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业发展动力机制的改造与重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业发展论文,重构论文,机制论文,动力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提要:目前,我国农业面临的重要课题是促使农业由增长阶段转入持续的发展阶段,而农业发展不足的主要症结就在于农业发展的动力不足。本文评价了我国现行农业发展动力机制的作用状况,分析了现行农业发展动力机制无法产生持久动力的成因,并从几个主要方面提出改造和完善我国农业发展动力机制的对策思路。
农业发展的动力机制,是指推动农业发展所必需的动力的产生机理,以及维持和改善这种作用机理的各种客观物质基础、经济关系、法律制度及组织措施所构成的综合系统。客观评价我国现行农业发展动力机制的作用状况,研究农业发展动力机制的改造和完善,对于促使我国农业由增长阶段转入持续的发展阶段,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现行农业发展动力机制无法形成持续的动力源
我国农业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经历的一系列增长与回落的振荡,给经济理论界提出了一个重要而难解的课题:引起农业波动的实质性原因何在?我国的农业如何才能由渐进性的增长进入持续的发展过程?虽然目前尚难对此作出令人信服的统一性结论,然而有一点却是不容置疑的,即现有农业发展的动力机制作用乏力是导致农业波动并出现阶段性萎缩的重要原因之一。
农业发展的动力可分为农业外部动力和农业内部动力。所谓农业外部动力,是指由农业系统外部对农业发展施加的推动力;而农业内部动力则是指农业系统内部的各构成要素相互藕合并发挥良性作用而形成的内在动力。显而易见,这两种动力对农业发展而言都是必不可少的,但相对来说,内部动力是本质动力,居主要地位,而外部动力则是辅助动力,居次要地位。然而,我国现行农业发展机制恰恰充分重视了外部动力,而忽视了内部动力的决定性作用。具体的表现就是政府在农业发展战略中,重视政府行为(经济的和行政的)对农业发展的作用,而忽视了农业内部基础设施的建设、经济关系的理顺、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完善以及农村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的规范等。
我国的农业发展从建国伊始便建立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基础上,农业发展动力机制的根本特点表现为政策硬约束的政府对农业的直接介入和全面控制,以及由此决定的农业发展动力机制构成单一和作用乏力。从1949年到1979年的三十年间,农业低速增长的状况不能满足社会对农产品刚性增长的需求,农业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地位逐渐弱化,从而引起社会各界对农业问题的充分重视。1979年前后,随着党的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转移,党和政府正确地认识到农业发展不足的症结在于农业发展的动力不足,并据此采取了旨在增强农业发展动力的一系列措施。农业外部的推动对农业的发展确实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国粮食产量从1978年的3.048亿吨上升到1984年的4.073亿吨,增产一亿吨,人均粮食产量达到397公斤。在1980年-1984年期间,农民的净收入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后,平均每年增长15.1%,农业的发展出现了良好的势头。然而,连续几年的农业丰收使得政府对农业形势的判断过于乐观,从而放松了对农业的领导和农田基本建设的投入,也就放松了从外部对农业发展的推动。结果从1985年开始,粮食产量开始下降,连续四年徘徊不前。1987年,人均粮食产量下降到376公斤。粮食的短缺以及由此而引起的肉、禽、蛋等供应不足及价格上扬,引起广大群众的抱怨和恐慌。此后,政府开始意识到农业的发展不能仅仅依靠外部动力,必须在农业内部开发动力源,于是国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农业发展政策,实行农产品价格购销双轨制,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实行粮食专项储备制度,建立中央和地方的粮食批发市场等等。这些政策和措施对于完善农业发展动力机制、加强农业发展的内部动力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些政策和措施只能说是我们在完善农业发展的动力机制方面迈出了第一步,还远远不能构建起真正成熟的农业发展动力机制。我们还面临着艰巨的任务,要一步一个脚印,在实践中逐步改造和重构我们的农业发展动力机制。
二、现行农业发展动力机制动力不足的成因
(一)农业发展动力机制的构成过于单一
农业发展的过程,同时也是影响农业成长的各因素交互作用的过程。从世界各国农业发展的实践看,决定农业发展动力的因素,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国家对农业的宏观政策、农业生产者的生产冲动、充分发育的农产品市场以及保证农业产供销动态协调的各种制度法规和组织措施。而我国农业发展动力机制的构成却过于简单和直接,即政府对农业的直接干预和全面控制,动力机制的其它构成则一律由政府的农业政策所代替,如农产品价格的调整、农产品销售方式和销售渠道的确定、农业生产的结构优化等。这种构成单一的农业发展动力机制必然产生畸形的农业发展动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业发展动力的非持久性。与各个具体的农业政策和措施的效力的非持久性密切相关,我国农业政策和措施经常表现为直接的针对性,一旦所要解决的矛盾稍有缓解,相应的政策和措施的效力自然消失。
