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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个国家都有的公营企业不是公有制企业
近年来,中国经济界比较流行的观点是将我国的国有企业等同于各个国家都有的公营企业。确实,在市场经济模式下,世界上几乎每一个国家都存在着一定规模的公营企业。例如:“由美国政府创办的企业为农业、商业和工业提供范围广泛的保险、信贷和其他财政服务,生产和分配电力,经营机场、铁路和运河。联邦和联邦一级所扶持的信贷从1971年的2170亿美元增加到1981年的6760亿美元,10年之内增长了3倍。为了给公营企业的活动提供资金,1987年联邦证券银行发放了210亿美元的贷款。”①但是,不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截至目前,除了中国理论界的一些人,在世界上还没有其他人将这一类国家独资或国家控股的公营企业称之为公有制企业,即国外经济学界的人都明白在所有制理论上不能混淆公有制与公营制的区别。这也就是说,不能因公有和公营都有一个公字,就将二者等同起来,用公有取代公营,或用公营充当公有。
公有制企业与公营企业存在以下主要区别:(1)公有制企业只存在于社会主义国家,是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的经济基础;而公营企业存在于世界上各个国家,是各国政府为调控国民经济而投资设立的企业,是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具体表现。因此,公有制企业的存在体现社会主义经济的特性;而公营企业的存在则体现的是各个国家都具有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共性。在非社会主义国家不会存在公有制企业,在社会主义国家却可存在公营企业,即公营企业既可存在于非社会主义国家,也可存在于社会主义国家。存在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公营企业,也只体现国家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不是作为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的经济基础存在的,即并不能因存在于社会主义国家而转为公有制企业。(2)公有制企业是所有者直接进入生产过程即所有者作为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经济组织形式,体现社会主义经济独有的生产方式;而公营企业的所有者并不作为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政府作为出资人是同私人投资者一样握有资本权力,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与生产资料的结合仍是资本支配的。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直接所有者,并且是作为所有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原则要求。在公有制企业,不论是实行何种管理体制,其员工都是企业资产的所有者,他们是以主人翁的身份同生产资料结合的。而公营企业只是政府依法投资经营运作设立的,不涉及劳动者作为所有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问题,他们仍是受雇于企业,因此不具有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性质。公营企业只是使用私有制经济的运作方式起到政府调控国民经济作用的经济组织。(3)公有制经济主要设立在竞争性领域;而公营企业主要设立于非竞争性领域。公有制企业改革的目的是要使企业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存与发展。因此,公有制企业一般不进入非竞争性领域,只是公营企业存在于非竞争性领域。从各个国家的经济实践来看,公营企业跨出非竞争性领域的很少,一般都具有经营上的垄断性,并且其设立原则上不以盈利为目的,只是作为政府调控国民经济的一种手段存在的。(4)公有制企业的改革要求是政企分开,即要让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而公营企业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政企不分,是受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所以,不能将公有制企业的改革原则贯彻于公营企业,也不能用公营企业的基本特征去框正公有制企业,更不能按公营企业的经济模式去进行公有制企业的改革。倘若如此相混,那么改下来就只有公营企业,而没有公有制企业了。(5)公有制企业的所有权,在国有制形式下,是归政府代表国家掌握,可以是中央政府代表国家掌握,也可以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掌握;而公营企业的所有权是分别掌握在相应的作为出资人的各级政府手中。因而,有人认为,所有权归各级政府分级代表掌握的企业是公有制企业,而所有权为各级政府分级所有的企业是公营企业。②
在中国,实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之前,是明确存在公营企业的;而经过这一运动之后,公营企业消失了,传统体制下的公有制企业一统天下,取代了民营企业,也取代了公营企业。然而,改革以来,在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方针下,恢复了民营企业的存在,却一直没有明确公营企业也是一种独立的经济成分。现在,中国的改革已进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理论界应阐明公营企业也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中的一种经济成分,却不能在所有制的界定上混淆公营企业与公有制企业的区别,将客观上需要恢复存在的公营企业当作是改革后出现的新公有制企业。
二、各个国家都有的公众所有制企业也不是公有制企业
