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相关因素分析及政策建议_利率市场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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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利率市场化是指利率的决定权交给市场、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利率的过程。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如果市场竞争充分,则任何单一的经济主体都不可能成为利率的单方面制定者,而只能是利率的接受者。

美国学者麦金农和肖认为:“人为压低利率,强制性地规定存款和放款利率最高限,利率就不能准确反映资金供求关系和资金短缺特征,社会资金就不能得到最有效的利用”。为此。他提出了“金融深化论”,认为一国的金融体制与该国的经济发展之间存在互相制约互相刺激的关系,国家如果放弃对金融市场的过分干预,那么一个活跃和健全的金融市场就能引导资金流向高效益的部门和地区,资金就能得到最有效的利用,为此,应取消对利率的人为限制,使利率能真实反映社会资金的供求状况,这样,既能使金融体系本身得以扩展,也能推动经济的持续增长。

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后,一些西方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先后废除了利率管制,实行利率市场化,从此利率市场化浪潮席卷全球。迄今为止,几乎所有的工业化国家和大部分的发展中国家都实现了利率市场化。利率市场化改革确实使许多国家从中获益,金融效率得到了提高,资金分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优化,整个经济、金融系统得到了改善。

在我国,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是市场经济中未攻克的最后一块价格堡垒。随着市场经济进程的加快,利率亦将在市场经济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提到更为重要的位置。利率市场化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建立一个以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货币市场利率为中介,主要由市场的资金供求决定的市场利率体系。

二、利率市场化内涵及其相关因素

(一)利率市场化至少应该包括如下内容

1.金融交易主体享有利率决定权。金融活动不外乎是资金盈余部门和赤字部门之间进行的资金交易活动。金融交易主体应该有权对其资金交易的规模、价格、偿还期限、担保方式等具体条款进行讨价还价,讨价还价的方式可能是面谈,招标,也可能是资金供求双方在不同客户或者服务提供商之间反复权衡和选择。

2.利率的数量结构、期限结构和风险结构应由市场自发选择。同任何商品交易一样,金融交易同样存在批发与零售的价格差别;与其不同的是,资金交易的价格还应该存在期限差别和风险差别。利率计划当局既无必要也无可能对利率的数量结构、期限结构和风险结构进行科学准确的测算。相反,金融交易的双方应该有权就某一项交易的具体数量(或称规模)、期限、风险及其具体利率水平达成协议。从而为整个金融市场合成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利率数量结构、期限结构和风险结构。

3.同业拆借利率或短期国债利率将成为市场利率的基本指针。显然,从微观层面上看,市场利率比计划利率档次更多,结构更为复杂,市场利率水平只能根据一种或几种市场交易量大、为金融交易主体所普遍接受的利率来确定。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同业拆借利率或者长期国债利率是市场上交易量最大、信息披露最充分从而也是最有代表性的市场利率,它们将成为制定其他一切利率水平的基本标准,也是衡量市场利率水平涨跌的基本依据。

4.政府(或中央银行)享有间接影响金融资产利率的权力。利率市场化并不是主张放弃政府的金融调控,正如市场经济并不排斥政府的宏观调控一样。但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政府(或中央银行)对金融的调控只能依靠间接手段,例如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影响资金供求格局,从而间接影响利率水平;或者通过调整基准利率影响商业银行资金成本,从而改变市场利率水平。在金融调控机制局部失灵的情况下,可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金融行为进行适当方式和程度的窗口指导,但这种手段不宜用得过多,以免干扰了金融市场本身的运行秩序。

在上述的内容当中,商业银行对存贷款的定价权是利率市场化也是金融市场化的核心内容。这是因为价格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普通商业的价格机制影响的只是一个市场的局部均衡,而金融市场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市场,其价格机制将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从微观层面看,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特殊企业,定价权是其基本的权利。没有定价权的企业,其经营成效是其自身所无法控制的外生变量,改善经营也就无从谈起;对商业银行而言,其利率风险管理技术就成为无本之木,更重要的是,计划利率将始终是国有银行缺乏效率的客观理由。而从金融调控的角度看,随着经济周期由计划周期向市场周期转变。商业银行作为货币政策传导的最重要主体之一,其行为具有越来越强的不可控性,只有在利率市场化的前提下实施有效的间接金融调控,才能增强商业银行对基础货币调控的敏感度,对基准利率的敏感度,从而改善宏观金融调控效果。

