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世伦[1]2008年在《论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现行叁大诉讼法均明确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但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很低。这已成为制约庭审方式改革乃至整个司法制度改革的“瓶颈”。欲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强化对证人的保护。实证研究表明,加强证人保护,对于促进证人作证的良性循环,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打击各类违法犯罪,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本文综合运用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经济学分析及综合归纳等方法,对如何完善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进行了深刻阐述。除了引言、结论之外,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和第二章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刑事证人及其保护制度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并对该制度的基本内容进行了综合分析。第叁章阐明了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六个方面的理论基础,即人权保障、程序正义、直接言词原则、证据裁判原则、司法公开原则及控辩式诉讼模式。第四章对域外及港台地区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考察了其产生、发展轨迹及最新动态。第五章介绍了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立法渊源,总结了司法实践中很多实务部门关于证人保护途径的可贵的探索与尝试及其成功范例,深入剖析了在立法和司法方面的主要缺陷。其立法缺陷主要是:对保护机构的设置过于笼统、简陋;受保护的主体范围不够宽泛;忽视了对证人财产利益的保护;对保护手段的规定主要限于事后责任追究,事前预防功能很差:缺乏具体可行的程序性规定;未建立证人保护不力的责任追究机制;证人保护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之间的价值冲突问题未得以适当的解决;有关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条款的适用范围不够宽泛;证人保密制度很不完善;法律之间的规定不一致,并存有漏洞。其司法缺陷主要是:公安司法机关的证人保护意识淡薄;证人保护手段单一;司法投入不足;对侵害证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打击不力。第六章在充分借鉴国内外有关方面的成功经验及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个人的切身体会,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具体构想,阐述了此项制度的立法模式、证人保护机构及其职责、保护程序及其适用的案件范围、保护对象及措施。在司法方面的构想主要包括:确立证人保护理念;在证人保护的指导思想上,必须贯彻“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多元化的证人保护机制;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侵害证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公安司法机关必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设立强有力的证人社会性保护配套联动体系;创新思维,多措并举,努力探索证人保护工作新路子。
张娟[2]2007年在《刑事证人作证的经济分析》文中研究指明经济学的分析方法给法学带了新的发展契机,正如朱苏力先生所说“1973年一部《法律经济分析》,给整个法律界带来了一场‘革命’”,经济分析方法强大的解释力,使我们得以看清楚很多法律“难题”的真相。本文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来分析刑事证人作证的相关理论问题。本文的分析不仅仅局限于评说立法的缺陷,还依据关系距离的标准重新划分了刑事证人的分类,对不同类别的证人进行具体分析,从而找出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困境的症结所在,才能够“对症下药”。导论部分,重述在司法的流程中证据特别是证人证言的作用,概述与刑事证人相关的叁个方面的问题,即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证人作证的现状,我国关于刑事证人作证的立法现状,以及学术研究的现状。这叁个方面综合起来就可以粗略的看到“刑事证人”作证问题在现阶段的全貌。第二部分,刑事证人的分类,它是全文论述的前提。作者以刑事证人与“案犯”的关系距离为标准,从而划分出自己的刑事证人的种类,即偶然证人、积极证人和污点证人叁类。第叁部分,偶然证人作证的经济分析,我国刑事诉讼中“作证难”的问题主要是存在于这类证人中。首先对集体行动困境的论述,这是解决此难题的钥匙。对照证人生活的不同的社会环境(熟人社会和陌生人社会)存在两种社会控制的方式,即声誉控制和公共权力的控制形式。第四部分,积极证人作证的经济分析。这类证人作证与人类的复仇本能相关,对复仇的详细阐述是解释这个问题的基础。分析了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积极证人主动作证的行为,可以看出这是“无须法律的秩序”。第五部分,污点证人作证的经济分析。这种证人存在于有组织犯罪中,首先分析“黑社会”的性质。同时在争取污点证人的过程中,检控方和案犯进行着一场无形的博弈,其结果决定了污点证人作证的量和质。结语部分,通过上述的分析,得出我国司法实践中“作证难”的难题主要存在于偶然证人和污点证人中。因此应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设计,从而弥补公共强制力的漏洞,避免公共资源的不必要的浪费。
