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新时期人民内部的“对抗”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时期论文,正确认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对人民内部的“对抗”问题认识是否科学、处理是否得当,是新时期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核心,是关系到社会整体稳定、改革开放健康发展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本文认为,新时期人民内部存在着对抗性矛盾和特殊形态的对抗性矛盾。由于新时期人民内部非对抗性矛盾存在有别于过去的特点,使得矛盾性质、矛盾表现以及解决的形式具有更多向对抗转化的现实可能性,并在一定条件下变为现实。我们应该全方位、卓有成效地防止和制止这种向对抗的转化。
关键词 新时期 人民内部矛盾 对抗
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说:“在一般情况下,人民内部的矛盾不是对抗性的。但是如果处理得不适当,或者失去警觉,麻痹大意,也可能发生对抗。”〔1〕那么, 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内部的对抗与非对抗的情况又是怎样的呢?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是否科学、处理是否得当,是新时期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核心,是关系到社会整体稳定、国家长治久安、改革开放健康发展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这里首先要对“对抗”的内涵加以界定。可以认为,这里的对抗,一是指矛盾的性质,“在社会领域,指对立双方在根本利益不一致基础上产生的矛盾。”〔2〕二是指矛盾的表现、 解决的形式,即剧烈的外部冲突。一般说来,对抗性矛盾是以对抗的形式予以表现和解决的,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以非对抗的形式予以表现和解决的。非对抗性矛盾是以非对抗的形式予以表现和解决的,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以对抗的形式予以表现和解决。下面,我们就围绕“对抗”这一概念来具体地加以讨论。
一、新时期的人民内部存在着对抗性矛盾和特殊形态的对抗性矛盾
人民这个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毛泽东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指出:“在现阶段,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的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3〕这样,就把人们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立场、 态度作为划分敌我的根本政治标准。据此标准,过渡时期我国大陆社会中的工人阶级、农民、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都是人民。到了社会主义建设时期,随着民族资产阶级的消失,社会成员分别隶属于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阶层,他们都是人民。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党面临实现四个现代化,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历史任务,经过深思熟虑提出了“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在这种情况下,划分人民和敌人的政治标准除社会主义标准(对社会主义道路和共产党领导是赞成还是反对)外,还有爱国主义标准(对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是赞成还是反对)。我们要用爱国主义这面旗帜把一切可以团结的人团结起来,把一切可以争取的力量争取过来。所以,一切热爱祖国、维护国家统一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这就是说,我们把那些虽然不赞成社会主义,不相信马克思主义,但是赞成祖国统一,愿为振兴中华效力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人也当作人民的一分子。这样就使得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出纷繁复杂的局面。而其中原先属于人民外部的具有对抗性质的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的矛盾、港澳台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的矛盾,也就移入了人民内部。从理论上讲,港澳台剥削阶级与大陆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的矛盾也是对抗性质的。人民内部存在着对抗性矛盾,这是“一国两制”大政方针的逻辑结论。而“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和逐步实现,又是使新时期人民内部的对抗性矛盾得以用非对抗的形式加以解决的最坚实最现实的社会政治条件。明确了这一点,就会使我们理直气壮地高扬爱国主义的大旗,结成最广泛的统一战线,积极有效地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早日实现,保证中华民族在长治久安的社会环境中繁荣昌盛。
此外,某些国家干部中存在的以权谋私、贪污盗窃、索贿受贿、敲诈勒索等腐败现象,同社会主义制度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根本对立、水火不相容的。人民当中的一些经济犯罪活动和刑事犯罪活动也是与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相违背的,因而它们的性质也是对抗性的。对此应该毫不留情地在法律的范围内加以严厉的制裁。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发展生产力的根本要求出发,国家允许并在一定条件下鼓励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从全国看,至今已经有了相当规模,并呈方兴未艾之势。这就有了雇主与雇工的矛盾。从雇主的主观愿望看,或许他办企业的目的是为了发展社会生产,为建设社会主义出力。