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转嫁的均衡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 局部分析法存在多方面不足:它忽略了因对一种商品征税引起的其他商品市场相对价格的变动;最初用意与最终结果难以统一;它只适用于完全竞争市场,具有局限性;只能用于分析某些特定税种,不具有普遍性。为此,建议用一般均衡分析法来分析税收转嫁原理,它同时考察税收对所有商品市场的综合影响,通过大量理论抽象和前提假设将税收转嫁同经济计量分析紧密结合起来。
【关键词】 税收转嫁 局部均衡分析法 一般均衡分析法 哈伯格模型 均衡价值 理论模型
税收转嫁是以商品价格为载体的税负转移过程或行为,与商品价格没有直接联系的税收负担的转移不能视为转嫁。价格作为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个能动因素,也是最活跃的经济变量,它变幻莫测,谜一般左右着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各类主体行为,从而给税收转嫁分析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因而选择一个合适的分析角度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均衡分析法是经济理论研究的一种重要方法和必要抽象,也是在相对静止状态下认识事物本质的一种思维定式。所谓均衡,是指一定条件下决定事物的诸种作用力达到势均力敌的时候所产生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一旦作用力失衡,就会打破原有的均衡状态,从而产生新的均衡。下面就从经济运行的均衡角度,探索税收转嫁的可能实现程度及运行机理。
一、税收转嫁的局部均衡分析
局部均衡分析是马歇尔经济学说在方法论上的一大贡献,这一分析模型是建筑在其经济理论的核心“均衡价格论”基础之上的。它以一种商品为研究对象,而假定其他条件不变,而该商品的价格只取决于它本身的供求状况,而不受其他商品的价格和供求状况影响的均衡价格。下面就以从价商品税为例,利用局部均衡分析法,分析其税收的转嫁过程:
见图1,S[,0]是征税前的供应曲线,D[,0]是征税前的需求曲线,P[,0]是税前的均衡价格,Q[,0]是税前的需求量。课税以后,就将破坏该商品原有的供求均衡状态,由于征税,消费者支付的价格和供应者收到的价格是不同的,不管该税是由供应者缴纳还是购买者缴纳,下列的恒等式总是成立的:
购买者价格≡销售者价格+税
这样,税额就成为购买者价格与销售者价格之间的一个楔子。
图1
如果这笔税款由销售者缴纳,销售者为了保持其原有的均衡价格P[,0],必然会提高市场售价,从而供应曲线由原来的S[,0]提高到S[,1],曲线S[,0]与S[,1]的垂直距离恰好是税额t,即曲线上升的幅度与t正好相符。由于该商品售价提高,购买者一定会减少购买量至Q[,1],购买者支付的价格为P[,1],销售者得到的价格为P[,2]。可见,征税使商品交易的双方——购买者和销售者的境况都变坏了。因为购买者面临的新价格P[,1]较原来的价格P[,0]高,其差额小于税金t,销售者也支付了部分税收,征税前,他得到的价格为P[,0],征税后,得到的价格为P[,2]。购买者支付的价格上升部分和销售者得到的价格下降部分相加,正好等于税金t,从这个意义上说,税由购买者和消费者分担了。同理,对购买者征收的税款,其影响结果与上述情况相同。
这种分析方法,抽象掉了影响该商品价格的供求因素更深层次的问题,即该商品供求弹性。上述的分析,只是假定产品的成本随着产出的增加而提高,也随需求量的减少而下降,需求量随着产品价格上升而降低。实际情况往往并非如此,有些商品既使价格上升,需求量仍然不会减少。关于商品供求弹性与税收转嫁问题,我们将做专门分析。
局部均衡分析法的用意,是将复杂社会经济现象中的课税活动及其转移划分成单独的一个部分。在一定时间里,假定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分别进行研究,最后将课税对需求与供给两方面的影响和反应综合起来,导出税收转嫁行为的最终结果。实际上,这种分析方法本身及其对税收转嫁行为的研究结果,都存在很多缺陷:一是它忽略了因征税所可能引起的其他商品市场相对价格的变动。征税本身不仅有收入效应,而且还具有替代效应,商品市场不可能只存在一种商品的交易活动,而是多种商品交易活动和交易行为的集合体,相互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二是它的最初用意与最终结果很难达到统一。社会经济活动是复杂、多变的,而且是相互联系、密切统一的,只将个别现象分析的结果进行简单的综合,进而得出总体的结论,有失偏颇,结论也会令人难以信服。三是它只适用于完全竞争市场,价格机制完全通过市场上该商品的供求关系来确定,实际上这也只是理论上的假设,现实生活中根本不存在,因而其局限性很大。四是它只能适用于分析某些特定税种,诸如特别商品(消费)税,而无法延伸到对一般商品流通和交易的课税当中,因而不带有普遍意义。
