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我国进入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的新阶段,可持续发展观受到了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重视,环境治理,尤其是水环境治理已经成为了绿色社会建设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各政府部门也颁布了相关的规章制度来使水环境治理工作能够落到实处,“河长制”就是其中比较经典的一个。随着“河长制”的普及和落实,水环境的治理工作的确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效,但这毕竟是一个新的治理机制,落实运行时间也不够长,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依旧存在着非常大的问题等待有关部门来解决。本文主要从“河长制”内容概述、“河长制”在水环境治理中的效用两个方面对“河长制”在水环境治理中发挥的效用进行了探讨分析。
关键词:河长制;水环境治理;效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们对于生活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自然而然的就会关注环境破坏和环境治理方面的相关工作。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业企业也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随之而来是严重的环境破坏,尤其是水环境破坏的问题,这种破坏不仅污染了人们的生活环境,甚至对人们的日常生活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水环境治理迫在眉睫。
绿色生态和可持续发展观是我国进入新时代新阶段以后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的主旋律和指导思想。对于尚未破坏的环境,需要进行生态保护,而对于已经遭受到严重破坏的环境,则需要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河长制”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的,用于水环境治理的一种带有行政性质的创新性治理机制,近年来在水环境的治理中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
1、“河长制”内容概述
1.1 “河长制”的含义
“河长制”主要是对河道、湖泊进行区域划分,由我国的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辖区内的水环境治理修复以及维护工作。“河长制”的主要工作任务是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主要工作目的有:首先要积极落实国家水资源管理制度,按照制度要求对水环境、水资源进行严格的把控,从而完成保护水资源的任务;其次是对与水环境相关的河道、河岸线等生态空间要进行监管控制,杜绝围湖造田、私占河道、围网养殖等情况的发生;其三是要对污染水资源的源头进行严格的管控和监督,杜绝形成二次污染的可能性,提高防范意识,完成防止水污染的任务;其四是要加强对辖区内的江河湖泊水环境的治理力度,改善水环境以及其周边环境的质量,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安全用水提供保障,完成改善水环境的任务;最后要积极采取措施对辖区内已经遭受到破坏的水生态空间进行修复,用生态手段还原生态环境,不在治理的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使水环境恢复到其应有的水平和状态中。
1.2 “河长制”的基本原则
要想使“河长制”在水环境治理中发挥其应有的效用,最根本的就是坚持以下实施原则:
第一条是要坚持生态优先。水环境治理本身就是要恢复江河湖泊及其周围的生态环境,因此,在治理的过程中要充分做到生态优先,不能牺牲其它环境来完成水环境的治理,而是应该首先保证与水环境相关的其它生态环境不会遭受到破坏,在这个基础上来进行水环境的相关治理。
第二条是坚持党政领导。水环境治理是一项过程漫长、工序复杂、涉及面广的工作,不是依靠一个部门或者单位就可以完成的。因此在进行治理的过程中必须保证治理路线的准确性,保证相关部门之间能够联合行动,建立其责任到岗、责任到人的责任体系,从而找到水环境治理的正确出路,保证水环境治理的效果。
第三条是坚持因地制宜。每一个地区的气候条件、河道情况、实际环境和破坏情况都是不同的,水环境治理虽然有可以参考的实施办法和相关制度,但将这些办法和制度生搬硬套运用到水环境治理中是行不通的,必须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提出完整的,有可行性的全盘计划,才能使水环境治理真正发挥其效用。
第四条是坚持严格管理,监督考评。国家对于水环境治理是有一套严格的标准规定的,这个标准规定既是水环境治理的参考依据也是水环境治理效果的核定标准,只有严格按照规定对水环境治理进行管理、监督和考评,才能保证水环境治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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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河长制”的由来