(二)利率市场化的相关因素分析

1.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体制的完善是进行利率改革的基础。利率是资金的价格,其高低变化反映资金市场的供求,没有一个发达健全的金融市场就不可能存在一个价格形成的市场机制,利率市场化也就不可能真正地实现。我国的金融市场产生于80年代初,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初步形成了以同业拆借为主的短期资金市场和以各种有价证券发行和交易为主的长期资金市场。尽管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态势良好,但毕竟还处于初级阶段,相比西方发达国家以及新兴市场国家的金融市场,我国金融市场还存在许多问题,在没有解决这些问题之前,是不应该也不可能实现利率市场化的。总体而言,我国的资金市场还未形成全国统一的、规范的市场,货币市场发展相对滞后,表现在各子市场均处于起步阶段;资本市场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市场的效率和管理、经济主体的行为、市场的规模等都有待于进一步的规范和提高。此外,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又相对分割,这些都不利于利率市场化的推行。

2.商业银行规范经营和公平竞争是利率市场化的关键。在一国的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处于金融主体的地位。从国外利率市场化国家的实践来看,商业银行的市场行为起着关键的作用。利率市场化意味着资金的价格将随市场的供求而变动,而这种价格的确定及变动与商业银行的经营存在密切的关系。如何通过资产负债的管理、业务经营的创新,在利率风险增大的情况下获取最大的利润,这是在利率市场化的过程中商业银行必须面临的问题。当前,我国正积极推进银行的商业化经营,实行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推行多元化经营,业务不断创新,逐步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现代商业银行转变。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银行业面临的形势比较严峻,主要表现在资产质量下降,不良债权增多,银行的利润率普遍下滑,有的亏损还相当严重,市场风险也不断增大,这将严重影响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3.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是放开利率管制,实行利率市场化的基本前提。在通货膨胀严重存在的情况下,一旦放开处于极低水平甚至实际值为负的利率管制,必然会出现利率的大幅度攀升,其风险是显而易见的。而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有利于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保持市场利率平稳,降低波动幅度,为利率市场化塑造良好的宏观氛围,避免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可能发生错位,激发各种不稳定因素,对利率市场化产生负面影响。

三、利率市场化改革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分析

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初步实践,给企业和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活力,但有识之士也开始冷静思考利率市场化给银行带来的风险隐患。就各国实践来看,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并非一帆风顺,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利率市场化进程中,金融体系常常发生动荡,有的甚至演变为金融危机,严重威胁着一国的金融安全。

首先,银行业过度竞争的风险。

我国的银行业尚没有充足的市场竞争经验,利率市场化后,在存款方面可能出现高息竞争,存款利率提高,成本增加,如果商业银行仍然以数量扩张为目标,单纯追求存款数量,没有树立起效益立行的观念,这种恶性竞争会导致银行业经营成本大幅增加,带来经营困难。在贷款方面,可能出现竞相降低利率,以吸引大客户,导致经营收入下降。银行业过度竞争,最后可能会导致银行倒闭。从国际经验来看,就有一些国家在利率市场化后出现了银行倒闭的情况,如美国利率市场化中遇到的最严重的问题就是银行倒闭数量的增加,初期倒闭的银行为每年两位数,后来达到每年三位数,最高一年达到250家。这种伴随利率市场化出现的存款利率趋涨、贷款利率趋降,银行存贷利差缩水的现象,对于70%以上收入来自利差的我国商业银行而言,可能会是个致命的打击。

