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贸易和全球化(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贸易论文,文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什么是“文化产业”?
一般认为,“文化产业”这个概念是指那些包含创作、生产、销售“内容”的产业。从本质上讲它们是不可触摸的并与文化有关,一般通过著作权来保护,并且以商品或服务的形态出现。
“文化产业”通常被称作“创造性产业”,但在不同的领域也有不同的称谓。在经济学术语里,文化产业被称作“朝阳产业”或“前景看好的产业”;在技术领域,它被视作“内容产业”。文化产业一般包括印刷、出版、多媒体、视听、录音和电影制品、手工艺品和工艺设计等行业。在一些国家,这个概念也包括建筑、视觉和行为艺术、体育运动、乐器制造、广告和与文化有关的旅游业。
文化产业增加了“内容”的价值,同时也为个人和社会提供了价值。文化产业既是知识密集型产业,也是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它能够创造社会财富,增加就业机会。它通过对原作进行加工提升其价值,并在生产和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培养创新能力。同时,文化产业为促进和保持文化多样性、保证所有人在文化面前人人平等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这种文化和经济方面的双重属性是文化产业区别于其它产业的最特殊的性质。20世纪90年代,文化产业在创造就业机会和对国民生产总值(GNP)的贡献方面增长很快。当前,全球化给文化产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2、什么是“文化商品”和“文化服务”?
“文化商品”(culturalgoods)和“文化服务”(culturalservices)看起来似乎区别很明显,有时候却很难截然分开。事实上,关于二者各自的定义和含义,也是近来国际上讨论的一个热点话题。通常人们把二者统称作“文化产品”(culturalproducts),可以试作如下定义:
文化商品一般是指传播思想、符号和生活方式的消费品。它能够提供信息和娱乐,进而形成群体认同并影响文化行为。基于个人和集体创作成果的文化商品在产业化和在世界范围内销售的过程中,被不断复制并附加了新的价值。图书、杂志、多媒体产品、软件、录音带、电影、录像带、视听节目、手工艺品和时装设计组成了多种多样的文化商品。
传统意义上讲,文化服务是指满足人们文化兴趣和需要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不以货物的形式出现,它是指政府、私人机构和半公共机构为社会文化实践提供的各种各样的文化支持。这种文化支持包括举行各种演出,组织文化活动,推广文化信息以及文化产品的收藏(如图书馆、文献资料中心和博物馆)等。文化服务可以是免费的,也可以有商业目的。
国际间的货物贸易相对容易理解(一种产品从一个国家销售到另一个国家,在过关时通常要被征税),而服务贸易却形式多样,很难理解。电话公司、出版社和新闻机构都以各自特别的方式提供这种服务。这也使定义服务贸易和制定规范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变得非常困难和复杂。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附录》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服务贸易的这种形式多样性。一般地讲,文化服务包括表演服务(如戏剧、交响乐和马戏)、出版、新闻、信息传播和建筑设计方面的服务,也包括视听服务(如电影、电视和广播节目以及家庭录像制品的分销,或配音和印刷复制等生产过程的各个方面,电影展览以及有线电视、卫星、广播器材和电影院的运营等)、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和其它服务。到目前为止,对于文化服务贸易,还没有一般性的定义,也没有一个标准的体系来进行描述。而且,产品的形式不同,其服务贸易的概念也不一样。像图书、电影这样的产品,既可以以货物的实体形式存在,也可以以网络在线的虚拟形式存在。它们究竟是有些国家所坚持的“纯粹的货物”,还是另一些国家所认为的—它们应属于“服务”的范畴?由于当前国际贸易协定中对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区别对待,因此,为网络在线形式制订电子商务规则将影响到贸易方式的不同选择—究竟是采用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physicalornon-physical)交易方式。
资料来源: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0年发布的《文化商品国际贸易研究、1980-1998》。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文化的统计包括印刷品、文学资料(如图书、报纸和杂志等)、音乐资料(如录音设备、唱片磁带以及音乐器材)、视觉艺术(油画、素描、彩笔画、雕刻、版画和雕塑)、电影和摄影、广播和电视以及游戏和体育商品
3、文化商品和文化服务国际贸易的增长速度是多少?