2.农业发展动力的非均衡性。这是由政府介入的刚性特点所决定的。如农产品价格农业发展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由于我国农产品价格的形成主要决定于国家统购价格的水平,因此,当农业生产的比较利益过低时,国家通过统一提价予以缓解,随着农产品供求的变化和社会物价指数的上升,当农产品实际价格再次跌入低谷时,就会导致又一次的统一提价。价格的这种跳跃式的变动必然带来农业生产的人为震荡,从而也使得价格因素的作用变得既不均衡也不连续。
3.农业发展动力的非本质性。农业发展动力的根本实质是农业生产者的生产冲动,而农业生产者的生产动力则导源于生产者的生产利益冲动。我国现行农业发展动力机制过分强调了政府干预(如统购统销政策、主要价格构成和主要销售渠道)的作用,忽视了农民作为商品生产者对利益的正常追求。而过低的农业生产比较利益和农民相对降低的实际收入,一方面使农民丧失了进行农产品商品生产的热情;另一方面也使农民降低了进行农业扩大再生产的投资能力。
(二)现行农业发展动力机制缺乏自我调节能力
一个完善的农业发展动力机制应具备对农产品市场的敏感反映,并能随着农产品销售状况的变动,相应地进行自我组织和协调,达到与农业发展过程的动态平衡,始终保证农业处于自我发展的状态。也就是说,完善的农业发展动力机制应适应农业发展过程中的各种可预期和不可预期的变化并相应地不断输出促进农业发展的推动力。这种动力是农业发展动力机制运行的自然结果,而不是来自于农业发展过程以外的非自然性输入。
我国现行农业发展动力机制正是缺乏这种内部的自我协调、自我组织和自我发展的功能。由于现行的农业发展动力机制集中表现为政府对农业的直接介入和控制,农业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就依赖于国家制定的相应政策和措施予以化解。我们知道政策与措施的正确性和客观性如何,取决于人们对农业发展过程的主观判断。由于农业发展过程的复杂性和人们主观认识能力的有限性,我们对农业发展过程的主观判断经常会出现偏差,这样,相应的政策与措施也就不能完善地解决农业发展过程中的所有矛盾。如果考虑到农业发展过程中许多偶然现象的不可预期性,那么各种政策与措施的随意性也就更是显而易见了。
现行农业发展动力机制的这一致命缺陷,使得农业发展过程中的矛盾不能及时解决并使所输出的农业发展动力出现经常的间断性。1980年到1990年农产品价格几次提价而实际价格又几次跌入低谷的事实以及1984年以来多次出现的“卖粮难”的现象等就是现行农业发展动力机制缺乏自我调节能力的典型表现。
(三)现行农业发展的动力机制缺乏稳定的制度保障
完善的农业发展动力机制必须有在一定时期内较为稳定的组织规范和制度保障,从而避免对农业发展过程的主观随意性介入。我国现行农业发展动力机制作用乏力,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农业的发展过程缺乏应有的组织规范和制度保障。1984年农产品全面丰收,受国家仓储能力和运输能力的制约,粮食收购部门对农民交售农产品多方设卡,严重打击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而1985-1988年期间由于农业欠收,各级地方政府又对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正常流通设置地方壁垒,严格禁止粮食出省、出县,从而使获得丰收的农民失去了以较高价格出售农产品的机会。这些现象表明,农民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受到各种非经济因素的制约和行政手段的干扰,他们无法找到据以保护自己正当经济行为的规范化法规,对此,农民只能表现出迷惘和无奈。可以想象,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不可能保持持续的生产热情和生产冲动,农业的发展必然会经常陷入徘徊和波动的窘境。
三、重构农业发展动力机制的思路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必须花大力气改造现行的农业发展动力机制,并积极、稳妥地对其予以重新构造。
改造和重构的总体目标,就是建立起能保证农业动态协调、自我组织与自我发展的完善的农业动力系统。这种动力系统运行的结果应能形成这样一种局面:首先,农业经营有利可图。即在正常状况下,农业经营者对农业的投资可以获得与其它产业经营者等额投资大致相当的收益回报;其次,农业经营有章可循,也就是说,农业经营环境必须稳定、有序,杜绝政策、法规朝令夕改,农业经营者无所适从的现象;第三,农民的利益有法律保证,即要从根本上保证农民作为商品经营者应有的法律地位,其合法权益不容侵害,严格禁止对农民任何形式的摊派和强买强卖行为。
具体说来构建新的农业发展动力机制应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一)建立合理的利益机制
我国农民正在迅速地由自给自足的生产者向商品生产者转变,随着农业规模经营的发展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民作为纯粹商品生产者的地位必将进一步得以明晰地确认。显而易见,商品生产的动力来源于利益驱动,商品生产者的追求就是利润最大化,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亦概莫能外,因此,对农民而言,没有利益,也就自然没有生产动力。