其次,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在一定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下,由于利率的波动,致使银行的财务状况面临的风险,包括利率变动对银行资产、负债及表外金融工具的经济价值及对银行收益的影响。利率市场化将提高利率波动的频率和幅度,并使利率的期限结构更复杂,从而影响商业银行收益和净现金流现值以及市场价值。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利率变动使资产或负债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收益不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利率的变动直接影响资产或负债的市场价值。二是利率变动使资产或负债产生的净利息收入或支出发生变化,从而使收益或成本不确定。在这种情况下,资产的价格、负债的成本不再固定,利息收支的不确定以及确定的利息收支相对于不确定的市场利率使收益或成本不确定,如对浮动利率的资产来说,若到期日利率上升,则收入增加,若利率下降,则收入下降;对固定利率的资产来说,尽管利息的收支是确定的。但利率的变动也可能带来损失,如债权银行按预期利率锁定利息收入,但将来市场利率有可能高于原先确定的利率,使实际利息收入减少,对于债务银行来说,如果市场利率低于原先确定的利率,会使实际债务增加。

再次,潜在的信用风险。

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如果缺少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银行一味追求短期收益,放开利率将导致贷款利率上升。出现信贷市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金融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银行相对于借款企业,处于信息弱势的地位,不能完全监督借款人的行为,借款企业获得贷款后有可能从事高风险的项目,利率提高后。必然刺激借款人追求收益高于银行利率水平的高风险投资,同时挤出正常利率水平的合格贷款需求者,产生逆向选择。逆向选择使信贷市场贷款项目质量的整体水平下降,并进而提高未来违约的信用风险,产生贷款人的道德风险。

四、我国实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回顾

《2002年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公布了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总体思路: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

实践中,我国的利率市场化也与其他改革一样,采取了渐进的方式。从时间表上看:1996年6月,放开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1997年6月,放开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利率;1998年对利率制度改革步伐加快,实行了再贴现利率由中央银行根据货币市场利率独立确定的制度、放开了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的利率、全面放开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利率、将金融机构对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由10%扩大到20%,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40%扩大到50%;1999年9月,成功地实现了国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利率招标发行、1999年10月对保险公司大额定期存款实行协议利率,对保险公司3000万元以上、5年以上大额定期存款,实行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双方协商利率的办法,这是首次对大额、长期存款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尝试、1999年允许县以下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最高可上浮30%,将对小企业贷款利率的最高可上浮30%的规定扩大到所有中型企业;2000年9月21日实行外汇利率管理体制改革,放开了外币贷款利率、3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外币存款利率由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2002年扩大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范围,选取浙江省瑞安市信用联社和苍南县信用社,黑龙江省的甘南县信用联社,吉林省的通榆县信用社和洮南市洮府信用社,福建省的连江县信用社和泉州市的泉港区信用社,内蒙古自治区的扎兰屯市信用联社等8家单位,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试点,其下辖的农村信用社存款利率在法定利率的基础上可上浮30%,贷款利率可上浮100%;2003年在2002年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全国每个省选取两个县进行试点,进一步铺开了利率试点的范围。

五、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政策建议

(一)坚持正利率原则和渐进性原则,稳步推进改革进程

实现正利率是利率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则。这既是别国利率改革的经验,也是资金保值增值的内在要求。在西方研究中,实行正利率政策成为大多数经济学家的共识,金融发展理论认为负利率是发展中国家金融抑制的原因和重要表现形式。利率市场化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只能坚持渐进式原则,减少改革震荡。以建立以中央银行利率为基础,以货币市场利率为中介,由市场供求决定余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水平的市场利率体系和形成机制为目标,按照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农村后城市。先大额后小额的步骤,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

(二)加快货币市场发展,促进市场化利率信号的形成

市场化的利率信号质量。取决于货币市场的规模、运行的规范程度和效率、对经济运行的影响力和覆盖面等。当前的利率改革,首先应大力推进货币市场的发展和统一,使得货币市场上形成的利率信号能够准确地反映市场资金的供求状况,为整个利率改革的推进形成一个可靠的基准性利率。