过去二十年来,文化商品的国际贸易成倍增长。从1980年到1998年,印刷品、文献、音乐、视觉艺术、电影、摄影、广播、电视、游戏和体育用品的年度贸易额从953.4亿美元增长到3879.27亿美元。(《文化商品国际贸易研究1980-1998》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0)但是,大部分文化商品的国际贸易只在相对较少的几个国家之间进行。1990年,日本、美国、德国和英国是最大的文化商品出口国,它们占世界文化商品出口总额的55.4%。文化商品进口也集中在少数几个国家,美国、德国、英国和法国占进口总额的47%。90年代以来,文化商品进出口高度集中的情况虽有所趋缓,但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1998年,新的文化商品进出口大国出现了—中国成为世界第三大文化商品出口国。新的文化商品进出口“五强”占世界文化商品出口的53%,占进口的57%。
尽管关于全球文化贸易,我们还缺少准确的统计数字,但是一个清楚的事实是:1991年以来,文化产品的国际贸易增长迅猛。实际上,上述关于文化商品国际贸易的数字尚不足以反映出20世纪90年代多媒体、视听、软件和其它以著作权为基础的产业的繁荣情况。1998年全球音乐制品(LP,MC和CD)的零售总额是386.71亿美元,而1990年这些数字是270亿美元(根据国际录音制品产业联盟(IFPI)的年度调查,这一数字包括了70多个国家的统计数据,见IFPI网址http://www.ifpi.org)。这一数字反映出“内容产业”的发展速度以及当今全球文化贸易的规模和重要性。1996年,文化产品(电影、音乐、电视节目、图书、期刊和电脑软件)成为美国最大的出口产品,第一次超过了包括汽车、农业、航空和国防在内的所有其它的传统产业。根据1998年“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IPA)的报告,在1977到1996年间,美国核心版权产业的增长速度是经济增长速度的三倍,其海外销售和出口贸易在1996年达到601.8亿美元。英国也经历了大致相同的发展,1997年,英国创造性产业的出口额达到了125亿美元。
资料来源: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0年发布的《文化商品国际贸易研究1980-1998》
尽管统计数据的可靠性、可比性和分类标准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但已经充分说明了全球文化服务业速度增长很快。就像其他领域一样,服务业的出口增长速度超过了传统货物出口(国际上关于“文化服务业”的界定区别很大,甚至在“经合组织”(OECD)国家内部也是如此。在“经合组织”发表的关于1970年到1994年国际贸易的统计数据“电影和电视”一项中,日本的统计数据用的是“电影租赁”,德国用的是“电影和电视”,法国用的是“视听节目”,加拿大用的是“电影和广播电视”,奥地利是“文化和娱乐”。而且,文化服务的跨境贸易额这一项由于资料很少可能并不准确,而这方面的贸易量以及相关活动非常多。)关于这一项,美国的统计数据显示:1994年,跨境出口(包括附属的视听服务贸易)总额将近161.2亿美元,而进口只有1.36亿美元。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文化服务方面的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和说明所遇到的最大困难是,大量的公司内部的贸易额没有包括进来,如海外各下属公司之间的贸易额,总公司与海外下属公司之间的贸易额。
总体上看,国际文化贸易的迅速发展是世界范围内对增长的文化商品和文化服务需要的自然反应。举例来说,1995年,法国家庭平均花在文化产品方面的钱占家庭总支出的3.5%。发达工业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消费结构不断发生变化,人们拥有了更多的闲暇时间和收入,文化产品的价格也在不断下降,这些都刺激了对文化产品的新的需求,同时也为既将到来的信息社会奠定了基础。
4、世界文化产业的市场结构如何?