新公有制企业的提法③强调公众持股的股份制企业是公众所有制企业,这无非是又突出了一个公字,以便于将公众混同于公有。众所周知,公有制企业是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的经济基础,而股份制企业(其中有一部分是公众所有制企业)的存在已经好几百年了,全世界没有一个国家依靠股份制企业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相反,越是那种公众所有制企业发达的国家,越是明确表示自己国家是资本主义性质的,越是坚定而毫不留情地批判社会主义制度。也许是那些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学家思想固执,受资本主义教育的影响太深,看不出他们自己的国家早在从事的正是社会主义事业,即他们发展股份制经济的实质是发展公有制企业,是发展新的公有制,是在干比社会主义国家还坚持社会主义的事情。但是,人们也还记得,在20世纪90年代初,为了推进股份制改革,中国经济学家强调的是:“这几年股份制时冷时热,一个关键的问题是股份制姓‘资’还是姓‘社’纠缠不清。其实,它作为一种处理产权关系的方式方法,既不姓‘资’,也不姓‘社’。它既可以为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服务,也可以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服务。”④这也就是说,本来中国的经济学家也早已认定股份制是“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其本身是不能只作为公有制企业存在的,即不能将所有的股份制企业都称为公有制企业,将公众持股的企业称为公有制企业,将混合持股的企业也称为公有制企业。
若按照公众所有制企业的提法,一个老汉和两个儿子不分家办企业,是家族企业,足私有制企业;而分开家,3个人各持一股办股份制企业,就是在创办新公有制企业。
再者,按照公众所有制企业的提法,中国在解放前,进入市场的资产也是归公众所有,因为那时也存在许多公众持股的股份制企业,这是有历史文献可证的,那么就是说那时的中国也是在搞新公有制经济,而解放后却搞了一大二公的传统公有制,现在改革了,又可以放心大胆地搞新公有制了。问题就在于,人们对于这种公众所有制企业太熟悉了,因为即使在资本主义没有发展起来的旧中国,也曾大量存在过,只是那时的人没有现在的研究者聪明,总以为那是在搞资本主义,不知道那就是在搞新公有制经济。
准确地讲,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分为两个层次的,一个是制度层次,一个是经营层次。在制度层次上,所有制的性质界定与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统一的,虽然其实现形式可以多样化,但同一所有制可以有不同的实现形式,而不同的所有制不会有相同的实现形式,否则,就没有所有制性质不同的区分了。在经营层次上,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更加多样化,不同所有制之间可能采用同一的实现形式,尤其是对于处在探索社会主义道路上的具有不完全性的公有制来说,完全可能采取多样化的且其他所有制通用的实现形式。因此,对于现阶段的所有制实现形式,不能笼统地讲可以在不同的所有制之间存在相同的实现形式,只能是说在所有制的经营层次上,即在经营的组织方式上,不同的所有制可以采用同一的实现形式。至于由制度性质决定的实现形式,不同的所有制是不可能相同的,这不会有例外的。⑤
股份制不是所有制的制度实现形式,而只是所有制的经营实现形式,并且历史清楚地表明,人类社会发展至今,市场存在的基础是私有制性质的,所以,股份制这一经营方式的存在与发展也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并不因股份制可以为具有不完全性的公有制服务,而改变其基础存在的性质。所以,即使是各种所有制都在经营层次上利用股份制实现形式,这种实现形式也主要是为私有制服务的,而极少可以为公有制服务,更不能因存在经营层次上的这种极少的可能性而使股份制本身跃升为公有制,混淆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制度层次与经营层次的差别。
区分公有制与私有制的核心标准是如何对待资产收益权,而不是公众所有与否。⑥社会主义公有制排斥资产收益权,公有制企业实行按劳分配原则。而资本主义私有制维护资本收益权,私有制企业不论采取什么样的实现形式,都实行的是按要素分配原则,即都要求给予资本要素的投入者一定的收益。因而,不用讲什么公众所有,股份制下的公众不仅是所有者,同时还都是收益者。公有制企业与公众所有制企业的区别就在于,公有制企业只给劳动者收益,而公众所有制企业除了要给劳动者收益,还必须给持有股份的公众收益。是否排斥资产收益权是一道界限,凡是企业都要分列两边,公有制企业在一边,私有制企业在另一边,无疑,这是以所有制的性质区分的,是以所有制的制度层次的实现形式区分的。如果公有制企业在经营层次上采用了股份制形式,那么就是在经营之中变通地遵循了现代市场维护资产收益权的原则,这种变通只表现具有不完全性的公有制企业在现实经营中的灵活性,并不会因此改变自身在制度层次上确定的公有制性质。
公有制企业不允许存在资产收益,除非是经营层次上的市场变通。只要承认在现实条件下公有制企业是具有不完全性的,那就只能按现实的市场一般原则去经营。而公众所有制企业不能不给公众以资产收益,至少在原则上要承认公众所有者中的每一位都拥有相应的资产收益权。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众所有制企业决不可能是公有制企业,决不可能因为资产归公众所有就不同于旧中国、不同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股份制企业而成为公有制企业。混淆公众所有与公有的区别是对公有制排斥资产收益权实行按劳分配原则缺乏最基本的清醒认识。
三、公益性基金所有制企业不可以合法存在
公益性基金的存在和发展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是人类文明的创造。一般讲,公益性基金只应资助公益性活动,不能涉足于市场竞争领域,不能从事盈利性活动。否则,就违背了公益性基金的设立宗旨。所以,至今没有任何法律支持公益性基金搞竞争性企业,相反,现有法律对于公益性基金的用途都是有严格约束的。尽管人们可以大胆创造,可以不受法律约束而先行改革,但是就公益性基金的确定用途讲,目前投资创办企业,至多只能算是实验性的。
为什么公益性基金不做公益活动,而一定要去创办盈利性企业进入市场竞争呢?要知道,公益性与竞争性及盈利性都是不相容的。对此,现实的解释只能说这源于当前的新公有制理论研究的需要。
