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普遍价值的基础——马克思共同实践思想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思想论文,价值论文,基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91(2011)05-0011-08
一、马克思的共同实践思想为普遍价值奠基
“共同活动方式”也就是共同实践内容和共同实践方式。共同实践问题在学理上就是实践的共同性问题,这个问题是马克思哲学的基本问题。它关涉到对马克思共同实践思想的基本理解,以及对实践准则和唯物史观的根本解释,也关涉到如何开启实践共同性的视域。这个问题制约着人们是否承认普遍价值的存在,如何抵制“普世价值”思潮、避免将价值问题狭隘化绝对化,如何确定实践的客观标准等。
马克思恩格斯在《费尔巴哈》中提出了“共同的实践”问题:马克思说:“一定的生产方式或一定的工业阶段始终是与一定的共同活动的方式或一定的社会阶段联系着的,而这种共同活动方式本身就是生产力”[1]。“共同活动方式就是生产力”是马克思哲学的重要思想,是唯物史观的重要内容。这个命题在存在论的意义上不仅凸显人的现实存在的“活动”,即实践的能动性;也彰显人的现实存在的“共同”性,即人类实践的共同性和相对共同的实践准则,并在“方式”方法论的逻辑意义上肯定了生产力具有普遍性和理性结构。而“共同的活动”又是共同活动方式的基础和理论内容。关于“共同的活动”马克思在同一著作中进一步指出:费尔巴哈“把人只看做是‘感性的对象’,而不是‘感性的活动’,……从来没有把感性世界理解为构成这一世界的个人的共同的、活生生的、感性的活动”[2]。很明显,1972年版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在翻译上述这段话时存在着思想思维和语言逻辑上的错误:在“个人的”之后应有“顿号”,而在“共同的”之后应是“逗号”或“分号”。细读译文,从思想逻辑和思维层次上看,“个人的”与“共同的”相对应,“活生生的”与“感性的”相对应,在语言方式和表达逻辑上,“个人的共同的”与“活生生的、感性的”是两组相对独立的逻辑对应关系组合。换言之,“个人的”之后缺少“顿号”显然在阐释理解上存有瑕疵、表述得不准确。而“共同的”之后“顿号”应改为“逗号”或“分号”。这当然要有原文本和进行语言逻辑分析之后才能得出的结论。
费尔巴哈肯定感性存在,黑格尔强调精神异化的活动,马克思哲学则从现实的个人出发,以实践(感性活动)标识自己的新哲学。在这里,马克思为实践确定了四个方面的规定性:“个人的”、“共同的”、“活生生的”和“感性的”。过去人们多从马克思哲学与黑格尔哲学和费尔巴哈哲学的区别上着重研究和强调实践的“个人的”、“活生生的”、“感性的”方面;忽略和放弃了对于实践的“共同的”方面的研究,实践的共同性问题实际上被严重“漏读”和“忽视”了。
既然“共同活动方式就是生产力”,“共同活动方式”也就成为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基本概念,也是唯物史观的基本内容,由于生产力、生产方式被马克思确定为是革命的能动的因素,属于马克思哲学存在论的主构件。与其相连共同活动方式也具有了革命的、能动的、感性的、客观社会存在的规定性和特性。
了解德国古典哲学和马克思哲学的人知道,马克思恩格斯的《费尔巴哈》是他们《德意志意识形态》的主要卷章,是对于费尔巴哈哲学等德国古典哲学的专门批判。费尔巴哈哲学是一种“爱的哲学”,强调“类”,把人的本质“理解为一种内在的、无声的,把许多个人纯粹自然地联系起来的共同性”。针对费尔巴哈的错误,马克思强调唯物史观的出发点是“现实的个人”。因而“个人”与“共同”是逻辑对立关系,表明了马克思哲学与费尔巴哈哲学的重要差别。马克思所说的“活生生的”本意是“能动的”,指新的实践辩证法,而“感性的”明显是与“活生生的”相对立的无生气的感性质料,是对以费尔巴哈为代表的直观唯物主义底蕴的指称。至此,我们在理解马克思对于费尔巴哈直观唯物主义和黑格尔唯心辩证法的辨析批判中,凸显的是马克思以实践为基础,以共同的、个人的、活生生的、感性的“活动”为底蕴标识的“新哲学”。“这种活动、这种连续不断的感性劳动和创造,这种生产是整个现有感性世界的非常深刻的基础”。[3]“共同活动方式”或实践的共同性问题十分重要。
