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韩法律意识调查与比较研究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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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况

1.概况 亚洲各个国家,进行过法律意识调查的,按先后顺序,有日本、韩国和中国这3个国家。日本先后进行过两次,第1次是由著名宪法学家伊藤正巳教授几人组成的日本文化会议进行的,于1971年7 月完成,因计划每5年进行1次,第2次的成员虽无大变化, 但是以日本人法律意识研究会的名义进行的,于1976年3月完成。 经费是有关团体资助的。韩国是国家机关韩国法制研究院进行的,也进行了两次,第1 次是在1991年4月进行的,第2次是在不到两年的1992年完成的。该研究院是关于韩国内外法制的专门调查和研究及法律信息的系统收集和管理为目的的中央国家机构。当然经费由国家划拨。在日韩两国经验的基础上,中国是否有过系统的、科学的调查尚不得知。此次的调查,是由董璠舆教授设计,委托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进行了调查,1994年12月试点,1995年2月完成。

2.地位和作用 法律意识是构成一个国家法治的重要内容,在法治环境中处于重要地位,有着不可代替的作用。我国的专门调查虽已开始,但深入研究,特别是实证的研究尚不多见。当务之急,是提高人们对法律意识的应有认识。法律意识在法治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实际上,更多重视立法和司法(包括执法)对法律意识没有给予应有的地位,即使作了一些工作,也没有从法律意识的高度加以认识。殊不知立法者的法律意识如不提高,是不可能制定出好的法律,同样,执法者的法律意识如不提高,也不会正确地适用法律。法律意识作为意识形态,并不永远依附于立法和执法,他形成之后便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起着不可代替的作用,如下图所示,与立法、司法构成法治的整体。

11届3中全会曾提出依法治国的16字方针,那就是“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此,过去有人解释为有法可依是前提,执法必严是核心,违法必究是后果。如此解释这一方针,恐不全面,只包括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的法律意识,因为后果也是执法的内容。对其中贯穿的法律意识内容并没有揭示出来。如果也从3 个方面来论证法治的内容,立法是前提是对的,没有法律很难形成法律意识,立法也是形成法律意识的前提,但法律意识并不是消极的,它对立法和执法起积极的作用,特别是立法者和执法者本身的法律意识至关重要。当然,也不能完全排除他们意识中的消极作用。因此,如明确16字方针的内容应该是立法是前提,执法是核心,再好的法律如不执行,也会失去立法的意义。“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应是法律意识的保障,是构成社会主义法治内容的一个方面,是须臾不可偏离的。法律意识形成(包括不断提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与立法、执法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法治内容,可以用上述等边三角形来表示,三者缺一不可,又是相互作用的。有的人认为,3者的关系随着社会发展,彼此是发生消长变化的。90 年代初期是立法第一,执法第二,中期是执法第一,立法第二,末期是法律意识第一等等,三角形的边也在不断变化,有长有短。其实,这三者关系是既定的,不因其重视程度和量的多寡而变化。也就是说,立法永远是前提,不论怎样强调执法与立法并重,也不应或无法调换其位置。执法在法治社会的核心位置,任何时候都不应改变。法律意识是保障,也是不论何时都是不可或缺的。由这三者构成一个完整的法治图。用等边三角形来表示这种关系是恰当的。

如从重要性来说,当然还是立法最重要,是不必多说的,就立法与执法而言,可借用日本最著名的宪法学家、东大名誉教授小林直树在《立法学研究序说》中,引用过的德国著名法学家J·W·赫曼一段意味深长的名言:“如法官坏可产生百倍祸害,法官好可创造百倍幸福。而对于立法者来说,其影响可达到法官的千倍。”可见,立法对于法治国家有多么重要。但国家在立法初期,由于过于重视立法而忽视立法学研究(应包括立法政策、立法技术、立法制度、立法过程等多方面),可能是各国的共同规律,对法律意识的调查和研究,也是如此,对于完善一个法治国家来说,都是不可缺少又须不断加强的。

3.汲取国外经验 法律意识调查特别是系统的、科学的调查是一项艰巨工作。除缺少经费外,我国还缺乏调查的经验,尤其是调查技术方面的经验。而日本不仅开了亚洲法律意识调查的先河,而且还有以川岛武宜的名著为首的一批著作,日本文化会议又进行过两次详细调查,先后发表过《日本人的法律意识》、《现代日本人的法律意识》,研究有很多积累。这些,无疑是我们迫切需要的。

