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纠纷及防范措施_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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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律赋予的关于智力劳动成果的权利。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发明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成果权、著作权等,它是公民和法人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包括人身权利和经济权利。在商品经济社会,科技成果产生必然伴生出知识产权。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没有科技成果就不可能有知识产权。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通过保护科技成果这种特殊商品,又促进了更多的科技成果的产生及商品化,促进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和繁荣。

我国每年都有上万项科技成果鉴定,由此产生了大量的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纠纷。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纠纷已成为知识产权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类。因此,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积极防范各种知识产权纠纷,才能更好地保护好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推动科技进步与发展。

一、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纠纷的主要类型

1.成果署名权纠纷 主要指在科技成果鉴定、论文论著发表和研究报告、申报奖励时发生的成果完成人或成果完成单位在上述文件上署名排列顺序而引发的争议。主要包括发明权纠纷和著作权的署名权纠纷。如有的科研单位与企业合作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待项目完成并投产后,该企业却将科研单位放在一边,擅自通过其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鉴定,并在鉴定证书上完全不署为此成果真正做出过大量创造性贡献的科研单位及专家的名字,只署本企业名称和企业人员姓名,以致引起纠纷。著作权的署名权纠纷主要表现在合作作品中,因每个作者都是论著的创造者,都享有署名权,每个合作者都有权共同决定署名方式和顺序。但在实际生活中,有的人对合作著作、论文等未经合著人同意而按自己意愿顺序署名,或者根本不署其他合作者的姓名。此外,还有的人根本未参与研究和论著创作,却因为掌握某种特权强行在作品上署名等等。导致了大量的署名权的纠纷。

2.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纠纷 专利申请权纠纷是指发明创造的当事人就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产生的争议。专利权纠纷是指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授权后,当事人对专利权的归属重新确权产生的争议。这类纠纷是当事人之间共同完成或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谁有权申请专利,谁应该是合法专利权人而产生的争议,大多产生于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如有的合作者自认为自己是唯一有资格申请专利的人而未与他方协商就申请了专利;也有的是明知合作各方应共同申请专利,但却单独申请专利,以求独占;还有的在申请专利之前,对有关的当事人提出了共同申请的争议,在争议尚未解决时,就擅自申请专利,由于申请是秘密进行,往往将专利申请权纠纷演变为专利权纠纷。此外,在人才流动过程中,某些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承担人将专利技术随调动而带走,从而引发了原单位与新单位之间关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纠纷。

3.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成果归属权纠纷 这类纠纷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其所属单位对其发明创造是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作品所产生的争议。我国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和技术合同法等法律中对职务发明创造、职务作品进行了规定。但实际情况错综复杂,操作过程中有时难以区分,常常出现诸如有些发明人将应属于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作为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也有些单位不分青红皂白将本单位职工作出的发明创造通通断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尤其是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并经实施应用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时,纠纷就显得更为突出。

4.非专利技术使用权、转让权纠纷 这类纠纷常常发生在合作单位之间因合同约定不完善而造成的谁有权使用或转让该项成果并由此获得经济效益的争议。

二、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纠纷的原因

1.知识产权意识淡薄,有法不依 目前,我国各个行业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淡薄,即使说是重视知识产权也只是口头说说而已,没有引起高度重视。不少单位和个人因不了解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还有法律规定,无意中侵犯了合作方或单位的科技成果权益,引起纠纷。有些合作方或发明人为了私利而将共享成果据为己有抢先申请专利或鉴定、发表论文论著,申报奖励或私自转让。这种有法不依行为导致了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其根本原因是许多单位领导和个人竟然不知有专利法,不知专利技术可依法享有专有权,不知有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2.法律规定不完善,有法难依 主要表现在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划分。专利法和技术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区分虽有明确规定,但仍不尽完善。在具体操作时,往往由于情况比较复杂,仅用法律规定很难加以判断和区分。如农业科研因具有特殊性,科技人员往往在工作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研究,需占用大量的业余时间,或完成的研究项目是自选的,资金也是自己筹措但又在工作时间内完成。这种科技成果权属应怎样划定?有些研究人员的发明创造与本专业领域的内容毫无关系,这种发明创造又应怎样确定?等等。此外,由于法律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成果经实施后取得的经济效益全归个人,与作为职务发明创造时的经济效益差距很大,使一些发明人将完成的技术成果尽量作为非职务发明,导致此类纠纷日益增多。还有的法律、法规间规定互相不协调,如科技成果申报奖励时,按知识产权法律规定,每个完成人都享有奖励并在奖励证书上署名的权利,而现行成果奖励条例对成果完成人的名额都有限制。因此,共同完成人在署名顺序上很容易产生纠纷。

