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的尊严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在关系_社会主义道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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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4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10)09-0050-05

尊严,是人类个体有了自我意识以来就一直追求的基本精神需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包括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即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及社会主义荣辱观。这四个方面都内在地蕴含着对人的尊严的诉求,体现了人的尊严需要。为了清楚地阐述这一关系,首先让我们看看什么是人的尊严。

“人的尊严”,从其字义上理解,无非是说人的优越性、人的尊贵与威严。其含义:一是指人的价值重要性并受到相应的尊重;二是指人不受歧视或被贬抑,即其所反对的是不把人当人看。

从概念意义上看,“人”这一主体可分为具体主体与总体主体。所谓具体主体,是指某个具体的个人或某一群体的人,如某一性别、某一职业、社会阶层、社会地位或某一民族、种族的人。由于这些处境或身份,因而享有某种尊严。即由于他们所从事的职业、所处的社会阶层、所处的社会地位、他们拥有的财富以及他们的种族甚至性别因而受到某种特别的社会尊重;而另外一些不在此列的人所受到的歧视,则由于这些方面完全相反的原因。在这个意义上的尊严,可称为特殊尊严。

作为总体的主体,指的是人类全体。就尊严而言,有两层意思:一是作为总体的人类相比较其他物种而具有的尊严;二是作为人类的个体而享有的尊严,在这个意义上,既是具体个体的尊严,也是个体享有的普遍尊严。总体性尊严是抽象的,而不是具体的。就具体的尊严而言,是个人作为人的存在而具有的。这就是凡是人类的成员,都应当享有任何其他物种不可比拟的尊严与尊重,从而尊严是指普遍的人类个体的尊严。为何只要是人,就享有这样一种尊严?这是因为,人的尊严是人类在本性上所具有的一个显著特征,一个有别于种族、性别、天资、财富、社会地位而受到尊重的因素。它纯粹地根植于人的族类的本性、根植于人的理性和人的道德能力。这三者说到底,也就是因为人的理性和人的道德能力,从而使得人类区别于其他物种。亚里士多德曾指出,人所具有的生理营养的功能,是与植物这样有生命的物种相同的,人所具有的感觉能力,是与动物相类似的,但只有理性并且因而具有的道德能力或功能,是其他物种所没有的。并且,即使是他现在不具有这样的理性能力或道德能力(如儿童),人们一般认为,他具有这种人所具有的内在潜能或潜质,从而同样具有人的尊严。在这样意义上的尊严,也就是人所具有的人格尊严。

相对于前面所说的特殊尊严,人格尊严可以看做是人人具有的普遍尊严。从人所具有的内在潜能和内在资质,人格尊严的普遍性在于只因他生而为人,成为人类族类的一员,他就具有人所具有的资格,从而具有任何人都应当尊重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根本性的人的尊严。这一尊严的特性在于其平等性。任何一个人都应受到同样的人格尊重,因为他是人。这就是人格尊严的特性。人人具有的人格尊严或普遍尊严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也是不可剥夺、不可侵凌的。剥夺他的人格尊严也就是剥夺他的做人资格。因此,人格尊严是与被奴役、被强制、被宰制相对立的。那些使人不成为人的社会制度,如奴隶制度,就是使人丧失尊严的制度。

人(格)的尊严的神圣性在于它是超越于其他一切价值之上的价值。康德把市场价值、欣赏价值和(人格)尊严这三者区别开来。所谓市场价值,是指那些与人们的爱好或需要相关的东西;而所谓欣赏价值,是指与某种情趣相适应,能够满足我们的趣味的无目的的活动;而“只有那种作为自在目的而存在的条件的东西,就不但具有相对价值,而且具有尊严”,“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代替,才是尊严”。[1](P87)这样作为自在目的而存在的,世间也就只有人。人因享有尊严,因而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做工具,而应永远看做自身就是目的。可以把人看做工具但不能仅仅看做工具,是因为人还有相对价值,但又不仅仅具有相对价值。因为人还具有更重要的价值,这就是尊严的价值。尊严价值是人的绝对价值,尊严是世间没有可比性的价值,它体现了人具有的存在意义。人之所以能够成为这样至高的存在,在于人的理性。因为人有理性,因而人能够具有道德或听从道德的律令。在康德看来,人的这种普遍性的尊严的基本条件在于人的道德。人的道德不仅体现了人的理性本质,更重要的是,体现了人的行为与人的普遍法则的一致,普遍法则的依据就在于人是人的存在的最高目的。如果一个人从其本性上反道德,那也就意味着他的反人性。因此,只要一个人具有道德,他也就具有受到合乎人的尊严的对待的基本条件。在这个意义上,作为一个人而生存,不论是敌人还是友人,享有作为人的尊严的前提条件在于他的道德人格,而不论他的政治态度或战场上处于哪一方。所以,对于放下武器的敌方人员,就应当给予最起码的尊重,或给予合乎人的尊严的尊重,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人道主义的对待。只要一个有理性的人在道德上没有丧失做人的起码条件,他就应当受到人所应有的作为人而生存的尊重或尊严。

