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展风险投资的制约因素与应对措施,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深圳论文,风险投资论文,应对措施论文,制约因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过几年的发展,深圳市风险投资已经初具规模,初步形成了基本的框架体系。到2001年8 月止,深圳市风险投资总规模达102亿元,共有投资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创业孵化中心、 专营担保机构、咨询顾问机构、研究机构、中介交易机构和境外创业投资公司驻深机构等风 险投资机构131家。2000年10月成立了本行业的自律组织——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每 年在深圳举行的“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国内、香港甚至美国的资本市场以及深 圳的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深圳产权交易中心等为风险投资提供了良好的退出渠道。
一、深圳发展风险投资的制约因素
1.法律法规
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风险投资健康发展的保障。在美国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已经形成 一套完善的风险投资法律法规体系,风险投资业也逐渐成为一个独立产业。深圳风险投资有 所发展,但配套的法律法规仍不完善,缺乏明确的“游戏规则”,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 的状况。滞后的法律法规必然影响到风险投资的健康发展。
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是政府为发展风险投资面临和应解决的现实问题。根据发达国家的 经验以及风险投资的特点,风险投资业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可以分为三类。
(1)规范风险投资机构运作的法律法规。这应是风险投资的基本法,它需对风险投资机构的 组织形式、设立、筹资方式、投资组合、风险投资经营及制度、风险资本管理、风险投资者 利益保护、风险投资中介机构、行业公会、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的规定。目前,我国尚无这 方面全国性的成文法规。《风险投资法》虽已列入人大五年立法计划,但由于风险投资实践 才刚刚开始,要在短期内出台困难较大,正象《证券法》那样,从80年代后期我国证券市场 开始试点到1998年12月29日出台,经历了十多年的时间。因此,《风险投资法》的制定需要 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先出台地方性规章,在比较成熟的时机再出台全国性的法规。
《深圳市创业投资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暂行规定》是第一部较全面规范风险投资运作的 地方性法规,它对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筹资渠道、设立、经营范围、优惠政策与投资退出 渠道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这部《暂行规定》是深圳这块“试验场”又一次在全国率先作出的 有益“试验”,不过,还有不少需要完善的地方,如尚无法律责任、风险投资者利益保护和 中介机构等方面的规定。实际上,法律责任是一部法律法规的重要方面,是“执法必严,违 法必究”的重要保障,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法律的权威性。
(2)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它是鼓励创业活动的前提,保障风险投资支持创业 并 能够获得回报,也是高新技术产业和风险投资业发展的重要保障。硅谷创始人考茨曼斯基指 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高新技术产业和风险投资发展的保护神。目前,我国现有的保护知 识产权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一系列行政法规规章等,深 圳市还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等地方性规章。总体来说,我国的知识产 权保护体系已初步形成。现在的问题主要是,对于高新技术领域内的信息技术、集成电路、 生物技术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尚无具体的法律规定,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80年代就已完 善,它有力地保障了高新技术产业和风险投资的发展。另一方面,我国历来都存在法律效力 低和权威性较差等问题。
(3)其他有关风险资本投资的法规。风险资本投资于高新技术项目或相关企业,组织其经营 管理,然后在适当时机撤资回收,这一过程必然涉及到目前现存的《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但这些法律法规还不到位,不利于风险投资以股权交换的形式进行投资和撤资。例如, 《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 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显然,根据该规定,风险投资不能以风险企业回购股 份的方式退出。另外,《公司法》规定,我国公司采取实收资本制,即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公 司股东实缴的资本,这一规定与风险投资的运作相悖。国外风险投资的一般运作过程是先寻 找投资项目,再说服投资者出资,然后将筹集的资金投入所选择的项目。而采取实收资本制 使风险投资公司在选择好项目之前必然有大量资本闲置。资本闲置是缺乏效率的,因此这些 闲置的资本就会寻找诸如股票市场内的投资机会,风险陡然产生。
