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中心治理及其实际应用_治理理论论文

多中心治理及其实际应用_治理理论论文

多中心治理与现实应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现实论文,中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世纪80年代以来,自西方国家开始,出现了一股全球性的政府改革浪潮,新公共管理的众多理论伴随着这股浪潮同步出现。引发这场改革浪潮的因素,如经济衰退、财政危机以及公民对政府服务普遍的不满等问题,在我国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因此,顺应这股改革浪潮,对于我们而言,具有相当大的现实意义,乃是大势所趋。

多中心治理理论只是新公共管理理论大潮中的一个潮头。多中心治理理论,作为一种全新的公共管理理论,认为强化层级节制、权责界限清晰、同一件事情必须交由一个部门完成的传统的集权的政府单中心统治未必能够保证或提高效率。多中心治理理论支持权力分散、管辖交叠、存在政府之外的新中心的治理模式,认为这种治理体系充满竞争、富有效率和活力。关于多中心治理的研究,对中国政府治道变革中的路径选择问题可能有所帮助与启迪。

多中心治理理论的概述

(一)对于多中心治理涵义的理解和把握

多中心的涵义是理解多中心理论的基础。多中心作为一个概念包含着一种审视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秩序的独特方法。(注:迈克尔·麦金尼斯:《多中心治道与发展》,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2~3页。)“多中心”首先是由迈克尔·博兰尼在《自由的逻辑》中使用的。“多中心性”在博兰尼的文章中是“负重(六边形)框架上各顶点的相互移动”,这样的相互适应移动状态即形成了“多中心秩序”。在迈克尔·麦金尼斯眼中,多中心组织已被界定为一种组织模式,在此许多独立的要素能够相互调适,在一个一般的规则体系之内归置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注:迈克尔·麦金尼斯:《多中心体制与地方公共经济》,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95页。) 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的诠释更为权威、完整:大城市地区地方管辖单位的多样化可以理解为一种“多中心政治体制”,意味着有许多在形式上相互独立的决策中心。它们在竞争性关系中相互重视对方的存在,相互签订各种各样的合约,并从事合作性的活动,或者利用核心机制来解决冲突,在这一意义上大城市地区各种各样的政治管辖单位可以以连续的、可预见的互动行为模式前后一致地运作。(注: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帕克斯、惠特克:《公共服务的制度建构》,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中文版序言,第11~12页。)王兴伦对于“多中心”的理解则更贴近我们的生活,更为通俗易懂:多中心是指多个权力中心和组织机制治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它涉及到广泛的公共领域,在公共治理中主要指生产的多中心和治理体制的多中心。在多中心治理机制中,需要借助多样化权力和政府单位,以解决不同范围的公共治理问题。(注:王兴伦:《多中心治理:一种新的公共管理理论》,《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5第1期。)

“多中心”自然是多中心治理理论的精髓的最简明的概括,但同样的,“治理”也是一个不容我们小觑的名词。“治理”是英文" governance" 的翻译,20世纪90年代后被社会科学家重新拓展并开始广泛用于政治发展研究中。“治理”实际上是人类政治生活变革的产物,这一变革就是人类政治生活的重心正在从统治(government)走向治理(governance)。(注:蔡守秋:《第三种调整机制——从环境资源保护和环境资源法角度进行研究(上)》,《中国发展》2004年第1期。)社会分化出行政性政府组织、营利性企业组织和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形成三元结构,这种三元结构是导致形成新的治理模式的重要原因。治理理论从更高的层面上强调了公民参与政府治理的重要性,主张用治理替代统治,以治理机制对付市场和政府的双“失效”,认为治理可以弥补政府和市场在调控和协调过程中的某些不足。(注:乔耀章:《再论作为非国家机构的政府》,《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全球治理委员会于1995年在《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中指出:治理是个人与机构、公家与私人治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我国学者曲正伟据此重新定义了治理:公共部门在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过程中,通过多中心体制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状态的过程。(注:曲正伟:《多中心治理与我国义务教育中的政府责任》,《教育理论与实践》2003年第17期。)这种诠释是从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这一角度出发的。楼苏萍认为,治理理论的核心在于探讨权力的多中心配置,多种权力行使方式共同作用,从而改进公共管理绩效。(注:楼苏萍:《治理理论分析路径的差异与比较》,《中国行政管理》2005年第4期。)龙献忠则指出,治理理论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要打破政府作为唯一管理主体和单一权力中心的现状,实现管理主体和权力中心的多元化,形成多中心治理体制。(注:龙献忠:《论高等教育多中心治理的参与协商机制》,《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4年第5期。)可见,多中心正是治理理论的核心观点和本质特征,多中心与治理密不可分。

