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法律手段提高图书质量_法律论文

运用法律手段提高图书质量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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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国有540多家出版社,每年出书品种达9万余种,数量不断上升,但高质量、高品位的出版物却处于低谷。众所周知,图书质量是图书的生命,是出版事业发展繁荣的重要基础和保证。但近年来,不少出版社由于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对图书质量极不重视,导致图书质量急剧下降,使“无错不成书”成为出版界较普遍的现象。在某些图书评奖中,甚至出现“错误百出是好书”(即仅有百处错误的书就有资格评奖)的咄咄怪事。1994年新闻出版署对国家部委20家出版社1991年和1992年两年出版的23种图书进行编校质量检查,结果竟无一优质品和良好品,只有3种属合格品。图书质量到此地步,真令人瞠目结舌,惊讶万分。为了促进图书质量的提高,除了应运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之外,我们还应重视发挥法律手段的作用,使图书质量的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社会主义出版事业的发展本质上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法制,出版法制对出版工作具有导向、规范、调控、保障和服务的功能,没有法制的宏观调控,出版在市场经济中就容易走向混乱无序。近年来出版领域出现的许多问题,如卖书号、竞相出版淫秽色情人体画册等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加强图书出版工作,保证图书质量的核心就是要健全出版法制。只有运用法律手段,才能对发展迅速、规模巨大的图书出版行业进行正确的引导和有力的管理,使之健康发展,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智力支持、舆论环境和思想保证,亦即出版更多高质量、高水平、高品位的优秀图书。为达到此目的,我认为应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一、制定《图书质量管理条例》等管理法规

加强法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没有法律规定,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就无从谈起。只有制定了有关法律,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才能明确活动的方式、范围,有所遵循。因此,要依法保证和促进图书质量提高,首先要制定图书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使出版单位和出版工作者明确保证图书质量的法律责任、义务,图书质量的标准、要求,保证和提高图书质量的法律途径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受到的处罚;也使出版管理部门懂得自身在图书质量监督管理中的职责;还使广大读者了解自己购买图书时拥有的合法权益,等等。只有通过图书质量管理立法使出版单位切实懂得什么是法律允许和鼓励的行为,什么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才能引导其在法律的规范下从事图书出版工作,这是保证图书质量的前提条件。如对非法出版活动的处罚,1987年7月6日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加处出版物总定价5倍以内的罚款。”而1988年9月19日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关于继续查缴淫秽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的通知》第二条却规定:“对隐匿不交,继续从事翻印、批发、销售、出租……非法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处以所印、所售、所租图书总金额二十倍以上罚款。”据此,出版行政部门在查获出版社卖书号印制劣质的非法出版物时,对违法单位和个人,应处以出版物总定价五倍以内罚款,还是二十倍以上罚款才算适当、合法呢?显然,政策文件规定的不同,给执法造成了困难。因此,用立法形式把党和国家关于出版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固定下来,用国家强制力保证贯彻执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这是一项迫切的任务,在出版工作向优质高效阶段转移的时候,加强图书质量管理方面的立法尤其显得必要和迫切。

1992年11月新闻出版署虽然颁布了《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试行)》,使图书质量管理有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促进了对图书质量管理工作的加强。但由于这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较低层次的法律规范,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只能起参照作用,因此,其权威性、强制性、稳定性较低。并且其内容不够规范严谨,疏漏较多,一些规定不够具体,难以操作。使该规定的实施受到一定限制,难以达到据此较好地对图书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目的。