二、共同实践活动方式是一种存在论结构
“共动”即“共同的活动”,“共动方式”即“共同活动方式”。这两个概念是马克思实践哲学即现实人的感性活动思想的重要认识,是对于实践的一种新的领悟。“共动”、“共同的活动”;“共同活动方式”、“共动方式”;“共同实践”;都是强调实践或人的感性活动具有相对共同性、实践的法则具有相对共同性。在理论建构上,都属于马克思哲学的存在论结构。
首先,“共动”或“共同的活动”以“共同的个人”为基础。“现实的个人”是《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哲学出发点。“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从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人本身出发”[4],“从事实际活动的个人”具有相对的共同性。在哲学存在论的视域内,马克思把这种“共动”的个人定义为“世界历史性的存在”,这种“世界历史性存在”的个人也就是“共动”的个人。而个人实践的共同性体现出历时的和共时的维度,形成一个现实的综合多维结构:“共时”的是“世界”的方面,即个人实践的共同性在于个人的“世界性”;“历时”的是“历史”的方面,即个人的共同性在于个人的“历史性”。个人实践的共同性所包括的世界性和历史性又是“共时”的,在逻辑上是同时发生的。并且在逻辑上个人实践共同性的世界性与“地域性”相对立,是对个人实践“地域性”的克服;个人实践共同性的历史性“一开始就表明了人们之间是有物质联系的。这种联系是由需要和生产方式决定的。”[5]所以马克思的结论就是“各个个人的世界历史性的存在就意味着他们的存在是与世界历史直接联系的。”[6]而真正的“共动”个人的世界历史性存在在马克思看来要有两方面的基本联系,一是与物质、与社会现实生产力相联系;二是与社会变革、与人类解放承诺相联系。在马克思哲学和其所创立的唯物史观视野上,“共动的对象”“共动的生产”“共动的生活”“共动的利益”都属于“共同活动方式”,都属于生产方式,都与“共动的个人”紧密相联,“费尔巴哈……把人只看做是‘感性的对象’,而不是‘感性的活动’”[7],因而人们所谓的对象、生产、生活和利益都具有共同属性,在唯物史观视野中,这种共同活动方式的底蕴是“连续不断的感性劳动和创造”,即“物质生产”。由于具有初始性,这种“共同的活动”也是“共同的个人”的历史活动。“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8],“生命的生产——无论是自己生命的生产(通过劳动)或他人生命的生产(通过生育)——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含义是指许多个人的合作”[9],即共动性的关系性。
马克思强调“共同活动方式”的特性是这种“共动方式”要在“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双重关系”中存在,是关系性的共动方式。并且“社会关系的含义是指许多个人的合作”,而“个人”的现实性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而个人、社会关系、共动方式三者之间具有一种复式逻辑结构。这个复式逻辑结构的要素是“现实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能动地表现自己的”[10]。“共同活动方式”的个人,即进行生产和生产物质生活本身的个人。个人的现实性是个人的一般规定性,是个人的实在属性,是对于个人存在的规定性的确证;活动的个人是现实的个人的具体存在形式,现实的个人表现为活动的个人,即从事劳动、进行具体生产的个人,现实的个人具有普遍性,活动的个人具有生命和能动性,获得活生生的个体的存在合法性,现实的个人在逻辑上没有成为活动的个人之前是空虚和片面抽象的;现实的个人只有成为活动的个人,劳动或生产的个人才是真正存在意义上的现实的个人,才具有真正的现实性。对于马克思而言,个人的真正现实性不是抽象的现实性,而在于个人的关系性(包括自然与社会“双重关系”)及这种关系性始基而来的历史性。