(二)多中心治理理论的基本假设

管理理论往往建立在基本人性假设上。多中心治理理论作为管理理论的一种,认为个人是具有独立决策能力、能够计算成本收益的理性人,但又不是传统经济学上的完全的理性人或经济人,而是能够自主决策,受环境影响易犯错误和改正错误、受社群的非正式规范约束的社会人、复杂人。(注:王兴伦:《多中心治理:一种新的公共管理理论》,《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5第1期。)多中心治理理论中的行为者具有理性有限这一人性特点。(注:孔繁斌:《从限制结社自由到监管公共责任——中国政府社团管制正当性及其制度改革》,《中国行政管理》2006年第2期。)

(三)多中心治理理论的新意之所在

亚里士多德说过:“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务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务,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务;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务。”(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48页。)这就说明了特定情况下公共事务总是得不到关怀的必然的悲剧性结果。对此,人们已经提出了若干所谓“唯一”的方案,即以强有力的中央集权或者彻底的私有化来解决公共事务的悲剧。(注: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中文版译序,第3页。)我国曾经采用的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1978年后出现的“政企分离”、“私有化”浪潮,就是所谓“唯一”的方案在中国的具体化的表现,众所周知,结果不尽如人意。多中心治理理论提出了政府与市场之外的治理公共事务的新的可能性,即在已引起足够重视的政府、市场这两个中心之外引入社会,作为第三个中心。

多中心治理的主要内容及现实应用

(一)集权与分权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也是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中国的市场经济获得了高速发展,既带给我们以收益和希望,也针对中国的国情提出了不少现实的问题,其中,政府的治道变革问题可以说是首当其冲。

无可否认,中国政府在治道变革方面已作出了相当大的努力,迄今为止已进行了七次机构改革。但是根据许多学者和实践者的看法,前六次改革的成效似乎甚微,而最近一次机构改革取得重大成就的可能性也未必很大。(注:参见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美国公共行政的思想危机》中译本前言,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9~20页。)威尔逊的官僚制理论预设是:任何政府体制内部都有一个权力中心,权力越分散就越不负责任。显而易见,中国政府的建构正是以此为前提的。因此,中国政府的治理之道必然是建立集权的制度安排。但是在实践中,集权的制度安排并未表现出人们所预想的高绩效(也许起初是的),因此人们自然会选择与集权相反的分权的制度安排。中国政府的七次机构改革中,就是采取了行政放松集权的改革。(注: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制度激励与可持续发展》,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中文版译序,第16页。)我国政府多次尝试了分权,但权力仅仅是在中央机关之间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流动,是体制内循环。(注:龙献忠:《论高等教育多中心治理的参与协商机制》,《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4年第5期。)这样的分权并不能实现预想中的成果。同时又由于分权所带来的腐败、寻租等问题,不得不终止分权的努力,重新走向集权。这就是困扰中国政府多年的改革中“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问题。这一问题的实质在于,无论是集权的还是分权的制度安排,其制度结构实际上都是单中心的:“决策权是在等级制的命令链条中组织起来的,具有一个单一的终极权力中心。”(注: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制度激励与可持续发展》,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中文版译序,第16页。)单中心体制也就是集权制或分权制,分权制近似于放松了的集权制,无论是集权制还是分权制都无法达到预期的制度绩效。(注:刘炯、王芳:《多中心体制: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困境的合理选择》,《农村经济》2005年第1期。)因此,中国政府需要向体制外放权,与社会合理分权,建立政府之外的新的中心,如社会、市场。所谓的政府公共管理改革的分权与集权之争实际上是一个假问题,其实质是需要构建多中心的体制还是官僚体制。(注:王兴伦:《多中心治理:一种新的公共管理理论》,《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5第1期。)我们有理由认为,作为分权的私有化改革,如果与多中心体制安排相结合,就比较可能成功。