除了人人平等而不可剥夺的人格尊严外,还有相对于社会中的他者而具有的特殊尊严。特殊尊严与人格的这一普遍尊严特性相冲突。特殊尊严总是与特殊歧视相对立而存在的,哪里有特殊尊严,哪里就有特殊歧视。特殊尊严是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体现。这种不平等是与人格的普遍尊严相违背、相冲突的。如果一个社会中的特殊尊严盛行,只能意味着人格尊严被消解。消除人格尊严只能使人不成为人,使人没有受到人所应有的尊严对待。因此,要高扬人格尊严,就要消解特殊尊严的尊严特权。

然而,消解特殊尊严的尊严特权,使得特殊尊严不能成为一种尊严特权,其根本不在于消除特殊尊严本身,而在于消除特殊歧视。消除了特殊歧视,从而使得特殊尊严成为普遍尊严。特殊尊严没有了对立面,也就成为普遍性的尊严,从而与人格尊严合一。提升人类尊严的途径不在于别的,就在于消除一切使人不成为人、使人受到奴役和歧视的社会条件,从而使得人人享有普遍尊严。

还要看到,因各种不同缘故而导致的对人的歧视总是伤害着人的人格尊严或普遍尊严。一个在生活中感受不到自己受到他人和社会尊重的人,尤其是因其性别、职业、肤色甚至因为先天缺陷等而受到社会歧视的人,也必然感受不到他的人格还受到尊重。如果社会职位的高低、职业工作条件的好坏优劣成为人们应当受到尊重或歧视的条件,那就意味着必然有一部分人把自己看成是高人一等,而对于那些他们认为是低人一等的人则被他们所瞧不起。这就是社会歧视。社会歧视的后果就是使这一部分人受到伤害。只有消除社会歧视,才能使得人格尊严得到尊重。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一系列相互联系、内在关联的核心价值和核心价值观所构成。

首先,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灵魂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体现了人类社会的最高价值理想。这一价值理想就是“解放全人类”,解放全人类也就是为了实现一个“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作为基本原则的未来理想社会。[2](P649)马克思主义的“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是对人的尊严的最高表达。马克思在谈到对宗教的批判时指出,这一批判最后归结为“人是人的最高本质”,“从而也归结为这样的绝对命令:必须推翻那些使人成为被侮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3](P9-10)因此,马克思的理想是实现一个人人平等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社会,使每一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成为一切人发展的条件。这也就是一个摆脱了使人被侮辱、被奴役、被遗弃与被蔑视的社会关系的社会,从而也就是人的尊严的充分实现的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作为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应当为人类向着这一理想尊严状态迈进打好坚实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其次,共同理想体现了现阶段的社会发展目标和价值目标,同时也体现了在这一社会发展阶段对人尊严的要求。富强、文明、民主、和谐的共同理想,是一百多年来我国的志士仁人,以几代人的鲜血所换来的价值诉求。这一理想诉求的反面是中国人所遭受的半殖民地的历史记忆。“华人与狗不得入内”与“东亚病夫”的耻辱表明,如果没有富强与现代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也就没有中国人的尊严,一个没有自由的国家,不可能有个人的自由与尊严。一个积贫积弱的国家,也必然受到列强的欺凌,其人民必然受人宰割。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人民翻身得解放,开始了扬眉吐气而享有尊严的生活。但要看到,我们老百姓的生活长期以来并不富裕,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还不健全。因此,要使我国老百姓活得更有尊严,就必须实现这一共同理想。这一共同理想的共同性表达了社会基本成员的共同愿望和要求,也体现了人民对更有尊严生活的愿望。同时也表明,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和文化,才能够为普通社会成员享有尊严和提升社会成员的尊严奠定丰富的物质基础和精神文化基础。

第三,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既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民族承继性、传承性,同时也体现了时代精神的要求。“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4](P38)爱国主义的传统也内蕴着中国人民对于尊严的追求。爱国主义体现的尊严是国家的尊严。高高飘扬的五星红旗,就是一个国家尊严的体现。爱国,就是对一个富强的国家、一个自由的国家和一个享有主权的国家的追求。总之,是对国家尊严的追求。没有国家的尊严,何谈个人的尊严?在中国近现代史上,中国人民创造了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精神”,顽强奋斗的“井冈山精神”,不屈不挠的“长征精神”,依靠人民的“延安精神”、两个务必的“西柏坡精神”,不畏强敌的“抗美援朝精神”,艰苦奋斗的“大庆精神”和不怕牺牲的“抗洪精神”等等,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我们的民族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这些精神都表明,一个追求享有尊严的民族,可以创造怎样的人间奇迹。它表明,我们对于人的尊严的尊重本身有着历史的深厚的文化根基和现代背景。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探索,不断改革,坚持发展,开拓创新,培育和塑造了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创新精神是爱国主义精神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体现,同时,创新发展也是提升我国人民尊严的必由之路。