雷振鑫[3]2013年在《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伴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刑事程序正义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笔者在学习新法的过程中留意到本次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虽然做了完善,但是翻阅国外有关法律条文却发现国外对于该方面的法律规定仍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本文在对国内相关条文进行归纳梳理的基础上,将之与国外相关立法进行对比分析。目的是为了指出我国的立法缺陷,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希望能够从立法层面使得作证行为标准化,解决出庭率低的问题。本文主要涉及如下几方面的内容:首先,主要论述在我国出现刑事证人不愿意主动出庭的现状以及出现这种现状的原因,出庭作证的必要性及其价值叁个问题。其次,主要从证人资格的法律界定,出庭义务以及相关保障性措施叁个方面介绍相关立法现状,其中在保障性措施部分具体又分为证人经济补偿和证人保护两个方面。第叁,针对上述立法现状相对应的提出了所存在的立法缺陷。其中在证人资格的法律界定方面主要缺陷包括概念混同,对有关概念缺乏统一认证标准,条文表述不清晰等问题。对出庭义务规定的缺陷包括证人权利和证人义务两方面规定不平衡,没有规定擅自不履行出庭义务的法律后果,对相关法律概念缺乏统一的认证标准等问题。在对刑事证人保障性措施规定的缺陷这一部分,主要是对经济补偿问题以及证人保护问题进行讨论。最后,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出改进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有关立法规范的建议。其中在证人资格的法律界定问题上主要分别对儿童证人,警察证人,鉴定人证人的法律界定问题进行阐述。在相关证人权利上,主要结合国外立法例,从证人免证权和证人豁免权两方面分别进行探讨,提出相关设想。在完善对证人进行经济补偿的规定上,结合国外相关规定,提出接受补偿的主体条件,补偿方式以及范围等有关规制的建议。在完善为证人提供必要保护的相关规定上,结合国外立法在这个问题上的独到之处,探索性的提出我国对这方面的规制要明确受保护的主体,设立专门的保护机构,完善相关程序性规定等建议。此外,还就其他相关细节进行了说明。
郑雅之[4]2003年在《论刑事证人制度若干问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事诉讼中,证人是重要的诉讼参与人。证人证言是一种十分重要的证据,它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正确进行裁量有着非常现实的意义。本文选择刑事证人制度作为研究对象,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结合对司法实践的分析,对刑事证人的概念、刑事证人证言的产生和运用进行了深入的阐述,最后立足于如何解决我国刑事诉讼中与证人制度有关的一大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与思考。希望能对我国刑事证人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与参考。在结构上,本文分为叁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从理论上探讨了刑事证人的概念、证人能力、证人特权等问题。第二部分从实际操作上探讨了刑事证人的到庭、刑事证人的宣誓或郑重陈述、刑事证人的质证模式、证人证言采信的规则等问题。第叁部分则是针对当前围绕刑事证人制度亟需解决的问题——证人不出庭问题进行了分析阐述,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法。
夏静[5]2014年在《论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及完善途径》文中研究表明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体系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证据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成为很多国家的选择,更是对当下我国审判实践的客观要求。目前证人保护制度在域外的许多国家早已被条文化、规范化,在强调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公民的责任的同时,国家对于证人利益的保护工作也不能忽视。1996年《刑事诉讼法》作出了庭审方式向“控辩式”转变的重大改革,即要求由控辩双方各自提供主张和证据,中立的法官和陪审员则根据双方的证据和主张来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要求证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质询,是对抗式庭审的必然要求。然而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社会和证人自身等多方面的原因,目前刑事证人出庭率偏低,证人不敢更不愿出庭已成为我国刑事审判活动的一大隐忧。证人不愿出庭作证不仅打破了控辩双方之间应有的力量平衡,更可能践踏被告方的合法权益,使其得不到公正的判决。故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作一些比较全面、深入的思考,从立法、司法和社会等方面分析产生当前存在的某些问题的原因,并提出自己对如何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一些粗浅看法。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基本概念和证人出庭作证的价值理论的阐述。证人可以到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有助于法官直观判断,进行全面的分析,对案件事实准确判定,从而作出公正的判决。这不但是直接言词的要求,更有利于维护我国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提高我国的诉讼效率,推动我国庭审模式的逐步完善。