当然马克思看到了个人的“合作”关系是其社会关系的另一种表现。因而,“共动方式”或“共同活动方式”是“关系”方式。“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动物不对什么东西发生‘关系’,而且根本没有‘关系’;对于动物说来,它对他物的关系不是作为关系存在的。”[11]马克思认为只有人,只有现实的个人才会有关系,才是关系存在,动物或自然界其他事物只是自然存在,它们不具有关系,不是关系存在,关系只为人,为“我”、为现实的个人存在。动物或自然界其他事物只有在实践中与人的感性活动发生关系才转为客观存在,“为我而存在”。因而,社会关系在马克思哲学中具有本源性和基础性的根本意义价值,具有哲学的普遍性和一般意义。
马克思认为,正是这种现实性“双重”关系及其关系性规定从根本上决定了这种“共动方式”的相对共同性。存在于这种现实社会性“关系”中的“共动方式”的构成因素:“个人”、“对象”、“生产”、“生活”、“利益”等才必然的不可避免地具有了相对共同性的特性,才成为“共同的个人”、“共同的对象”、“共同的生产”、“共同的生活”、“共同的利益”。其中“共同的个人”是马克思哲学的出发点。而个人的相对性和共同性有一个现实基础,这就是“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12]。这是理解“共同活动方式”或“共动方式”的根本底蕴。
共同活动方式所包含的共同的个人、共同的对象、共同的生产、共同的生活和共同的利益等都是马克思唯物史观的重要现实内容。马克思在《费尔巴哈》中进一步研究了共同活动方式及其内容的普遍性问题。马克思认为,“共同活动本身不是自愿地而是自发地形成的”,共同活动是自发的,是客观的,更主要的是“不同个人的共同活动产生了一种社会力量,即扩大了的生产力”,人类的基本活动是生产(生殖与劳动),是生产力;而人的共同活动是“扩大了的生产力”,马克思在这里充分肯定了这种“不同个人的共同活动”对于生产力的积极作用和对于生产力发展的促进作用,在唯物史观哲学意义上肯定了人的感性活动或实践的共同性的合理性和本体论意义上的合法性,找到了实践共同性的现实基础,揭示出实践法则的共同性与生产力之间的必然联系。不仅如此,“扩大了的生产力”也就是生产力的普遍发展,而普遍发展的生产力,才使得人们之间的普遍交往成为可能。“随着生产力的这种普遍发展,人们之间的普遍交往才能建立起来”[13]。马克思构建了一个关于共同活动方式普遍性的严密论证结构:自发的共同活动→生产力→不同个人的共同活动→扩大了的生产力→生产力的普遍性(生产力的普遍发展)→生产关系的普遍性(人们之间的普遍交往)→人的世界历史性存在。这是一个逐次上升的逻辑发展结构。把这个逻辑结构与共同活动方式的因素:个人、对象、生产、生活、利益等联系在一起,我们就会发现马克思“共同活动方式”理论是一个现实的开放的存在论结构。其中,一直被忽略和被“遗忘”的共同活动方式的普遍性问题、人的感性活动(实践)的共同性问题和实践法则的共同性问题等都是十分重要的。
马克思认为,“共同的个人”“揭示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同生产的联系”,即个人共同活动的真正底蕴在于社会性和现实性。个人的共同活动的基础是生产活动,共同的个人是在共同活动方式中“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并且“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14],“共同的个人”依赖存在论结构:首先,共同的个人只有在特定的、现实具体的“共同活动方式”中才能存在,即具有现实社会关系并在现实生产方式中的个人。而共同活动方式是现实结构特别是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的表现。其次,共同的个人一定是进行生产活动的个人,这从理论上排除了想象中的个人的想象的活动。共同的个人所从事的共同的活动的合法性是由个人所属的活动方式和个人所在的生产性质决定的,而不是空洞理性、抽象思辨的产物。再次,共同的个人所从事的共同的活动必然要发生现实的社会关系。从对马克思关于“共同的个人”的逻辑结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哲学的本质特性,个人的存在与社会的现实的存在有客观必然联系。“此在”不是幻想主体的抽象、幻想的产物。“共同的个人”只能“在——生产活动和社会关系中——存在”。“生产本身又是以个人之间的交往为前提的。这种交往的形式又是由生产决定的。”[15]生产及其交往的共同性规定共同的个人,即个人的共同性规定。
