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期羞耻感的缺失与重构_立法原则论文

社会转型期羞耻感的缺失与重构_立法原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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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4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671(2007)02-0117-05

耻感是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谓耻感,是指一个人出言行事应有知耻之心。在孟子看来,知耻就是有“羞恶之心”,懂得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1] 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切实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就必须加强对公民耻感意识的培养。人如果知耻,才会经常进行自省,从而把自己的行为控制在道德规范和法律规定之内,才会养成高尚的气节而堂堂正正地做人,才会积极向上而有所作为。

一、培养耻感意识的重要性

耻感既是传统道德的范畴,也是现代道德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在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的今天、培养耻感意识对于完善道德人格、贯彻以德治国战略、树立道德责任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耻感意识是个人德性和人格的前提和体现

耻感意识作为传统道德的基础性规范和要求,是人的德性和人格的前提。对于一个人来说,人的德性和人格体现在其耻感意识、诚信观念和社会正义感等方面。耻感意识,不是要求人做圣人、做有德行的人,而是要求人不失去“人”的起码准则的道德。无耻则无道,没有耻感,就根本不会有诚信观念、正义感的产生,自然也就无所谓有德性和人格。廉耻历来被视为“立人之大节”,“耻之一字,乃人生第一要事。如知耻,则洁己励行,思学正人,所为皆光明正大,凡污贱淫恶,不肖下流之事决不肯为。如不知耻,则事事反是。”[2] 作为一个人,在道德意识中必须要树立一种观念:因自己言行的过失而引起的羞辱惭愧之情,从心从耳,耳闻过而心愧。一定要对自己违背道德的意识或行为而产生不体面、不光彩的心理,由于周围人的责备而产生自责心理,这是人之所以为人而必须具有的最起码的耻感。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树立最起码的耻感,是当前个体道德建设的重点,是着力树立诚信意识,培养个人德性和修养,树立健康人格的前提。

(二)耻感意识是产生良知和道德责任感的基础

耻感不在,责任感何来?良知和道德责任感源于耻感,因而知耻是人类“良知起源的一个最重要的泉源。”[3] 良知和道德责任感的确立,必须在耻感的基础上才能产生、发展和完善。良知感是人对于自己行为在情绪上的自我评价,羞耻感是行为人对自己的错误行为和在情绪上的自我表现,当外界的各种不良诱因使人产生不良心理,企图实施不良行为时,行为人内在的良知感、羞耻感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当自己的行为正当时,他感到心安理得;当感到不正当时就产生羞耻感,从而监视着人们不要做出违反道德和法律的事情来。耻感一方面要当事人从内心感到羞耻,另一方面要由外力加之以谴责,使其感到羞耻。但不论是内心自责还是外在压力都必须以耻感为前提和基础才能起作用。

(三)耻感意识是以德治国的道德基础

2001年1月,江泽民同志在参加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强调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4]

而要把以德治国的工作落到实处,使其取得实效,必须树立公民的耻感意识。知耻是培养良好社会风气的关键。在人们的思维和行为中,若没有耻感与良心的萌动确立,特别是在心灵深处发生指向作用,建立以诚信为本的社会只能是一种良好的愿望而已。社会呼唤诚信,耻感的确立积淀良心,良心整合诚信。在本质的意义上,积淀、整合诚信的内在良心不过是社会的、客观的道德义务,经过道德规范,从他律向自律转化的过程中,在道德主体的内心深处以自律准则的形式积淀下来的诚实守信的道德自制能力。与这个过程同步,在心灵深处会形成一道耻感防线。社会道德建设,就是要确立一个诚信的耻感底线。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耻感积淀、整合诚信、加强良心和耻感呼唤与建设,不仅有助于个体和群体道德状况的改善和提升,而且对于全社会的道德诚信建设、实现以德治国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二、耻感的缺失及其归因分析

毋庸讳言,尽管我们的社会在不断进步,经济也在迅猛发展,但社会道德的状况和水准,却差强人意,正如生态问题的日益严重一样,社会的伦理生态,也潜伏着很大的危机。环顾四周,稍加观察我们就不难发现,如今的人情淡薄、世风的恶化是触目惊心的;而假冒伪劣的泛滥,坑蒙拐骗的横行,贪污腐败的猖獗,社会黑恶势力的抬头,也是骇人听闻的;而对美德的嘲弄——如“良心多少钱一斤”——也可以说是闻所未闻的。对现如今社会上大量的“不德”现象,世人怨叹、谴责之声不绝于耳,更有“道德滑坡”的愤愤之音。究其原因,我们不能不说道德的权威性出现了一些问题的,道德的引导与制约作用,被大打折扣。