假使在特殊情况下,在原则之外,人们用公益性基金创办了一系列的企业,那么这一类企业也不能称之为公益性基金所有制企业。这一类企业该属于股份制企业就可以按股份制企业注册,该属于民营独资企业就可注册为民营独资企业,因为公益性基金本身是法人单位,在经济领域,它只能享有民事法人权力,它还不能属于社会主义经济中确定的独立经济成分,不具有制度建设的规定性。因而,即使我们确认公益性基金的活动带有一定的社会所有的因素性质,也不能将其认定为已经具有了社会所有的制度性质。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已有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独立存在,其中每一种经济成分都稳定为一种制度存在,而在这些所有制之外,确实还存在着更多的发展因素,这些因素还只是某种不稳定的经济成分的存在,还没有达到稳定的制度存在水平。无疑,公益性的基金活动就属于这一类的因素形式存在,由于这一类活动还仅仅处于萌芽阶段,其经济当量还很小,因此是不可与那些稳定的已有制度确定的经济成分相比,更不能将其也作为一种已有制度确定性的经济成分看待。社会是在发展的,一切都在演变,只是我们不能将未来的制度表现作为现实的制度表现,也不能将现在看到的某种因素的存在理解为某种制度已可被确定。这就好比是,每一个人的存在都要从出生日算起,不能将母腹中的胎儿也称作现实存在的公民。
四、如何认识现阶段公有制企业的存在
公有制企业是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的经济基础,没有公有制企业就没有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或者说,社会主义制度是不能脱离其经济基础而存在的。所以,公有制企业不可能存在于非社会主义国家,不可能存在于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中国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就不能按照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公营企业模式进行公有制企业改革。不同的所有制在制度层次上没有相同的实现形式,这一点在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存在的公有制企业与只表现国家经济管理共性要求的公营企业的区分上是更为确定的。将社会主义国家的公营企业与非社会主义国家的公营企业趋同是合乎逻辑的,将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有制企业与非社会主义国家的公营企业趋同是不合逻辑的。目前世界上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很少,其余的全都是非社会主义国家,而公有制企业是只能存在于社会主义国家,仅此而言,坚持公有制企业改革和创新公有制理论是十分艰难的,决不是轻松易取的,而且相比改革的实践,理论的开拓是更难的。这是当前从事政治经济学所有制研究的理论工作者必须面对和接受的事实。
现阶段的公有制企业是现阶段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的基础。经济基础的涵义是生产关系,即现阶段的生产关系是由现阶段的生产力决定的。中国现阶段的生产力决定中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是初级阶段的,决定中国现阶段的公有制是具有不完全性的,是不成熟的。因而,研究中国现阶段的公有制企业的存在与发展,不可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限定,不可不受公有制的不完全性和不成熟性约束。更重要的是,我们要认识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避免地要存在大量的非社会主义经济成分。何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本身也是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我们现在刚刚进入这一历史时期的起始阶段,有人明确认定现在中国是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初级阶段。任何人都没有必要非得将非社会主义经济成分说成是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即没有必要将非公有制企业非要说成是公有制企业。应该认识到,在中国经济转轨之中,有一部分传统的公有制企业转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非公有制企业是正常的。应该认识到,在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初级阶段时期,存在大量的非公有制企业是必然的,这是由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因而,现在非要将非公有制企业说成是公有制企业,即将非公有制企业的大量存在说成是公有制企业的大量存在,是不合适的。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存在决定中国在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不能用普遍的公有制企业取代非公有制企业,必须允许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一样的非公有制企业包括以股份制形式实现的公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大量存在。
当前,中国经济正在蓬勃发展,奔向全面小康社会,经济理论界为此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各种基础理论问题还需深入研究,所有制方面必须澄清某些模糊认识。因此,有感而发,缀成此文,以期引起同仁们进一步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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