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房地产业的法律保障_法律论文

香港房地产业的法律保障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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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多年填海,香港总面积已有1095平方公里,人口逐年剧增,约达640多万,这使香港始终列为世界上人口最密集地区之一,因而有“寸土寸金”之称。香港原有政策使土地使用进入现代市场并纳入法制轨道,房地产业成为香港经济的支柱产业。香港基本法在规划特区经济发展的总体框架上,吸纳了原有管理特色,并为今后香港地产发展勾画出美好的前景。

确认特区土地使用制度

香港原有土地使用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在确保香港所有土地归属英女王的前提下,由港督行使管理权,统辖土地的产业和权益。港府向任何人只授予土地租业权,即通过批租方式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高额地价收入为政府投资市政建设创造了坚实的资金基础。

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当然包括对其属地的主权。基本法在确认“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同时,也确认了香港特区土地使用制度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归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特区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权,同样以批租方式向个人或法人出让土地使用权。由于特区财政不纳入国家财政之内,特区政府有权支配和利用本区的资源和收入,因而土地收入也全部用于特区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上述“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以及“土地收入自行支配”的规定,是香港特区地产业发展的基本法律保障。

保留原有地产法制

香港地产业的法制化,一方面通过立法规范,包括土地发展、批租程序、市场交易、地产融资、政府回收等均有法律调整;另一方面,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和受让方、转让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依法以双方合约形式进行约束。

“一国两制”下的香港,保持原有资本主义经济体制,原有土地法制也基本不变。凡是与基本法不相抵触或未经特区立法会修改的香港原有土地法律,均可采用为特区法律,继续在香港适用。

承认跨越九七的土地契约

英国通过不平等条约对香港土地的属主权,在性质上分为两类,一是对港岛和九龙的所有权,二是对“新界”的租借权。香港原有土地契约由此也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类是租期超过1997年6月30日的;另一类是租期在1997年6月30日前满期的。基本法对这几类土地契约及其相关权利均有明确规定。

首先,对凡是在特区成立前已批出,决定或续期跨越九七的土地契约和相关权利,均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继续予以承认和保护。其次,对于跨越九七的土地契约,一律不补地价,但有关租金缴纳分两种情况:在香港回归过渡期的十二年间批出,或原无续期权利而获得续期的不超过2047年6月30日的土地契约,租金随应课差饷租值的改变而调整;对“原旧批约地段、乡村屋地、丁屋地和类似的农村土地,如该土地在1984年6月30日的承租人,或在该日以后批出的丁屋地承租人,其父为1898年在香港的原有乡村居民,只要该土地的承租人仍为该人或其合法父系继承人,原定租金维持不变。”这项规定反映了对“新界”原居民合法传统权益的保留。

地价是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向租业权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高地价政策是香港土地管理的一贯做法;租金是政府每年向租业权人收取的费用,数额不高,是作为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权的象征性表示。基本法对跨越九七的土地契约,规定“不补地价仅收租金”,反映了对这类契约的承认及对租业权人权益的充分保护。

授权特区自行立法处理

依照原有香港土地政策,对无续期权利的土地契约期满时,该土地连同上面所附的所有建筑物一并由港府无偿收回。香港特区成立后,对于满期而无续期权利的土地契约是否也保持这个政策,基本法以授权方式规定,“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法律和政策处理”,表明特区立法会在不违背基本法的前提下,可按照香港发展的实际情况对这类土地契约作出规定。

据近期香港房地产交易情况显示,在基本法保障下的香港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区政府为解决今后十至十五年人口激增的压力,已部署新的土地发展规划,提高土地供应量,以应公屋兴建及其他基建之需。房地产业作为香港支柱产业的地位不会动摇,依法管理、监督、规范房地产市场的运作,仍是香港房地产法制化的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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