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的优化与司法公正的实现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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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0-0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525(2007)05-077-05

法律语言是全民语言的一种社会变体,是为顺应法律活动的需求,经过长期磨砺而逐步构建的一种有别于自然语言的“技术语言”。语言的特点之一,就是具有藏而不露的力量。在人类进入法制社会之后,因一字之差、一语之误使诉讼或其他法律事务的结果失之毫厘、差之千里的诸多事例不能不使人感慨、惊叹。因此,人类对法律语言的特殊关注也就成了一个超时空的、永恒的主题。历代的法律语言,正是统治阶级或主流社会通过法律对全民语言进行干预、施加影响的结果。任何社会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必得依赖某种权威或霸权。而真正的权威不是建立在武力或暴虐基础上的,而是建立在话语权威的基础上。因此,真正的权威总是一种话语权威。历代统治阶级往往试图建立法律语言的话语霸权以维护特定社会的法律秩序。这也正是古往今来诸多统治者、政治家重视法律语言的真正原因。从历史角度考察,法律语言是一个随法律制度的滥觞而产生,随法律制度的沿革而发展的语体范畴。

在当代,法律语言是指公安、安全、检察、法院、监狱诸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律师、公证、仲裁等法律中介机构以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诉讼和非诉讼的法律事务中按照法定程序,就具体案件或法律事务适用法律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书面语言和上述主体在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依法进行的口头表述语言。法律有赖于司法、执法机关等国家机器的运用,法律语言则是保障和体现法律实施的最直接也是最终的表现形式。法律语言具有实施法律,进行法律活动,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体现国家法制建设水准等作用。在现代法制社会,法律语言已成为法制和法律文化成熟的象征,也是法律文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们运用法律语言的终极目标,是建立法律语言的话语权威,实施法治,贯彻和实现法律所设计的价值目标,即司法公正。

一、法律语言的两重性:司法公正的载体,也是司法公正的“牢房”①

法律语言作为司法公正的载体,并不难以理解。如上所述,法律语言是一个法学范畴,人类社会的各种法律关系,各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大多要通过法律语言来显示和兑现。法律语言是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负载并传承着法律文化,推动法律文化的发展。作为法律追求的永恒目标,也是法律文化精髓的司法公正,当然要以法律语言为载体,通过法律语言来彰显、弘扬。

目前,已有不少学者对法律语言与法律文化、司法公正的密不可分、水乳交融的联系加以正视和认同。而这种联系,在笔者看来是双重的。

一方面,法律语言是司法公正的载体。对此,虽然否认者不多,但不能说认识已很充分。所谓“载体”,负载之躯体也。法律语言有负载司法公正的功能,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承认。但这种承认,大多停留在表层,即仅仅看到法律语言负载司法公正而达到体现、记录司法公正。而笔者认为,这种记录、反映司法公正的功能,仅仅是法律语言作为司法公正载体的静态功能。

法律语言负载司法公正尚有其动态功能的一面,这就是以法律语言推进、呼唤、传播司法公正。人们已经认识到法律文化的交流、传播、移植,但并没有认识到法律语言的这种动态功能。事实上,就其处理的事务而言,从“民间鸡虫得失”②到国家、群体、个人之间的根本权益之争,无不要求法律语言作品依法制作,都在呼唤、推进和传播司法公正。当代,我国许多公开的法律语言作品,已经远不止在法庭等诉讼场合发挥其作用,而是通过电视、报刊、互联网广泛传播,其传播、推进司法公正的动态功能更能发挥到淋漓尽致。事实上,法律语言负载司法公正的静态功能终究还得通过法律语言交流、传播的动态功能来实现。总之,法律语言对司法公正这种法律文化积极要素的负载功能,首先是动态的,其次才是静态的。

法律语言作为司法公正的再一层含义,即在一定条件下,法律语言直接体现司法公正,成为司法公正的一部分。如果说,法律语言负载司法公正的前两种功能(静态与动态功能)是以法律语言与司法公正的分离和法律语言的指示(符号)功能为前提的话,那么,这第三种功能,则消除了这一前提,达到了法律语言与司法公正的合一。

以上三点,是就法律语言作为司法公正的载体而言的,既体现了法律语言对司法公正的工具性(记录、负载作用),也体现了司法公正对法律语言的依存性(司法公正存在、显现于法律语言中并藉法律语言而传播、交流)。在这一关系中,司法公正对法律语言基本上处于主导、决定的作用。

然而,两者的关系还有另外一面,即法律语言对司法公正也有一定的制约、限定作用。在一定条件下,这种作用甚至可以是决定性的。在此,不妨借用美国当代著名学者弗·杰姆逊的一本书名中的概念,③把法律语言对于司法公正的这种限定、制约作用称作“牢房”。