2.政策因素
政府政策特别是税收政策和财政补助政策影响着风险投资的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一个新兴行业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美国几十年风险投资发展历程表明, 税收政策几乎左右了风险投资的发展。与风险投资有关的税收政策主要有两方面,即对高新 技术产业和风险投资业的税收政策。
对于高新技术产业,我国各地都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主要侧重于企业所得税。实际 上,高新技术产业的增值税负担比传统产业更重。其原因是,高新技术产品中可抵扣的直接 购入成本比重较低,而不可抵扣的研发费用等智力成本比重较高,使得高新技术企业可抵扣 的增值税进项税款少,从而增值税负担重。
对于风险投资业,尽管深圳市规定“凡在深圳注册、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 其总投资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比照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企业所得“ 二免八减半”)。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并未实施。其原因是,70%的比重没有明确由哪个部门 认定,同时工商管理和税务等部门还没有充分协调好。
另外,财政补助政策对支持风险投资发展也具有重要作用,尤其是对于起步阶段盈利能力 有限的风险投资起到重要作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风险投资的财政补助政策,如加拿大安 大略省对向高技术风险企业投资的个人投资者(即所谓的“天使投资者”)提供投资总额30% 的投资补助;新加坡对连续三年亏损的风险投资者提供亏损50%的政府补助等。
深圳市目前尚无类似的补助政策,建议有关部门研究提供类似的补助政策,如对个人投资 者、合伙制的风险投资机构给予一定补助。虽然现在深圳目前尚无这类风险投资者,但如果 有了这项政策之后,将可能更有力地推动风险投资的发展。
3.退出机制
流动性是风险投资发展的生命力。从风险投资的运作来看,风险投资的生命力在于流动, 它是指被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风险投资的权益能够得到保护,并能在 可预期的时间卖出股权收回投资,然后投资于另一企业,并不断循环下去。要保障风险投资 的循环流动,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必须畅通。
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主要有公开上市、收购和兼并。如何使这三种方式成为风险投资退出 的顺利通道,从而为风险投资的良性循环提供保障,是当前要解决的问题。 (1)公开上市。美国的风险投资30%左右是从被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在NASDAQ公开上市中收 回投资。我国现行的主板市场即沪深两证券市场主要是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融资服务,上市门 槛高,中小型的和民营的高新技术企业很难在主板上市,风险投资指望被投资的高新技术企 业在国内上市中从而收回投资会受到很大制约,当然,有些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到香港创业板 或美国NASDAQ去上市,但是由于种种限制和手续非常繁琐,困难更大。
目前,深圳正准备设立二板市场专门为高新技术企业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服务,这对风 险投资发展是非常有益的。但二板市场一再推迟,对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造 成很大影响,也制约了风险投资的发展。
(2)企业间的兼并和收购是风险投资回收投资的另一重要途径,美国风险投资的70%左右是 通过兼并或收购收回投资,这是建立在美国发达的产权交易市场基础上。美国企业中大约有 10%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2%在证券市场上市,另外8%则在场外的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我国各地都有自己的地方性产权交易中心,但在管理、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和服务对象等 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使我国的场外产权市场还很不发达,远落后于我国的证券市场。 深圳有深圳产权交易中心和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等场外产权交易市场,但在我国落后的 产权 交易市场背景下,其规模和交易量却不大。应加快发展完善地方性产权交易市场,这是建立 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需要,也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风险投资的需要。
4.人才因素
风险投资与高新技术企业之间不是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风险投资在承担高新技术企业失 败风险的同时,着力于减少这种失败风险,既投入资金,也参与管理。风险投资在决定投资 某一高新技术企业之前,既要了解该企业的技术水平,又要分析产品的市场前景,既要考察 该企业的管理机制,又要研究企业文化和企业凝聚力,然后在成百上千个项目建议书中仔细 筛选出有成功希望的项目,作出投资决策。在投资后,风险投资机构还要参加被投资公司的 董事会,进行财务监控,协助企业建立一个强有力的管理核心,最后顺利通过公开上市等退 出渠道从企业撤资。从这一过程来看,风险投资机构需要一批既具有较强的技术基础知识, 同时又懂企业管理理论,具有金融投资实践和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实践的“通才”。
