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步接触制度在社区矫正中的应用构想_社区矫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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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中适用累进处遇制的构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区论文,处遇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对服刑人员适用累进处遇制,是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一项重 要方式,值得提倡。

一、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未能针对不同矫正对象给予差别处遇。社区矫正是对符合条件的特定罪犯在社区 内进行的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按照《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 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5种罪犯。这5种罪犯的共同之 处在于:由于本身罪行较轻或是在监狱内改造较好,或是由于生理上的原因,使得他们 的人身危险性较小,在社会内服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通过社区矫正,既能使他们更快更 好地融入社会正常生活、达到刑罚的教育改造目的,又不至于对社会安全构成威胁。

但是,在看到矫正对象共性的同时,也必须注意到他们之间的差异性。上述5种罪犯, 在人身危险性方面仍然存在着区别:被判处管制和被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罪行较轻, 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应的人身危险性也较小;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社区内服刑的主 要原因是生理上的,而不是改造良好的缘故。由于其徒刑尚未执行完毕,对其危险人格 的改造也未完成,他们的人身危险性程度较之管制和缓刑人员要更大一些,一旦生理条 件有所改善,就具备了再次危害社会的能力,必须予以特别注意。例如,正在哺育自己 婴儿的女性罪犯、患疾病后处于康复期的罪犯,都具有部分的甚至是完全的犯罪能力, 对他们的社区矫正,就应该有特别的对策;被裁定假释的罪犯,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假 释范围较广,包括了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曾经实 施过极其严重罪行的人,尽管通过监狱内服刑,他们的人格已经有了较大改善,人身危 险性已经大为降低。然而,这类人群的改造过程是长期的,要巩固在监狱内改造的成效 ,就必须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对这类罪犯,特别是曾经犯有严重罪行的罪犯,给予更多 关注,确保刑罚执行的有效性,否则可能会使原有的狱内改造效果付诸流水。被剥夺政 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由于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适用范围很广,既包括单独 适用的轻罪犯人,也包括徒刑执行完毕或假释后的重罪犯人,因此存在与假释犯人同样 的问题。

行刑个别化是现代刑罚执行的一项重要原则,该原则主张“人格不同处遇不同”。处 遇是指罪犯在服刑过程中除自我以外的各类因素的总和,包括吃、喝、住、穿、通讯、 会见、劳动、报酬、娱乐、活动范围等因素,是罪犯改造的客观环境。处遇对罪犯有现 实的、直接的人格冲击力和塑造力,恰当的处遇可以有效地消退罪犯的人身危险性(注 :张全仁主编:《监狱行刑学》,中国物价出版社2003年版,第82~83页。)。从某种 意义上说,处遇就是矫正本身,是一种灵活而又有效的矫正工具。然而,“恰当”的处 遇是建立在对人格不同的罪犯的区别对待上的。作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各类罪犯,同样存 在各自相异的不良人格,这就必然要求对之给予不同处遇。不分对象的给予同样处遇的 做法是不恰当的,不利于有针对性地改造罪犯。

(二)社区矫正中的奖惩措施不完善,缺乏有效激励机制。所谓激励是指激发人动机的 过程。对罪犯来说,就是通过设立一定目标,有效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过程。在社区 矫正条件下,罪犯的生活相对于监狱内来说相当自由,这固然有利于罪犯回归社会;但 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罪犯的自满情绪,认为社区矫正与刑满释放已经差别不大,持一种 “熬日子”的消极改造心态,这将使社区矫正的效果大打折扣,与设立该制度的初衷相 违背。要防止消极改造状况的出现,就必须设立完善的奖惩措施,激励犯罪人对改造持 积极态度。只有对罪犯进行适当的奖励和惩罚,才能给罪犯以直观的亲身感受,使其认 识到,只要积极改造就会有更为光明的前途;反之,消极或是抗拒改造则将受到法律的 制裁。同时,在罪犯群体中形成积极改造的主流,影响和带动少数消极改造的罪犯,创 造出进步向上的改造氛围,实现刑罚的教育改造目的。目前,我国在监狱工作中,已经 有了针对罪犯的比较完善的奖惩措施,例如百分考核制等,实践证明这些奖惩措施对激 励罪犯积极主动地进行改造是有效果的。而在社区矫正中,则还没有统一完备的奖惩措 施,尽管有些地方也对实行社区矫正的罪犯给予过物质的或是精神的奖励,但总的来说 ,这种奖惩还是自发的、片段性的、偶然的,没有形成长期有效的规范化的奖惩体系, 这就难以达到利用奖惩措施激励罪犯积极改造的目的。

