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兴奋剂对体育可持续发展的威胁_兴奋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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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赛的历史昭示我们,兴奋剂的蔓延,兴奋剂的花样翻新,对体育的持续发展形成严重的威胁。这种威胁如今不仅仅在高水平竞技运动中存在,而且已经蔓延到大众竞技运动之中。为了引起社会各界对反兴奋剂工作的重视,本文拟对兴奋剂的危害作一番考察。

1 兴奋剂的蔓延

体育竞赛是极其“残酷”的,不管有多少英雄好汉参加比赛,冠军都只有一个。这种绝对的排他性是其他竞争不可比拟的。而且,高水平是有周期性的,比如奥运会四年一届,这届你拿不到冠军,就得再等四年才有新的机会。况且,水平不相上下的运动员,关键在于临场发挥。这一系列的因素促使运动员和教练员不仅要千方百计将比赛期间的状态调整到最佳,而且要借助外力超常发挥去夺取锦标。

于是,就有试图通过服用药物来提高竞技状态的情况出现。根据反兴奋剂专家杨则宜研究,服用药物的现象由来已久,早在公元前三世纪古代奥林匹克运动会上,运动员曾试图食用蘑菇中提取出来的致幻觉物质来提高运动成绩。阿兹台克人(墨西哥的印第安人)使用以仙人掌为基质的刺激剂使跑步可以持续72小时。到十九世纪,已有游泳、自行车、足球、拳击等运动员使用可卡因、土的宁、咖啡因、海洛因等药物。1887年首次六天自行车赛中,一些人用硝酸甘油酯、咖啡因、乙醚、海洛因和可卡因等刺激剂。1958年美国运动医学会报告,在对441名教练员和助理教练员的调查中发现,35%的人有使用苯丙胺的历史或至少知道如何使用苯丙胺,仅7%的人不知其用法。意大利足球协会1961年调查报告,17%的运动员服用至幻觉药物,94%A组青年俱乐部运动员使用短时效的药物。除此以外,还有人用白兰地可卡因混合物、荜澄茄等等各式各样的物质。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中期,不同类型的合成类固醇药物以商品名大力补(Dianabol)、诺龙(Durabolin、DecaDufabolin、Winslrol)等问世。到1960年已经是所有项目都有运动员使用合成类固醇,以图使肌肉增大和力量增强。加拿大安大略地方医学报纸1982年指出,1975年75%的瑞典投掷运动员和31%的世界水平的运动员正使用或使用过合成类固醇。“安大略酒精和药物成瘾研究联合会”1981年声称,99%的男子健美运动员和10%的女子健美运动员使用合成类固醇。加拿大运动医学会调查报告认为,大约5%的加拿大国家级运动员使用合成类固醇。对此报告有反应的人不及1/3,所以可以确认实际应用此药的人比调查数要高。wright调查的举重和健美运动员中90%以上的人使用合成类固醇。合成类固醇的使用不仅仅限于举重、健美、摔跤、铅球、链球等力量项目的运动员,田径、自行车、足球等项目的运动员也使用,使用人数比例随项目和运动水平的不同而有较大的差别。1988年汉城奥运会上,加拿大著名短跑运动员本·约翰逊因尿检查呈康力龙阳性而失去了金牌,成为轰动世界的大丑闻。

除使用以安非他明为代表的传统刺激剂和合成类固醇以外,在不需要剧烈体力活动的项目如射击、射箭、雪撬、跳台飞跃滑雪、摩托车等,有人用β阻断剂(如心得安)等降低由于比赛时情绪激动所致的心率加快。对于有体重要求的项目如举重、摔跤、柔道、拳击等有人用利尿剂,通过利尿作用来减体重,以适应比赛的需要或稀释尿中药物代谢产物的浓度以逃避药物检查。近几年,使用红细胞生成素(EPO)、生长激素(HGH)两种药物的人数正在增加。

现在,最令运动医学界担心的是基因疗法的出现,这对竞技体育的威胁可以说是致命的。据英国《金融时报》的文章称,给实验室鼠注入促进肌肉生长的基因,它们的身体会迅速长大。这是一项潜力巨大的医学突破的第一阶段。可是,在体育界,这些实验室鼠意味着严重威胁。运动员可利用基因疗法大大提高成绩。而且,对于基因兴奋剂目前还无法检测。

国际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负责人迪克·庞德说:“果真如此的话,我们所知道的体育将不复存在。”如果基因疗法得到广泛应用,某些体育运动就是可能沦为古怪的特技演员式的表演,而不是真正的公平竞赛。或者说是,再过20年,运动竞赛可能更像赛车。赢得大奖靠的是车队的发动机和技术知识,其次才是赛手的能力。关于这种情况,庞德说:“父母将不愿让孩子参加体育比赛。”尽管仍处于实验室阶段,可是体育运动利用基因疗法的可能性早就不言而喻了。

