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资源可持续利用战略:煤炭资源资本化_煤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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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407.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6160(2000)01-0066-04

在我国能源资源中,煤炭资源占一次能源的80%以上,实际消耗占一次能源的70%以上,据1995年统计,世界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占27.2%,而在我国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占75%,中国依靠煤炭的客观现实决定了煤炭资源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以及今后十几年内以煤炭为主的一次能源结构不会改变。我国的煤炭资源行业(煤炭工业)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较深,资源市场化程度低,价值长期被忽视,国家所有权虚置,直接影响煤炭行业的发展和煤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了改变我国煤炭行业现状,解决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上的问题,真正实现煤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必须变煤炭资源无偿开采为有偿开采,实行煤炭资源资本化。

一、煤炭资源资本化的基础

煤炭资源资本化的基础包括三个方面:

1.煤炭资源资本化的理论依据——煤炭资源具有价值

煤炭资源具有价值,其理论依据是煤炭资源凝结着人类劳动和煤炭资源本身的特征反映。具体地说:

(1)人类认识、勘探、发现、保护和开发利用煤炭资源, 需要付出大量的人类劳动。人类发现煤炭资源的有用性、探测方法以及创造利用它的条件时,都要付出劳动,这种劳动应构成煤炭资源的价值实体。当人们认识了煤炭资源的各种使用价值及其探测方法后,就要继续寻求煤炭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地质勘探者通过地质调查、地质普查、地质勘探,将发现探明的煤炭资源以资源储量报告的形式提供,说明煤炭资源的具体空间位置、煤炭资源数量和质量,为煤炭开采企业开采煤炭提供依据,这是地质勘探劳动的直接投入。在地质勘查工作者勘查煤炭资源的同时(或之后),国家各级管理部门(如原煤炭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为保护和开发煤炭资源不仅进行了大量的管理、维护、研究等工作,而且投入了一定的物力和财力。这些人类认识、勘探、发现、保护和开发利用煤炭资源所投入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就构成了煤炭资源的“现实社会价值”。

(2)煤炭资源客体特征反映了它具备价值的前提。 煤炭资源客体特征是指煤炭资源的效用性、稀缺性及其所有权的垄断性。煤炭资源的效用性是指煤炭资源的使用价值。马克思说:“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使用价值同时又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商品在能够作为价值实现以前,必须证明自己是使用价值”。可见,“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它的交换价值的前提,从而也是它的价值的前提。”煤炭资源具有使用价值,这本身就使它具备了价值的前提。煤炭资源的稀缺性是指煤炭这种不可再生资源随着人类开采强度的加大而相应减少。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资源所有权的垄断性,即谁拥有稀缺的煤炭资源,谁就拥有获得未来收益的权利,从这点讲,煤炭资源具有“潜在社会价值”。

由上可知,煤炭资源价值是由凝结人类劳动所创造的“现实社会价值”和煤炭资源本身蕴藏的“潜在社会价值”两部分构成的。

2.煤炭资源资本化的理论前提——煤炭资源权益价值理论

煤炭资源具有价值,是因为它凝结着人类的劳动。其价值具有主体性,具体表现为:国家投入人财物,行使煤炭资源所有权和管理权;煤炭资源各有关管理部门投入人力、物力,行使管理权;煤炭资源地质勘探单位投入地质勘探资金和人力,行使探矿权;煤炭企业购买采矿权,行使煤炭资源的开采权;煤炭企业生产经营者运用专业知识,行使煤炭的生产经营权。

煤炭资源价值主体拥有权益性。煤炭资源的权益是指煤炭资源同主体结合所附着的权利和要求。这种权利和要求在经济上得到体现就形成煤炭资源的权益价值。煤炭资源的权益价值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是产权和相应的收益的结合。这种将产权理论同煤炭资源价值理论结合,就形成了煤炭资源权益价值理论的基本框架。煤炭资源价值主体拥有的产权及享有的相应收益如表1。

表1 煤炭资源价值主体所拥有的产权及享有相应的收益表

煤炭资源价值主体拥 价值主体

价值主体有的产权享有的收益

煤炭资源拥有煤炭所有权权益

所有者 资源所有权 -矿山地租

(国务院)

地质勘探申请获得探矿权 发现权价值

单位拥有煤炭资源[①至④]

发现权 发现权权益

[⑤]