法律语言之为司法公正的牢房,首先表现为,法律语言的界限,也就是司法公正的界限。司法公正藉助法律语言而形成、传播、发展,一切司法公正均由法律语言构成和标识,都是法律语言的公正。因此,法律语言的极限处,即是司法公正的极限处。作为主流的书面法律语言作品凭藉语言文字的表述,连同其特定程式及版面设置、视觉处理等一切物质技术手段,共同形成特定的文本进入运用、传播阶段。而构成法律文本的语言(法律语言)、格式及其他技术手段都是有极限、有瑕疵的。且不论一切法律活动及其中所体现的人类智慧都浸润在法律语言之中,法律语言的极限亦即司法公正的极限,语言运用的宏观格局及其技术程式也往往成为司法公正的桎梏。在此意义上,法律语言就是一座四面环绕的围墙,把法律文化、司法公正紧紧圈封在其中。“牢房”者,此之谓也。

法律语言不仅为司法公正构筑了一道极限墙,而且在人类心理层面上建立起一种限制性的“视界”,一种世界观,一种掌握世界和人类自身的文化眼光。法制社会中的任何个人,在主动或被动地逐步接触他所在社会的法律语言的同时,也就在事实上接受了由这种法律语言建构起来并负载传播的法律文化和司法公正。人对司法公正的选择和体验是由他无法选择的法律语言的类型和状况所决定了的。一种法律语言的体系,一旦形成,就会成为司法公正的“滤色镜”,制约、限定着每一个制作、阅读、运用、涉猎这种法律语言个人的法律文化、司法公正的眼光和视界。美国著名学者萨丕尔曾说:“现实世界”在很大程度上是不知不觉地根据人类集团的语言习惯建立起来的”。④同样,作为一种传递法律信息符号体系的法律语言和法律语言作品(广义的“语言”)就成为人类建立司法公正价值观念的前提,成为人们继承、创造、发展已有法律文化、司法公正的预定视界即“牢房”。对此,任何人都无法摆脱,无法逾越。

二、优化法律语言,实现法律话语权威和司法公正

人类告别旧世纪伊始,中国的人民法院凝重地提出了新世纪的工作主题:公正与效率。公正与效率主题作为一个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为司法工作界定了一个理性与现实相结合的价值目标,成为包括审判工作在内的法律活动的灵魂。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以及中国“入世”后全球经济一体化迫切要求进行各项司法制度改革。裁判文书是法院的门面,法律语言和一切法律语言作品是司法机关和国家法治水准的门面,优化和改革是它们的唯一出路。

为了实现以司法公正与效率为主旋律的价值追求,必然要进行法律语言作品的改革和法律语言的优化。目前,改革法律语言作品,要求强化对案件事实的叙述和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说理性,规范文书制作。因此,法律语言作品改革的宗旨,是坚持、贯彻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取向,娴熟运用法学理论和证据规则,极尽语言文字、表述传播、超语言的视觉手段等方面的可能性,强化、优化法律语言作为司法公正载体的那一面,冲击、突破法律语言桎梏、羁绊司法公正,作为“牢房”的另一面,使法律语言在负载、实现司法公正方面臻于更加完善的境界。