根据我国出版事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由国务院制定《图书质量管理条例》这一具有较高权威性的行政法规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它可以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出版界对图书质量的重视,共同监督、保证和促进图书质量的提高。该条例要明确,一是出版图书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鼓励出版对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教育发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优秀作品以及有较高思想价值、道德价值、科学价值、文化艺术价值的优秀作品。禁止内容违反国家规定的图书出版。二是规定图书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监督检查基本制度、图书质量的等级标准、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出版单位、责任编辑的职责、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职责、奖惩的具体内容。此外,对社长、总编等社领导,特别是负责终审的社领导也应适当追究领导责任,给予一定的行政和经济处罚,如警告、停职、罚款。三是对出版劣质图书的出版社,除了处以警告、按出版物总码洋的若干倍罚款、没收销售所得外,还可以处以停业整顿、暂时停止或取消某类选题图书的出版权、减少年度书号数量、直至撤销社号等处罚。四是条例还应规定出版管理部门对所管辖的出版社,每年都要进行图书质量检查,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制度,将经常性的检查和临时性检查结合起来,将抽查和普查结合起来,使之能全面、准确地了解各出版社图书的质量状况,并采取相应的管理对策和措施。五是为维护读者的合法权益,条例还应规定,对不合格的劣质图书,读者和经销单位可以无偿退货,其经济损失由出版社负担。这实质上赋予了读者质量监督权,增强了出版社的法律责任。六是在国务院立法的基础上,新闻出版署可以制定与之相配套的部门规章。七是现有的一些法律如刑法、民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可以相应地增加有关图书质量的条文。用立法形式确定“三审制”、“送审制”等保证图书形成一个由出版管理部门、出版社、出版社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编辑、发行单位、读者共同参与的图书质量管理体系,以保证对图书质量的切实监督。

二、大力开展出版法规普及工作

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实施主要靠被管理者的自觉遵守。守法首先要懂法,在出版管理中,要使出版社和出版工作者能依法出版,自觉使出版物符合法律的质量要求,就应提高出版工作者(主要是出版社领导)的法律意识,要使其懂得出版管理特别是图书质量管理有哪些法规、有什么具体规定,懂得自己的出版行为只有符合法律的要求,才是合法的,从而形成守法的自觉性。因此,在出版系统开展普法是一项重要和长期的任务,这是保证图书质量的一项基础工作,不容忽视。

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出版事业发展的需要,党和国家制定了许多出版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这是我们出版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重要依据。近年来,有严重政治错误的、严重泄露国家机密的、宣扬淫秽、色情的、渲染暴力、凶杀的、违反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的书不时上市,有的造成了极坏的政治影响和社会效果,这和我们的一些编辑以及出版社主编、社长等社领导政策水平低,法制观念薄弱是极有关系的。如果不尽快采取措施,提高他们的政策法律水平,必然贻误我们的出版事业,内容低劣的书还会不断出现。因此,我们应按照新闻出版署开展新闻出版系统“二五”普法的要求,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在出版系统内以宪法为核心,以专业法为重点,大力开展普法工作,通过采取集中培训、自学、法律咨询、法制宣传等形式,使所有的出版工作者全面理解对出版方面的法规、政策和与出版有关的保密、新闻、民法、专利法、刑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从而明确出版工作者在图书出版、保证图书质量方面的法律权利、义务。只有具备一定的出版法律知识,才能提高鉴别能力,清醒地懂得什么书可以出,什么书不能出,增强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避免在出版工作中违法乱纪,编辑出版对社会有害的图书。在法制教育的基础上,出版社要依法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规章制度,便于大家遵守。

三、加强图书质量的执法监督检查

政府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通过对有关单位依法监督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的行为,同时协调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由于对法律理解不同而产生的矛盾,保证法律得到正确切实的实施。出版行政部门在执法监督中,促进出版社认真遵守执行法律,使出版工作不偏离法制轨道,出版的图书符合法律规定的质量要求。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多行政工作,实际上就是执法监督工作,如选题计划审查、专题报批审查、样书审读,等等,只有通过这些具体的工作,才能经常了解图书质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及时制止劣质图书的出版、发行,严格控制图书质量的状况。为更好地发挥执法监督的作用,应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效能,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化、规范化。