第二部分从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的适用为背景来分析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长期较低的现状及其原因。我国刑事证人出庭率极低,其严重阻碍了法院庭审方式的革新。因而,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困境刻不容缓。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然要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从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司法机关忽视和中国传统“厌讼”思想的影响叁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论证。第叁部分通过比较分析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介绍了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特色规范,包括证人出庭作证的资格、强制证人到庭及其拒绝出庭的后果、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对证人人身安全保护的政策和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五个方面,接着得出可以为我国法律的借鉴之处。第四部分是笔者通过总结问题和分析域外国家法的经验,从而提出对构建和完善当前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一些看法。我国刑事证人出庭率低,笔者认为关键就在于我国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法律工作不到位和予以支撑的制度保障力度不够。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立法和司法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是立法层面的完善,主要详细介绍了关键证人的对象和范围,以及强制证人出庭的意义和价值。其次是证人保护措施的介绍,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完善。接着是经济补偿制度的规范和细化,主要是实际的操作流程。此外就是借鉴普通法国家的污点证人的作证制度,试论在我国构建此制度的可能性。要改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现状,应将着力点放在完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上。因此,笔者认为,在新《刑事诉讼法》的落实中,通过司法机关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让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相关规范得到完整地落实,改善长期以来的证人出庭率低的境况。
董晓楠[6]2004年在《刑事证人、证言规则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现代司法公开的要求推动着证据规则包括刑事证人、证言规则的研究。本文讨论的刑事证人证言规则限于:证人的适格性规则;证人义务规则;证言证明力规则。证人的适格性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特性:在侦察阶段,证人的适格性要求是能力性与独立性;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证人的适格性要求是能力性、独立性和证言价值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有证人适格性。证人可分为潜在的证人、提供有价值证言的证人和现实的证人。他们的义务并不相同。证言证明力规则主要是为事实审理者提供评估评估证言证明力应考虑的因素及这些因素所起的作用。
马莉[7]2007年在《我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是一个热点问题,也是一个难点问题。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以证据为调整对象的独立的证据立法。现存所有证据制度均散置于叁大诉讼法典与有关的司法解释中。而西方国家的证据立法和理论发展相对完善;目前学界对于我国证人出庭现状的实证调查研究也有范例,因此从这两方面进行借鉴,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探讨是可行的。文章的创新性在于探讨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价值;借鉴社会学中的实证研究方法,对我国现有证人出庭状况予以考察分析;通过系统论的方法,把刑事证人出庭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结合起来,以保障其顺利实施。文章首先对刑事证人出庭制度进行理论层面的探讨,然后对我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现状进行了细致分析,在借鉴了西方国家保障证人出庭的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主要措施。我国刑事证人作证现状是证人出庭率普遍偏低,导致此现象产生的原因既包括了立法和司法层面的,还包括了社会层面的,在对原因进行分析和国外先进制度借鉴之后,提出了完善刑事证人出庭的措施,旨在建立起规范和完善刑事证人出庭的法律制度;改进司法上的相关程序;推进社会结构和民众思想观念中关于出庭作证的看法,以解决出庭作证难的现状。