二、税收转嫁的一般均衡分析
“一般均衡分析法”可以克服“局部均衡分析法”的某些缺陷,它认为市场上各种商品的价格供求是相互作用、彼此影响的,征税商品的价格和供求的均衡,只有在所有商品的价格和供求都达到均衡时才能决定,一般均衡分析法就是要同时考察税收对所有商品市场上价格、供给、需求及数量变化的综合影响。显然,在商品市场中,既存在相互竞争的商品(代用品),也存在相互补充的商品(补充品),当某一种征税商品的价格发生变动,不仅会影响到该商品的供求关系,而且还会引起其他商品价格的连锁反应,同时也会进一步对它们各自的替补商品的供求关系和价格产生影响。一般均衡分析就是要在这一系列的连锁反应中,探索和分析整个税负运动的状况和税负转移的特点。由于“一般均衡分析法”必须同时考虑整个市场和所有因素因课税而可能引起的变化,其变化影响的范围之广和程度之深,加上瞬息即逝的特点,使得税收负担转移过程很难通过所有市场之间价格相互作用的净变化来衡量。这样进行大量的理论抽象和前提假设就显得非常重要,从而才能将税收转嫁同经济计量分析紧密切结合起来。但是,“一般均衡分析法”自60年代首次应用至今,还没有形成一个相对统一的计量模型,而且,由于不同的理论假设和分析思路常常会导致不同的税收转嫁行为。下面仅根据哈伯格模型的假设和基本原理对商品课税转嫁问题进行一般均衡分析。
哈伯格模型的假设条件是:
(1)技术方面。每个生产部门都使用资本和劳动力这两种生产要素,且规模效益不变,即要素价格之间的各个比率与资本对劳动力的一定比率是唯一对应的。
(2)要素供应形式。资本和劳动力依各个部门的收益率不同而自由流动。
(3)生产要素供应量是一个常量,即不论怎样征税都不涉及生产要素的供应量。
(4)所有消费者的行为偏好相同。
(5)税种之间具有可替代性。
(6)市场结构。厂商互相竞争以追求最大利润,所有价格具有完全的弹性。
根据这种假设,该模型涉及四类税:第一种是对某一部门的某种生产要素课征的税;第二种是对两个部门的某种生产要素课征的税;第三种是对某种商品的消费课征的税;第四种是总的所得税。这四类税之间具有一定的等价关系,即将四类税中的某二种税相结合,使其产生的效率与第三种的效应相等或相同,通过这样的办法把经济社会中的所有税收的转嫁行为表现出来。如果这一原理成立,我们就没有必要对每一种税的转移过程进行逐个分析,而从某一种税收负担转移情况中剔除掉该税的影响就能得出另一种的转嫁情况。下面就对第三类税的情况(即商品税)进行具体分析。
现在国家对食品征收消费税,这样,消费者会减少食品的购买量,食品的需求曲线下降;而将部分购买力转向服装的消费,故服装的需求曲线上升,从而服装的价格必然上涨,相对来说,食品价格会有所下降。于是,税收负担将从食品的消费者部分或全部转移给所有其他商品的消费者(比如服装消费者)。
从另一角度来看,国家对食品征收消费税后,随着食品业收益率的下降,食品业的生产要素会向服装业流动。这也就说明,随着社会商品结构的变化,各种生产要素的需求结构也会发生变化。如果两个行业(或部门)资本和劳动力之间的替代率不同(比如劳动密集型企业和资本密集型企业),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必然会使某一个部门劳动力的供给相对过剩,劳动力的价格相对下降,这样,就会有一部分税收负担转移到劳动者身上,从而形成两个行业(或部门)的劳动者都要负担税款。同时也会使某一行业(或部门)资金供给相对宽松,资本价格相对下降,这样,就会有一部分税收负担转移到资本所有者身上,从而形成两个行业(或部门)的资本所有者都要负担税款。
一般均衡分析法的结果告诉我们,对某一产业(或部门)的产品课税,其影响会波及到整个商品市场,不仅本行业(或部门)产品的消费者要负担税款,而且其他行业(或部门)产品的消费者也要负担税款;不但本部门(或行业)的生产者和生产要素提供者可能负担税款,而且其他部门(或行业)的生产者或生产要素提供者也有可能负担税款。税负在生产者、消费者和生产要素提供者之间都有可能发生转移。
实际上,一般均衡模型的最有价值的分析体现在对公司所得税转嫁问题的研究上。从该模型的最初发明者美国经济学家哈伯格到其后继者所进行的研究,基本上都是遵循这一思路来进行的,对其在商品课税转嫁问题上的应用,还只能算是一种初步尝试。从而我们可以进一步看出,西方一些经济学者超越了税收转嫁原始内涵去对税收转嫁问题进行分析,按照传统的观点,公司所得税是不能作为税收转嫁研究的一个课题来进行的,因为公司所得税与市场中商品的价格并不具有直接的联系。至于利用该模型对商品税转嫁分析得出的结论,我们也有必要对其进行检验。从现代西方经济学中的计量分析来看,利用模型对特定的经济现象进行分析,采用必要的假定,只要不影响分析的结论,都是允许的。现在我们就改变模型中的若干假定,视其结论是否与前述相同。