货币市场发展滞后和市场分割影响了货币市场上的利率信号的可靠性。具体来说。在货币市场的各个子市场中,拆借市场的发展最为迅速,但是相对于我国货币资金运动的实现规模而言依然是偏小的。国债市场的规模随着财政赤字居高不下而得到较大的发展,但是与宏观当局从事公开市场操作的要求相比,无论是深度、广度还是结构方面均存在明显的差距。票据市场、大额可转让存单市场基本上处于幼稚发展阶段,对资金运行的影响力十分有限,同时,我国货币市场交易的规范化存在许多缺陷,如信用观念的缺乏导致票据等金融工具的使用遇到多种障碍,金融市场发展的滞后导致证券化程度低下、流通性不足、流通规模有限:如拆借市场采取借款立据的形式进行款项交割,借据无法转让和流通,交易工具结构单一,既不利于短期性的资金融通和头寸调剂,也不利于各个子市场之间形成紧密的互动关系,不能满足宏观当局进行宏观金融调控操作的要求。

货币市场子市场的严重分割,使得货币市场形成的利率信号失真。拆借市场和国债回购市场作为形成市场化利率的主要货币市场子市场,存在着严重分割,形成的利率水平存在明显的差异。因此,要重点推进拆借市场和票据市场的发展,一方面,将拆借市场发展作为利率形成市场化的突破口,央行的基准利率逐步由目前的再贷款利率转变为拆借市场利率。发挥拆借市场的利率在整个金融市场的利率结构中的导向性作用。另一方面,推进区域性票据市场的发展,在此基础上逐步放开贴现率。目前的利率管理体制是,一方面同业拆借利率和国债回购利率已经基本放开,另一方面作为货币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贴现市场依然实行严格管理,即银行贴现率不与银行贷款利率挂钩,而由中央银行确定再贴现率,贴现率在再贴现率的基础上加点,加点幅度由中央银行确定。这一政策在客观上形成了货币市场的人为分割,阻滞了统一的市场化利率的形成。在一定意义上说,票据市场上的利率市场化已经成为瓶颈,放开票据市场上的贴现率将成为利率市场化的一个突破口。

(三)放开利率管制,形成三位一体的市场利率体系

根据市场利率及时调整贷款利率,进一步扩大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在此基础上,中央银行逐步放开对整个贷款利率的严格管制,转而只根据市场利率确定1年期贷款的利率。随着拆借市场利率形成机制的不断完善,中央银行可根据货币市场利率频繁地调整贷款利率,使贷款利率高于货币市场利率。在具体的政策操作中,要进一步扩大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浮动权,保持商业银行对利率变动的敏感性,促使商业银行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利率定价机制,及时将中央银行的利率政策意图传递到市场上去,并通过其贷款行为将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变化反映到利率中来。在此基础上,中央银行根据货币市场利率确定一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其他期限的利率水平由商业银行自主测算。同时,根据市场利率的波动状况和资金供求状况,动态调整中央银行再贷款利率,使其成为货币市场的主导利率指标。逐步降低并取消准备金的利率,促使商业银行积极参与货币市场交易和国债交易,推动中央银行再贷款利率、货币市场利率、国债二级市场利率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银行间市场利率体系。

(四)推进商业银行改革进程。提高对利率的敏感度

利率市场化以商业银行的真正商业化经营为前提,利率市场化赋予银行按照每笔信贷的金额、发放对象、期限等因素来确定借款人的筹资成本等权利,这要求银行在经营管理中能够按照风险和收益的权衡来确定存贷款的利率水平,形成风险约束和利润激励机制。风险约束使商业银行不会一味地追求利润最大化而过度参与高风险项目以获得高贷款收益,不会也可以不理会来自各方面的信贷决策干扰。因此,在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加大我国商业银行体制的改革,按照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明晰的产权结构,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人治理结构,使商业银行真正成为符合“四自”和“三性”的现代银行。