(二)公共物品或服务的生产与提供

多中心治理理论认为,从经济学角度出发,可以将公共事务治理等同于公共服务的生产和提供,“我们进一步建议,公益物品或者服务的生产能够与公益物品或者服务的提供区别开来。”(注:迈克尔·麦金尼斯:《多中心体制与地方公共经济》,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95页。)公共服务的生产者直接组织生产,它可能是政府单位、志愿组织、私人企业、非营利机构,甚至是消费者自身。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指派消费者给生产者,或选择服务的生产者,提供者通常是政府单位。(注:吴光芸:《城市公用事业的民营化与政府治理结构转型》,《湖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改变政府的直接供给和生产,更多地引入市场机制和私人投资者,相信社会的力量是当代世界范围内的民营化浪潮的主导力量。(注:赵奉军:《论公共产品供给方式的变革》,《中国发展》2003年第4期。)

在我国,政府已进行了优化政府职能的多方面改革尝试,但是公共物品由政府提供的现象在很多领域依然存在,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提供者和生产者的关系没有界定清楚,政府提供并生产公共服务的职能没有从根本上发生改变。(注:李海燕:《竞争、多中心治道与我国公共服务改革》,《河南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在我国的义务教育治理中,有必要把义务教育的生产和提供区分开来,引入政府之外的生产者,如社会组织、私人机构等,构建社会、市场等新的中心。“在同一地区中,公共物品供应者不是垄断的,而可能存在多个相互竞争的公共部门。”(注:Btuno S.Freg & Reiner Eichenberger.The New Democratic Federal ism for Europe:Functional,Overlaping and Competing Jurisdictions Edward Elgar,1999.)多中心体制在我国的义务教育领域具有适用的合法性。(注:曲正伟:《多中心治理与我国义务教育中的政府责任》,《教育理论与实践》2003年第17期。)

长期以来,由于对知识非分割性理解上的偏颇,义务教育通常被看作是知识生产、分配和利用的一个整体过程,即义务教育的生产与提供是不可分的,而一直承担着这一职能的就是作为“单中心”的政府。然而,政府在履行义务教育上的职责要求与政府保证义务教育的能力并不平衡,政府并非“全能”。“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的直接提供者,其本身并没有任何动力和激励去创新。政府官员或雇员没有动力降低成本和改进产品的质量,造成公共服务和产品的成本或价格居高不下。”(注:赵奉军:《论公共产品供给方式的变革》,《中国发展》2003年第4期。)因此,将义务教育的生产与提供分开,引入政府之外的生产者,如社会组织、私人机构等,无疑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生产私有化能够(至少在某些情况下)提供竞争,而这将有望增加生产效率。”(注: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制度激励与可持续发展》,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中文版译序,第16页。)“社会组织的特征,例如信任、规范和网络,它们能够通过推动协调的行动来提高社会的效率。”(注:罗伯特·普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95页。)通过合同承包、特许经营、志愿服务、公私伙伴关系等途径,将一部分公共物品和服务生产让渡给社会组织和私人机构承担,以其成本、技术和竞争优势,为公众提供更有效率、品质更高的物品和服务。