陈黎明[8]2007年在《刑事证人制度若干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证人是刑事诉讼中重要的诉讼参与人。在大陆法系国家,证人指以其亲身所感知的案件事实向裁判者进行陈述的人,不包括当事人和鉴定人。我国法律规定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七种证据之一,它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正确进行裁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刑事证人必须有证人能力,这包括两种理解,即个体意义上的证人能力和社会意义上的证人能力。刑事证人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刑事证人制度在运行中存在一定问题,主要是刑事证人不出庭问题,证人证言的效力判断问题和控辩失衡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都有其原因,如证人不出庭问题的原因有立法上的不足、传统文化思想的影响和司法人员的消极态度。证人的效力判断问题即证人证言准确表达的因素主要有感觉因素、知觉失真、注意的选择性、遗忘、社会因素。证人制度的控辩失衡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立法原因、司法体制和思想观念上的原因。我国刑事证人制度需要完善。证人不出庭问题的矫正,主要从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确立证人特权制度、明确证人不出庭的法律责任和出庭作证的操作程序、确立证人保护制度、建立证人求偿及奖励制度着手。证人证言的正确判断和采信主要从建立证人证言的防伪程序、采取对证人证言交叉询问质证、建立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强化对证人证言的综合分析方面进行完善。关于控辩失衡问题的制衡主要包括保证律师的会见权、落实律师的调查权和建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
李颖红[9]2003年在《刑事证人权利保障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一种普遍的证据。证人证言来自证人,因此,证人也在刑事诉讼中有一定的地位。自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中期,在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基础上形成发展了证人权利保护制度。我国法学界也对刑事诉讼中证人权利保障问题进行关注。目前,一个不争的事实摆在我们面前,就是刑事案件中证人拒绝作证的问题。笔者认为,证人拒绝作证的主要原因是其权利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缺乏有效的证人保护措施。本文试图从刑事证人的概念、证人的范围和适格性等基本问题开始,通过借鉴国外证人权利保护制度,对我国证人权利保障制度现状进行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确立我国刑事证人权利保障制度的原则,并从建立证人保护制度、证人财产保护制度,确立证人拒绝作证权、证人作证豁免权、证人依法作证权等方面入手,提出完善我国刑事证人权利保障制度的设想。
池蓓蕾[10]2007年在《刑事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刑事诉讼的各项制度中,刑事证人拒绝作证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现行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刑事证人拒绝作证成为一个普遍的现象,针对这一不符合法律设计的现象,近年来我国理论界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学者们对此进行了大量深入的研究,成果颇丰。另外,近年来有关的刑事证据立法草案或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等也涉及了有关刑事证人拒绝作证方面的制度以及相关的保障制度。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就刑事证人拒绝作证制度进行了思考,并尝试从法经济学角度这一不同的视角对该制度进行论证分析。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方法论问题进行了思考,并对法经济学是什么进行了初步介绍。本文认为用经济分析工具分析刑事证人拒绝作证问题是可行的,法经济学有其存在的价值。第二部分在对刑事证人拒绝作证制度进行概括说明的基础上,本文就该问题在现阶段的研究意义、我国的研究现状进行了阐述,并就国外有关给该问题的立法进行了介绍。第叁部分尝试通过法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分析该问题存在的原因以及解决途径,力求使该问题的研究做方法论上的突破,这也是本文的创新所在。第四部分是本文对完善该制度的设计。本文认为应该从立法上完善与刑事证人拒绝作证相关的法律制度,包括建立刑事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给予刑事证人自我免证特权,并给予律师、刑事证人近亲属以及其他特定身份人员免证特权。同时也包括建立和完善刑事证人作证的相关保障制度,包括对刑事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制度、刑事证人作证合理补偿制度以及刑事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作证的责任制度。本文的出发点在于用一个新方法分析一个老问题,来考察刑事证人拒绝作证制度,以求为今后我国刑事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一个新的研究视角。
参考文献:
[1]. 论刑事证人保护制度[D]. 禹世伦. 山东大学. 2008
[2]. 刑事证人作证的经济分析[D]. 张娟. 山东大学. 2007
[3]. 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立法研究[D]. 雷振鑫. 福州大学. 2013
[4]. 论刑事证人制度若干问题[D]. 郑雅之. 湘潭大学. 2003
[5]. 论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及完善途径[D]. 夏静. 南京大学. 2014
[6]. 刑事证人、证言规则研究[D]. 董晓楠. 黑龙江大学. 2004
[7]. 我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研究[D]. 马莉. 西南交通大学. 2007
[8]. 刑事证人制度若干问题研究[D]. 陈黎明. 湖南大学. 2007
[9]. 刑事证人权利保障问题研究[D]. 李颖红. 安徽大学. 2003
[10]. 刑事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D]. 池蓓蕾. 中国政法大学.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