三、优化法律语言的具体举措

(一)优化法律语言作品的语言表述,在多方面进行探索、革新

二战后英国最大的法律改革家和享有世界声誉的法学家、前英国上诉法院院长阿尔弗雷德·丹宁勋爵,在回顾他自己长达半个多世纪的法律实践时,深有感触地说:“要想在与法律有关的职业中取得成功,你必须尽力培养自己掌握语言的能力。”⑤此论颇有见地。道理很简单,包括法律实践在内的一切人类社会活动,都要以语言为工具、媒介和载体,而法律活动的特点决定了它对语言运用具有更特殊、更严格的要求。笔者认为,法律语言和一切法律活动、法律科研所用的语言(法律语言),是一种有别于自然语言的技术语言,它是历代统治阶级、主流社会通过法律对语言施加影响的结果。法律语言的词素、词、词语、句子,超句的句群、段落、篇、章各个层次都形成了有别于共同语的其他使用领域(例如科技、文艺、外交)的特点的系列。笔者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对法律语言进行研究、探索,这种研究包括对法律语言的各层次静态的结构分析和动态的修辞、语体、风格学研究。⑥目前,在国际范围内,法律语言研究已经取得了独立学科的身份,国际法律语言学会已经举办了多次年会。我们完全可以用法律语言学这类相关学科的知识与成果,优化法律语言作品的语言、表述。只有优化了语言、表述才有望提高法律语言作品的事实叙述、论据甄别、理由阐释等主干要素的制作质量。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指出:“(裁判文书)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的证据的分析、论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此论极当,且对其他法律语言作品的改革也完全适用。法律语言作品按其制作格式及所呈现的形态由简到繁可以分为填空式、表格式、笔录式和文字叙述式诸类别。其中文字叙述式文书在实施法律、负载法律文化、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应当是我们研究和改革的重点。一份完整的文字叙述式法律语言作品,其主体部分(正文)包括事实证据、理由、结论诸部分。我们可以对这些部分分别进行科学系统的研究,多层次、多角度地揭示其要素组合、结构层次、表述技巧等多方面的深层规律,从而找出各类作品主体部分的共同规律。然后,还要在法律语言内部进行对比研究:如诉讼类法律语言与非诉讼法律事务语言的对比研究,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律语言的对比研究,论辩类法律语言与非论辩类法律语言的对比研究,以洞悉和掌握各类法律语言作品的主体部分在拥有大体的一致性的同时,不同类型的法律语言作品之间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偏离。这种对比考察有利于我们正视和探索不同法律语言作品的异同和制作技巧,同时也有利于加深对法律语言作品全貌和总体规律的研究和认识。无疑地,切实开展上述研究,对于抓紧落实法律语言作品改革的重点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在法律语言作品各重点部分中,对理由阐述的改革、优化更加紧迫。理由是法律语言作品的灵魂。它是在事实部分取舍证据和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案件的性质、法律责任和如何适用法律所发表的意见,是法律工作者从案件事实推导出案件结论的创造性思维的结果。法律语言说理充分、透彻是成功地进行法律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公正和裁处决定公信力的集中体现。不说理或说理不周是法律语言作品公信度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要改革和优化法律语言的说理,就应当从论据充足、论证充分;结构完整、逻辑严密;理由与事实证据及处理结果协调一致;充分展示案件的“个性”等方面着手。其中每一方面都有具体的涵义,并可以用一些具体的手段去体现和实现。⑦为了说理的充分、透彻,可以运用语言研究中常用的语义分析(Sematics Analysis)等手段。

例如,国外有一起商标侵权案,原告是McDonald's Corporation(MC),被告Quality Inns International(QI)。1987年,被告在一个商业广告中宣布在未来的几年当中开设200家廉价客栈,这种连锁店拟命名为McSleep Inn。消息发布才3天,MC公司就给QI公司发了律师信,声称对方侵权。因为MC系注册商标,Mc是该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QI用了Mc这个词素究竟是否对Mc注册商标构成侵权?辩方代理人请了一位语言学者为他们作参谋。语言学家认为,关键是要调查该词素在社会生活中的应用状况。他们从《财富》、《时代周刊》等社会主流报刊中检索到150篇用到Mc这个词素的文章。在150篇文章中,有56篇专论麦当劳,其余94篇与麦当劳无关。对94篇文章中Mc用法的分析发现,许多作者用Mc这个前缀,只是作为一个普通词素,其涵义为“基本”、“方便”、“便宜”、“标准化”等,如McPaper(提供快速新闻的报纸)、McArt(面向大众的画廊)等等。研究报告指出,Mc刚开始或许与麦当劳有某些联系,但在实际运用中,Mc作为一个词素已经具备了独立的意义。在实际生活中Mc与麦当劳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被告代理人按语义分析结果提出,Mc作为McSleepInn的一部分,用的只是Mc的普通意义,而不是MC注册商标中的Mc。QI商业计划中的新客栈名称并不构成对Mc的侵权。⑧

此类案件我国已发生过数起,但是并没有运用语义分析等手段进行科学的分析判断,最后得出的结论比较牵强,主观色彩浓厚,甚至是错误的,这就难以服人。可见,运用法律语言学等相邻、相关学科的知识与成果,强化、优化语言作品对事实的叙述、对证据的分析、论证和对理由的阐述前景广阔,值得深入探索、研究。

(二)改革和优化法律语言作品的规定格式和内容要素(“样式”)

法律语言作品是一个多角度、分层次的结构体系。规定格式和内容要素是法律语言作品的基本要素,两者关系十分密切。规定格式是法律语言作品的外部表现形式,内容要素则是以格式为包装的必要事项和内容。两者互为表里、密不可分。法律语言作品的规范性、程式化要求法律语言作品的格式必须包括特定的行款、结构,当事人的法定称谓和格式化用语等。内容要素指的是在格式规定的框架内,按诉讼和法律事务的要求,比较具体、明确、周全地设置一定的内容事项要素。各司法机关以“样式”的名称,涵括这两项内容。综观各类法律语言作品的“样式”,由于多年的运用和历次修订,大体上渐趋合理、规范,但也还存在不少问题与瑕疵。由于规定格式和内容要素两者密不可分,对这两者进行改革、优化时也应该统筹兼顾。改革的重点似可放在三个方面:(1)文书的总体结构;(2)文书每一部分对必备事项、要素的规定;(3)格式化用语。

