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顺党政关系完善校长负责制_校长负责制论文

理顺党政关系完善校长负责制_校长负责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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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我国教育体制改革,其重头是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而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又是领导体制改革。建国以来,我国中小学内部领导体制经过了多次变革,每次变革无不与学校党政关系密切相关。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组织要从过去那种包揽一切的状态中解脱出来,把自己的精力集中到加强党的建设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上来”。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规定“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党政之间大体做到了党政分开,对克服我国中小学多年来存在的党政不分的弊病有着重要意义。但党政分开后,校长与书记的关系仍然是校长负责制中最难处理的一个问题。校长负责制推行的这十几年来,无论从理论层面还是从实践层面都能看到、听到校长与书记关系不顺,难以相处的讨论或议论。因此,进一步完善校长负责制,就必须理顺校长与书记的关系,就有必要对学校党政之间操作运行机制方面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本文尝试对此作一探讨。

笔者认为,学校党政,即校长与书记的关系不大好处理,既有思想认识上的原因,也有制度上、领导者素质上的原因。要理顺校长与书记的关系,也必须从这几方面入手。

一、廓清对校长负责制下学校党政关系的认识

人们对校长负责制的认同和践行经历了一个极为曲折的过程,乃至今天校长负责制在一些地方仍未真正得到实行或实行走了样。究其原因,一方面,不少人担心实行校长负责制以后会削弱党的领导;另一方面,就算勉强实行了校长负责制的学校,由于传统的思维定势未打破,校长对于权力噤若寒蝉,书记则无所是从。鉴于此,有必要廓清人们对校长负责制下学校党政关系的认识。

首先,无论学校实行何种领导体制,无论党支部在学校中的地位如何,学校始终处于党的领导之下,这是毋庸置疑的。学校党支部和学校行政从根本上讲都是为了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实现培养目标,完成培养人才的任务,但在实际工作中,应该有所侧重。学校是教育组织,是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的办学实体,而党支部是基层政治组织,二者性质不同,职能也不同。实行校长负责制,党政分开,就是为了明确职能,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工合作,共同办好学校。那种认为党的领导就是党支部领导,甚至就是党支部书记的领导是极为片面、极为有害的。

其次,在学校内部领导体制问题上,我们曾走过了一条漫长而曲折的道路,建国以后先后实行了校务委员会制、校长责任制、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地区党委和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革命委员会制、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历史证明,什么时候党政职能分工清晰,校长的行政作用得到发挥,什么时候学校的工作质量就出现一次飞跃。现阶段推行的校长负责制可以说是对我国三十多年来中小学领导体制历史经验的总结,它初步构建了学校组织管理的权力制衡关系,初步理顺了学校党政各自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将它推行下去。同时,还应冲破传统思维定势的束缚,解放思想,大胆探索,使校长负责制下学校党政关系更加健康地发展。

二、完善运行机制 建立制度规范

对校长负责制下学校党政关系有了正确的认识,为处理好学校党政之间的关系奠定了思想基础。搞好党政关系,只凭个人感情和“哥俩好”是不能持久的,必须要有相应的法令来规范与保障。但事实上,我们在这方面的工作极为薄弱。截至目前,虽然《决定》和《纲要》都提出实行校长负责制,但却未对其内涵加以解释和说明,也未颁发过相应的实施细则,加之学术界对校长负责制界说不一,因而导致这一体制在执行操作过程中呈现出较大差异和混乱。因此,完善校长负责下的党政合作与制衡机制,建立、健全相关的法规、制度已刻不容缓,也就是要对校长负责制立法,从法律、制度的层面上去规范校长与书记的行为,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在运行机制上减少两者间可能存在的矛盾和冲突,这样既能提高学校管理工作的效率,又能使学校党政间的运行机制保持相对稳定。

在制订有关的法规时,既要保证赋予校长相应的权力,让校长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能说了算,对校长的权力范围和用权方式加以清晰界定,又要明确党支部的职责范围,党支部发挥监督作用的具体程序和方式,使党支部的监督、保障职能落到实处。具体说来,应包括以下一些基本方面:确定中小学校长负责制的法律地位,以保障这一体制实施的延续性;对校长负责制的内涵作出规范化的概念界定,以避免概念上差之毫厘,实践中失之千里现象的出现。确立校长在学校工作中的地位,阐明校长的权力包括哪些,校长用权的原则、程序、方式和方法;确立党支部在学校工作中的地位,阐明党支部有哪些权力,党支部的监督、制约程序;校长与书记发生纠纷如何处理等等。

三、树立正确的角色意识 强化角色规范

从法制角度对校长、书记的行为进行规范,只是为妥善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提供了外部条件。在实际工作中,校长与书记的和谐共处还有赖于校长、书记良好的个人行为。为此,校长、书记还要树立正确的角色意识,分清各自的职责和角色,从角色规范上强化二者的行为。

首先,校长和书记要对自我进行正确的角色定位,明确各自的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工作重心、工作特点等。要进行角色定位,校长、书记应该有明确的自我“角色辨认”,即认定“我是谁”,“我”扮演和充当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其地位和作用是什么。也就是说,校长和书记必须具备一点“有限工作范围”的意识。在现代社会中,任何个人的工作范围都不可能是无限的,人与人之间更强调分工与合作。校长和书记都应有这样的观念:自己在所分工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享有领导权力,在所分工的范围之外,积极配合对方工作,又不轻易越位。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行政工作,书记负责思想政治工作,校长在抓行政工作时要协助书记搞好思想政治工作,书记抓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不要忘了为学校的发展出谋划策;校长不能以行政负责人身份干涉党支部的工作,书记也不能妨碍校长行政权力的发挥。

其次,校长和书记各自的角色行为要能到位。在原来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时,党支部实际上承担着行政职责,因此,习惯于行政管理的方式。在校长负责制下,党组织的职责转为主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如果仍然运用行政管理的方式,势必导致职能错位,造成书记角色扮演不当。同样地,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行政管理,有的校长片面地理解校长负责制的内涵,认为学校的事情只能是校长一人说了算,在学校工作中排斥书记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拒绝书记对其工作的监督,这就容易导致校长用权行为失范,这类校长的角色行为就没有到位。所有这些都有待校长、书记不断自我反省,找准各自的角色定位,加强理论修养,提高各自的角色适应能力。

最后,当校长、书记发生角色冲突时,任何一方都要以学校整体利益为重,使自己向社会期望、党的期望和学校师生员工的期望靠拢。实行党政分开,是为了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和学校行政各自的作用,但分开不是分家,分开是为了更好地提高学校管理效益,办好学校。诚然,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长、优势和不足,个人的理论素养、工作能力都有差异,这就要求校长和书记在工作中相互取长补短,既相互合作,又能以一种宽容的心态对待对方。

我国的校长负责制与国外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校长负责制有所不同,我国学校内部不另设一个决策机构,注重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保证监督作用,这是我国校长负责制的特色。如何把握好这一特色,使学校内部的改革从单项的、浅层的改革向整体的、深层的改革推进,需要我们继续根据中国国情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不断探索,使校长负责制日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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