(一)中国的道德现状

当代中国社会最严重的道德危机不是道德理想的失落,不是功利主义和世俗文化的泛滥,而是中国文化中底线伦理的普遍崩溃。底线伦理崩溃表现为人必须遵守的最起码的伦理道德全面危机;表现为这样一些极端的不道德行为越来越频繁地发生:它们失去了人之为人必须具备的最低品质,消解了人性最起码的价值标准,冒犯和亵渎了作为人开化、文明象征的最后禁忌。

底线伦理崩溃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人们内心深处耻感和罪感意识淡化以至消失:没有了羞耻感、知耻感、耻辱感,对任何羞辱的事情也无所谓,即“毫无廉耻”;没有了负罪感、内疚感、忏悔意识,即“天不怕,地不怕”。罪感和耻感消失的结果是,人性和道德中最后的、最起码的准则被践踏。这不但表现为大量毫无廉耻的行为和令人发指的行为,如:“高校教师学术腐败”、“550万元高价医药费”、“女大学生自愿卖淫”、“围观强奸”、“喝彩跳楼”、“低胸、身体写作”、“未成年人犯罪”等一系列令人目不暇接的“怪现状”,更表现为行为者没有任何负罪感和羞耻感,一幅不以为然和泰然处之的心态。

通过这些令人瞠目结舌的事件,我们不能不承认:中华民族的道德良心到了全面崩溃的边缘。许多人内心深处不只是没有了社会文化理想和崇高价值,不只是失去了良知良能,而且没有了“人之为人”的起码品质——耻感,民族文化最基本的价值规范和道德底线正在亵渎和嘲解中失落。在这种情形下,理论工作者撇开了保卫最起码、最基本的底线道德的任务,大谈特谈构筑21世纪现代价值和理想,是不现实也是不应该的。

(二)耻感缺失的归因分析

通过分析以上这些诸多的失范现象,可以看出影响道德水平、导致耻感缺失的原因大致可以分成两类:一是个体因素,一是社会因素。其中,个体因素对人们的道德行为(做或不做)将产生直接的、较大的影响,而社会因素则对人们的道德认知(对或不对)产生直接的、较大的影响。

1、耻感的缺失归因于社会的转型,即由熟人社会转向陌生人社会

中国目前正在从一个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熟人社会转向一个以工商经济为基础的陌生人的社会,转型中必然伴随着城市化进程和人员的高度流动。[5] 我们知道,传统社会的人际关系是熟人关系,而转型后的陌生人社会是要靠契约关系来维持的。传统社会的道德只是在熟人关系中才发生意义,并没有进入日常的公共生活领域,对公共生活的规则也就是社会公德是极为陌生的。可是,处于转型时期的现在社会各种规范还没有健全,因而必然会出现诸多耻感缺失的现象。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在道德判断上,不少国人不是依据普遍、公开的标准评判是非、善恶,而是坚持不讲原则的“变通”的道德标准。在中国人的社会中,建立可信赖的关系来自私人之间的交情,这也是中国人建立人际网络的基础。这种私交主义在个人事务、在广泛的社会事务中都有着巨大的影响。讲交情、徇私情、拉关系至今仍然是许多中国人社会生活的一种“义务”。所以,在流动中的人口就更是只对自己熟悉的人和环境有一种切身的责任感,往往对陌生人和陌生地区就会作出各种熟人社会视为不道德的甚至违法犯罪的行为。这就可以很好地说明,为什么极少会有人在家门口卖淫嫖娼,也极少有人面对自己亲人“见死不救”了。

2、市场经济对道德的权威与合理性的挑战

由计划到市场的体制转轨,是我们所经历的社会转型中最为深刻而重要的变革。在此“经济”至上的社会环境中,道德陡然遭遇了严峻的拷问。因为,不论是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体系还是作为一种思想理念,道德所着意的是良心的培护,是人格的锻造,而不是财富的聚集;道德所着意的是实现真、善、美的自由境界,而不是事功的成败与得失。因此,在市场的价值坐标中,道德的意义势必会遭到疑问。