有的会把自己收入的很大部分用于扩大再生产,有的也可能会把职工的福利搞得很好,甚至慷慨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然而造成雇主与雇工经济利益根本对立的决定性条件——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和剩余价值的占有与被占有关系无法改变,因而也就无法完全摆脱其追逐利润的铁的规律的制约。这是不以雇主的主观愿望为转移的。而从现状看,确实也普遍存在着劳动时间长、劳动条件差、劳动强度大等问题。因此,从其矛盾关系的实质来讲是具有对抗性的。事实上相关的种种事例已经时有所见所闻,有的甚至表现得相当尖锐激烈。从一定意义上讲,在一些中外合资企业中,在由个人承包的某些原国营、集体的经济实体中也有类似的矛盾。随着私营经济的发展,这种矛盾将越来越令人注目地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但是这种矛盾毕竟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雇主与雇工的矛盾有极大的差别,也与过渡时期民族资产阶级与工人阶级的矛盾有很大的不同。私营经济是在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前提下由政府倡导鼓励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政策有极大的依赖性;企业主和雇工在政治上是平等的,都是国家的主人;企业主的经济收入及各方面的利益都应受到国家宏观、微观政策的调控和制约。因此企业与雇工之间的矛盾完全有可能以非对抗性的形式加以解决。这样,就在人民内部形成了特殊形态的对抗性矛盾。
明确人民内部存在着特殊形态的对抗性矛盾,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一方面,因为它是对抗性的,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所以必须把它定位在受公有制经济制约的地位。不能因为私营经济在现阶段是公有制的有益补充,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积极的推动作用而对它放任自流。不能容许它消极因素的无限制膨胀,不能容许它对雇工的超度剥削。要努力使对立双方的矛盾始终在能通过非对抗性的形式合理地加以解决的轨道中运行。另一方面,毕竟它是特殊形态的对抗,因此大可不必谈剥削色变。只要它对发展生产有利而又遵纪守法,只要其矛盾的解决形式不偏离非对抗的轨道,就应该允许它的存在和发展。
二、新时期人民内部的非对抗性矛盾存在着转向对抗的条件和可能
人民内部的非对抗性矛盾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一般地说其表现形式也是非对抗的。但是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矛盾性质及矛盾表现、解决形式的对抗、非对抗并不是固定的、一成不变的,而是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转化。由于新的历史时期国内外政治、经济、文化、观念等具体情况的复杂性,决定了人民内部矛盾存在着有别于过去的特点。这就使矛盾性质向对抗的转化和矛盾表现、解决形式向对抗的转化具有了更多的现实可能性。那么具体地说,这种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特点表现在哪几个方面呢?
第一,不同层次的经济利益矛盾日益处于突出的显性状态。马克思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4 〕当然,物质利益是首要的。物质利益是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基本动因。与物质利益密切相关的经济利益关系是基本的人际关系,制约着人际关系的其他方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它决定和影响着其他各类社会矛盾,反映在人际关系上即主要表现为人们在追求物质文化需要的满足过程中,在生产、流通、消费领域内的经济利益的矛盾,以及受此影响的政治利益、精神利益的矛盾。应该说社会发展的物质利益规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要矛盾和改革实践中经济利益多元化,决定了经济利益矛盾处于人民内部矛盾的中心地位,经济利益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最深刻的根源。过去由于中央高度集权,从宏观上确立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的格局,并以强硬的行政手段加以保证,所以利益矛盾一般处于隐性状态。而且由于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人们的经济利益处于低水平的均衡,差别较小,所以利益磨擦一般也处于隐性状态。同时,由于我们对社会主义主要矛盾认识的失误,把注意力集中于抓阶级斗争,这样就使经济利益矛盾在观念上被淡化了,在实践中被暂时后移。而当我们的工作重心从阶级斗争转向经济建设以后,各种经济利益的矛盾就自然而然地显现出来了。特别是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涉及到经济利益的再分配和建立合理的人民内部经济利益新格局,旧的物质利益方面平均主义的矛盾尚未解决,新的物质利益矛盾不断出现。主要表现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所有制和分配形式多样化情况下,产生了经济利益多元化,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矛盾冲突日益公开化。尤其在初级阶段还允许相当数量的私营企业的存在,从本质上讲它的经济活动是以取得工人的剩余价值为目的的,因而贯穿于其中的经济利益的矛盾就更为突出。总之,经济利益的矛盾,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在实践中,日益处于突出的显性状态。
第二,建设民主政治的要求与实践上的矛盾更加突出。民主本质地与社会主义联系在一起。《共产党宣言》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然后才有可能利用自己已经取得的政权建设社会主义。邓小平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5 〕我国人民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夺取了全国政权,争得了民主。这种民主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的真正的民主。但这种民主毕竟又是初步的、不成熟的,它的优越性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因为社会主义民主有一个完善和健全的过程,有一个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过程。从我国具体的历史背景来看,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国家没有民主的传统,人民没有民主的习惯,官僚专制和家长制的遗毒都很深;人民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经济还不发达。同时由于现行的政治体制存在的某些弊端,官僚主义严重,工作效率不高,人民的参政议政意识不强。这样,就使得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的民主更显出它的艰巨性。建设什么样的民主政治?怎样建设民主政治?不从实际出发,要求过高、过急是不现实、不妥当的;不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企图照抄照搬别国模式,甚至盲目追求资产阶级政治体制则更是错误的。这种表现在建设民主政治的要求与实践上的人民内部矛盾,已经比较尖锐地出现过,并在较长的历史时期内不会很快地消失。