(三)社区矫正的执行期限较长,存在设立阶段性处遇机制的需求。依照我国刑法的规 定,管制刑的最长期限是3年,缓刑的最长考验期是5年,假释的最长考验期是10年,被 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最长期限也是10年。在此期间,服刑人员必须遵守会客 、外出、报告等各类规训制度,并要参加社区服务等多种矫正活动。目前,我国法律对 社区矫正期间的处遇方式未作阶段性区分。根据现行法律,可以解释为在矫正期间,无 论矫正时间有多长,都要适用无变化的同一的处遇。如此之长的社区矫正期,如果不采 取阶段性处遇方式,始终在单一、无变化的条件下服刑,将会对罪犯人格造成不利影响 。现代心理学研究表明,在单调环境下生活时间过长,会造成人的心理疲劳,对外界事 物逐渐麻木,并会产生逆反心理。罪犯在长达3、5年,甚至10年的社区矫正期内,如果 始终接受同样处遇,也会产生心理疲劳,对矫正活动感到麻木,对个人前途感到绝望, 只是应付式的参加矫正,而没有彻底的人格改善,这就不能实现矫正目的。此外,长期 单调的矫正甚至会使罪犯产生抵触情绪,抗拒改造。这就要求必须建立起阶段性处遇机 制,通过罪犯境况的阶段性改善,不断地调动起罪犯自觉改造的积极性,鼓励其努力上 进,达到教育刑的目的。

二、累进处遇制在社区矫正中的适用

如何解决上述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呢?笔者认为,在社区矫正中引入累进处遇制 是一个有效的办法。累进处遇制是将判决宣告的刑期分为几个阶段,依照受刑人改善的 程度,逐渐由下级进到上级,随着级别的递增,逐渐缓和其处遇,以鼓励受刑人改过自 新,使他适合于社会生活的行刑制度。传统的累进处遇只是在监狱内适用,主要包括三 方面的内容:一是罪犯由于改造良好而获得生活待遇方面的好转;二是获得警戒等级的 降低,从而得到更多的自由;三是得到假释,离开监狱环境,进入社会服刑,得到更大 程度的自由。当前世界各国监狱都或多或少地采用了这一改造制度。我国《监狱法》第 39条第2款规定了“分级处遇”制度,监狱可以根据罪犯改造表现分押管理,实施不同 处遇。具体分为从严管理、普通管理、从宽管理三个等级,针对危险性不同的犯罪人, 实行区别对待。分级处遇是动态的,改造良好即可晋级,获得优待;反之,则会被降级 ,受到更加严格的管理。此外,《监狱法》还规定了罪犯奖惩制度,设立了离监探亲等 奖励措施。可以说,我国在监狱改造工作中已经充分借鉴了累进处遇制。

然而,社区矫正毕竟是与监禁矫正不同的新型矫正方式,产生于监禁矫正中的累进处 遇制能否很好地与社区矫正相融合,达到预期的良好效果呢?笔者对此持乐观态度。理 由在于:

首先,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具有同质性,这是累进处遇得以用于社区矫正的前提。两 种矫正都是刑罚执行活动,都是国家对犯罪人的惩罚、制裁措施,都具有强制性和刑罚 痛苦性;两者在目的上是一致的,即都要通过刑罚的执行,达到教育改造犯罪人,使其 改恶从善、重新回归社会的目的;两者功能相同,都具有通过严格管理约束犯罪人,威 慑犯罪人,防止其重新犯罪,维持社会稳定,保障人民权益的功能。两者的差异主要表 现在刑罚执行形式上,监禁矫正更为严厉,而社区矫正较为宽缓。另一方面,累进处遇 的本质在于,利用刑罚执行的弹性,给予受刑人以希望,促使其奋发努力,自觉改造, 并巩固其守法观念。现代刑罚理论认为,刑罚具有教育性,是一种教育刑。按照教育原 理,所有教育都是累进的,是循序渐进、有条不紊的,唯此才能达到教育的效果。刑罚 作为一种特殊的人格教育手段,同样要遵循这一原理,因此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有采用累 进处遇的必要。如上所言,社区矫正也是一种刑罚执行活动,也担负着教育改造罪犯的 功能,与监禁矫正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监禁矫正中所奉行的累进式教育原理,在 社区矫正中同样应该遵循。否则,违背科学的累进式教育原理进行社区矫正,就难以收 到良好效果。