消费者行为偏好的差异。按照模型的假设条件,所有消费者对两种物品的偏好都是相同的。这只是简单的消费者行为理论,即消费者的行为仅仅受价格变动的影响,只要价格水平能被消费者所接受,消费者就愿意按既定价格水平来购买所需要的商品。然而现实经济生活中的情况远非如此,吉芬之谜(吉芬是19世纪英国经济学家,他对爱尔兰的土豆销售情况进行了研究,发现某些商品价格上升时,对这些商品的需求量会上升;价格下跌时,对它们的需求量也会减少。这种反常的情况称为吉芬之谜,凡是呈现这种反常变化的商品被称为吉芬商品。)就是一个例外。实际上由于货币收入幻觉、目标引力的作用以及历史传统和个人嗜好等的不同,消费者行为不可能完全相同,每一个人的消费曲线都不可能与他人重合。如果消费者行为偏好存在差异,课税之后,就会引起收入分配的变化,进而影响总支出决策,影响相对价格和收入,因此,税负转移的过程就会同前述有所差别。
不流动的要素。根据模型设计,资源可以在不同部门间自由流动。但是由于制度和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往往有些要素是难以自由流动的,至少在短时期内,流动所造成的额外损失可能会更大。这样,课税于难以自由流动的要素或所在部门的产品,往往会改变相关的税负转移的过程。如果其收益的减少额恰好与税额相等,非课税部门的资本和劳动力的价格不会改变,课税部门的商品价格也不会改变,从而税负的归宿是很明确的。
三、马克思的均衡价值理论模型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也可以说是均衡价值理论,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其表现形式为供给价格;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表明的是并非任何数量的劳动量都决定价值量,而是指决定价值量的劳动量是一种均衡劳动量,其表现形式是需求价格。供给价格体现价值的创造,需求价格体现价值实现,价值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形式是价格,而市场上供给价格与需求价格的数量配平过程就是均衡价格的形成过程,它反映厂商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与此时社会所愿意支付的劳动之间的均衡关系。当供给与需求平衡时,价格与价值(确切地说应是价值比率)相符;当供给与需求不平衡时,价格偏离价值,个别商品的交换价值大于或小于其自身的价值。这意味着生产一种商品的劳动量,可与比它更大或更小的另一个劳动量相交换,从而引起社会资源的流动和重新的配置,由此导致价格即交换价值发生相应的变化,最终趋向于各种商品的交换价值与价值相等,得到了均衡价格的形式。从市场需求来看,满足某种需求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等于单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该商品需求量的乘积;从市场供给来看,该商品的供给额度等于该商品的供求均衡价格与该商品需求量的乘积。所以,从总体上来看,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该商品的供求均衡价格是一致的。
马克思在论及价值决定的均衡条件时指出,市场供求均衡是商品市场价值形成的条件,“不论市场价值如何,供求关系必须均衡,以便实现市场价值。”它不仅是商品量上的供求均衡,而且必须首先是生产一定量商品所耗费的总劳动量的均衡。只有生产商品的社会劳动量与社会对该商品的需求量相一致,商品才能够按照它的市场价值来出售,价值及其实现形式的均衡模型也随即确立。下面结合马克思的价值均衡模型,分析商品税的转嫁问题。
按照劳动价值论的原理,成本与产量无关,因此价值量的决定也与产量没有直接联系。见图2,按照社会总供给量与总需求量一致的原理,二者相等时的均衡价格水平为P[,0],边际成本线ML与平均价值线AL完全重合,即AL=ML。设AL线一点A为均衡价格与相适应的社会总产出量的交点。社会总供给量与总需求量都与价格P呈函数关系,D[,P]<0,是一条负斜率曲线,S[,P]>0,是一条正相关曲线,两条曲线D[,P]、S[,P]围绕点A而展开。如果市场上的价格水平背离均衡价格P[,0](即价值),P[,1]表示市场价格高于均衡价格,P[,2]表示市场价格低于均衡价格,从而企业就会调整其生产规模,当市场价格为P[,1]时,对应的产量也增加到Q[,1],但对应于P[,1],社会需求量却只有Q[,3]。因此,当市场价格高于均衡价格时会供过于求(Q[,1]>Q[,3]),结果将使市场价格下降,使产量减少,同时,社会需求又会相应增加,从而使供求之间的差额减少。如果生产厂商能够准确获得有关消费者未来行为动态的完备信息,且生产技术等条件没有限制,资源可以自由流动,这个过程会持续进行下去,直至市场价格恢复到均衡价格的水平。同样,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市场价格低于均衡价格,上述过程会以相反的方向进行,最终恢复均衡。