20世纪90年代以来,新兴数字技术的应用以及国家、地区和国际管理政策的变化,使世界范围内文化产业的产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些因素彻底改变了当今文化商品、服务和国家间的投资贸易的格局。文化产业经历了一个国际化、重组和逐步集中的过程,结果是产生了少数几个大企业集团。这种大集团垄断将使文化产业内的竞争相对减少,这已经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普遍关注,有些分析家把它与本世纪初汽车产业的发展情况进行对比,发现情况极其相似。
下面的数字反映出这一格局:1993年,世界范围内50个大型视听产品生产企业的总销售额是1180亿美元(《统计年鉴》1995,斯特拉斯堡,《欧洲视听产品调查》,1995),但是,四年以后,仅世界七大视听产品生产企业的销售收入已经达到了这一数字(《经济学家》之《公司报告》,1998年11月21日)。而且,1993年,在这些唱片公司中,36%是美国公司,36%在欧盟,26%是日本公司。在1997年,50%以上都是美国公司。
规模经济和“一体化战略”(从一个原始产品开始,如一部小说中的角色,集团公司便开始着手设计整个产品链,包括电影拍摄、音乐、推销、主题公园、网页和所有产品的电子商务),使得那些美国视听和娱乐产品生产集团赚足了钱。
资料来源:《统计年鉴》、《欧洲视听产业观察》、《经济学家》1998年第11期
从图上可以看出,在短短的四年时间,七大媒体集团的年销售收入就达到了四年前世界50大唱片公司的年销售收入。
尽管世界上还有其他的电影生产国——印度每年生产的电影是美国的7倍——但北美电影产业在全球范围内的扩张仍然非常显著。如今,好莱坞电影公司年收入的一半来自海外市场,而1980年这一数字只有30%。全世界所放映的影片中,大约85%是好莱坞生产的。非洲大陆每年只生产42部电影,很自然地成为美国电影的最大出口市场。智利和哥斯达黎加的电影95%是从美国进口的。这也就不难理解,欧洲视听产品贸易赤字从1993年的35亿美元增加到1998年的60亿美元。
但文化产业不仅包括视听产业这一行。在许多国家,有一些特殊的市场,对于这些市场,全球性的文化商品和文化服务很难满足当地的需要。同理,新兴本土产业的催生不仅是运用新技术的结果,还要看这种产业如何对创造性、技巧和传统内容材料进行新的利用,这就为与手工业和旅游业相关的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基础。
从最近的文化产业对国内生产总值和就业的贡献来看,文化产业对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机会方面有巨大潜力。在“经合组织”到3%(如巴西是1%,南非是3%)。在加拿大,1994年到1995年间,5%的劳动力是属于文化产业,相比之下,1996年美国劳动力2.8%属于文化产业,在南非这一数字是17%。但也有一些例外,发展中国家的传统文化产业(如出版业和电影业)由于国内生产能力较弱,文化产业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和创造新的就业机会的数字比较低,而且还在不断下降。
5、什么是“自由贸易”?
简单地说,自由贸易就是取消关税和进口货物配额。这个定义是基于这样一种理念:市场是保证消费者以最合理的价格得到最好的产品并使全球财富得以增加的最好机制。取消关税壁垒和国家保护机制是为了使市场在没有任何限制的情况下运作。但这个关于自由贸易的定义没有考虑如下事实:并非所有的贸易伙伴都是平等的,并非所有的货物和服务都能划等号。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传统的自由贸易的定义已经过时了。因为随着全球服务贸易额不断激增,新的贸易壁垒形式正在取代过去的类似关税和进口货物配额这样的壁垒。
在国际贸易中,一般有以下三种形式的壁垒:
关税壁垒——财政方面的措施,如征收关税;
非关税壁垒——立法的和常规的管理措施,如屏幕配额规定;
投资壁垒——如对于外国资本和公平参与进行约束,对于公司领导人的国籍或资本流出进行限制等;
6、什么是著作权,为什么著作权对于文化产业十分重要?