马克思认为,共动的对象、共动的生产和共动的生活取决于物质生产的客观联系和共同规定性。人们在物质生产中建立的交往和社会关系是人们相互依存的底蕴性关系。这种相互依存关系和客观联系不仅在经验的层面上是可以验证的,而且在形而上学的意义上也具有存在论价值。因为不论是人的共同生产活动,还是生产的对象和生活都具有一般规定性。这种存在性的“相互依存关系”不是外在的,而是内在的;并且共同的对象、共同的生产和生活只在客观联系和社会关系中存在,而这种关系的内在性和形上性又从根本上决定了对象、生产和生活的共同性的普遍价值和一般意义。使得共同的对象、共同的生产和共同的生活中的“共同”规定不是外在的而是内在的,不是经验的实证而是普遍的存在。
共同利益或共同的利益是共同活动方式的有机组成部分。共同活动方式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共同的利益”,或利益的共同性问题。利益的底蕴是人们的客观社会功利性,是人的社会功利关系的表现。共同的利益是一种利益的相对共同性。
马克思认为,共同利益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重要问题。他和恩格斯在《费尔巴哈》中花了很大篇幅研究“共同的利益”问题[16]。首先,马克思肯定“共同利益”的客观存在:“这种共同的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且首先是作为彼此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17]。“共同的利益”具有普遍性,这种普遍性在马克思看来不在于“道德的律令”,也不在于“精神的实际存在”。“共同利益”的普遍性属于现实社会的规定性。共同利益的普遍性产生于物质生产的分工,“因为分工不仅使物质活动和精神活动、享受和劳动、生产和消费由各种不同的人来分担这种情况成为可能,而且成为现实。”[18]各种不同的人分担的不仅是生产和物质活动,也包括相关的利益,这就赋予了利益以共同分享的性质,这种分享行为的普遍性和共同性来源于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等存在关系过程中的共同性和普遍性,即共同的活动方式。这一点在传统形而上学和唯心主义历史观那里是无法把握的,因为传统形而上学和唯心主义历史观运用的是二元对立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马克思哲学由于将人类现实物质生产活动与人类普遍存在形式相结合,在人类思想史上第一次将人类历史发展形式与人类现实生活内容紧密结合起来,创立了唯物史观。共同利益(也有人称公共利益)才有可能成为马克思哲学研究的当然对象。
马克思认为,利益分为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与实际利益(单个的实际利益和共同的实际利益)有差别,具有相对的独立形式,马克思称为“共同体的形式”;并且,公共利益也就是“普遍的”利益。马克思恩格斯在《费尔巴哈》中特别提出,无产阶级在未来要成为统治阶级,要完成消灭整个旧社会形态,就必须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普遍的”利益。可惜的是在马克思恩格斯之后的诸多马克思主义者、共产主义运动者并没有理解和重视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一重要思想和忠告,20世纪的共产主义运动实践在形而上学二元对立思维和苏联教科书机械唯物主义的双重影响下呈现出“单向度”片面抽象发展。这种片面的畸形发展的严重理论缺失是放弃了利益的普遍性原则,割裂了普遍利益与公共的共同体形式的有机联系。