我国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的存在由来已久,本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应逐步缩小的剪刀差,近年竟有逐渐扩大的趋势,农业生产的比较利益严重偏低,农民从农业投资中获得的利益极为有限,在一些农民负担较重的地区,甚至出现收不抵支、亏损经营的状况,从而极大地打击了农业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导致农业生产常常在维持简单再生产的窘况中艰难地运行。对此,农民的选择就是减少对农业的投入,农村资金大规模地流出比较利益偏低的农业,进入比较利益较高的第二、第三产业。
建立合理的利益机制,其实质就是要让农民从农业经营中能够获得稳定和递增的收入,从而保证农民在逐步改善收入状况的前提下,提高其积累和对农业再投入的能力。对此,笔者认为应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要彻底放开农产品价格,不留尾巴,特别是对粮食棉花等大宗农产品,其价格应逐步放开,并由市场的实际供需状况来决定。二是要严格整顿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渠道和供应价格。目前,由于我国农民的科技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较低,导致频繁出现大量欺农、坑农的现象,如假农药、假化肥、假种子事件等。另一方面,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也有渐趋失控的趋势,导致农业生产成本急速上升,农业经营难以为继。在这些方面,政府应该而且也能够进行监管,对农业生产资料市场进行严格整顿,切实保护农民的基本利益。三是适当提高粮食、棉花等大宗农产品的收购价,并严格执行保护价政策。我国农产品价格偏低已是被反复证明了的不争事实。某些同志根据官方汇率计算我国农产品与国际农产品价格相当进而得出我国农产品价格已经较为合理的结论,是非常片面的。殊不知,农产品价格与国际市场的接轨是以我国工业产品价格大大高于国际市场价格为前提的,因而,在国内就必然会呈现农业生产比较利益严重偏低的格局。同时,国家应当切实执行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最低保护价政策。对主要农产品实行保护价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政策,这是由农业生产必须面对来自市场和自然气候两方面的风险以及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我国农业面临着同样的风险并肩负更重的担子,因此更需要得到适当的保护。这对于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有决定性的意义。
(二)建立完善的农产品市场体系
生产决定流通和消费,流通和消费反过来又作用于生产,它们之间彼此关联,互为因果。这种辩证关系已更为普遍地被现代经济学所承认和接受。因此,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对于农业的增长和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完善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的目标是“物尽其用,货畅其流”,让农产品能按等价交换的原则自由地流动,充分实现农产品的自身价值。为达到这一目标,在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建设中,应当从“硬件”和“软件”两大方面着手。
所谓“硬件”是指农产品流通所必需的各种物质设施和组织体系。其中物质设施包括农产品批发市场、期货市场、农产品商品生产基地的道路建设、交通运输能力等。组织体系则是指参入农产品市场的各种贸易机构和组织以及由其所决定的农产品流畅渠道和流通方式。这些“硬件”水平决定了农产品市场体系的运作水平的质量,必须予以充分重视。
所谓“软件”,则是指规范农产品市场行为的法律制度和方针、政策。笔者认为,加强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中的“软件”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和急迫。
西方发达国家在农业尤其是在农产品流通领域都有一整套成熟的法律和政策体系,它使得参入农产品市场交易的各方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从而保证农产品能有序、合理的流通。而我国在这方面却显得极为不足,主要表现在:指导农产品市场行为的政策变动频繁,使人无所适从;地方保护主义和地区封锁严重泛滥(如各地经常出现粮食禁止出省、出县的规定并在交通要道上设卡检查);收购农产品时大量打“白条”;某些农产品只能卖给指定收购对象(如1994年的棉花收购)等等。这些作法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随意性和临时性。诚然,上述一些作法可能对解决一些阶段性的难题具有积极的作用,殊不知它的消极影响却是严重和持久的。因此在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中,制定一套成熟和长效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法规来规范各方的市场行为,已是一件刻不容缓的任务。
