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民首次被纳入安全保障范围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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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其中规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其户籍所在县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村民,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这一规定意味着浙江用法律形式将农民群众纳入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保护范围。据悉,以法律的形式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城乡一体化规范,这在全国尚属首创。

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养老保险3 项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两项制度相比,在对象上更有其特殊性,关系到贫困线以下人员的生存问题,是3 条社会保障线中的“底线”和“生命线”。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但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城市居民,最需关心和帮助的困难农民群众未被纳入保障范围。

按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将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各级分担。目前,浙江有24.3万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其中城镇2.4万人, 农村村民21.7万人。浙江省民政厅救灾救济处处长金柏松估计,《办法》实施以后,还有近11万人将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年投入保障资金在1.3亿元左右。

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办法》规定由各地政府按照当地维持居民、村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据了解,目前浙江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居民平均为每月180 元,农村村民为95元。

《办法》同时规定,家庭有就业能力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有正常劳动能力但尚未参加工作、生产的,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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