为此,我从1992年6月起,去日本调查和研究整整一年, 除一般收集资料外,还(1)与对法律意识有研究的著名学者进行了交流,(2)利用日本大学法学部等在京日本学者(包括博士生在内)的研究会进行了讨论,又在名古屋大学法学部专题讨论过两次,(3 )对日本国会两院的有关部门和政府有关机关、法院等法律意识调查机关进行了调查访问,(4)从日本广播协会舆论研究所、朝日新闻、 读卖新闻等舆论调查机关收集了各方面的大量资料,(5 )访问和利用了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八王子市中央图书馆和各大学的图书馆及研究室等。《最终研究成果报告》是用日文写的报告书,以理论、“技法”(调查的技术和方法)、比较为主要内容。日本的有益经验,在我们的调查研究中业已吸收。当然,我们认为是反面的教训,也应汲取。例如,在调查问卷的设计上,日本有的太难、抽象,不适于一般调查;有的过于专门化;有的可能产生“误导”。把握回答的准确性、避免“双重”或“多重”发问,在社会调查中非常重要。具体如日本调查的第43问“诉讼既浪费金钱,又耗费时间,即使诉讼取胜,不合算的地方也是很多的。”要求回答又限于“是”或“不是”。回答“是”的近60%,可是,指的是(1 )浪费金钱,还是(2)耗费时间,或(3)两者兼而有之,或者(4)其他“不合算的地方”。这种歧义是调查中禁忌的。因为,它可以导致不正确的统计结果。

4.意义 法律意识的系统调查与研究,对法学具有重大意义。可以提供某些研究的基础数据,同时又为调查研究积累一些经验。而且,更重要的可以为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提供可资参考的资料。立法机关的立法,固然应以法律为根据,但人们的法律意识状况,也是不可忽视的,尤其立法者的法律意识非常重要,在一定的意义上可以决定立法的成败。司法机关虽较立法机关更容易接近人们的法律意识,但除了依靠某些系统的调查和分析之外,是无法把握其全貌的。司法机关使用法律时,注意“国民可以接受的‘度’”,是十分必要的。此外,对于行政执法以及法制宣传和法学教育也有不容忽视的意义。

不仅如此,开展一些国际间的比较,特别是中日、中韩间法律意识比较研究,具有特殊重要意义。中日、中韩间的社会制度虽有不同,但又都是以“东方文化”为文化基础,有共同之处,研究这些国家间法律意识中的“同”与“不同”,对于加强国际间的文化交流,消除国际交往中的障碍,是有深刻意义的。12亿中国人民的法律意识状况,为世界各国人民所瞩目,从中国是世界最大的人口大国这一地位来看,阐明中国人的法律意识状况,毫无异议是具有世界意义的。

二、概要

以上3个国家的法律意识调查, 除韩国由“韩国法制研究院”亲自进行全国调查外,中日分别委托“社会调查事务所”在北京、东京范围内一定的地区进行。其概要如下。

1.调查目的 中国为初步了解中国人的法律意识状况,以有助于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为主要目的。日本以掌握人们的价值观变化为主,在此基础上先后进行比较。韩国的调查以研究“法治主义落实的可能性”为主要目的。

2.调查对象 中国以北京市18岁以上,男女公民个人为对象,因为这个年龄已成年,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日韩两国均为20岁以上男女公民。

3.调查区域 中国在调查机构的既定区域:市辖10个区中在8 个区(含两个近郊区,一定的农业人口)进行,较日本更广,日本是在东京都30公里以内地区进行的。韩国是在全国范围进行的。中国调查总体(人口)为600万人,比日本多得多。

4.样本总数 受经费的限制,中国为1500,日本、韩国均为2000。

5.抽样比例 中国为1∶4000,日、韩缺资料。

6.调查方式 采取入户方式,以本人亲自记入为主,少数不便者由调查员代为记入。日本采用调查员面谈记入法,韩国采用调查员访问面谈和自己记入这两种方式。

7.调查期间 中国正式调查是在1995年2月15~24日(共10 日期间),韩国、日本均在1周至10日内完成。

8.调查实施 中国由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按照所提要求进行,日本也是委托民间调查机构进行的。韩国由国家机关进行。

9.回收结果 中国有效回收数(率)1438(95.86%), 未能收回数(率)62(4.14%)。(原因:临时出差、重病、拒绝等)。日本的回收率不及中国,而韩国的回收率却高达100%。1994年10月, 在北京交流经验时,曾提出过疑问,我们认为韩国的做法是不足取的。