我们认为,农产品市场体系中政策法规的制定应当遵从以下三项原则:第一,合理性。就是要求政策法规的制定必须遵从农产品流通市场的客观规律,能促进农产品的顺利流通,并能保证在公平和公正的前提下维护参入农产品交易的所有各方的合法权益,这一点是我们制定和完善农产品领域的政策法规体系的基本前提。第二,连续性。保持政策法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保证其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关键所在。以前,我们恰恰忽视了这一点,许多法规形同虚设,利益各方无所适从,各行其是,造成政府的调控行为顾此失彼,短期行为日渐严重。第三,透明性。保证政策法规的透明性就是要在稳定各项有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进行广泛的宣传和普及教育工作,特别是要让广大农民了解其实质,使他们能够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合理的政府调控机制
农业运作的市场化和对农业管理的法制化,绝不意味着政府对农业的发展可以撒手不管。相反,农业的发展离不开合理的行之有效的政府宏观调控。在农业发展过程中,合理的政府行为应表现出三种特性,即调控手段的经济性(非行政性)、调控过程的间接性(非直接性)以及政府行为的指导性(非指令性)。联系我国目前农业发展的状况,笔者认为,政府行为应特别着眼于以下四方面:
1.加强财政支农力度,发挥国家投资在农业投资中的主导作用。农业投资需求分为基础性投资需求,常规性投资需求和开发性投资需求等三大类。其中,基础性投资包括农田基建投资、大型水利设施投资、绿色工程投资等。这类投资的特点是,对资金的需求量大、建设周期长、风险系数高、直接和短期经济效益很小。但同时,其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显著而持久。基础性投资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其投资主体只能是国家而不可能是农户。另外,开发性投资主要是农技的开发推广,中低产田的改造,荒山、荒地的开发以及新产品的项目建设等,由于这类投资风险较大且对资金有无偿性的要求,故其投资主体也主要是国家。相对来说,只有常规性投资即化肥、农药、良种、机械等方面的投入应该而且可以由农户承担。如此看来,农业发展过程中,大量的投资必须来自于财政、来自于国家。同时,随着农业的不断发展,国家还应不断增加财政对农业的投入,使财政用于农业发展的资金量逐步上升到与农业在国民生产总值和国民收入中的贡献份额相适应的程度。
2.建立完善的农产品价格调控体系,实行农产品最低保护价政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要放开农产品价格,使其主要由市场的供给状况决定,从而增强经济运转的活力;另一方面,也要对农产品价格实施必要的调控,从而保持经济运转的秩序。因此,不断扩大经济手段在农产品价格调控中的作用,逐步将经济手段推向成熟、完善,以至于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形成一套有制度和法规作保障,成熟、完善的农产品价格调控体系,是我们面临的一项十分急迫和重要的任务。同时,为了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性和帮助农民抗御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应积极试行农产品(特别是粮食)的最低保护价政策,并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和完善,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的、完善的农业保护体系。
3.推进土地集中,实现规模经营。实行规模经营、追求规模效益,是现代经济运作的一大特点。农业经营也是如此。目前我国农业普遍实行的是小规模经营,户平耕地只有3亩左右。不改变田块人为分割的这种小规模经营格局,就无法从根本上适应农业发展的步伐。由于农业劳动力严重剩余等客观原因,我国现实的土地集中过程相当缓慢,农民之间土地让渡的自然集中速度远远不能适应农业发展对规模经营水平的要求,从而对我国农业的进一步发展构成了现实的严重威胁。在促进土地集中方面发挥作用的,应该也只能是代表国家利益的政府。
4.推广农业科技成果的应用,促进农业技术进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农业的发展离开农业科技的推动是不可想象的。由于我国农业的分散性和农民知识水平的有限性,科技成果的推广和普及绝不是一件简单的工作。它要求政府在建立完善的科技成果推广体系方面付出真正的努力,在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的“有效性”方面花更大力气,使农业的科技成果能迅速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从而大大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促进农业技术的全面进步。可以认为,这项工作是政府面临的长期而艰巨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