煤炭资源拥有煤炭资源管理权权益-

管理者 行政管理权 环境补偿费

申请购置采矿权

煤炭企业拥有煤炭资 经营收益

经营者 源经营权

煤炭企业拥有生产经营劳动收益

劳动者 活动劳动权

煤炭资源收益的具体内容 备

价值主体注

煤炭资源 ①绝对地租-矿区使用费采矿权

所有者②级差地租-资源级差费整体

(国务院) ③垄断地租-特别资源费价值

①探矿权申请登记费

地质勘探 ②地质勘探费用分期

单位 ③地质风险费用征收

④勘探成果转让税费

⑤勘探成果净收益 年薪制

煤炭资源 ①资源保护费

管理者②资源替代费

③一般管理费 工效

煤炭企业 ①基本收入(工资) 挂钩

经营者②风险收入(奖金)

煤炭企业 ①劳动工资

劳动者②分享收入

3.煤炭资源资本化的应用前提——煤炭资源的价值计量

目前国内使用的煤炭资源价值计量方法主要有影子价格法、市价法和资源补偿费用法等。这些方法在确定煤炭资源价值时,存在的最大的缺陷是没有考虑煤炭资源的地质赋存条件和开采条件的优劣,以及地理位置是否便利等,因而价值确定的结果准确性不够。国际上通用的是以收益为基础的逆算法,这里的收益就包括了由于煤炭资源本身蕴藏的丰度、赋存条件和开采条件的优劣以及地理位置的便利与否而产生的级差地租和由于资源所有权的垄断而产生的绝对地租。下面借鉴西方煤炭资源价值计量模型,结合我国煤炭实际情况,建立我国煤炭资源的价值计量模型。

由前文煤炭资源具有价值可知,煤炭资源的价值包括两部分,一是煤炭资源凝结着人类劳动的“现实社会价值”部分,这部分主要表现为地质勘探费用的投入;另一是煤炭资源本身所蕴藏的“潜在社会价值”部分,这部分表现为,由于煤炭资源是耗竭性资源,从而导致其所有权的垄断性而产生的绝对地租(或绝对收益),和由于煤炭资源本身蕴藏丰度、赋存条件和开采条件优越以及地理位置优势而产生的级差地租(或级差收益)。前部分是投入价值,我们可以直接根据投入的数量进行计量,而后一部分是随着煤炭资源的逐年开采而产生的年收益,所以我们可以将后一部分采用适当的折现率,将其折现为当前价值进行计量。因此,煤炭资源的价值计量模型可表示为:

n V[,R]

V[,T]=V[,G]+Σ────────

i=1(1+r)[i]

其中:n=Q[,T]/Q[,i]V[,R]=V[,a]+V[,d]

式中,V[,T] 为已探明的矿产资源可采储量的总价值(即煤炭资源表内总储量的整体价值);V[,R] 为该处煤炭资源每年总收益(包括级差收益V[,d]和绝对收益V[,a])的货币表现;V [,G]为已投入该处煤炭资源的地质勘查费的价值总额;Q[,T] 为该处煤炭资源表内总地质储量;Q[,i]为该处煤炭资源每年预计的原煤采出量;r为折现率;n 为总的开采年数。

二、煤炭资源资本化

1.资本化的含义

《经济大辞典》把资本化定义为:资本化(Capitalize,Capitalization)在会计工作中是指:(1)将一笔支出不是记作当期的费用而是记作资产,直到由此产生的利益或款项收到时,才将其转作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2)新增厂房、 改良工程的成本以及另外一些能提高固定资产功效、增加收入或降低未来成本的其他支出记入固定资产帐户的会计处理;(3 )企业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形式将一部分留存收益转化为股东的股本的方法;(4 )将一项资产或一个企业计划中的未来收益通过贴现计算为现值的方法……

2.煤炭资源资本化含义

煤炭资源资本化取上述资本化定义的(1), 即煤炭资源的资本化是指煤炭企业经营者或其他投资主体要取得煤炭资源的采矿权,就要向煤炭资源所有者(国家)支付采矿权整体价值,对煤炭企业来说,就应将这项支出记作一项资产——递耗资产,然后随着煤炭资源的开采和使用,分期转入煤炭产品的成本,从其收入中不断得到补偿。

煤炭企业取得采矿权的方法不同,其应资本化为资产的数额也不相同,具体说来有如下几种:(1)购买法。 即煤炭企业(或其他投资主体,下同)直接向煤炭资源的所有者(国家)购买煤炭资源的采矿权,这种方法下,所支付的买价和相关的费用应全部资本化为递耗资产;(2)租赁法。 即煤炭企业以租赁方式向煤炭资源所有者租赁取得煤炭资源的采矿权,这种方法下,应以以后各期支付的租赁款的现值作为资本化为递耗资产的数额,而所支付租赁款的总额与以上现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利息费用分期摊销;(3)债务法。 即煤炭企业以欠债方式向煤炭资源所有者借入煤炭资源的采矿权,这种方法下,由于煤炭资源的采矿权并未真正地转移,所以,可以将煤炭资源的整体价值作为资本化为递耗资产的数额,同时将这笔数额的款项作为国家投资或者是从国家取得的一项长期借款,而每期支付的相关费用作为借款的利息费用;(4 )其他方法。即煤炭企业采用上述三种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取得煤炭资源的采矿权,应具体分析各种方法并予以资本化。