回答者的构成:男性724(人)、50.35%,女性714(人)、49.65%;职业有职员、干部、学生、知识分子、工人、农民、军警、家庭妇女、其他;学历有小学、初中、高中、大专、大学; 月实际收入分5档:300元以下,、500元以下、700元以下、900元以下、1000元上下;党派有共产党、共青团(40.19%),民主党派(2.29%),其他(57.51950%)。

三、构成

由于财力的制约,在标本数及问卷设计上不能不受限制。日韩两国的设问都在40问以上,我们不得不压缩到30问。韩国1991年的40问与我们的30问大致相同。

1.调查中国人基本价值观方面的变化。如“在社会生活中以下什么事情最重要”如何处理“个人权利(包括自由)与公共利益发生的矛盾”,已出嫁的女子应否与“兄弟同等继承遗产”,有人说“社会上对女性还存在不平等,主要在什么领域”,罪犯的“人权是否受到尊重”等,韩国也有相同的4个设问。

2.调查公民对法律的知识、印象或评价方面情况。如我国宪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你读过报纸上刊载的“新通过的法律吗”,守法人当中“主要是以下那些人”以及对“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态度等,韩国这方面有5个设问。

3.调查公民在法律意识这一层次上,在日常生活中利用与法有关的制度或手段方面的情况。如“对既可通过法院判决,也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的纠纷,你首先想选择哪种”,解决社会上的纠纷常有“公了”和“私了”两种方法,“你对‘私了’怎样看”,“如发现家属中有犯罪嫌疑的人,你劝其自首吗”,当你自己或他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你想起诉吗”,“从商店买来的商品发现‘假、冒’时你想如何处理”等,韩国类似的设问多达18个。

4.调查与法律有密切关系的国家机关,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国民的认识方面。这些机关在适用法律上“是否公正”,又设有4对法官“每对中哪个更好些”等。韩国类似的设问有6个。

5.调查在现行法令中认为“最重要的法律是什么”,评价我国已通过的法律“是否符合民意”以及“法律是否得到了切实遵守”等。韩国在这方面设有4问。为了进行中日比较,不仅采取某些相似的做法, 一些设问也完全相同,只是在提法和用词上使中国人更容易理解。但日本的两次调查,都是在70年代较早调查的,可能比现在的调查更接近我们的情况(法治环境仍比我们好些),韩国90年代初的调查,与我们更接近些,为进行比较有些相同的设问。可是,三国毕竟国情不同,具有中国特点的设问占大部分。

以上的情况稍细些,但并不是为了单纯的摆事实,而是服务于为了证明我们的调查是系统的、科学的,又能为国际上先进各国所承认这一目的。

四、比较

全面的比较研究,文字太长,特举例如下。

例1:诉讼利用率低,有回避诉讼的倾向

西方一些国家动辄提起诉讼,诉讼的利用率极高,因而法官、律师在总人口中的比率也高,我国与此不同,设问“当你自己或他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你想提起诉讼吗?”回答是:

(1)立即想 407人28.30%

(2)有时想 703人48.89%

(3)不太想 214人18.88%

(4)其 他 114人7.98%

“立即想”的不足3成,想法虽然很强烈, 但尚未变成实际行动, 想法与实际之间还有相当的距离。“有时想”的也不足半数,是有条件的,不是一般的想,“不太想”接近一般,与绝对不想不同。(3 )+(4)占2成半以上。

“立即想”的男性占55.29,女性仅为44.72,相差10个百分点以上,女性的权利意识弱于男性是很突出的。从年龄看,18~30岁的为43.49,31~40的为33.91,这两个年龄段已超过7成半,41~50岁的仅占11.06,比率最低。从学历看,小学为17.86,初中为24.72,高中为31.05,大专为28.38,大学为28.57,权利意识一般与文化程度有很大关系。这是世界各国的共同规律。

中国人中虽有所谓“刁民”的说法,常在法院争个不完,也称之为“讼棍”,但这是对个别情况的贬称。总的说来,中国人是不愿意打官司的,除非是实在不得已。旧中国的谚语有“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穷死别作贼,冤死别告状”,就证实了这一点。现在,旧中国那种根本制度上的原因已不复存在,而且又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制的不断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尤其是行政诉讼法施行后,“民可以告官”使群众耳目为之一新,但非制度上的原因还很多,如受儒家的“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影响很深;司法环境不甚理想,难以预计诉讼的胜败;诉讼功能尚不够健全,法律援助制度等有待建立;诉讼既浪费时间,又需要金钱,有不少甚至是得不偿失,因而望而却步。

日本的第2次调查设问“已感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 你想诉诸法律吗?”回答(1)立即想11.10,(2)有时想23.70,(3)不太想60.60,(4)无回答4.50。