美国研究人员李·斯威尼专攻另一种帮助肌肉生长的基因IGF-1。他已经在实验室鼠身上取得了类似结果。斯威尼相信,基因疗法可以在人体产生同样效果。宾夕法尼亚大学的斯威尼教授说:“对运动员来说,训练方面的好处更多。受伤之后,肌肉可以很快康复,随着年龄的增长,速度和力量将保持不变。”但是,分子生物学家沃纳·弗兰克对基因兴奋剂的威胁持怀疑态度。他认为基因兴奋剂太昂贵,而且也非常危险。

戈尔德斯平克教授认为运动员利用这些新的疗法是不可避免的。已经有肯尼亚运动员因为担心丧失他们在长跑项目上的优势去请戈尔德斯平克教授帮忙。他说:“一旦可能,运动员就会获得并利用基因疗法。这是毋庸置疑的。它将导致奥林匹克运动失去意义。”奥运会将变成“生长激素运动会”。基因疗法会给运动员带来巨大危害。注入基因太多可能导致血液黏稠度增高,因而加大心脏病或中风的危险。肌肉生长激素还能增加心脏病和癌症的危险。

圣迭戈加利福尼亚大学基因疗法项目负责人西奥多·弗里德曼说:“也许使用了生长激素之后肌肉将开始撕裂,我们不了解的东西太多了。任何想听从医生摆布接受基因疗法的运动员都会将自己置于极大的危险之中。”体育运动机构的处境更为艰难,因为很多科学家认为要想检测运动员是否使用了基因疗法几乎是不可能的。

杨则宜研究员是资深的反兴奋剂专家,他对于兴奋剂蔓延的历史描述足以使我们感到惊心动魄。这是一位科学研究者的科学、客观的叙述,决不是危言耸听。平心而论,如果体育工作者在兴奋剂蔓延的面前听之任之,最后受害的是体育事业本身,而不只是服用兴奋剂的运动员个人。

2 兴奋剂的危害

从生理角度看,服用兴奋剂对运动员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兴奋剂,它对人的器官、人的血液和人的精神,都有不同程度的破坏性,同时会引发各种各样的疾病。不少兴奋剂对人的危害是长期的、终身的、不可恢复的。比如人体生长激素会造成运动员肢端肥大、末梢神经病、心脏病和糖尿病等。红细胞生成素会造成运动员血流减慢、凝血加快,导致静脉血栓形成、肺栓塞、中风等。体育本来应当有益于人的健康,如果反过来损害健康、甚至造成死亡,那么竞技体育能否长期存在就值得怀疑。

从伦理道德的角度看,服用兴奋剂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体育竞赛本来最讲公平、公正、公开,参赛者在同一条件、同一规则的情况下进行比赛。如果有人借助兴奋剂,以损害个人健康为代价,超越自身的真实的运动能力,夺得不应得到的锦标,那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就破坏了体育竞赛的公正性,就违反了体育的伦理道德,就将公平的比赛扭曲了。而竞赛秩序一旦混乱,赛场规则形同虚设,胜负真假难辨,那真是竞技体育的末日,奥林匹克运动的末日,谁还能相信冠军、相信体育明星?如果说假冒伪劣产品是对市场经济的反动,那么利用违禁药物获胜就是对公正的体育赛场的玷污。

从运动训练的角度看,服用兴奋剂是对正常训练的严重干扰。在通常情况下,竞赛成绩应当是训练的结果,也是对训练工作过程的检验;但是,由于兴奋剂的作用扭曲了竞赛成绩,这就使人弄不清训练过程中的是非对错,使教练员不知道哪是技术改进的结果,哪是服用兴奋剂的结果。兴奋剂破坏训练工作的信度和效度,破坏教练员之间、运动员之间的团结。运动队伍中相互不信任,相互怀疑,甚至发生过陷害他人的恶劣事件。有些本来忠诚尽职、勤学苦练的教练员和运动员,由于看到兴奋剂在一些地方大行其道,畅通无阻,看到竞赛成绩张冠李戴,要么改弦易辙、同流合污,要么松懈斗志、丧失信心。“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汤”,就是一个例证。

从培养后备力量的角度看,兴奋剂妨碍人们对人才的识别。已经有过不少这样的例子,在选拔的时候运动成绩颇佳的青少年运动员,进省队或国家队后成绩急转直下,判若两人。业余体校、青少年运动学校,本来应当是选拔一些有运动天赋,身体素质好的青少年入学,而如果受到兴奋剂的干扰,这种选拔就难以反映真实情况,因为真实被遮蔽了。这种现象不仅容易埋没真正的后备人力,也增加了运动人才的培养成本。

从体育科学研究的角度看,兴奋剂的滥用使研究工作遇到意想不到的难题。一般来说,因服用兴奋剂而取得好的运动成绩,运动员和教练员都不会自动坦白承认,科研人员总结经验、研究推理,如果信其言,排除兴奋剂的因素,那么,得出来的结论不可能符合训练的真实。如果科研人员参与其中,制造假象,那是科学的悲哀。人们不难遇到这样的场面,在某些学术讨论会上,报告人言者谆谆,但圈里人听了半信半疑。这样怎么可能达到真正的学术交流,怎么会去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呢?真真假假,半真半假,真假难辨,科学研究还怎么进行,学术水平还怎么提高?

