无论怎样多样化、公有产权转让也无论多么规范化,政企不分、公有资产流失等痼疾都不可能得到有效消除。这样一来,公有制企业要想全面实现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从而成为高效率、高效益和富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就将面临不可逾越的体制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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