著作权保护保证了作者享有自由开发利用其作品的专有权,不论是出于赢利还是出于精神满足的非赢利目的。邻接权保护表演者(如演员、歌手和音乐家)、录音制品生产商和广播电视机构的正当权利。“邻接权”的制定使著作权法得到补充和完善。
著作权法对文学和艺术作品(如图书和其他著作、音乐创作、绘画、雕塑、计算机软件和电影摄制)的著作权保护一直持续到作者死后至少50年。根据邻接权的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作品的复制和在公共传播享有专有权;录音制品生产商对其录音制品的复制、销售和公共传播享有专有权;广播电视机构对于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播放、卫星传送、纪录和公共传播享有专有权。
对著作权和邻接权进行保护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鼓励和奖励创造性的工作,并保证创作者因其作品而得到相应的报酬。这是保证文化产业繁荣发展的关键环节。但是随着复制设备的普及,特别是近年来数字技术出现造成的盗版行为(未经授权复制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大量增加,严重损害了文化产业的利益。盗版对作者权益的侵害也很严重,作者所应得到的基于销售额的版税相应减少。出版、录音、视听和软件行业是受盗版影响最严重的领域。
由作者、其他著作权和邻接权持有者设立的各种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受著作权持有者委托,享有对他们的作品进行商业开发行为进行授权的权利。当情况复杂而使著作权持有者无法合理行使他们的权利时,就由这些经过著作权持有者授权的机构,代表他们收取和分配对其作品进行商业开发(如复制和公共传播)所得到的利益。这些代理机构最初是在音乐和戏剧表演领域建立起来的,后来逐步扩展到电影、视听产品、复制业和多媒体领域,现在又扩展到数字化复制、电子传输等领域。著作权集体管理对于著作权执行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简化了版权许可手续,使用者也感到非常方便。
7、什么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几个旨在协调和规范国际经济合作的国际组织诞生了,它们被称作“布雷顿森林体系”(BrettonWoodsinstitutes),即今天的世界银行(WorldBank)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MonetaryFund)。原本要建立第三个国际组织:国际贸易组织(InternationalTradeOrganization(ITO)),来协调国际经济合作,但这个组织一直未能建立起来。在准备过程中,一些国家开始就削减关税和贸易限制进行谈判。这些达成的关于贸易规则和关税减让的一揽子临时协议,就是众所周知的《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ariffsandTrade简称GATT),该协定于1948年1月开始施行。
从1948年到1994年,由于没有其他管理和协调多边贸易的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为大部分的国际贸易行为提供了准则。“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一直是一个临时的国际协定和国际组织,直到1994年它被“世界贸易组织”所取代。在1948年到1994年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一直保持了1947年法律文本的大部分内容,后来,在“多边贸易协定”(multilateralagreements)之外又增加了“少数多边贸易协定”(plurilateralagreements即少数几个国家自愿达成的协议),同时,削减关税和其它贸易壁垒的努力也一直在进行。这些协定大部分是通过8轮被称作“贸易回合”的多边谈判达成的。最近的一次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虽然“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不再作为一个非正式的国际组织继续存在,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法律文本继续生效。它的老文本被称作《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修订后纳入《世界贸易组织总协定》的文本被称作《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8、什么是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是一个永久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它通过多边协定来处理国家之间的贸易问题。1986年到1994年的乌拉圭回合世界贸易谈判促成了世界贸易组织的诞生,同时它取代了旧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当时决定,这个新的国际组织不仅像过去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一样处理货物贸易方面的问题,同时也负责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方面的事务。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功能是监督认可贸易协议的各成员方执行贸易协定的情况,为贸易谈判提供场所,处理贸易争端,监测和评估各国的贸易政策。
1994年4月签署的“马拉哈什宣言”正式承认了乌拉圭回合的谈判成果和新的贸易组织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于1995年1月正式成立。迄今为止(此处指的是该文件发表时的时期,据世界贸易组织官方网站公布的信息,截止到2002年1月1日,世贸组织共有144个成员。),它拥有135个成员,贸易额占世界贸易总量的90%以上,另有30多个国家正在进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
9、“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之间有什么区别?