从政治的角度看,发生兴奋剂事件有损国家的形象。在国际赛场上,运动员获得前三名领奖时是要升国旗奏国歌,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体育地位,体现一种荣誉。如果这个国家的运动员经常出现兴奋剂事件,人们自然而然会产生不良印象,哪怕这是少数人的行为,至少人们有道理怀疑这个国家在体育管理上和制度建设上的漏洞。就是国内比赛,兴奋剂事件的出现社会影响也不好,它会削弱人们对竞技体育的兴趣,破坏这个国家的体育运行机制,降低这个国家的道德水准。

从经济的角度看,兴奋剂的蔓延无端耗费国家和社会的财力。先不说世界范围内每年兴奋剂交易的数额(要是能够准确统计出来,肯定是一个叫人听了难以平静的数字),仅看一看在反兴奋剂工作中的耗费就相当惊人。据有关方面统计,目前经国际奥委会批准有检测资格的27个实验室,每年检测尿样约10万例、检测费用二千多万美元。加上科研、仪器设备、宣传教育和组织管理等,每年经费投入总量约一亿美元。在国外,检测一份尿样约250美元,国内也需一千余元人民币。服用的耗费加检测的耗费,世界为此要付出多大代价,也就不言而喻。而且,上面说的反兴奋剂的支出,仅仅是明的统计。其他未经国家奥委会批准的检测机构,其费用也不可低估。我们这个世界,贫困和无助并不罕见,但救助依然乏力,可是,“白花花的银子”却不得不流入反兴奋剂的无底洞,谁看了能不心疼?只要看一看反毒品成为世界的大问题,也就不难认识到兴奋剂对社会的危害。

从竞技体育未来的发展看,兴奋剂是一种腐蚀剂,是一条死胡同,迟早会断送竞技体育的前途。古代奥林匹克运动之所以走向式微,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兴奋剂的干扰,使人们怀疑体育竞赛结果的真实性,对竞赛活动表示反感,不支持甚至抵制。现在,有些国家对兴奋剂的蔓延已经十分厌恶,降低了参加奥林匹克运动的积极性,减少了对运动队伍的支持力度。有些不法之徒,“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不断研发新的兴奋剂品种来躲过兴奋剂检查,成本愈来愈高,价格愈来愈惊人,长此以往,人与人的运动技术竞争变成金钱的竞争、药物的竞争,现代奥林匹克运动难免断送在它的手里,古代奥林匹克运动的命运就会重演。这一历史教训应当汲取。

3 法、意、芬反兴奋剂的组织架构及职能

为了遏制兴奋剂的蔓延,2002年我曾率领由国家体育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组成的七人考察团,对法国、意大利、芬兰进行为期两周的考察,回国后考察团写了两个报告,分别报送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的领导。这次考察最后促成《反兴奋剂条例》进入国务院的立法程序。为了使体育界了解国外反兴奋剂的情况,下面将考察团的两份报告的主要部分略作介绍。

法、意、芬三国都设有专门的反兴奋剂机构。但是,他们的反兴奋剂机构的性质不尽相同,职能也不尽一致。同时,在专门的反兴奋剂机构之外,其他一些政府机构以及社会组织在反兴奋剂斗争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3.1 法国的反兴奋剂机构及其作用

法国专门的反兴奋剂机构是“预防和反对兴奋剂委员会”(以下简称“反兴奋剂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一共9名,包括三部分:享有司法和审判权的成员3人(其中,国家顾问兼委员会主席由行政法院任命,其余2人由最高法院任命);药理学、毒理学和运动医学的专家各一人;体育界的资深人士3人。该委员会的性质非常特殊,它独立于政府之外,也不属于行政法院,但它是一个国家公权机构,其经费来自于国民议会,并直接对国民议会负责。当事人对该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在法国,反兴奋剂委员会是代表国家干预反兴奋剂斗争的,它行使的是国家权力。除该委员会外,代表国家行使反兴奋剂职权的还有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其职能主要是领导兴奋剂检测工作(比如决定何时、由何人、在何地进行兴奋剂检测等),帮助兴奋剂使用者恢复健康和进行反兴奋剂宣传教育等。