我国的(1)比日本高出17.20,(2)比日本高出25.19反映中国人的诉讼意识大大高于日本,不但如此,日本的情况比5年前的第1次调查,还有所下降。如(1)为22.80,(2)为24.00,下降的幅度不小。难怪,川岛武宜教授在其著作中早就指出日本人“权利意识缺乏”。同样受东方文化影响的日本人,与中国人有着相同的“病根”。我曾经有过这样的经历:几年前,日本一家公司在中国各地从事商业活动,有10起中方违约事件,诉讼标的均在320万元以上,该公司的总代表非常头痛,某日约我去咨询,谈话中自然涉及到“为何不诉诸法律”。对方说不要起诉,有理也有败诉的可能,而且还要负担诉讼费用;不了解情况的日本公司还会笑话我们,说我们不好;今后还要继续同中国做买卖,可能受到白眼,胜了诉也抬不起头来,生动地说明了日本人诉讼意识薄弱。

与此有关的,日本的两次调查中设问有人说“诉讼既浪费金钱,又耗费时间,即使诉讼取胜,不合算的情况也是很多的”。回答(1 )是占59.60,(2)不是占21.60,(3)无回答占18.70。与第1 次调查(1)的58.80相比,又稍有上升,反映诉讼意识变化不大, 但应注意否定诉讼的已接近6成,成为一般的看法;反之,认为“不是”的由27.10,下降到21.60,也说明否定者增加了6个百分点。由于日本人的诉讼利用率低,人均律师数日本仅为美国的1/20, 而中国的律师数又不足日本人均数之半,这不能不是我国阻碍诉讼、拖延诉讼的原因之一。

韩国设问“你因法律问题去过法院吗?”回答去过的占28.90, 没有去过的占71.10。其中,可能有没有遇到过“法律问题”的, 不好分析诉讼利用率,但也可能是占7成以上的绝大多数, 是不愿意利用法律手段的。

例2、守法的人及其分布

由于法制的宣传教育,人们对我国法律的社会主义本质有了一定的认识,多数人对法能有一个正确态度,综观本调查的各问也是如此。但调查“你认为守法的人中,最主要的是哪类人”时,回答是:

(1)国家干部 210人 14.60

(2)经商的人

31人

2.16

(3)知识分子 377人 26.22

(4)工人 18512.87

(5)农民

89 6.19

(6)解放军45531.64

(7)其他

91 6.33

为了避免产生错觉,以上顺序是任意排列的。 第1位的是解放军, 高出第2位知识分子5个百分点。对此,都给予了肯定的评价,是可以理解的。最末位的是“经商的人”,只占第1位的1/15。这里的商人,不是大商人,而是指与居民生活更近的中小商人。其所以如此,是因前一段商品中存在假冒伪劣、与对商人“唯利是图”的评价有关,也与中国传统的“重农轻商”观念有关。本应是守法模范的国家干部, 却占第3位,与第1位相差5个百分点以上,值得深思。农民所占比率不足工人的半数,应尽快努力缩小这个差距。

韩国调查中从反面提出了问题,即如有不太守法的人“你认为谁最不守法?”回答是:(1)政治家61.80,(2)公务员11.00,(3 )企业家15.00,(4)知识分子2.40,(5)宗教家1.10, (6)劳动者1.20,(7)大学生2.80,(8)其他4.00。如从守法顺位看, 应倒数,其顺位是宗教家、劳动者、知识分子、大学生、公务员、企业家、政治家。从上述统计看,我国守法第1位的是解放军,而韩国是宗教家, 其次是劳动者,即相当我国的(4)+(5),第2位是知识分子, 韩国大致与我国相同。韩国公务员为第5位,不及我国的国家干部, 韩国的政治家为最末位,最突出的其比率约为第1、2位的50倍。前几年韩国国会议员选举,受金钱严重污染,以后又陆续有高官因涉嫌受贿被捕,难怪国民对政治家丧失信心。

日本人的守法状况,比中、韩要好些。从如发现家属犯罪,是否劝其自首来看,我国“劝”的为54.73,日本1976 年调查“劝”的为69.80,高出15个百分点。其他如依法行政,企事业和居民逃税者少, 钻法律的空隙者也少,给人以守法的实感。当夜深人静,马路上即使无汽车行驶,人们在红灯面前仍是直立,不曾闯过的事例屡见不鲜。不少中国留学生称之为“瞎认真”。其实,有人没人一个样,有车没车一个样这种守法精神,是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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