在法律语言作品的总体结构方面,一些比较重要的文字叙述式法律文书,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大块。改革的重点是正文部分。正文部分长期来已形成事实——理由——裁处意见或结论,这种结构模式大体合理。但亦不可过于死板。例如认为事实部分非要构建司法机关认定的完整事实不可的成见,就值得反思。公安、国家安全、检察机关对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事实,负有指控、举证责任,相关文书的事实部分当然应当叙述经查明的比较完整的案件事实并对关键情节加以举证。但对居中裁判的人民法院来说,就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去建构一个完整周详、包罗万象的事实体系。法院的裁判文书要客观、概要地表述诉讼双方各自的请求、理由,双方的举质证情况,法院的工作重点是对这些证据进行科学的分析甄别,无须去复原一个案件事实。如果一定要那样做,至少有两大弊端:(1)这一工作沉重、繁琐,非要去做,既浪费资源,又会使自己陷入被动尴尬的境地:(2)造成事实与下面理由部分的缠绕不清、结构紊乱。因此,法院裁判文书“样式”中规定的“经审理查明……”部分的案件事实的大段冗长、繁琐叙述可以省去,或者干脆删除这样一个部分,把对诉(控)辩双方事实证据的分析放在理由部分。

各类法律语言作品正文的各部分对必备事项、要素的规定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目前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之后对证据的表述方式有悖公开、公正原则,应当重新规定,以明确、强化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并显示出所举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公诉意见书”正文部分对公诉意见内容过于刻板的规定,有悖“论辩型法律文书”随机性、应变性特点及案件情况千变万化的实际情况。对此,只能作一些有弹性的原则规定,不可定得太死。

在语言作品的格式化用语方面,如法律语言作品首部对案由、案件来源等的表述,文书各部分间的过渡性用语,文书尾部的告知事项,上诉权利及期间等表述,不仅要注意准确运用法律术语,对句法结构、句式句类选择等均要斟酌、调整,使语气连贯、语言通顺,语言严谨、庄重。

此外,还要注意法律语言作品各制作主体,尤其是各司法机关之间在文书规定格式和内容要素方面的协调。例如公安、检察、法院对文书编号有“编号”、“文号”、“案号”等不同名称,在具体写法上,公安文书编号中的年度写在中间,用小括号,如“×字()××号”,检察文书编号年度写在中间,用中括号,如“×检诉[]××号”,而法院年度在前面,用小括号,如“()×法民初字第××号”。对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表述,各机关要求的项目互有参差,不利于案件的移送审查,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各司法机关应互相协调,对这些事项要素的表述应统一规范。

(三)研究并确立中国书面法律语言的技术规范

现代书面法律语言以纸张作为信息的平面载体,主要通过诉诸于人们的视觉传递信息,实现其各项法律职能。所以,在运用斟酌词语、调配句子、谋章运篇等语言手段的同时,还应当调动某些视觉手段去补充、延伸语言手段。这就是我们探讨法律语言技术规范的前提和出发点。书面法律语言的技术手段涉及面较广,但凡制作文书的纸张纸型、天地页边、字体型号、字距行距等间距、数字书写、所用油墨墨水乃至卷宗封面样式尺寸等,均属之。

最高法院在《关于印制(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说明》中,对法院诉讼文书的技术问题,诸如文字字体、标点符号、数字书写,骑缝章使用、文书纸张纸型、版式直至粘贴方法等,都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这项工作还是初步的,有待于深化、细化。另外,还应当有一个国家级机构,对各类法律语言作品在全面研究的前提下,确立统一的技术规范。

在研究和确立中国法律语言作品的技术规范时,还应当进一步考虑各类法律语言作品篇章总体格局的配置,使文书的主要内容醒目、突出,增强法律语言的准确性,还要适当兼顾整个文本布局疏密相间而不失稳妥、错落参差而不失规整,使法律语言作品兼具活泼清新和庄重朴实的心理印象。其终极目的当然还是为了进一步优化法律语言、提高法律语言作品的制作质量,追求和实现法律话语权威和司法公正与效率。

收稿日期:2007-07-08

注释:

①朱立元.语言:人类文化的载体和牢房[J].上海文化,1994,(1).

②[宋]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跋语[A].转引自名公书判清明集[C].中华书局,1987,662.

③[美]弗·杰姆逊.语言的牢房:对结构主义和俄国形式主义的批评[M].辽宁人民出版社,

④[美]萨丕尔.文化、语言和个性[M].语言导报,1986,(7):36.

⑤[美]A·丹宁.法律的训诫[M].杨白揆等译,群众出版社,1985.

⑥参见潘庆云著《法律语言艺术》(1989)、《法律语体探索》(1992)和《跨世纪的中国法律语言》(1997)、《中国法律语言鉴衡》(2004)等。

⑦潘庆云.法律文书学教程·上编法律文书总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30-32.

⑧Lentine,G andR Shuy,Meaning in the Market Place,American Speech,1990,MC,65.4,349~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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