3.签订的技术合同不完善,有约难依 在科技合作中,许多单位和个人只定口头协议,或技术合同条款不完善,是导致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纠纷的一个重要和常见的原因。如有的科研人员在争取横向项目或洽谈订立技术合同,由于对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淡薄,加之争取项目经费困难,往往急于求成,签订的技术合同简单,尤其是未明确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合同性质,在成果权利和专利申请权、署名顺序、经济效益分配等方面写得过于笼统或干脆不谈;对违约责任、技术指标约定、技术保密、实施专利后的技术改进成果权只进行简单规定或无规定,为日后科技成果权属纠纷埋下隐患。一旦出现纠纷也难以依照合同调处或诉讼。

4.科研管理中缺乏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手段,执法不力 科技研究与科技成果管理一般由科技管理部门和课题组承担,不少纠纷产生于科技管理中缺乏对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手段、执法不力相关联。一方面科管人员与课题组织者知识产权意识较弱,不知如何保护科研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队伍和规章制度,使知识产权保护处于不利地位。不少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对科研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不能做到有效保护,对技术合同把不了关,不注重科技成果权利的保护方式,缺乏必要的防范措施,发生侵权或纠纷处理不力,导致科技成果产权纠纷发生。另外,还有人缺乏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凭借手中某些权利往往无功受禄,造成纠纷产生。

三、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纠纷的防范措施

1.强化知识产权意识,自觉防范 提高全民知识产权法律意识,自觉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是防范知识产权纠纷的根本办法。首先各行各业领导人员要将增强自己的知识产权意识、将保护国家和集体的知识产权列入工作议事日程,予以重视,并将此科学化定量化作为考核的指标;其次要通过各种方式,利用各种手段开展全民知识产权法律宣传和教育,使广大公民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再次,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日期迫近,我们要与国际市场全面接轨,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是势在必行。目前,在广大科技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中,有关知识产权问题,大多数是从新闻媒介中了解到有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等,对其内容及如何利用知识产权来保护发明创造和创作权益却知者甚少。因此科研单位领导,科技管理人员及研究人员更应注意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自觉性,这样才能避免许多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纠纷发生。

2.切实加强技术合同管理,消除隐患 在接受国内外单位或个人委托进行研究开发或与其进行的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经科研管理部门的法律审查,并由法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订立包括合作研究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在内的各种技术合同。合同中都必须订立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明确成果完成人人身权利,规定出项目负责人及参加人员分工、各自投入资金、设备、人力和技术;明确成果完成的经济权利归属与分享,包括成果署名及顺序、专利申请书、成果或专利实施后经济效益分配、规定使用范围、约定后续改进成果分享等原则及办法、违约责任及处分等具体事项。

3.加强科研全程管理,避免纠纷产生 首先,科研立题时,要加强对有关文献包括专利文献的查新调研,考察课题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使科研在高水平高起点上起步进行。依据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不具备创新条件的智力成果不可能取得知识产权保护,且有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其次,科研成果取得后,要先考虑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后再发表论文论著、成果鉴定和参加交流、申报奖励。科研管理部门要及时发现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智力成果,及时办理保护手续,并健全科研档案,对原始材料和数据应做到谁负责谁鉴字然后存档,以利日后发生纠纷时易于处理。再次,在保护好职务成果拥有合法权益的同时,还要注意保护好发明人、设计人、作者的合法权益,以减少成果完成人对单位技术权益的侵权而引起的纠纷。

4.积极处理纠纷,以利防范 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权益归属由国家有关法律或合同来约定确认,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为各科研单位所产生的成果权属提供了法律准则。因此,当纠纷发生后,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积极采取措施,以免纠纷激化造成损失。在当事人之间不能协商解决时,可通过行政管理机关调处,也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唯有这样,才能避免纠纷激化,及时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增强科技人员对知识产权的信心,以利防范同类纠纷的再次发生。

5.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实施十几年取得了辉煌的成绩。但仍存在着一系列问题,有立法方面的,也有执法过程中产生的。如法律上对防范知识产权纠纷的具体规定应更具体些,可操作性强些;如对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只进行了原则上的划分,在实际应用中难以操作;对于是否侵犯知识产权的精神权利及应怎样进行赔偿,缺乏具体规定;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条款也没有进行规定等等。因此,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才能更好地防范和处理知识产权纠纷。

(收稿日期 1997—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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