计划向市场的变革,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存环境,也对人本身产生了重要的模铸影响,其直接结果就是“经济人”的出现。尽管市场经济的运作有利于平等人格、竞争和自主意识等积极因素的形成,但不可否认的是,资源配置市场化所造成的效益至上追求,也迫使人日益关注其活动的成本效益函数,而社会的普遍功利化,则使得人生成功与否的主要标志牢牢聚焦于财富的多寡上。在此社会环境下,人着意、沉湎于物的积累与增值不仅有其现实的合理性,也有其内在的逻辑必然性,换句话说,市场经济迫使人“只有经济头脑”。就对我们时代的道德影响而言,“经济人”的出现有着极大的负面冲击。首先是它弱化了人的主体性。人作为自由自在的存在,是在其经久不息的自我反思与自我追问中,不断实现其自我超越的“内圣”价值的,按先哲的理解,人的这一本质特性,决定了人理应“役物而不役于物”。但人的“经济化”,则使这种反思与追问瓦解于对利益与物欲的沉湎与追逐,于是,人不仅难以“役物”,反而成为欲望的俘虏。其次是它忽视了人的自我超越与精神升华。“经济人”之为“经济人”,正在其“只有经济头脑”,谋利的冲动成为其一切的一切,生活中所谓“良心多少钱一斤”的诘问,正淋漓表现了“经济人”唯钱是问的本质特性。因此,“经济人”必然只在意于物的升值而疏于内在价值的开掘,只问财富的扩张而不求精神的超越。可以说拜金主义对我们时代道德的祸害,似如癌症对于生命的威胁。如果说堡垒最易从内部攻破的话,那么“只有经济头脑”的人的“经济人”化,确实使我们时代的道德面临着瘫痪与窒息的危险。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在巨大的利益面前又谈什么道德的权威与作用,还有什么廉耻、荣辱可言。

3、长期以来,道德教育中重道德知识、重抽象的道德原则,忽视人格教育

道德教育历来都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学校、社会、家庭都进行了一系列的道德教育,但基本上都是灌输道德准则多,实实在在的、一点一滴的品德培养少。把道德当作知识的倾向严重,忽视习惯的培养。当人们把道德准则仅仅作为一种知识来对待的时候,那它就不能深入人心,不能转化为实际的行为准则。说的是一套,做的是另一套;接受教育是一套,社会上流行的是另一套。道德到底是什么,应该怎么样,谁也搞不清楚。

在道德教育中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只强调抽象的道德原则,而不大强调人格问题。道德过多地渗入了政治色彩,一般的人之为人的基本问题不被重视。这样,最基本的品德素质的培养出现空缺,不知羞耻、不讲信用、不诚实、不讲良心、不懂得“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连最起码的社会公德不讲的现象也随处可见。有些人一旦理想破灭,目标迷失,就会连最起码的做人准则也不讲了。

三、加强公民道德建设,重建耻感意识

道德的产生受到个人与社会两种因素的影响。道德最终要诉诸人们的内心,它毕竟属于个体的内在范畴,因此,要尊重人们在道德追求上的个体差异,不可强求于千人一面,完全无视个体主体性(包括情感、意志、理智等因素)的作用。社会的道德建设的目标不应该在造就一大批无私无畏的英雄模范之上,而是首先要提供最基本的道德行为规范,让人们了解并养成最必需的道德行为习惯。要在多数人群中推行某一道德原则或特定道德体系,不采取种种道德之外的手段是难以奏效的。所以,法律、行政等各种措施常常被考虑,他们构成了道德建设的重要手段。

(一)加强耻感教育,培养道德人格

耻感意识作为传统道德的基础性规范和要求,是人的德性和人格的前提。加强耻感教育,作为当前道德建设中迫在眉睫的教育内容,直接关涉到道德责任感的确立,关涉中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方向和进程。

人格培养是最基本的品德培养,也就是使一个人具有人应当具有的最基本的道德品质。要知耻,要诚实信用,要自尊自重自爱,要有同情心,要有正义感等等。人格培养的目标是要使人自觉地以人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关心自己的名声,不能自己不把自己当人看。如果一个人根本不关心自己的名声,别人把他是否当人看都无所谓,那么,他自然也就会毫不在乎何谓卑鄙,何谓崇高了。人格是人之为人的基本资格,是人与禽兽最根本的区别。就一个具体的道德个体来说,必须先进行人格教育,培养其良好的品质基础,然后才可能灌输一种社会政治理想及相关的道德原则。如果没有培养好基本的道德人格就直接进行某种道德体系、道德原则教育,就好比在沙滩上建造高楼大厦。