二者之间至少有5个主要的区别: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协调国际贸易的一系列规则,它没有完整的组织机构(只有一个临时的非正式的秘书处)。而“世界贸易组织”则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有正式的秘书处。
尽管“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存在了四十多年,从法律角度看,它只是一个临时的协定。“世界贸易组织”及其则是永久性的国际组织,其协定也具有强制性。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只处理货物贸易方面的事务。“世界贸易组织”则新增加了服务贸易(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框架内进行协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框架内进行协调),同时用“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代替老版本的“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继续处理货物贸易方面的事务。
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产生的大量的国际贸易协定都是“少数多边协定”,也就是说这些协定是“选择性”的协定。但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是多边贸易协定,对所有的成员方都适用。
二者的另一大区别在于争端解决机制的不同。“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比“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更加迅速,更加制度化。任何成员方必须服从“世界贸易组织”的裁决。
10、世界贸易组织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体系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这套体系的主要目的是使世界贸易能够更加自由地开展——只要没有什么不良的副作用。这个目标部分意味着排除贸易壁垒,保证个人、公司和政府都清楚世界范围内的贸易规则,同时为他们的国际商业交易提供法律保障。
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理念,国际贸易体系建立在五大原则之上,这五个原则贯穿于全部的贸易协定之中。
贸易非歧视原则——各贸易伙伴之间的贸易行为应该是非歧视的(给予最惠国待遇),对本国货物、服务与外国货物、服务以及本国货物、服务之间也要一视同仁(给予国民待遇)。
自由贸易原则——通过谈判逐渐取消国家间的贸易壁垒,达到自由贸易的目标。
透明度原则——做出承诺的成员方要通过不断增加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动来确保贸易政策是可预期的(透明的、公开的,无暗箱操作的——译者注)。
开放和公平竞争原则——通过反对出口补贴、低于成本价倾销以获取市场份额等不公平行为,达到开放和公平竞争的目标。
区别原则——对于发展中国家有一些特殊的条款,这些条款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的时间进行调整,给他们留有更多的余地和优惠条件。
11、什么是“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MostFavouredNation略作MFN)的意思是,当一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提高其给予另一贸易伙伴的优惠待遇时,它必须同时把这种优惠待遇给予所有的其他成员方,以确保各成员方之间是平等的。各成员方从其他成员方那里得到的有关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的待遇是平等的——既不能有特别优惠也不能有歧视。这一原则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第一章中也有表述。在“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最惠国待遇也是首要原则,但在具体细节上有所不同。
但也有一些例外。比如,在同一个地区内的某些国家可以达成自由贸易协定,这个自由贸易协定不适用于集团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同样,一个国家也可以针对个别国家设立贸易壁垒,只要它认定这些国家在与其进行的贸易中有不公平的现象存在。在服务贸易中,只有在极有限的情况下,成员方才被允许有歧视行为存在,但“服务贸易总协定”把这种例外限制在极为严格的条件之下。
12、什么是“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NationalTreatment)原则的意思是,进口的货物和本国生产的货物应被平等对待,同样,对外国服务业与本国服务业以及外国商标、著作权和专利与本国商标、版权和专利也应一视同仁。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三个主要协定中,都可以找到这项原则(见“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三章,“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十七章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三章),但各自在具体细节的处理上有一点不同。另外,只有当一国产品、服务或知识产权项目进入另一国市场时,国民待遇原则才开始起作用。
13、什么是“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被采用,它涵盖所有的国际服务贸易领域。它也是第一个针对包括文化服务贸易在内的所有服务贸易的强制性多边贸易协定。
对于国际服务贸易,该协定用四种方式进行了定义:
跨境支付——一个国家向另一国家提供服务的方式(比如银行业和建筑业,它们通过电讯和普通邮件提供跨境服务)。
境外消费——一个国家的消费者或企业使用另一个国家提供的服务(比如旅游业、航空和船舶维修业)。
商业存在——一个外国公司通过在另一个国家设立下属公司或分支机构来提供服务(比如保险公司或连锁饭店)。