第四,社会主义的荣辱观是体现人的尊严的道德基础。思想史的资料表明,即使是康德也承认,人的道德或道德能力是人享有尊严的前提。在中华民族的伦理传统中,荣辱观始终是一个核心价值理念。知耻之心是人们基于一定的是非观、善恶观、荣辱观而产生的一种道德自律感,是人们珍惜、维护自身尊严而产生的情感意识,是人的基本德性、基本人格要求。社会主义荣辱观则把尊严的道德基础明确化,从伦理宗旨、道德原则、社会规范和个人修养等方面,阐明了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要伦理道德观念,并且与这一时代的道德要求相结合,从而提出了这一“八荣八耻”的具体规范。这一规范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旗帜鲜明,具体而具有可操作性。践行“八荣”形成美德,批判与戒除“八耻”不良恶习,是新的历史时代条件下的道德观对于人的尊严感所提出的基本道德要求。

总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对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实现人的尊严提出了一个全面性的指导方针。归纳起来可以说,人格尊严的一般理论提出了人所以有尊严的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则从总的方面把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与人的尊严的要求内在地联系起来。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样四个方面的要求,对于实现现阶段的人的尊严,有没有可操作性的路径呢?人格尊严是一种普遍性的抽象的尊严,而只有与具体相关尊严或消除歧视联系起来,才可以说是真正落到了实处。我们不仅要消除一切使人不成为人的社会制度条件,而且要消除导致这方面问题的一切精神文化条件。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消除了那种使人不成为人、使人受到奴役的制度条件。但要看到,长期社会生活中形成的等级意识、城乡差别意识、职工与农民工的差别意识,职业高下尊卑的意识,都是形成人们的不同程度的社会歧视的根源。在这些方面的歧视,都可体现在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与劳动条件上。劳动,也就是一切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在一定意义上更特指体力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体力劳动是包括工业、农业在内的全部产业大军所从事的职业劳动。然而,由于长期以来所形成的种种使得不同劳动阶层尤其是在“一线劳动”的人们受到歧视的意识,从而体现在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上形成歧视性差别,或使人的尊严受到损害的差别。胡锦涛主席在今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提出了“体面劳动”的概念,实际上指出了我国人民在当前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如何提升我国人民的尊严的具体途径。

胡锦涛主席指出,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而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必须依靠全体人民热爱劳动、勤奋劳动,必须依靠全社会尊重劳动、保护劳动,必须使通过诚实劳动创造美好生活成为亿万人民的共同追求。胡锦涛主席在讲话时强调:“要切实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保护机制,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5]

何为“体面劳动”?体面劳动即为工人受到尊重、其权利得到保护的劳动,或者让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能够体现自己的尊严的劳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体面劳动,就要给予劳动者合理的劳动报酬,就要反对一切形形色色不顾劳动者的尊严与生存条件,而只顾企业主效率最大化的非人性行为。如不允许再出现“开胸验肺”这样对于劳动者尊严得不到尊重的状况。正如今年全国“两会”上,温家宝总理所作政府工作报告指出的:“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6]

让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就要树立起劳动光荣的意识,使得全社会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劳动之所以光荣,在于劳动创造财富。全社会的财富有赖于劳动来创造。劳动所创造的财富,是一切社会生活、社会活动得以展开的社会物质前提。人们首先必须吃、穿、住,才能进行历史活动。满足人们吃、穿、住的需要,恰恰是最广大劳动人民的创造性劳动。因此,劳动者的劳动,尤其是广大工人农民的劳动,是理应受到尊重的。得到尊重,也就是要有合理的报酬和体面劳动的条件。如果劳动者感受到的不是公平待遇,而是被剥夺,或受歧视,或在受歧视的条件下劳动,那就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实现劳动者的合理报酬以及体面劳动条件,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一个基本途径。在这个意义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同样也就保护了普通百姓的尊严。

体面劳动之所以重要,还在于,劳动是劳动者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面劳动意味着他的权利得到了尊重,同时也是他的人生受到了应有的尊重。每个劳动者在其生命精力最旺盛的时期,都是在工作岗位上渡过的。因此,如果其劳动条件恶劣,就不仅仅是劳动条件本身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劳动者在劳动中感受不到是一种值得过的生活。因此,体面劳动也应当是快乐劳动,使人感到生命的意义与价值的劳动,使人感到劳动光荣,从而使人感到活得有尊严。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内在地蕴含着提升社会基本成员的尊严价值要求,让老百姓活得有尊严,实现体面劳动是其切实路途。实现体面劳动,也就要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氛围。在全社会形成一个人人都尊重劳动,尊重普通劳动者,尊重普通劳动者的人格与生命的社会氛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也就落到了实处。

[收稿日期]201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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