现在,随着产权的进一步明晰,非政府组织权能的进一步加强,我们可以并且应该把义务教育的供给分成生产和提供两个过程。在生产过程中,我们可以找到三个生产者:政府、社会组织、私人机构,它们都可以生产义务教育这一产品。提供过程即政府将义务教育需求群体分配到各个学校之中。这样,就打破了我国义务教育长期以来“单中心”政府供给的格局,而向着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维框架下的多中心治理模式转变。“多中心治理结构为公民提供机会组建许多个治理当局。”(注: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制度激励与可持续发展》,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中文版译序,第16页。)“每一公民都不由‘一个’政府服务,而是由大量的各不相同的公共服务产业所服务……大多数公共服务产业都有重要的私人成分。”(注:迈克尔·麦金尼斯:《多中心体制与地方公共经济》,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95页。)

(三)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

萨拉蒙给予公民社会以极高评价:如果说代议制政府是18世纪的伟大发明,而官僚政治是19世纪的伟大发明,那么,可以说,那个有组织的私人自愿性活动也即大量的公民社会组织代表了20世纪最伟大的社会创新。(注:莱斯特·萨拉蒙、赫尔穆特·安海尔:《公民社会部门》,载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57~269页。)

公民社会,亦被称为民间社会和市民社会,是指国家和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的总和,包括非政府组织、公民的志愿性社团、协会、社会组织、利益团体和公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运动等。(注:梁莹:《政府、市场与公民社会的良性互动》,《公共管理学报》2004年第4期。)第三部门是政府组织和经济组织之外的以公共利益或团体利益为目标取向,以组织成员志愿参与为运作机制的正式的自治性组织的总和。(注:杨和焰:《公共管理视域中的第三部门:功能、优势及困境》,《公共管理学报》2004年第3期。)它具有正规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公益性等六个基本特征。(注:莱斯特·萨拉蒙:《非营利领域及其存在的原因》,载李亚平、于海《第三域的兴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3~35页。)我国学者张新文从组织的首要目标和受益群体角度出发,认为第三部门还具有“会员互益性”特征。(注:张新文:《非营利组织性质探讨——以行业协会为例的研究》,《公共管理学报》2004年第4期。)第三部门常被赋以公民社会结构要素的意义,“地域社会则被定性为社会团体的网络”(注:小滨正子:《近代上海的公共性与国家》,葛涛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7页。)。第三部门是公民社会的主体,离开第三部门就无所谓公民社会,所以,可以简单地将第三部门等同于公民社会。(注: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载俞可平《治理与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29页。)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转型经济国家,近年来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在这一前提下,国家部门之外的社会空间出现了明显扩充,一些社团协会、民间自助组织开始涌现,中国“公民社会”开始兴起。改革开始前,中国一直是一种国家与社会高度一体化,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高度一体化的“总体性社会”。(注:苏力:《规制与发展——第三部门的法律环境》,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57~358页。)经历了多次政府机构改革之后,人们认识到,国家体制内的改革其边际收益已接近为零,必须向体制外分权,在国家体制外的社会领域下工夫,一个自主性的公民社会是自由、民主、法治的可靠保证。(注:陈明明:《比较现代化·市民社会·新制度主义——关于20世纪80、90年代中国政治研究的几个理论视角》,《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4期。)一个强大的市民社会对有效的民主政府和良性运转的市场体系都是必要的。(注:安东尼·吉登斯:《第三条道路及其批评》,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版,第29页。)顺应时代之趋势,温州商会是中国第三部门中运作得相当成功的一个典范。