三、煤炭资源资本化的现实意义

煤炭资源资本化对于煤炭资源有偿开采,强化煤炭资源管理,解决我国目前煤炭资源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有着重要意义。为我国煤炭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效的策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使煤炭资源的所有者权益真正得到体现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而《矿产资源法》又进一步重申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制。煤炭资源是矿产资源中的一种,因而煤炭资源也归国家所有。但由于国家没有采用相应的经济手段予以保证,导致了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虚置,实际上就成了占有者所有。通过煤炭资源资本化,国家通过出让或出租、出借及其他方法转让或转移煤炭资源所有权,从中取得相关的收益,这样才真正在经济上实现了煤炭资源的所有者权益。

2.有利于改变地质勘探费拨款体制,实现地质勘探成果商品化

长期以来,我国全部地质勘探活动都作为国家地质事业活动对待。国家向地质勘探部门拨入地质勘探费,地勘部门运用国家拨款进行区调、普查、评审和勘探,最终无偿提供储量报告。通过煤炭资源资本化,其资本化的煤炭资源的整体价值中就包含了地质勘探单位应取得的收益,这样的收益由煤炭资源所有者取得,然后转回地质勘探单位。这些收益中既包括地质勘探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又包括勘探成果的净收益。这样一方面实现了地勘成果商品化,另一方面确定了地质勘探单位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的地位,从而实行国家地矿部门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成为真正独立性的产业,从而促使地勘单位经营型运作机制的形成。这样也有利于我国地勘部门吸引外资,从而更有利于我国煤炭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

3.改变了煤炭资源无偿开采体制,真正实现煤炭资源有偿开采

有人认为我国从1994年4月1日起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就已经实行了矿产资源的有偿开采,这是不正确的。我国目前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是补偿地区勘探费,正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之所谓:“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而且煤炭行业征收资源补偿费标准不一,征收不力,拖交欠交较为普遍。尤其是地方小矿井,甚至连很小的资源补偿费都无法收取,更不必说真正的有偿开采了。但是,通过煤炭资源资本化,煤炭企业要开采煤炭,就必须通过一定的方法取得采矿权。要么支付相当于采矿权整体价值的款项来购买煤炭资源采矿权,要么定期支付一定的费用以租赁或借入的方式取得煤炭资源的采矿权,只有这样,才能开采煤炭,进行煤炭经营。这样一方面可使国家资源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体现,另一方面可以促使煤炭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来关心和提高资源的回收率,来考虑新建矿井的可行性。这样从另一方面减轻了国家以行政手段强制关闭不合理开采矿井的难度,使煤炭企业从自身经济利益和发展前景中自觉考虑是否关闭已有矿井,或增开新的矿井。

此外,由于煤炭企业在取得采矿权时要支付相应的款项——煤炭资源的整体价值,而这些价值最终要从开采出的煤炭产品中得到体现,并从煤炭产品收入中得到补偿,这样有利于理顺煤炭产品的价格,同时可促使煤炭使用企业节约使用原料和能源,从而减少了资源开采和使用中的浪费。

四、当前煤炭资源资本化的程序和方法

当前我国煤炭资源资本化,应分两种情况,一是对现有煤炭企业的煤炭资源资本化,二是对新建煤炭企业的煤炭资源资本化。

1.对现有煤炭企业煤炭资源储量进行价值确定,然后选取适当的资本化方法予以资本化

对现有煤炭企业,应重新核准可采储量,并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确定不同的等级。对蕴藏丰度高、赋存条件好、开采难度低、交通便利而能产生级差地租Ⅰ的煤炭资源应确定好的等级,并按质论价确定较高的价值。煤炭资源的存量价值确定后,应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按市场价有偿转让给现有煤炭企业。即进行煤炭资源资本化。具体方法可以是:现有煤炭企业一次或分次付款购买煤炭资源;不具备购买条件的矿山企业可以“租”入或“借”入煤炭资源。

2.新建煤炭企业煤炭资源资本化程序和方法

对新发现的煤炭资源需要开采,则可以先进行资本化,即先根据前文的煤炭资源价值计量模型,确定煤炭资源的整体价值,然后由开采单位按整体价值数额以一次或分次付款的方式,买下煤炭资源的开采权,然后再进行生产和开发。

[收稿日期] 1999—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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