图2
下面按照马克思的价值决定模型的均衡分析法,分析作为价值实体的价格有机组成部分的商品课税的转嫁情况。
1.市场价格等于价值或均衡价格,即P[,0]。商品价格P[,0]=成本+税金+利润=c+v+t+(m-t),这种市场价格与价值或均衡价格相一致,表明对供给者来说,生产该商品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全部得到了社会的承认;对需求者来说,意味着取得该商品使用价值所必要的支付。市场交易中所含的税金,体现为国家和企业对剩余产品价值的分割,因此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内容上看,税金都由供给者负担。如果仅根据需求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税金,就认为税收是由需求者负担,这只是从表面上看问题,而没能从实质上揭示问题的根本所在,显然是很荒唐的。假若这一结论成立的话,作为价格组成部分的利润和成本是否也由需求者负担呢?此外,从商品的内在属性价值与使用价值的运动来看,价值实现和使用价值让渡是借助于价格进行的,体现商品运动的对立统一。供给者为了取得价值,实现利润最大化,必须让渡福利的最大满足,必须支付货币。在等价交换基础上(即价格与价值或均衡价格相符)的商品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相向运动,也充分证明了税金只能由供给者负担,因为课税本身并没有引起市场价格围绕均衡价格的上下波动。
2.市场价格低于均衡价格,即P[,2]<P[,0]。这意味着供给者所创造的剩余产品价值并没有完全被社会承认,M没有被充分认可,如果实现的剩余产品价值量大于税金,供给者还可获得一部分利润;如果实现的剩余产品价值量小于国家课征的税金,则供给者的生产就会出现亏损。可见此情况下的税金只能由供给者负担,不可能转嫁出去。但这只是静态的或某一时点上的情况,如果从动态的角度来看,市场价格低于均衡价格,则社会需求总量会上升至OQ[,4],大于均衡点的需求量OQ[,0];另一方面,由于市场价格低于均衡价格,供给者不愿出售自己的产品,于是供给量将下降到OQ[,2],小于均衡点的需求量OQ[,0],这样就形成了供不应求,Q[,2]Q[,4]=OQ[,4]-OQ[,2]即为需求大于供给的差额,从而引起市场价格的提高,渐趋均衡价格。但从这一动态的发展过程我们可以看出,尽管税金仍然会由供应者负担,而利润却在逐渐增加。
3.市场价格高于均衡价格,即P[,1]>P[,0]。从静态角度来看,如果供应者仅获得均衡利润,则税金(固定征收)等于市场价格与均衡价格的差额,在税金大于这一差额时,就会侵蚀均衡利润,从而税金由供应者和需求者共同分担;在税金等于该差额时,需求者负担税款,供求者均衡利润水平不变;在税金小于该差额时,不仅税金完全由需求者负担,而且供应者还能获得超额利润(高于均衡价格的利润),从市场运行的动态角度考察,市场价格高于均衡价格,于是需求量就下降为OQ[,3],小于均衡点A对应的需求量OQ[,0];另一方面,供给量会因价格上升而增为OQ[,1],大于均衡点供应量OQ[,0],这样就形成了供过于求,Q[,1]Q[,3]=OQ[,1]-OQ[,3]即为供给大于需求的数量,从而引起市场价格的下跌,而趋于均衡价格。从这一动态趋势我们可以看出,供应者并非总能获得超额利润,但在这一区间的变化却可以转嫁税负。
从市场均衡的基本态势来看,市场价格围绕均衡价格上下波动,将三个看似断开的区间联结起来,税负能否转嫁及转嫁程度的大小只能是相对而言,商品价格的运动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税收转嫁具有不确定性。市场价格与价值(均衡价格)的背离,致使对某种商品所课征的税收,可能全部或一部分不是由生产这种商品的劳动者创造的,而是由别的部门把创造和支配的价值通过价格的再分配转移来的,这样存在税收转嫁的可能。因为价值的创造与实现出现了偏差,有些产品的价值并非在价值创造的部门实现,如我国工农业产品的交换就是如此;另外一些产品,其价值的实现并非完全体现为本部分创造,而是来自消费者所支配的价值,如烟、酒等。其实质都体现为一种价格的价值再分配,这种功能既可能是自发实现的,也可能是国家调控经济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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