温州商会的组建工作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其功能定位于收集行业市场信息,预测行业市场前景,集中交易宣传,约束行业内部恶性竞争。(注:刘希平等:《温州民间商会走向前台》,《浙江日报》2002年8月20日。)温州商会以团体的名义去保护同行的利益,促进行业的发展。自建立以来,温州商会已在温州企业的行业自律、市场拓展、权益维护、关系协调和自我服务以及参政议政、思想教育和慈善事业等领域中发挥了相当大的实际作用。(注:史晋川:《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温州模式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7~244页。)2003年上半年,温州市烟具协会以烟具企业代言人的身份走出国门,参与国际反倾销诉讼,抵制欧盟CR法规出台。他们积极地奔走游说于欧盟各成员国的标准化组织、消费者安全保护组织,并与欧洲打火机进口商会进行了多次会谈。这是中国企业第一次以民间商会的名义走向世界,应对国际贸易争端。(注:周艳玲:《我国行业协会发展之政策取向》,《行政论坛》2005年第2期。)尽管欧盟最终还是通过了CR法规,但是国人甚至世界都已见证了中国民间商会的成长与潜力。“民间社会组织在表达社会利益,监督政府施政,参与倡导以民为本的政策和其他发展典范时,可以扮演较政府更为积极的角色。”(注:Temario Rivera:《菲律宾选举民主的危机》,万象译,《台湾民主季刊》2005年第1期。)与许多其他地方的民间组织相比,温州商会拥有较为突出的专业能力和社会影响力,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温州商会拥有较好的社会合法性基础。(注:王诗宗:《行业组织的存在基础和权力来源——对温州商会的社会合法性考察》,《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4年第2期。)温州商会的活动很少基于强制性规范,真正有别于“二政府”。

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方视察讲话之后,温州非公经济比例较大的行业陆续成立了同业商会。“这一阶段的同业商会都是企业主自动联合发起,主动上门要求工商联指导和批准组建的。”(注:温州市工商联:《发展同业公会发挥商会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首先和主要在体制外生成,自主自发,志愿组建,是温州商会的重要特色。(注:王诗宗:《行业组织的政治蕴涵——对温州商会的政治合法性考察》,《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在温州商会的收入来源中,会费收入与赞助收入两项总额即占到总收入的大半。会费和赞助费所占份额较高,说明温州商会在财政上具有独立性,成为温州商会自主自治的资金保证。温州商会日常工作负责人大多是根据组织章程选举产生或者由组织负责人提名并由主管部门批准的。温州商会中政府派遣人员担任会长或日常工作负责人的现象很少,目前仅有10%的商会领导人由政府部门官员兼任。(注:周艳玲:《我国行业协会发展之政策取向》,《行政论坛》2005年第2期。)温州商会在人事安排方面的自治性、正规性、民间性都很强。在商会职能方面,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沟通政府与会员、行业组织和管理、支持社会公益事业是公认的商会主要职能。这些职能明显具有服务于成员与行业的特点,体现了互益性、公益性等特征。温州商会在生成原因、财务状况、人事安排、主要职能等方面均体现了第三部门的基本特征,是温州地区公共事务治理中的成功的社会新中心。

面对温州商会等发育良好、潜力无限的第三部门,我们必须承认,第三部门不是接受机构精简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场所,而是承接政府部门社会职能的组织;第三部门不是政府职能转变形式化的工具,而是公民社会最活跃的公共部门;第三部门的发展不是在与政府争权,而是在帮助政府治理社会。(注:陈振明:《公共管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19页。)

走向中国特色的多中心治理

在多中心治理中,以政府为核心的单中心治理模式被打破,建立起一种新的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维框架下的多中心治理模式。多中心治理作为补充政府管理和市场调节不足而确立的一种社会管理方式也不是万能的,也存在着治理失效的可能性,表现为在多中心治理体制下的“无中心”倾向。(注:曲正伟:《多中心治理与我国义务教育中的政府责任》,《教育理论与实践》2003年第17期。)无中心倾向可能造成的损害,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要尤为注意。因此,对于我们来说,多中心并不等于无中心,中国政府要发挥在多中心治理中的主要性作用。