其次,累进处遇制能解决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某些难题,这是在社区矫正中适用累 进处遇制的现实基础。不同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存在差异,同一罪犯,在不同的改造阶段 ,人身危险性也会发生变化。针对这些差异与变化,刑罚在执行过程中就应该是动态的 ,以期最大限度地与罪犯的人身危险性保持一致,使得刑罚总是能作为特定罪犯的有效 改造手段而存在。累进处遇正是一种动态的刑罚执行方式,它给不同矫正对象以不同处 遇,对同一罪犯,根据其不同阶段的改造情况给予不同处遇,能够有针对性地运用适当 程度的刑罚处遇改造罪犯,而不是盲目的、不加区别地搞“一锅端”,这也符合行刑个 别化原则的要求;累进处遇是一种改造过程中的有效激励机制,在累进制中,罪犯表现 好,就能获得优越处遇,表现不好则会受到降级处罚,丧失一些权利。依行为修正激励 理论,当一种行为受到奖励时,行为人会受到激励,会重复这种行为;当一种行为受到 处罚时,行为人会感到挫折,会避免重复这种行为(注:张全仁主编:《监狱行刑学》 ,中国物价出版社2003年版,第211页。)。在不断的激励下,罪犯自觉追求进步,最终 达到成为正常的社会人的目的。同时,对表现好的罪犯给予优越处遇,也在罪犯群体中 树立了学习的榜样,带动其他罪犯共同积极改造;累进处遇具有目标渐次性的特点,罪 犯刑期被划分为若干阶段,每个阶段罪犯的处遇都不相同,且渐次提高,这样,就使罪 犯在长期的社区矫正过程中有了阶段性目标。目标的阶段化大大提高了罪犯实现目标的 可能性,也就提高了罪犯实现目标的期望。这使罪犯,特别是那些将长期接受社区矫正 的罪犯总能对矫正活动保持新鲜感,总有新的目标在不断激励他进步,而不是被动、麻 木地参加社区矫正。此外,在长期矫正过程中分阶段改善受刑人处遇,令其在不同程度 的矫正环境下生活,也可防止其心理疲劳,避免产生厌倦、乃至抗拒改造的情绪。

那么,如何在社区矫正中具体适用累进处遇制呢?笔者主张,对社区服刑人员分从严管 理、普通管理、从宽管理三个等级进行矫正,每一等级的管理对象与处遇不同。

从严管理的对象是被裁定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这类罪犯具有相对较强的人身 危险性,而且一旦离开监狱环境,突然转入自由度较高的社会生活,难免存在“如自楼 至地,因为没有阶梯,致肇非死即伤的惨况”的危险(注:林纪东著:《监狱学》,三 民书局1977年版,第53页。)。对假释罪犯在社区矫正开始时实施从严管理,待其逐步 适应正常社会生活后再转入普通管理,防止罪犯突然面对自由度较高的社会生活而再次 产生犯罪的冲动。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因其狱内改造尚未完成,主要是由于生理原 因而进入社区服刑,仍然存在相当大的人身危险性,因此在社区服刑期间,必须始终进 行严格管理,没有改变其处遇的余地,直到罪犯重新入狱服刑。在处遇上,应依法严格 限制该等级罪犯的自由,实行密集报告制度,便于司法机关掌握罪犯动态;执行严格的 会客条件,无必要时一般不得批准其离开居住地;基层司法人员应经常走访该类罪犯家 庭,加强教育引导;应经常参加社区无偿劳动等。

普通管理的对象是开始进入社区服刑的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以及由其他管理等级转入的假释罪犯。这类罪犯或者是罪行轻微,危险性本来就较小 ;或者是改造情况良好,对他们适用普通程度的管理即可。在处遇上,相对从严管理, 应当适度放松,例如,每次报告之间的时间间隔应当延长;会客条件放宽;有正当理由 即可批准其离开居住地;适度参加社区无偿劳动等。

从宽管理的对象是经过普通管理阶段,表现良好,而且在社区内的服刑时间已超过社 区服刑总刑期一半以上的罪犯。这类罪犯经过长时间的矫正,不良人格已有明显改善, 可以适用更为宽松的矫正手段,赋予其更大程度的自由。在处遇上,报告的时间间隔更 长;对其要求离开居住地的申请一般均可批准;少量参加社区无偿劳动等。对这类罪犯 ,应主要通过正常的社会生活、工作来塑造其规范人格。基层司法人员应着重帮助他们 解决在重新融入社会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如就业、家庭、生活问题等,以利于他们顺 利适应社会生活,巩固已经取得的改造成果。

此外,累进处遇实施动态管理,罪犯积极接受社区矫正,改造效果良好,方可获得晋 级;相反,罪犯不积极接受社区矫正,甚至抗拒矫正的,则会受到降级的惩罚。个别情 节严重者甚至会被依法撤销社区服刑资格,重新收监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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