在《费尔巴哈》中,马克思恩格斯进一步认为不仅要肯定和弘扬共同利益,而且为了保护共同利益和普遍利益有“必要”“以国家姿态出现”,“进行实际的干涉和约束”“单个”和“各阶级利益”,也包括无产阶级利益。换言之,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成为统治阶级后,当然仍然继续拥有自己的特殊的独特的利益,而这些特殊的独特的利益确实“始终在真正地反对共同利益和虚幻的共同利益”;另一方面,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无产阶级有责任消除这种单个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自发性的分裂:即要肯定普遍利益,维护公共利益;代表普遍利益,发展公共利益。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将这一思想表述为:“共产党人同其他无产阶级政党不同的地方只是:一方面,在各国无产者的斗争中,共产党人强调和坚持整个无产阶级的不分民族的共同利益;另一方面,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斗争所经历的各个发展阶段上,共产党人始终代表整个运动的利益”[19]。
三、共同实践的客观普遍性的历史翻转作用
“共同活动方式”包括“共同活动的”方式和“共同的”活动方式两个各有倚重的意义方面。“共同活动的”方式强调方式的共同性和活动性,而“共同的”活动方式由强调活动方式的共同性。活动与活动方式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紧密联系的重要概念。马克思这里所说的活动就是指感性活动,也就是实践,活动即是实践;既然活动是实践活动,那么活动方式也就是实践活动方式或实践方式。“共同活动的”方式即共同实践的方式,而“共同的”活动方式也就是共同的实践方式。
实践具有法则的规定,这一点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实践既具有共同性,也具有普遍性,而共同性和普遍性表明实践具有自身固有的客观性和规律性,实践法则的存在表明人的现实活动不仅符合主客统一原则,而且要遵守和适应客观法则,违背客观的实践活动是失去了普遍共同性和主客统一性的“妄动”,不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
马克思恩格斯的《共产党宣言》中有这样一段话:“生产的不断变革,一切社会关系不停的动荡,永远的不安定和变动,这就是资产阶级时代不同于过去一切时代的地方。……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无产阶级却是大工业本身的产物。……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20]资本主义生产的不断发展决定了现代物质生产实践的共同性和普遍性,也代表实践的客观法则;资产阶级生产消费的世界性经验也确证现代生活的共同性“私有财产的运动——生产和消费——是以往全部生产的运动的感性表现,也就是说,是人的实现或现实。”[21]这表明到工业化资本主义时期,实践的客观法则具有世界历史性;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的存在表明共同实践法则的现实可能性,即共同的利益决定了共同的实践,共同的实践必定有共同的客观法则。
关于共同实践的法则问题,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理解共同实践的法则——理解共同实践法则的前提或出发点是什么的问题。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很明确,“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东西。”[22]至于实践法则本身,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说:“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23]。在马克思哲学的广阔视域里,无论是“任何一个种的尺度”,还是“内在的尺度”或者“美的规律”都归属于实践的法则或实践的规律,这是确定无疑的。而生产或建造是人的物质活动,是物质实践,从实践出发就是从人的物质生产和物质生活出发,以人的物质生产和物质生活为前提。共同的实践法则不是存在于抽象或想象的观念中,而在于能动的感性活动中。离开能动感性活动的实践法则是不存在的。