深圳市乃至全国的现状是:有经验的从事风险投资的专门人才匮乏;虽有一批从事科技开 发方面的人才,但是创新型的、具备高水准的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同时又有金融实践经验的风 险投资人才非常缺乏。这已构成制约深圳市乃至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深圳发展风险投资与北京、上海等地相比,从地理位置与周边经济来看,它作为珠江三角 洲乃至华南地区的主要中心城市,有其独特的优势。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状看,深圳的相 对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绝对产值与发展速度等方面,也并不落后。深圳最大的不足是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不多,科研基础不扎实,科研积累不丰厚,这与其城市发展的历史有关 ,但这种状况使深圳的风险投资客观上存在“项目瓶颈”。
5.中介服务机构
中介服务机构是风险投资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风险投资与其他一般投资一样,都需要中介 服务机构的参与,但由于风险投资的特殊性,它又需要特殊的中介服务机构。两类中介机构 构成风险投资的中介服务体系。第一类提供一般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注册会计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投融资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证券公司等。另一类提供特 殊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行业协会,标准认证机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科技项目评估机构 和专业性投融资担保机构等。
深圳的一般中介机构体系现已初步建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社会经济生活中 发挥着愈来愈大的作用。其中存在的问题是部分中介机构存在道德风险。有些中介机构由于 利益关系等原因提供虚假评估报告,使中介机构的可信度、可利用度大打折扣。
特殊中介机构是目前深圳风险投资界比较关心的问题。其一是缺乏科技项目评估机构,由 于风险投资与风险企业存在信息不对称,处于各自利益考虑,风险企业往往高估投资项目的 价值,而风险投资机构常常不能准确判断投资项目的价值从而低估其价值,结果造成谈判的 艰难甚至破裂。其二是创业投资公会的作用还需进一步扩大。由于它成立时间不长,在组织 、人员等方面还需改进,如目前深圳风险投资机构之间的背景、专长、规模、经验等都有不 同程度的差异,合作与交流就显得尤为重要,希望创业投资公会能在这方面发挥更好的作用 。
三、深圳发展风险投资的应对措施
1.坚持用市场规律引导风险投资
当前深圳的风险投资业已起步,资金规模也较大,如果风险投资机构虽有风险投资之名, 而无风险投资之实,那么再大的资产规模也是枉然。
资本是追逐利润的,高风险的资本则追逐高收益和超额利润。当前的关键是使风险投资投 入高新技术项目后能实现风险、机会成本与收益的对称,获得超额利润,从而吸引更多的风 险投资机构和资本,并引导它们进入高新技术项目。
可以说,深圳的风险投资能否实现以上目标,决定了深圳风险投资业将来发展的命运。这 需要企业界、中介公司、科研机构和政府等方面的共同努力。在这方面,政府需加强对有关 具有政府背景的风险投资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鼓励这些机构以市场化原则更多地投资于高 新技术项目,使它们能够实现风险、机会成本与收益的对称,获得超额利润,从而为其他风 险投资机构作出示范效应,带动整个产业的发展。
实际上,风险投资资金的管理与投向涉及到风险投资机构的业务范围、行业定位、规范管 理和运作机制等各种理论与实践问题,而对此目前业界存在较大争论。只有当大家共同认识 到风险投资真正投向高新技术项目是有利可图的时候,这些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2.大力解决深圳风险投资的“项目瓶颈”
(1)继续加强现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建设与投入。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是输送人才、科 研成果的根据地。深圳要在有限的时间建设成北京、上海那样的高校群是很困难的,但也要 发挥后发优势,奋起直追。另外,还可以利用市场的办法,把深圳建设成我国高校科研成果 的转化基地,以及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相互交流合作的基地。
(2)积极投资海外留学生所掌握的高新技术项目。我国在海外拥有几十万的留学人员,这些 留学人员层次都很高,大都具有或正在攻读博士学位,有些在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作研究, 有些在高新技术企业任职,他们掌握了大量的高新技术项目。将这些项目引进深圳孵化,将 为深圳风险投资提供优质的投资对象。
(3)到内地引进“项目”。风险投资机构不仅要通过虚拟大学园、大学城到内地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寻找好项目,而且要亲自到内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去建立业务联系。除了高等院 校、科研院所外,还要积极在内地科研实力较强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寻求项目,内地许多国 有企业尤其是军工企业在航空航天、电子信息和新材料等领域的科技人才、技术水平具有很 大优势。这些国有大中型企业由于历史原因,机制上、管理上可能存在种种不足,它们好的 项目主观上可能希望与深圳的风险投资机构合作;另一方面,这些企业也存在资金不足,也 可能希望获得风险投资机构的资金。