第三,由不同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等引起的矛盾更加错综复杂。新中国成立以后,总体说来形成了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思想占主导地位的积极向上的、健康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这是我们巨大的精神财富。从总体上讲,以往在人民内部是非标准相对比较一致,思维方式相对雷同,道德观念、价值观念差距不大。即使出现了某些矛盾、冲突,也往往能通过强大的政治思想工作或“集中”求得缓解或一致。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党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清楚地意识到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在一个人口众多、幅员辽阔、文盲半文盲占人口1/4左右,各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极不平衡的国度,人们的社会心理、价值观念、道德观念和文化素养的较大差异是必然的。同时,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那些与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相适应的诸如市场观念、信息观念、竞争观念、效益观念、人才观念、时间观念等等,必然会与那些同自然经济相关联的墨守成规、求稳怕变的保守观念、等级观念、平均主义、宗派观念等发生尖锐的冲突。此外,在我们借鉴和吸收西方精神文明积极成果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带进一些腐朽落后的东西,并有可能与封建主义相结合而形成某种毒素,如表现在一些人身上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等。因此,那些由于思想观念、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的差异而引起的各类人民内部矛盾将会更加错综复杂、尖锐激烈。
由于上述几方面情况的存在,一旦当社会某一层次的群体(个体)意识到自己的某方面利益受到根本性的伤害、侵犯,而又没有强有力的政治、经济等机制及时调节纠正,没有公正的司法机制为其提供保护,如果再受到不正确社会思潮的影响及受到国内外反动势力、反动宣传的蒙蔽等等,那么不可避免地会使对抗的可能变为对抗的现实。近几年来,那种由人民内部矛盾转化为敌我矛盾,由非对抗性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矛盾,由矛盾的非对抗形式转化为对抗形式的典型案例,已经不时地呈现在当今人们的日常社会生活当中。
由此可以看到,人民内部矛盾的结局并不总是和风细雨的,并不总是表现为非对抗的形式。回顾历史,已经有了太多沉痛的教训。我们曾经麻木地对待过非对抗性矛盾,听之任之,熟视无睹,任其积累、激化、冲突,使党和人民造成不该有的损失;也曾轻率地将非对抗性质的矛盾当作对抗性质的矛盾,甚至当作敌我矛盾,动辄加以无情的批判、斗争、专政,搞得国无宁日,人人自危,怨声载道。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更广泛、更复杂、更活跃。为此,我们应该在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同时,全方位地、卓有成效地防止和制止人民内部的非对抗性矛盾向对抗的性质和形式的转化。这就要求我们:第一,必须要大力发展生产力,创造出更多的物质财富,不断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的需要。这是防止向对抗转化的强大物质基础。在经济水平低下时,人们生活必需品的满足居于压倒一切的位置。每当某种既得利益稍一受损或机会稍一受阻,就会为激化矛盾提供某种“酶菌”和“酵母”。国外有学者指出,凡年人均国民收入在400~1000 美元的国家,常常可能呈现一种局势不稳的状态,这是有一定依据的。第二,必须要通过经济体制改革,建立人民内部经济利益关系的新格局,让劳动者的经济利益能与自己的劳动成果联系起来,真正理顺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促进全社会人际关系和谐一致,并不断巩固和发展。同时,还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建立起民主健全、法制完备,人民当家作主,政府清廉、工作富有效率,能够有效遏制官僚主义,满足社会各阶层合理利益要求的人民内部政治利益关系新格局。这是防止向对抗转化的制度保证。第三,必须要通过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极大地提高人们的政治、文化、思想、思维素质,逐步扫除腐朽落后的人生观、价值观,逐步建立健康的、先进的,与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的人生观、价值观。精神文明建设与社会生活中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防止和制止人民内部矛盾向对抗性转化中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我们一定要给以足够的重视。第四,必须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思想政治工作及其它一切有效的手段,使防止和制止人民内部矛盾向对抗的转化真正走上科学的、不断完善的轨道。
注释:
〔1〕〔3〕《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370、364页。
〔2〕《哲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年版,第464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82页。
〔5〕《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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