此外,协会和其他非政府组织在法国反兴奋剂斗争中也起着重要作用。法国奥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预防兴奋剂的滥用。各体育协会的主要任务是保证本协会的成员不使用兴奋剂,对使用兴奋剂的本协会运动员进行必要的处罚。

3.2 意大利的反兴奋剂机构及其作用

意大利专门的反兴奋剂机构是“监视检查兴奋剂与在体育活动中保护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检保委员会”)。该委员会设在卫生部,其组织和运行由卫生部长与文化遗产部长协商并征求议会的意见后,以法令确定。与法国反兴奋剂委员会相近,该委员会的成员由政府部门、医学界和体育界三方代表组成。委员会的职能主要是领导反兴奋剂斗争。具体职能包括:确定兴奋剂药物的名单和等级,并建议卫生部、文化部以法令公布;确定反兴奋剂检查的案例、标准和方法;实施反兴奋剂和保护健康检查;代表政府进行国际合作;制定反兴奋剂方面的研究计划和开展反兴奋剂教育。

意大利没有体育部,其奥委会实际上行使了部分的体育部的职能。具体到反兴奋剂工作,其职能有三:其一是依法向“检保委员会”提供经费;其二是认可兴奋剂检测采样的医生资格;其三是进行各种兴奋剂检查。

意大利各体育协会在反兴奋剂中的职责与法国的情形基本相同。

3.3 芬兰的反兴奋剂机构及其作用

芬兰专门的反兴奋剂机构是“反兴奋剂委员会”。与法国、意大利不同的是,芬兰的“反兴奋剂委员会”不是国家机构,而是典型的协会组织。该委员会的经费由教育部根据其工作业绩的好坏来提供(芬兰也没有专门的体育部,体育行政职能由教育部承担),但委员会有权自行支配经费,并独立于政府之外开展工作。可以说,芬兰反兴奋剂委员会是接受政府的委托行使反兴奋剂职能的协会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反兴奋剂规则,管理反兴奋剂官员。具体包括:制定兴奋剂检测的规程、认可兴奋剂检测机构和兴奋剂检测人员的资格等。与法国不同,在芬兰,当事人对反兴奋剂委员会的决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芬兰的各体育协会在反兴奋剂斗争中的作用与法国、意大利也基本相同。

综上所述,这三个国家在反兴奋剂斗争中国家干预的程度是不尽相同的。

法国是一个行政法比较发达的国家,在社会管理中特别强调国家的作用,反映在反兴奋剂斗争中就比较强调国家干预。具体体现在:首先,对体育协会依据体育纪律对兴奋剂检测为阳性的运动员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作为国家机构的反兴奋剂委员会可以予以改变或者否决;其次,反兴奋剂委员会有权对使用兴奋剂的、不属于任何体育协会的运动员和在法国的外国运动员进行处罚;再次,当事人对反兴奋剂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国行政法院提起诉讼;最后,在法国,所有的兴奋剂检测官员都必须是经过国家认可的人员,包括在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的司法警察、官员、体育部的公务员和经体育部批准、根据法国行政法院法令宣誓的医生。

意大利则不一样,意大利的“检保委员会”也是国家公权机关,也代表国家进行反兴奋剂斗争,但它并不直接介入反兴奋剂斗争的具体事宜,它在反兴奋剂中的使命仅限于制定反兴奋剂的各种规范以及促进反兴奋剂的研究和教育。兴奋剂使用者的处罚由体育组织决定。意大利对体育组织的处罚决定并不给予任何形式的国家救济,当事人只能通过体育仲裁获得民间救济。也就是说,当事人对体育组织的处罚决定不服的,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能向体育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此,在意大利对使用兴奋剂的处罚完全是一个体育界内部的行业管理问题。即使对于反兴奋剂人员的资格认定等事宜,也是委托奥委会管理,国家并不直接干预。总之,在意大利的反兴奋剂斗争中,国家干预的程度较之法国要弱得多。

这三个国家相比,芬兰的国家干预的成分最少。芬兰是一个多协会国家,非政府组织在社会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反兴奋剂领域也不例外。芬兰反兴奋剂委员会是一个非政府的协会组织,它负责制定反兴奋剂斗争所需的各种规范,管理兴奋剂检测官员包括兴奋剂检测官员的资格认定等。当事人也不得对反兴奋剂委员会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兴奋剂使用者的处罚也是由体育组织自行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只能通过体育仲裁来解决争端。所以,在芬兰的反兴奋剂斗争实践中,国家干预的程度较之意大利更小。在对使用兴奋剂的控制方面,几乎没有什么国家干预。

以上三个国家反兴奋剂的体制和机制应当说是有代表性的,反映国际社会在维护体育竞赛的公正性方面所作的努力。最近几年,我国体育界加大反兴奋剂的力度,在体制和机制上也都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但是,我们也应充分估计到反兴奋剂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不可稍有松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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