(4)充分利用深圳本地企业创新优势,积极寻求合作的机会。深圳本地的技术创新体系是以 企业为主,深圳许多企业都有自己的研发机构,研发创新能力强,2000年全市重点科技成果 194项中,企业研发的成果为137项,占70.6%。风险投资机构要借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带之东 风,充分利用优惠政策有重点地投资于重点发展的产业。
3.修改和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
修改《深圳市创业投资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暂行规定》,增加法律责任、风险投资者利 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法律责任是一部法律法规的重要方面,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 重要保障。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道德风险和违法行为将会制约和影响风险投资的健康发展 。风险投资者利益保护是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源泉。增加这些规定对于规范风险投资的管理以 及降低风险投资的业务风险大有裨益。
对于《公司法》制约风险投资的有关规定,可以在有关地方性的规章中如前述的《暂行条 例》中合理、合法地规避这些不当规定。这是完全可能的,比如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 年6月颁布的《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登记问题的规定》中规定深圳市高新技 术企业的注册可以在两年内分期缴付,这一规定就有效地规避了实收资本制。建议这项规定 也适用于风险投资机构。
4.进一步采取有效政策措施
努力解决高新技术产业增值税负担过重问题。由于地方政府没有增值税修订权,这需要国 家来解决。地方税务部门也应研究出切实可行的有关其他减免优惠政策,以抵消其过重的增 值税。
切实落实风险投资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对于“凡在深圳注册、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的投资额占其总投资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比照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二免八减半”)的规定,应明确哪个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来认定这个70%比重, 同时协调工商管理、税务部门等有关部门配合实施这一优惠政策。
虽然现在深圳目前尚无个人风险投资者和合伙制的风险投资机构,但为促进这类风险投资 者,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经验提供一定的财政补贴,这很可能将掀起风险投资的新浪潮。具体 可以规定凡个人或合伙企业投资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可以获得投资总额一定比例的财 政 补贴,或者获得一定的贴息贷款。
5.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人才建设
(1)积极引进海外留学生来深创业和参与风险投资,充分利用这些人才资源。我国在海外拥 有几十万接受了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知识熏陶的留学人员,其中有很多在国外高新技术企业 和风险投资机构工作,比如在硅谷工作的20~30%是中国人,其中部分人才的引进必将推动 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并将在海外产生巨大的带动效应。
(2)引进国外的风险投资家对深圳的风险投资机构进行指导,使深圳的风险投资机构在运作 中朝国际惯例方向发展,走规范化发展的道路。同时,引进既懂风险投资运作,又懂高新技 术企业经营管理的专家对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指导,使深圳的高新技术企业能够顺利获得 国外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
(3)加强本地人才的培养。国外聘用的专家毕竟有限,而且他们对中国国情了解不多,因此 ,人才建设还是应该立足于本地人才的培养。其途径可以通过本地风险投资机构加强与国外 风险投资机构的合作交流,从中学习总结他们的管理经验,也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把深圳有 培养前途的年青人才送到国外学习,或者请来国外专家对他们进行专业培训。
6.进一步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
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投融资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 构和证券公司等一般服务中介机构的管理,防止这些中介机构的道德风险,保证中介机构的 可信度和可利用度。
组织力量建立专业而权威的高新技术项目评估机构,为风险投资项目的价值和技术评估提 供服务,同时为风险投资项目与风险投资机构之间提供其他服务。
进一步改革创业投资公会,扩大其作用。目前创业投资公会只是一个松散的组织,人员配 备不足,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例如不少风险投资机构抱怨创业投资公会提供合作与交流的 机会不多,在风险投资业起步阶段,它们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就显得尤为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