马克思的共同活动方式思想是对传统哲学理论的彻底翻转。这种彻底翻转的对象就是黑格尔的客观唯心论哲学和费尔巴哈的直观唯物主义,具体内容则表现在两个大的方面:第一方面是关于共同活动方式的前提或出发点的方面;第二方面是关于共同活动方式内容的方面。
马克思在创立自己的新哲学伊始就明确宣布自己新哲学的出发点是现实中的个人和现实的物质生产生活。马克思所说的个人不是抽象的或想象的人,而是进行物质生产生活的现实的个人,马克思所说的现实物质生产生活是以属人的两种生产和需要为前提的客观感性活动本身。
在黑格尔哲学中,共同活动方式是理念自我运动的表现,是理性思辨的一个环节和一个“异体”。黑格尔肯定理念具有绝对的自我发展和能动性,人类理性的思辨运动可以认识把握绝对理念的运动,理念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这是可以认识的,但却是自识。换言之,作为理念发展环节的共同或公共实践虽可以认识,但却是客观的自动,不是他动,只能把握而无法创造。理念具有共同性可以从几个方面得到证明,从主体的或主观的方面看,人们要认识理念及其运动,单纯从实证的或经验的领域是远远不够的,现实事物只是理念的表现,是理念发展的环节,必须要从超验的或形而上学的维度去认识把握理念,这样才可能真正把握理念的客观性、普遍性和共同性。即实践的主体或主观的共同性不是实践主体在现实实践活动中得到的而是理念的先天赋予,这里的先天不是天生的,而是先实证的和超经验的,因而实践的共同性从主体或主观的方面看是理念的先天性和先验性。从客观的方面看,实践活动的共同性本应指实践对象的共同性、实践活动的共同性、实践内容(利害)的共同性和实践结果的共同性,但黑格尔不这样认为,他认为实践活动的共同性在于理念在自我发展中的普适性和永恒性。实践活动的共同性与实践活动的客观普遍性一样不是由现实实践活动本身决定的,还是理念的先验属性。不仅如此,由于黑格尔的理念运动是理念的绝对运动,因而共同活动方式不仅是普遍的、客观的,而且是绝对的。这种绝对性尽管来自理念的绝对化但由于理念的发展是一个自我异化过程,是一个不断上升和自觉的过程。因而这种共同活动方式在一定时期和一定阶段又是“虚妄”的,不真实的,属于较低阶段。所以对于黑格尔哲学而言,真正意义上的共同感性活动方式或共同实践方式是不存在的。共同活动方式仍只是想象主体的想象的活动。黑格尔共同活动方式的唯心论属性表现在:首先,共同活动方式与客观物质(质料)无关,感性事物本身是被动的,感性事物既不会自动的活动,也不可能共同的活动;其次,共同活动方式是一种观念活动方式,而观念活动方式的共同性来自于观念的抽象性和绝对性,它不同于观念的普遍性和客观性。绝对性的观念只有理念,共同性的观念来源于理念,是理念的主体化;再次,共同活动方式既是主体活动,也是实体活动,因而共同活动方式是观念异化活动的表现。
针对黑格尔的客观唯心论,马克思的共同活动方式思想从根本上进行了翻转。这个根本翻转主要表现在两个大的方面:一是确定了共同活动方式即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实践)方式是全部人类存在的基础和出发点;二是明确共同活动方式的能动性、创生性。
马克思认为,包括黑格尔在内的传统哲学家的根本缺陷是他们在解释世界时都是从观念出发,而不是从现实生活和个人的现实物质活动出发。黑格尔等人从观念出发的哲学唯心论理论从根本上说都是想象主体的想象的活动。颠倒了物质与精神、感性与理性、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马克思认为只有从实践出发,从现实生活出发才能真正理解和解释世界的本质、生活的本质和人的本质;才能真正认识观念、意识形态的产生史和发展过程;才能真正把握现实生活的运动规律,引导生活向应然的未来发展。从现实生活出发是马克思哲学的基本观点,人的物质生产活动是人存在的物质前提和基础,离开这个基础,人类就不存在,更不会产生形而上学。关键的问题是要把人类物质生产活动(实践活动)不仅看成生物性和科学性的人存在的基础,而且要把以物质生产活动为根本的现实生活看成人的观念的、形而上学或哲学的存在论意义的基础,这一点只有马克思哲学做到了。因而也只有马克思哲学才实现了对于以黑格尔为代表的从理念出发的唯心论哲学的彻底翻转。