“河长制”最早是在2003年的10月,由浙江长兴县的县委提出并且试行的,当时河长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对水系展开清淤、保洁等整治行动。到2007年,太湖水质恶化加剧,蓝藻大面积爆发,临近太湖的无锡市用水安全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当地政府由此认识到了水质恶化的根本源头并不在水里,而是在岸上,治理水环境不仅要对河道湖泊下功夫,更要对水系上下游、左右岸的环境进行治理。而此次治理行动也让市政部门对于水环境的治理工作有了深刻的体会,仅仅依靠水利、环保等部门履行职责,落实制度是没有用的,还需要党政的主导、部门的联动、社会的参与。同年8月,无锡宣布在全市范围内率先实行河长制,任命了64条河道的河长,由各级党政负责人担任,对河道以及其周边的情况进行治理监督。
2、“河长制”在水环境治理中的效用
“河长制”是一种具有行政性质的创新型水环境治理机制。这一机制的提出改变了各级有关行政机关水环境治理的内部结构,将水环境治理这一大的工作分成了若干个基本的小的工作项目,由各有关部门负责和领导分步骤、分部分的进行治理,不仅提高了水环境治理的效果,更提高了行政机关的管理效率,给水环境治理带来了极大的震动和影响。
“河长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将一个庞大的工作分为了若干个小的工作,将管理责任细分出去,落实到了每一个单位乃至个体的身上。通过这种方式,有效的避免了推卸责任、行政机关相互踢皮球,环境治理问题得不到解决的情况。
虽然我国一直都在提倡可持续发展和发展与治理同步进行的理念,但是大部分地方的关注重点依旧只放在了“发展”上而并不关注“治理”,使得很多水环境治理相关的政策制度没有办法得到充分的落地实施,很多水环境治理工作只是做的表面文章。而“河长制”则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一问题,真正将“治理”与“发展”放置在了同一标准线上。
在水环境治理中还经常会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无法进行彻底的治理。水环境的污染破坏不仅仅是水环境本身造成的,还有可能是周边环境中带来的,在传统的治理办法中,水环境的治理问题仅仅归属于水利、环保等几个单一的部门,这些部门也只能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和管辖范围内对水环境进行相应的治理,并没有和城管、建设等其他部门联系起来。往往前脚治理了,后脚又有企业向河道水系中排放污染物,这样的治理根本起不到作用。而“河长制”则将这些部门联合的起来,水环境治理不再是一个或几个部门的事情,而是成为了整个行政机关的事情,再加上有明确的领导人和指导思想,使得水环境治理的效果有了一个质的飞跃。
就目前情况来看,“河长制”已经取得了相当不错的成绩。2011年至2016年,79个“河长制”管理断面水质综合判定达标率基本维持在70%以上,水质已经相当稳定了。其中,2011年无锡12个中国国家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为100%,主要饮用水原地水质达标率100%,2012年主要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如此显著的成效使得全国上下对“河长制”都充满了信心。2016年12月13日,中国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卫计委、林业局等十部委在北京召开视频会议,部署全面推行河长制各项工作,确保到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的目标任务。强化落实“河长制”,从突击式治水向制度化治水转变。加强后续监管,完善考核机制;加快建章立制,促进“河长制”体系化;狠抓截污纳管,强化源头治理,堵疏结合,标本兼治。
结束语
当然,在“河长制”推进过程中还存在非常多的难点和问题。比如参与到水环境治理中的各部门的考评如何评定,发生事件时的责任追查依旧存在问题,“河长制”无法真正实现水环境治理的一劳永逸,治理过程中资源分配不均,资源匮乏等等问题。这些问题也许目前看来没有造成多大的影响,但是长此以往一定会对水环境治理工作带来阻碍,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重视这些问题并且积极寻求解决之道,以保证“河长制”在水环境治理中的后续运用和落实。
参考文献:
[1]王勇.水环境治理“河长制”的悖论及其化解[J].西部法学评论,2015(3):1-9.
[2]朱晨斓,屈勇,张明礼,等.“河长制”:地方政府水污染治理的制度创新[J].卷宗,2014(6).
论文作者:彭吉香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3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17
标签:水环境论文; 河道论文; 效用论文; 水质论文; 部门论文; 工作论文; 水资源论文; 《基层建设》2018年第33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