(五)强化金融监管,保证利率市场化的顺利推进

1.实行监管重点的转变。我国现阶段的银行监管还停留在单纯的合规性监管上,监管的重点在于对金融机构的审批和业务经营的合规上,这种静态的、浅层次的监管在商业银行市场化加快的情况下,已经越来越显出局限性,特别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银行之间的激烈竞争以及利率风险的出现,使银行利差收窄,盈利空间缩小,银行业的风险逐步凸现,银行监管的重点应从传统的合规性监管切实转向风险性监管上来。新巴塞尔协议也对金融风险的监管十分重视,强调在核心资本监管原则的基础上,从定量的角度加大对风险的评价。具体说就是分析评价商业银行自身的控险能力、化险能力、排险能力,对商业银行内控制度的健全性、系统的安全性等作出一个综合的评价,指出其存在的风险隐患和管理漏洞,并责令其组织实施和改正。

2.监管方式、监管手段的更新。利率市场化后,银行的存款成本不再固定,贷款收益也具有不确定性,资产风险在存款成本的约束下,将充分的凸现出来,如果未加以及时监管,会带来银行的经营失败。对此,监管部门应建立风险预警模型,重在发现、预警、评估和控制风险,而非仅仅是对风险损失的最后补救,变传统的事后检查为事前预防。监管部门与商业银行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建成风险监管分析系统,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坏帐准备,各项存贷款的利率、期限及其结构进行系统性分析、动态性监测。持续监测资本充足性,要求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补充资本。利率市场化后,商业银行的风险增加了,监管也要向市场化方向转变,坚持多元化管理。具体说,应采用内外结合型的监管模式。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业自律监管和自律意识较差,且监管信息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称性,所以偏重于外部监管,但从世界金融监管的趋势看,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内外结合型的监管模式,它有利于在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双向互动,既体现了平等的地位,也加强了金融监管和金融机构经营创新之间的相互促进关系。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加快,利率立法的脚步也应跟进,这同时也体现了监管手段从一般行政监管向健全法制、实行法制监管的转变。目前我国对利率的管理性规章有《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市场化后,必然要对此规章进行修订,使之成为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而且为了使金融监管更程序化、标准化、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还需要制定与此相配套的专业性条例,以及制定具体的监管办法、规定和实施细则。

3.加强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监管。利率市场化后,商业银行利差收窄,利差对盈利的贡献降低,中间业务变得越来越重要。从国外的经验看,利率市场化的过程,就是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不断加强的过程,国外银行中间业务占收入的比重普遍在30%到60%。而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起步晚,实际经营范围窄,品种少,业务规模小,收入水平低,中间业务占收入的比重还不到10%。传统对中间业务的看法是,中间业务风险小,并没有引起监管者的足够重视,在商业银行大力发展中间业务的必然趋势下,对中间业务的监管应提到重要的位置上。目前,已出台《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以后一方面应根据利率市场化进程、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成熟度,鼓励商业银行进行金融创新,开发金融衍生业务、代理证券业务、投资基金托管、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另一方面加强对中间业务品种的研究,如加强对一些金融衍生产品如远期利率协议,利率期货和期权,互换和互换期权,利率上限、下限和双限期权等的研究,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加强监管。

4.加强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监管。巴塞尔委员会1997年9月通过的《利率风险管理原则》规定,商业银行稳健利率管理的基本原则包含以下四个方面内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要对利率风险实行妥善监控;制定适当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建立科学的风险计量和监测系统;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接受独立的外部审计。利率市场化后,监管机构应要求各商业银行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建立起严密的利率风险内部控制制度,这一内控制度应包括建立利率风险计量系统,以评估与银行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头寸相关联的所有重大的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控制模型,以动态监测利率的变化及其对盈利的影响;指定某一资产负债管理部门承担利率风险管理职责,以从制度上保证对利率风险的日常监控,现阶段,我国各商业银行都建立起了风险管理部门,可考虑由此部门承担利率风险管理职责。在风险计量方法上,国际上银行的做法主要是采用VAR(Value at Risk)即在险价值法,该方法能较好的衡量利率风险有可能给银行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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