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共同犯罪中意思联络的判断方式及其认定论文_姜鑫

网络时代共同犯罪中意思联络的判断方式及其认定论文_姜鑫

(西安市雁塔区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陕西 西安 710063)

摘要:在当今网络技术日益进步与飞速发展的黄金时代,互联网模式下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思联络该如何认定存在较大的困难,而意思联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主观方面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判断对行为人是否归罪及对其相关刑罚量刑幅度等方面的重要评判标准之一。

关键词:网络时代;共同犯罪;意思联络

1.网络共同犯罪的理论概述

1.1网络共同犯罪的类型

21世纪,欧洲理事会的三十个成员国家共同签署的世界第一部《网络犯罪公约》(Cyber-crime Convention),此公约以网络犯罪所具有的危害性为标准将网络犯罪概括为两种类型,其一是危害计算机系统、网络和计算机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的行为;其二是利用网络对系统、计算机数据滥用的行为。[1]当今时代背景下,网络犯罪大多数为传播淫秽信息类案件如“快播案”、侵犯知识产权类型的犯罪、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诈骗类案件等。

1.2网络共同犯罪的特性

1.2.1高速传播性。网络的高速发展为犯罪的进行提供了一定的手段和方法,行为人可以通过将网络作为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甚至是地域来达到将其犯罪目的快速传播的效果。当今网络运行的传播时速也日益增长,目前更是“4G”网络的全覆盖,将来可能还会有“5G”、“8G”甚至是“nG”。网络共同犯罪在这样一个传播速度高速增长的时域,其中意思联络的表示方法将传递的更为迅速。

1.2.2虚拟性。网络空间不同于传统的犯罪场所,网络的不现实性就在于它特有的虚拟性,又称为“赛博空间”。有学者称:“赛博空间是指计算机网络化把全球的人、机器、信息源都连接起来,形成的一种新型的社会生活和交往空间,它区别于现实的生存生活空间,是一个没有客观实体的世界,是一种数字化的虚拟空间、精神生活空间和文化空间,一旦进入这个空间就再也没有什么地域概念了,人们的活动并不存在于有形的领域。”[2]

1.2.3交互性。共同犯罪需要各方共同的意思联络,。行为人之间互为意思联络,形成犯意表示,通过网络上如“微信”、“QQ”等软件来互通犯意,这里表现的可能不会是那么明显、直接,不会是存在那种甲直接对乙说“我们去抢劫吧”之类的特别浅显易被识别的话语。可能有时一张图片、一个表情就能表达其内心的犯意,而对于对方来讲,其很大程度上能够做到所谓的“心领神会”,这种情况下就体现了网络共同犯罪的交互性运行模式。

1.2.4隐蔽性。相较于传统的犯罪结构,网络共同犯罪的行为人之间可能已经形成了初具规模的团体,他们之间可能会有诸如“某某群”的一个类别,为行为人犯罪打了所谓的“掩护”,当今普遍使用的“微信”中也存在着“撤回”等项功能。最近关于“纪委提取被删除聊天记录”中提到,利用科技从谈话对象处提取到一组被删除的微信聊天记录,是从用户的手机端通过恢复文件来提取,微信方面不会留存任何用户的聊天记录。

1.2.5技术性。网络时代技术不断创新优化升级,对于“互联网+”的模式下,“技术无罪”之争论持上升态势。现实中也的确存在很多计算机领域的“黑客”,他们通过更改计算机的地域掩码、编列方程、偷换名词等方式能够达到或者是替他人达到违法犯罪的目的,在这一点上我们是不能否认的。网络共同犯罪的技术性就在于此,“花钱买技术”进而侵入私人甚至是官方网域相比传统的犯罪模式就显得更为方便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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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络共同犯罪意思联络的判断方式及其认定