(二)营造良好氛围、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培养耻感意识

人的生存发展离不开社会,人是社会的人,要切实培养公民的耻感意识必须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2006年3月4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看望出席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的委员时,发表了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讲话,大力倡导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他精辟地阐述了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深刻内涵,囊括了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以及社会主义基本规范和社会风尚的本质要求,是中国传统美德和时代精神的完美结合,是社会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生动体现,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新发展。这对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培养耻感意识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首先要树立崇高的理想。理想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集中体现,在人的精神世界中处于最高层次。理想是战胜困难的力量源泉,是严峻考验面前的精神支柱。只有树立起崇高远大的理想,才会有正确的幸福观、苦乐观、荣辱观、生死观,才能从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耻于平庸低级,不断奋发向上。其次,要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分清是非,划清界限,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搞明白良心、责任、耻感等问题。明善方能知耻,即要明确在生活中究竟什么样的行为是光荣的,什么样的行为是可耻的。这样在道德实践中才能有耻感的自觉践行。在新的历史时期,要以“八荣八耻”为具体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新尺度。再次,耻感意识的培养要以引导、激励为主。耻感意识的培养,应着眼于人的主体性,强调道德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因而应重在引导、激励,而非强制、灌输。强制灌输往往只能培育出虚伪或无耻人格。耻感意识的培养,要从现实道德生活的具体语境出发,通过平等、广泛、多方面的对话、交流,以激发人们对现存道德规范及现存价值体系的认同、理解与思考,并在此基础上,引导人们作出正确选择。

(三)加快道德立法,为重建耻感意识提供制度和法律保障

道德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与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密不可分,同样地与法律相联系。但纵观进入社会转型期后的我国法制建设工作,大多数限于经济行为的规范,很少和道德建设相联系,而道德建设,又偏重于思想意识规范的“软”建设。在这种情况下,当有些人不能选择正确的价值方向,尤其是不能将自己的行为控制在道德所允许的范围时,法律的规范和强制作用是绝对必要的。因此,要发挥社会转型期耻感的规范和强制作用,就必须进行道德立法。它作为加强“硬”件建设的一项具体措施,是社会转型期道德建设和培养耻感意识的必然要求。

根据我国社会转型期道德状况的现实,应着重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等领域进行道德立法,树立公民的耻感意识。

社会公德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处理私人关系方面,在公共场所中处理人群关系方面,在保护资源环境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方面应遵守的一般道德规范。它是一个合格的社会成员在道德上的起码标准和一般要求。从另一方面讲,公德又是社会道德风尚乃至整个社会精神文明的重要窗口,破坏公德损害的不是少数人的利益,而是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它危害极大,影响极坏。因此,在社会转型期为社会公德立法,既符合人们的道德水准,又具有引导性的超前意识。如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义”应作为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之一,即在社会生活和人际关系中应以正当、正义为准则。对于那些损人利己、弃义逐利、为利害义等不道德行为应予以法律制裁。尤其是对那些见义不为、见死不救者,更应加大制裁的力度。

职业道德是从事一定正当职业的人们,在进行职业活动时所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及其必备的道德品质。社会的各行各业都有一个职业道德问题。职业道德规范能够对本行业业务工作完成起道义上的保障作用。但在社会转型期,有些从业人员因受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不讲职业道德,不履行职业义务,甚至将职业良心商品化。因此,应加强职业道德规范的法律性。也就是说,要使职业道德的主体在面对法定职业义务时,没有选择是否履行这些义务的权利,只有必须接受、必须履行这些义务的义务。要使不履行法定职业义务的人,不仅成为缺乏职业道德的人,而且也成为违犯法律,并应当是受到法律制裁的人。

加强社会家庭生活领域中的道德立法。要解决社会转型期非法同居、姘居或事实上的妻妾共存这种不文明现象,及时解决制止婚姻关系上的不正常、不道德问题,就必须把爱情、婚姻和家庭的道德规范上升到法律规范,使违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这既能保持现有家庭婚姻关系的相对稳定,又能弥补我国现行《婚姻法》之不足。

在进行立法时,要按照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婚姻家庭道德分类进行,即立法内容应具体、细致,不能太笼统、太空洞,以便于执法机关在实践中能够有针对性地执行。这是因为不同地区,人的文明程度、文化层次存在差异,同时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中,如城市与农村,人的道德观念及风俗习惯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这就决定了在进行道德立法时暂时还不应当实行全国的统一标准,统一要求,各地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适本地的道德立法标准,在此基础上,逐步推进各地道德立法的融合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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