马克思认为,人的物质感性活动(实践活动)不仅是感性客观的,而且是能动创生的。黑格尔作为理性主义哲学家在推崇理性、肯定理性的能动创生、将理性绝对化的同时,贬低和诋毁感性和人的感性活动。黑格尔判定人的感性活动是一种异化活动,只是理念发展的一个环节,属较低阶段,是一种被动的活动。与黑格尔相反,马克思不仅发展了其劳动对象化思想,而且从根本上翻转了黑格尔关于感性活动的理论。马克思认为人的感性活动、人们的物质生产和现实生活活动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能动活动,是真正的创造生命、创造生活、创造人本身的创生活动。马克思将黑格尔的唯心辩证法经过唯物辩证的批判改造,不仅肯定人的劳动是一种创造性的现实感性活动,而且肯定这种共同活动是一种既创造劳动对象,又创造劳动主体和劳动过程,既创造环境,又创造人的辩证的现实运动。从而将实践(感性活动)和公共活动方式(实践方式)置于新唯物主义的坚实基础之上。
马克思的共同活动方式思想在哲学上不仅彻底翻转了黑格尔哲学,而且也彻底翻转了费尔巴哈直观唯物主义哲学。
费尔巴哈的直观唯物主义是“建立在爱的真理性上,感觉的真理性上”[24]。费尔巴哈肯定感性的真实性,思维是通过感性而证实的,因为“只有将实在事物、感性事物当成它自身的主体,只有给实在事物和感性事物以绝对独立的、神圣的、第一性的,不是从理念中派生出来的意义”[25]。费尔巴哈在把感性存在肯定为第一性,加以神圣化绝对化的同时,也把感性存在抽象化了,将感性存在抽象化的结果就会使感性失去“主动”性,不仅如此,在感性的内容上费尔巴哈极力推崇“爱的宗教”,把爱当成他的新哲学的主要内容。并且费尔巴哈的“爱”完全是抽象和空洞的。“只有在感觉之中,只有在爱之中,……才有绝对的价值,有限的东西才是无限的东西:……才有爱的无限的深刻性,爱的神圣性,爱的真理性。只有在爱里面,才有明察秋毫的上帝,才有真理和实在。”[26]在费尔巴哈那里,人的感性活动内容就是爱,在爱的活动中,爱不仅是一种情感,一种欲望的表现形式和意志的主观方式,它还是人的共同活动方式的根本规定,费尔巴哈用爱的绝对性和价值性来论证爱具有本体存在性意义,由上帝的爱变成爱的上帝,由真理的爱变成爱的真理,由实在的爱变成爱的实在。爱是绝对,爱是价值,爱是无限。总之,爱成为最大的概念和最大的理念,费尔巴哈在把爱抽象到绝对的同时也将爱空洞到极致,从而荒谬到极致。
马克思哲学是现实运动的产物,马克思的共同活动方式思想是建立在唯物史观基础之上的。即共同活动方式的底蕴不是抽象自我运动的理念,也不是感性被动的爱的宗教,共同活动方式的底蕴是现实人的共同实践活动。在此意义上,马克思的共同活动方式思想是一种新的思维范式,马克思共同活动方式思想的历史翻转是一种崭新范式的先进作用。
关于共同活动方式问题的探讨,对于研究马克思哲学和唯物史观思想是十分重要的。以前,人们在学习研究马克思哲学时往往将注意力放在关于实践、关于感性活动、关于感性活动方式等问题上,只注意在实践、实践方式、人的感性活动问题上马克思与黑格尔和费尔巴哈思想的区别,这样做本身没有错,但问题是这种研究是否全面?能否真正做到与时俱进?哲学是要与时俱进的,哲学是要发展的,哲学作为时代精神的精华要面对现实问题,解答现实问题。这一切都要求我们不能自满,更不能裹步不前。要使哲学真正做到“从现实中来,到现实中去”[27]。在此意义上,探讨共同活动方式问题、探讨共同实践问题、探讨实践的共同性、实践法则的共同性问题的现实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修改日期:201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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