世界银行在1994年的《世界发展报告》中指出,考虑到政府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支配地位(尤其对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公共部门仍将是部分公共物品——特别是基础设施类公共物品的主要提供者。(注:毛晓威等译:《世界银行1994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我国的义务教育供给可以分为生产与提供两个过程,生产者可以是政府之外的社会组织、私人机构等,但这绝不意味着政府在义务教育领域责任的退出和让渡。政府作为社会公众和公共利益的代表,作为唯一具有法律权威的组织,有责任、有权力在义务教育领域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已提出了“市民社会”(即公民社会)的概念,此后的西方社会一直以公民社会为其基本属性。而中国则是具有数千年宗法社会传统且目前经济与政治文明相对落后的国家。(注:胡健、董春诗:《市民社会的概念与特征》,《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因此,在对我国的制度安排进行选择时,必须注意到公民社会与宗法社会的属性差异。植根于宗法社会土壤之中的中国的民间社团都不同程度地具有“官民两重性”特征。(注:孙炳耀:《中国社会团体官民二重性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4年第1期。)温州商会虽然是我国相对而言发展得较为成熟、良好的第三部门,它也将政府视为对其影响最大的部门。一方面,政府掌握着对温州商会的物质资源和政策资源的予夺大权;另一方面,“总体性社会”的余威在中国社会仍然相当程度地存在着,“政治和行政系统的力量在自己认为必要的时候,依旧可以单方面按照自己的尺度处置第三部门。”(注:苏力:《规制与发展——第三部门的法律环境》,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57~358页。)因此,“政府的角色,特别是地方政府的角色,确实需要帮助创造和支持‘社区’。”(注:John D.Donahue,Joseph S.Nye Jr.For The People-Can We Fix Public Service? Published by B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2003,p.227.)

在我国政府的治道变革进程中,市场经济制度的推行,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发展,经济组织的再组织成为一种必然现象。但是,类似行业商会这样的社会组织的存在可能会削弱党和政府对社会的实际控制能力。针对这一问题,我国政府采取了精准适当的对策,对商会的发展持允许甚至鼓励态度,但方法比以前更加积极,由“默许”变为“引导”,具体表现为在商会中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注:王诗宗:《第三部门的发展与公民社会的前景——以温州商会为例》,《公共管理学报》2004年第4期。)1998年,中央组织部和民政部联合发布了《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相关调查,目前温州商会中有67.7%已经建立了党组织,而且75.8%的商会认为有必要建立党组织。温州各商会的社团宗旨中,大都抱持着一种积极的政治态度。温州商会长袖善舞,利用章程条款向党和政府传递信息,积极地向政府显示自身的“忠诚”,表明自身的存在对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能够起到正面作用。(注:王诗宗:《行业组织的政治蕴涵——对温州商会的政治合法性考察》,《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通过开展商会党建工作,温州商会的健康发展得到了有力保证。温州地方政府起着倡导性、主持性、促进性、辅助性的重要作用,(注:冯兴元:《市场化:地方模式的演进理路——苏、浙模式比较之一》,《经济学消息》2002年12月8日,第4版。)相对于温州商会而言,政府的强势中心地位和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在目前的中国乃至全球的现实中,多中心治理理论最大的应用价值就是提出在政府的治道变革中,打破单中心的政府统治模式,建立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维框架下的多中心治理模式。

改革开放至今,中国已拥有较发达的市场经济,但政府依然掌握着相当数量的国有企业,或者掌握着相当的股份,同时,政府还掌握着主要的银行。中国的公民社会已开始发育,处于萌芽阶段并呈现出良好的势头。很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开始拥有自主治理的身份。但在实际运行中,有一些重要社会组织往往是行政上的半官方或者官方身份,在运作过程中往往是政府有关部门的下级。

总体而言,在中国,国家、市场和公民社会,公共部门、私人经济部门和第三部门之间正在形成一种相对独立、分工合作的新型治理结构,这种新型结构目前及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都将处于萌芽或发育阶段。我国的现实国情尚不适合全面引入多中心治理体制,政府在公共事务治理中的主要性将在我国长期存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与公民社会的逐步发育,构建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之间权责界定明晰、各司其职、各尽其能的多中心治理体制将是我们的必由之路。

标签:;  ;  ;  ;  ;  ;  ;  ;  ;  ;  ;  ;  ;  ;  ;  ;  

多中心治理及其实际应用_治理理论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