2.1关于网络犯罪中的意思联络

意思联络是行为人之间构成共同犯罪的关键要素。从各犯罪行为人的分工来看,可能仅仅存在于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的行为人,这里还要区分为主犯、从犯;可能存在于组织犯与实行犯之间;还可能存在于教唆犯和实行犯之间。网络时代下各种新奇的事物涌现,导致对于网络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的认定与传统共同犯罪意思联络的认定存在差异。网络不仅可以成为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还很大程度上为行为人提供了可供意思联络的可能。

2.2网络共同犯罪意思联络下取证困难

互联网下行为人可以通过语音、视频、发出消息并撤回甚至解散重建新群之类的多种方式达成其犯意的联络。要想知道他们如何意思联络的,还要通过手机或者电脑的终端进行恢复性文件的提取,这就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大的困难。“苹果”手机甚至设计了保护个人信息隐私的技术,上海一位女士,她的手机被孩子玩的时候连续多次输错解锁密码,最终手机提示25114980分钟后再试一次,也就是需要经历47.78年。而此时要想恢复就很困难,或者说即使恢复了手机内的重要资料也就荡然无存。联系到网络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司法工作人员取证的困难可想而知,证据面临的灭失会影响犯罪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认定标准。

3.网络共同犯罪意思联络的判断方式及其认定

3.1案例引入

以“徐州‘神马’手机拦截马盗窃案”为例,简要案情如下:2014年2月19日,淘宝店主赫某报警称,2月16日有“客户”要求定做服装,随后通过360云盘分享功能将订做的服装“图片”链接发送至赫某手机,赫某使用安卓系统下载该“图片”致使手机被植入木马,随后发现手机绑定建行卡内现金被消费近2万元。本案是关于一个“写马—免杀—种马—洗钱—分赃”的黑产犯罪链条,而13个犯罪嫌疑人通过此种方式盗窃数额累计达到百万余元。

3.2关于意思联络的判断方式及其认定

本案中,13个行为人已经构成了网络共同犯罪,各犯罪分子之间已经形成了共同犯罪故意。虽然说网络共同犯罪中意思联络很难认定,但是我们不必局限于网络时域的限制,毕竟犯罪行为人之间的联系是存在技术载体的,比如聊天的记录、可视化的交流等,他们也许互不相识,但是正是由于有了网络QQ、360云盘这样的平台可供他们进行犯罪组群,使得此种犯罪不仅安全系数高而且收益丰厚。他们对彼此的行为是明白、了然于心的,每个人都知道自己要负责什么部分,该做什么,对危害行为的后果也是积极希望或者是放任的。因此即使是虚拟网络背景,各犯罪分子也是构成共同犯罪的。我们可以判断出行为人之间的意思联络是肯定能够存在的,至于该如何去认定也就是其证明的标准以及证明力的问题。网络共同犯罪下的意思联络,表现形式最主要的就是电子数据,首先是要进行封存以防止其灭失日后难以取得,若是难以封存则可以提取,并计算其中的校验值,最后无法提取的,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是打印等方式。由于刑事犯罪事由控方来举证证明犯罪分子有罪,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证明网络时代下共同犯罪中意思联络的标准就是要达到所提取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能够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

4.小结

网络共同犯罪中意思联络的判断方式及其认定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特别是在当下互联网时代技术手段飞速发展的时代,各种犯罪手段此消彼长。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网络的监管,找到网络空间上存在的漏洞并加以修正。与此同时更要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与形势,不断创新科技侦查的技术,让立法与司法相衔接,全面建立违法犯罪网络管控体系,达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动态平衡。

参考文献

[1]孙春雨、韩雪、郭俐著.网络犯罪专业化公诉样本[J].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39)

[2]刘守芬、丁鹏.网络共同犯罪之我见[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5(5)

[3]秦娇蔓.网络共同犯罪问题研究[D].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6)

[4]赵微.论共同犯罪“意思联络”的客观预备性[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1)

作者简介:姜鑫(1996年4月—),女,汉族,黑龙江省宝清县,研究生在读,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刑事法学院,刑事诉讼法方向。

论文作者:姜鑫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8年5月上

论文发表时间:201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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