首先出版社应根据法律对图书质量的要求在图书出版全过程即选题策划、书稿编校、图书制作三个环节制定相应的质量检查制度、层层把好各个关口。出版管理部门为加强图书质量监督,应设置专门的图书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制定严格的检查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工作。为解决力量不足的问题,可以在出版系统和其它部门聘请一批经验丰富,责任心强,专业水平高的专家、学者、老编辑任审读员,协助审读检查所辖出版社的图书质量,提出审读意见,供管理部门参考。管理部门还可以制定举报制度,发动广大读者举报劣质图书,对举报人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还可以通过选题计划审查、专项报批审查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只有形成严密完善的执法监督机制,经常检查出版社在图书出版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规的情况,才能及时发现问题,避免不良趋势的发展蔓延,有效地控制图书质量。

其次,出版管理部门对出版社进行执法检查,主要应检查以下事项:(1)出版社在实施法律时有无违法行为;(2)出版社对法律规定有无理解偏差;(3)出版社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是否及时正确处理;(4)出版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是否符合出版工作要求;(5)出版社内部保证法律实施的制度是否健全;(6)出版社对出版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决定执行情况;(7)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本身存在的问题。

再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具体意见,帮助出版社纠正。对已触犯法律规定的,应及时制止、惩处。管理部门每年还应对出版社的图书质量作出客观公正的总体评价,使出版社了解本社图书的质量状况,从而加强质量管理意识,逐步走上依法出版的轨道。

四、对违法者严格依法处罚,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

江泽民同志曾指出:“当前突出的任务是严格执法,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对违法者严格依法处罚是法律实施最直接的体现,通过处罚,使其他被管理者不敢效仿,懂得规避,显示出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没有处罚保证的法律是无实际效果的法律,法律就是要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人们遵守用法律固定下来的社会规范(规则)。如果违法者不受处罚,甚至还可以从违法行为中得到好处,这实际上对其他被管理者就起了一种很坏的诱导作用,大家就敢于仿而效之,使违法现象逐渐演变成一种普遍现象,难以有效遏止,导致法律被践踏。因此,有法不依等于无法,只有违法必究、严格处罚违法者,才能教育和引导被管理者依法办事,不敢违背法律规定。也只有严格执法,图书质量才能得到有力的保证。

目前在出版管理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是比较突出的。近年来,买卖书号现象愈演愈烈,有关部门虽三令五申,但屡禁不止,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本来按有关规定,卖书号的出版社,如果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撤销社号的处分。但至今因卖书号被罚款、停业整顿的出版社都很少,更遑论因卖书号给撤销社号了。是没有卖书号情节严重的出版社吗?显然并非如此,因卖书号使图书内容出现严重政治错误,造成极恶劣影响的出版社就有若干家,卖书号收入比自身出版业务收入还多的出版社也并不少,但相当一段时间,它们都没受到应有的严厉处罚。这使得不少出版社,见卖书号有利可图,纷纷效尤,对有关法规毫无戒惧和规避之心。这种情形造成了买卖书号现象的蔓延,引起图书出版秩序的极大混乱,许多品位低下、格调不健康、导向不正确、编校错误多的书得以不断出现在图书市场上,严重影响了出版事业的发展。这是一个极为严重的教训,值得我们反思和引以为训。

执法不严不足以镇邪,心慈手软必然会助长不良的势头。因此,为了保证图书的质量,对编辑出版劣质图书的出版社和责任人员,一定要坚决依法处罚,绝不能徇情枉法,该处罚的绝不能宽免,该重罚的绝不能轻罚,严格依法办事,不能以批评教育来代替执法,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即使是管理部门的直属出版社也不应庇护和放纵。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真正教育所有的出版社和编辑人员,使其懂得违法乱纪必然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从而自觉使自己的行为符合出版法律的要求。1994年以来,新闻出版署对一批卖书号和图书编校质量差的出版社给予了严肃处罚,引起了出版界的震动,效果很好。实践证明,对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的,还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绝不能以内部处分代替刑事处罚。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证管理法规、规章得到实施。只有通过惩办违法者,才能引导规范出版社和出版工作者的行为,使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出版活动。也才能促使出版社在出版图书时,注重社会效益,依法加强内部全面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图书质量,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图书,以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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