自然人的存在——个人从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去提供服务(比如审计师、医生、教师等)。
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于所有的服务贸易,但不包括某些政府行使职权的行为,如:
政府可以选择某些服务业领域,在这些领域内提供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同时,政府也可以限制他们提供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程度。简言之,每个国家都有权利选择他们愿意进行自由贸易的服务业领域,也可以通过一个“特殊承诺清单”(specificcommitments)列出它愿意提供给进入该国服务市场的外国企业。而且,对于它没有做出承诺的领域,该国不必给予外国企业以国民待遇。甚至在某些已做出承诺的领域,“服务贸易总协定”也允许对国民待遇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
另一方面,最惠国待遇条款和透明度原则是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下必须履行的义务,所以,即使一个国家没有对外国企业进入该国市场做出“特殊承诺”,上述两个原则也适用。“对于来自另一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该成员方必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不低于其它成员方的待遇”(见“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章)。但是,一成员方也被允许可以根据其所作承诺暂时免于提供最惠国待遇的义务,正常情况下一般不超过10年。这种短期的临时的“最惠国待遇例外”是包括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之中的。这是考虑到在同一地区的某些国家已经建立了特殊贸易区,比如“关税统一体”(成员方之间取消关税,但对外征收统一的关税)或“自由贸易区”(集团内各成员方之间的贸易取消关税,但成员方可以对集团之外的贸易伙伴征收各自的关税)。但是,上述“关税统一体”或“自由贸易区”必须像欧盟(EuropeanUnion)一样,在经济上达到相当程度的一体化,以前的欧洲议会(CouncilofEurope)不行。
最后,“服务贸易总协定”中也有一些特殊条款,允许发展中国家逐步履行承诺。
14、什么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通过的一个法律文件,目的是将知识产权(著作权、商标、专利等)纳入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国际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该协定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必须达到的最低程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进行了要求,其标准就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主要公约以及《巴黎保护工业财产公约》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该协定规定,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适用于知识产权产品,并就怎样有效利用法律条款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仿造和盗版制定了规则。而且,该协定把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关于各自义务方面的争端纳入到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之中。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还重申了计算机程序应该像文学作品一样纳入到版权保护规则之下,而不是放在商标和专利的保护范围内。该协定规定,计算机程序的设计者和录音制品的生产者有权同意或禁止其作品面向公众进行商业租赁。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还对工业资产进行了规范,包括保护商标、服务标识、地理标识、工业设计和专利、集成电路设计、尚未批露的信息和商业秘密等。
为了给成员方足够的时间来引进这一系统,修改法律,改进执法以适应这一协定,该协定设立了特殊的过渡期。对于发达国家,履行这一协定的最后期限是1995年1月1日,对于发展中国家和(在特定的条件下的)过渡经济体,最后期限是2000年1月1日,对于最不发达国家的最后期限是2006年1月1日。
15、什么是“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适用于任何针对外国生产者和外国产品的歧视措施。正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一样,它只适用于货物贸易。鉴于某些措施限制和扭曲了贸易,该协定规定任何成员方都不得实施歧视外国生产者和外国产品的措施(如不给其它成员方以国民待遇),也不得实施限制数量的投资措施(违反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另一主要原则)。
关于何种措施是违反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款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有一个解释性的清单,作为附录被收入“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文本之中。列入这一清单的措施包括要求某企业必须在当地进行一定数量的采购的规定(所谓的“本地内容规定”),也包括限制一家公司进口货物或对某公司的出口数量设立目标规定(所谓的“贸易平衡规定”)。该协定规定,所有成员方必须把与协定内容不一致的所有投资措施通告给世界贸易组织总部和其它成员方。发达国家要在1996年底之前撤销所有此类措施,发展中国家要在1999年底之前撤销这些措施,最不发达国家的最后期限是2002年1月1日。而且,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在还要2000年1月1日之前决定是否需要增加关于投资政策和竞争政策的条款。
16、什么是“文化例外”(CulturalException)?
在乌拉圭回合的最后谈判中,一些国家表示出一种担心:“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产品方面的原则得到加强——尤其是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规则——虽然使该国在商业方面获得好处,但将会逐步削弱它们的文化个性和独特地位。实际上,许多国家的文化产业(特别是电影业和视听产业),只有靠政府管理部门实施进口限制和其它一些支持措施才能生存下来。这些国家的政府管理部门认为保护本土文化产业是头等重要的大事。如果只考虑商业利益,这些国家的本土文化产业很快会被那些拥有巨大财力和垄断地位的跨国集团所取代。这些参与谈判的国家认为有必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以保持和发展多种多样的文化产品来反映本土和民族特色,遏制在文化品味和文化行为方面的标准化。
经过激烈的讨价还价,在乌拉圭回合的最后谈判中,这些意见被加以强调:在涉及电影和视听产品的货物和服务贸易方面,不必完全履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原则。从此以后,这种心照不宣的相互谅解就被称作“文化例外”。作为一种信条,文化例外没有任何法律地位,也没有写进任何协议和条约中,它只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即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与其他货物和服务不同,它有超越商业价值的特质。文化产品和服务能够传递思想、价值以及生活方式,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文化认同及其国民多样的创造性。
1998年,在斯德格尔摩召开了“政府间文化政策发展会议”。根据会议的建议,199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邀请一批专家就文化问题进行了一次专题讨论,题目是:“文化:一种与其它商品不同的商品?”这次专题研讨会所达成的共识是:“文化不只是一个经济学概念,也不只是一个经济问题。”
虽然法国可能是最早提出“文化例外”概念的国家,但反映这一信条的主要原则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就由美国提出来了,当时产生了第一个关于文化商品的多边协定——《佛罗伦萨协定》。
17、如何应用“文化例外”?
在服务贸易总协定谈判过程中,“文化例外”的概念被首次“应用”:欧盟成员国不同意在某些文化领域进行自由贸易,要求服务贸易总协定在这些领域内允许一系列的“最惠国待遇例外”,其中5个领域涉及视听产品。
由于文化产业的“敏感”性和独特的性质,欧盟拒绝在视听产品服务领域(如电影、广播和电视等)进行自由贸易,也不同意开放与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有关的服务贸易。虽然市场准入和和国民待遇原则并不影响这些领域,但它们适用于其它已经做出过承诺的领域,如出版、展览和建筑服务领域。大部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也都采取了这种做法,在参与谈判的45到50个国家中,只有14个国家在上述领域做出了承诺。上面解释过的最惠国待遇例外原则,也允许欧盟制定支持视听产业发展的公共政策,比如广播电视配额、财政支持(如支持“MEDIA项目”的生产和销售)、地区合作生产协定(如Eurimages项目)和“电视无边界”计划。
保留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二部分第四章的决定也反映了“文化例外”的信条。在这涉及电影放映的一章中,允许对电影放映进行屏幕配额(screenquotas),即要求在全部屏幕时间内给予本土生产的电影以最低限度的一部分时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也保留了一个一般性的例外,即允许“保护民族艺术瑰宝、以及有历史价值和考古价值的产品”的措施存在(见第二十章第f条)。除胶片冲洗和家庭复制的录像带之外,所有其它的文化商品都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约束之内。(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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